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銘念詠春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銘念詠春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為:銘念詠春文化協會;

英文名稱為:Meng Concept Wing Chun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5號百喜大廈地下A1座。

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a)團結師承澳門詠春宗師何金銘的弟子,發揚詠春拳術及其文化;

b)積極推廣休閒體育發展和文化水準,增進市民身心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促進和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c)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成為會員的資格:凡對詠春文化有興趣者,品行端正,皆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八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

a)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任期及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其中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條——選舉之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創辦人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二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會員票數通過方可;解除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三條——理事會: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委員數名組成,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責:

a)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之活動,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委員數名、職位,組成人數不限,但成員永遠是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帳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十九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澳兩地牌車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澳兩地牌車友會。

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nd Macao Dual Region License Plates Auto Club (簡稱G.M.D.C.)。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組織。

第三條——會址: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466號南華新村地下。

第四條——宗旨

熱愛祖國、熱愛澳門,致力推進擁有粵澳直通車指標(粤澳兩地牌)人士發揮互助互愛團結精神,促進粵澳兩地汽車文化交流和增進各方友誼,普及安全意識。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年滿21歲以上,同時持有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正在申請或已持有粵澳直通車指標(兩地牌),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爲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會員積欠會費,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其他

如有需要,本會可以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社會人土或會員擔任本會要職。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監督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監、理事會成員及聘請法律顧問修訂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成員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至少一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

(四)隨著本會的發展壯大,如有需要成立主席團,首屆主席團主席及副主席由會長及副會長兼任。

(五)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架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理事長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將來因應本會發展需要理事會增設以下機構:財務部、秘書處、統籌部、網監部及康樂部等,各部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

a)策劃,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加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b)管理電子交流平台訊息;

c)其他應當執行之相關事項。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並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會務發展;

b)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c)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d)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監事會成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會議再另行通知。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協商制定。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四條——(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為最終依據訟裁。

第十六條——章程解釋權

本會對本章程任何內容或決定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微企暨青年創業家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微企暨青年創業家商會

Macau Micro Business and Youth Entrepreneur Chamber of Commerce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微企暨青年創業家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Micro Business and Youth Entrepreneur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以本澳微型企業及青年創業家為對象,積極推動創建事業及輔助經營業務發展,鼓勵與國際青年創業者互相交流,推動合作,啟發商機,支持澳門邁向適度多元,配合政府政策,致力以年青力量,建設澳門。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厚望街30-A號金信大廈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任何人如同意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選擇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聘任榮譽會長及副會長;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召開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主席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監事會會議之召開

(一)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及主持。

(二)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業投資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創業投資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業投資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青創投”,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mpreendedorismo e Investimento de Juventude de Macau”,英文為“Macao Youth Venture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VIP”。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由本會領導下展開以澳門青年人為主要服務對象,積極推動創新創意事業發展工作,提供個體化創業支援、輔助經營等一系列創業扶持服務,鼓勵本澳青年與海內外地區創業者互相交流合作,推動多方業務發展,加強跨地域合作,啓發項目潛在商機,配合國家及政府政策,進一步推動澳門新生代邁向經濟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方向,協助澳門年青力量建設澳門,建設祖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北街宏建大廈第五座14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策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至少於會議召開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籌備召開會員大會;領導開展本會工作。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1.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草擬後,滙報會員大會,並通過表決通過後方可執行。

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號文件之“澳門旗袍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旗袍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旗袍會”(以下稱“本會”),為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為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7-D號樺城新莊(華發閣)地下B舖。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1. 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旗袍文化;

2. 搭建旗袍文化交流平台,展現澳門旗袍風采的公益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倘若會長短期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代理,執行會長由會長選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

四、除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內各機關的成員,需經推選委員會推選後,再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選出。

五、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若干人,且成員須為單數。

二、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舉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會長主動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絕對多數票贊同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會長有決定性表決權。

五、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會員大會職權為:

(一)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五)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三、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四、理事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五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事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八條

簽名方式

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由會長代表簽署。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旗袍文化有一定了解,熱心旗袍文化推廣的公益事業的各行業單位及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和會長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二、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四、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單位會員是指從事文化發展事業之單位,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企或組織,每單位指定一人為代表。

六、個人會員是指從事文化發展業務或相關行業者。

七、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四)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還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五)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六)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八)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三人中任意兩人簽署有效。

四、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Setembro de 2015.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電影與多元文化發展促進會

Macau International Film & Multicultur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國際電影與多元文化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

中文:“澳門國際電影與多元文化發展促進會”;

英文:“Macau International Film & Multicultural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成立目的為:

一、發掘並弘揚影片來促進電影發展,扶植世界特別是亞太地區電影業,打造最權威、最受關注的國際電影盛會。

二、鼓勵各種形式電影藝術,藉由電影文化載體,創造並維持所有電影出產國間的合作精神,促進多元文化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國際和平與友好!

三、整合資本與市場資源優勢,引入互聯網的強勁勢頭,為華語電影創造與世界級影片同台競技的平台,教學互長,從而促進華語電影的發展,中華文化在全球範圍的傳播與傳承。

四、打造國際範圍的影人之約,搭建知識產權交易平台,引入青年影人創業基金,展示全球最新電影的前期、後期技術,通過論壇、博覽會等多種形式為電影業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創建機遇。

第三條

會址通訊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號中華廣場18樓M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七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會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Set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澤愛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本會為公益慈善性質的非牟利團體。

第一章第四條——本會宗旨為:促進和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內地的社會慈善公益,扶助弱勢社群、資助教育、醫療和文化事業,特別是終身教育理念、社會工作理念、本澳及國際政府及非政府機構研究、交流考察有關教育暨社會服務和婦女專題,旨在提高教育及社會服務之質素,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歡樂人間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街184號建富新邨家富閣第4座13樓Y室,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企教育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第一項: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亦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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