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信德文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信德文化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會團體之中文名稱為“信德文化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Cultural de Fé"。

英文名稱為“Faith Cultural Society”,英文簡稱為“FCS”。

第二條

(宗旨)

一、 研究基督信仰及其思想文化;

二、 推動神學和禮儀的本地化進程;

三、 推動教會與社會的相互適應;

四、 為宗教界和學界的人士提供探討、研究和交流的學術平台。

第三條

(性質)

本會之性質為非盈利性,屬不牟利之社會的團體,無存立期限。

第四條

(地址及設立分支或代表機構)

一、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4號光輝大廈2樓D座。

二、本會之管理機關可透過決議及經會長同意後,在澳門之其他任何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 凡支持本會章程及宗旨者,提交入會申請,經本會管理機關批准,得接納為成員。

二、 成員是本會最基本的組成個體,被本會接納之成員稱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澳門會員均有平等的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平等的發言權,並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福利權益;

二、所有會員享有對本會事務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會員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會員就本會對其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有辯護及申訴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之會員有交納入會費和年費的義務,但尊貴會員及嘉賓會員除外,至於費用的具體事宜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行政決議決定;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的義務,以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並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任何情況下,全體會員均需遵守法律、法規。

第三章

機關組織與職能

第八條

(機關)

本會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全體具有會員資格之成員組成,其職權與職責為:

1、確定本會之會務工作與發展方針;

2、就本會章程及內部守則的制定和修改進行討論、發表意見及透過投票決議作出決定;

3、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有關執行管理機關和監事機關的成員;

4、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理事會的年度賬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審議或撤銷理事會不當之決議、決定或行為;

6、決定其他重大的事項。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召集)

會員大會由當屆會長主持,並於大會舉行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由理事長向會員發出包括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時間及有關的會議議程之召集書召集。

第十一條

(平常及特別會議)

一、會員大會應於每年的首季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下列人員要求召開特別大會會議:

1、會長;

2、理事長;

3、監事長聯同三分之一監事會之成員;

4、四分之一以上的大會會員聯同要求。

二、凡符合召集特別大會條件的,由理事會統籌辦理,並依本章程之一般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大會之運作)

一、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可運作。

二、如經第一次召集會議後,上款所要求的出席人數未足夠,則會長可於第一次召集會議日期時間順延半小時,再以會長的名義進行第二次召集並可即時舉行會議,同時無需理會上款的規定,但首次會員大會除外。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得出席會議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得通過,其他決議取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通過。

四、任何決議的投票方式可由會長提議,並由大會於會議舉行時以公開投票的方式投票決定有關的方式。

第十三條

(會長及副會長之產生)

一、應屆會長由不少于1/3會員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產生,若提名多於一人者,得由贊成選舉票最高者獲得。

二、出席的會員對每一名被提名的會長候選人,均有一次的投票權,且不得投棄權票。

三、副會長由新任會長從會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大會會議的成員通過產生。

四、對於選舉的其他事宜或細節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十四條

(會長之職權)

一、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2、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3、批准及簽署有關各項財政出納的文件;

4、代表本會簽訂各項的合作協議;

5、對日常會務的處理作出方向性的決定及簽署各項內部的行政文件和對外函件。

二、會長得透過書面授權,將本身會務職權的部份或全部,授予任一副會長或理事長及該等之代任人行使或執行。

第十五條

(副會長之權責)

一、副會長協助及輔助會長進行會務處理工作,必要時經會長委任,代表本會對外進行交流活動。

二、倘會長未能視事,由副會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會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三、履行會長所授予的職權或賦予的會務。

第十六條

(任期)

會長、副會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三名、理事成員若干名組成。

三、理事會的副理事長、理事名額,得根據會務的發展情況由會長建議增加,並由出席大會會議之會員通過投票過半數贊成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管理人員之產生)

一、理事長由新任會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二、副理事長由新任理事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三、理事會可根據需要在其成員中設立秘書、財務長等其他職務,其人選由理事長於理事會的成員中提名,並由出席理事會會議之理事成員通過產生。

四、本條所指由理事會會議產生的人員,可於會員大會選舉當日舉行時之稍後時間進行,亦可於翌日或隨後之任何日期進行,但最遲不得於大會選舉日的十日後進行,且必須將選舉的結果於十日內向會員公佈。

五、倘本條所指的投票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會長或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六、投票方式由主持會議者決定。

七、秘書長及財務長由理事長經諮詢會長意見後,在秘書及財務員中選任。

八、倘理事會的理事或理事會之組成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會長或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理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與職責)

一、理事會在理事長的統籌下負責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活動計劃,並負責提交每年的工作及財務報告,同時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制定及執行各項會務計劃活動;

2、為本會籌集經費、訂定和收取會員的會費;

3、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內部守則;

4、經會長同意後,決定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5、審理、接納會員之入會資格及嘉賓會員資格,決議開除違反法律或本會義務之會員或科處及執行其他的處分;

6、經聽取會長之意見後,決定聘用和解僱本會之受薪職員及制定薪酬和福利待遇;

7、制定年度會務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草擬來年的財務預算案;

8、擬定本會的內部守則管理制度,交會員大會議決;

9、管理本會的財產;

10、負責本會之服務或物資之採購工作;

11、決定及擬定與其他公共或私人機構簽訂各項有利會務發展的協議;

12、決定非由會員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運作)

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若針對決定之投票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第二十一條

(內部行政部門的設立或撤銷)

理事會可按照會務的實際發展需要,得設立或撤銷有關負責秘書事務、財政事務、公關事務及顧問工作等之內部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之權責)

一、理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日常行政管理,並在本章程的規定或獲會長的授權下,管理及執行本會日常的行政、財政、人事等方面的工作。

二、理事長負責跟進及履行理事會的各項事務工作,並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及會長的指導下,享有本會一定的相對獨立行政管理權。

三、理事長應定期向會長報告有關上月份之會務工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之權責)

一、副理事長協助或輔助理事長進行會務管理工作,並在理事長的授權下或於其未能視事或出缺時代任或替代之。

二、然而,上述有關的具體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理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第二十四條

(機關成員之任期)

理事會之全體組成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須為獨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

主要的職權有:

1、負責監察本會之日常運作;

2、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對理事會的行政活動及財產管理情況進行監察;

4、核查賬目;

5、提供有關本會工作的參考意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需為單數,具體名額由大會經會長的建議透過出席大會的會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決定,但不得少於三名。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之產生)

一、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參照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選舉理事會成員的方式、程序和條件由大會會議選舉產生。

二、為確保獨立性,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參照本章程第十三條之第一、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進行。

三、副監事長的產生方式則必須由監事會參照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名條件及選舉規則產生。

四、倘上款選舉之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監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五、本條第三款之投票方式由監事長決定。

六、倘監事會的成員因不能視事而不能正常履行工作所引致的缺額情況的出現,則需由監事長從會員中提名及由監事會會議過半數通過以補空額,並向會員公佈之。

第二十九條

(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權責)

一、監事長負責統籌本會之監事會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監察本會之事務。

二、副監事長協助及輔助監事長進行會務監察工作,必要時經監事長委任而代任之。

三、倘監事長未能視事,由副監事長代替之,然而有關具體的代替人選及處理之事項範圍,由監事長透過書面委任文件決定。

第三十條

(監事會成員之任期)

監事會之全體組成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

第三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費、年費及任何的捐贈;

2. 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時由本會應收之所得;

3. 來自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社會各界對本會所作的任何資助和捐贈;

4. 應由本會依法所得的其他一切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章程解釋與補充)

凡本章程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及有關本章程的解釋,得視乎事項的性質及應由章程對事項規定的行使權限,其權力分別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然而對該事項性質的定性,其權限屬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解散之法律適用)

本會若決議通過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則一切之財產處理,均依解散時生效之民事法律或其他相關的法律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永久存續)

本會為永久性社會團體,不設存續期限。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啦啦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啦啦隊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啦啦隊協會”,中文簡稱:啦啦協,英文為“Macao China Cheerleading Association”,葡文“Associação de Cheerleading de Macau, Chin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激成工業中心三期9Y,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

1. 推廣本澳的啦啦隊運動;

2. 開展啦啦隊活動,提高會員精神素質以及團隊精神;

3. 為會員爭取應有的權利;

4. 加入同類型的世界聯會、國際聯會及亞洲聯會成為會員;

5. 代表澳門參加在外地舉行的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啦啦隊賽事;

6. 在本地舉辦地區性、全國性、國際性、亞洲性及世界性的啦啦隊賽事;

7.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8. 與鄰近城市地區的同類型社團進行交流;

第四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領導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各領導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主席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說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各領導架構成員每兩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民俗與工藝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民俗與工藝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國際民俗與工藝交流協會”,英文名稱“Macao Interna­tional Folk Customs and Craftsmanship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發揚愛國愛澳精神,攜手共進,宣傳澳門文化、增進澳門與國內外之民俗及工藝技術學習與交流。

第三條——會址:澳門醫院後街1號華輝大廈4樓B,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民俗與工藝有相關經驗和興趣之澳門居民,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於會員大會即席選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若理事長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可由理事長自行決定暫時由副理事長中選出代理理事長,以代表理事長暫時處理會務,並需正式公佈。如會務需要,理事會可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需獲理事會通過後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作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編制年度報告,對會員工作做審核匯報;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和實體的資助;

(三)各界人士贊助。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茶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茶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茶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Tea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中華茶文化、服務社會、服務政府、為國際愛茶人士提供交流平台,增進海內外茶文化交流與合作,為祖國新時期改革開放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海邊大馬路38D-38E地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擇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

章程

一、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as Vítimas de Violência Do­méstica。

英文名為:Macao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Mutual Suppor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DV VMS。

二、地址:

1. 本會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三樓C座。

2. 本會對外聯絡地址為澳門郵政信箱6147號。

三、宗旨:關心社會弱勢社群,尤其正受或曾受家暴問題困擾的人,以自助互助的形式,主要為受虐婦女爭取有關家暴法的改革及改善生活的社會政策,以保障其應有的權益;透過鼓勵家暴受害人特別是婦女自強互助及集體參與,使婦女醒覺其問題的社會成因,加強其解決困難的能力和信心,協助婦女獨立自主地生活;並倡導社會人士重視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爭取生而平等的基本人權及福祉。

四、內部章程: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監事會之運作,會員義務和權益,會員入會離會事項等。

五、會員大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每次會員大會投票選出,每屆任期兩年,可競選連任。

六、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若干理事以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競選連任。每年召開若干理事會會議。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七、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若干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兩年,可競選連任。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

八、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為:

1.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內部組織的負責人;

2. 通過及修改“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每年的財政預算及活動等計劃;

3. 在有需要時訂定會費或其他項目收費標準;

4. 接受捐獻、貸金,或對“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有益之物質津貼作決議;

5. 就理事會提交之賬目與報告,並對監事會之意見發表指引;

6. 其他一切有損本會利益的行為,會員大會可投票決定是否取消其會籍;

7. 更改本章程。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 解散“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免;

10. 審議本會會員及受輔助人員必須遵守本會之內部規章。

十、財產及收入:

1. “澳門家暴受害人互助會”會員之會費;

2. 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勞務;

3.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給予之補貼;

4. 領受之其他補貼,遺贈或贈與。

十一、會員資格:

1. 入會需經獲理事會認可通過;

2. 本會會員類別:家暴受害人及倖存者;家暴受害人和倖存者的家屬;對澳門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有興趣,以及願意為家暴受害人及倖存者提供各種協助的人士;

3. 會員權利與義務:

a)會員可參與會所舉辦的活動,以及為本會家暴受害人、家暴倖存者及其家屬提供互相幫助的服務。

b)合資格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權利,合資格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和履行本會成立宗旨;以及定期繳交會費。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公務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公務員協會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公務員協會”,簡稱青公會(下稱本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Funcionários Públic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Civil Serva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一、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關閘馬路利達新邨第二期四樓FA。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凝聚澳門青年公務員愛國愛澳,提升其社會形象及競爭力,同時促進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學習交流和培訓。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凡屬青年界別,包括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在內之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在履行申請手續後,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一律平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討論會務事宜等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維護本會章程、服從決議、促進會務發展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若失去本章程第五條所指之本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身份,則自動成為本會附屬會員,但其不再具有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九條——會員身份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行要求退會,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損害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議決,以口頭勸告、書 面譴責或開除會籍作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榮譽職務

第十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以及審批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及副會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經理事會提出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年度例會及特別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過半數通過,但修改章程的議案必須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及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通過。

六、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若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職責為執行本會章程、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務工作及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二、理事會由人數須為單數的理事組成,並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三、理事會內設功能部門,其組成及運作由理事會決定。各部門設正副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五、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就會員專長和興趣,組織專題小組從事理事會交辦的事項或其他特定工作。

第十三條——秘書處

一、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二、秘書處工作人員服務及薪酬福利制度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運作的監督,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人數須為單數的監事組成,並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能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議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及其運用

第十六條——一、本會經費來自公營或私營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二、經費除用於會務活動外,經理事會同意,尚可贊助與本會宗旨有關的社會活動。

第十七條——經費收支情況須逐年結算並向會員大會報告,由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按章則規定進行修改。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純音雅詠合唱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15。

澳門純音雅詠合唱團章程之修改內容

第一條

名稱

本團定名為“澳門純音雅詠合唱團”,葡文名稱為“Coro Dolce Voce de Macau”,以下簡稱“本團”。

第八條

團員大會

一、團員大會負責:

(一)通過本團章程及其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通過年度的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新一年的活動及計劃;

(四)選舉團員大會及管理機關成員。

(五)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六)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團員大會由主席(團長)一人及秘書(由理事會的秘書兼任)若干人組成。

三、上款所指的團員大會主席或秘書未能出席團員大會,則由理事會任何成員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的組成如下(總人數為單數):

(一)理事長一名;

(二)副理事長一名;

(三)理事一至三名;

(四)秘書一至兩名;

(五)財政一名。

二、理事會為本團的執行機關,負責對本團的行政事務作出決定,並領導執行。

三、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內部規則,由理事會經諮詢團內據職位人士意見後訂定。

四、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團員大會通過。

五、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組成如下(總人數為單數):

(一)監事長一名;

(二)副監事長一名;

(三)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對本團的財務狀況和事務監督並提出有關質詢。

三、監事會須每年提交就其監事活動所編制報告予團員大會通過。

四、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會址、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青年協會”,簡稱為:“中銀青協”,英文名為:Bank of China Macau Branch Youth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3樓。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三章

第八條——第(二)款: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聯合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協會總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Q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十條第二款: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超於三名、常務理事長一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漢字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龍廣場15樓Q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亞太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協會總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Q座,為實現宗旨,協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藝術人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總會總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5樓Q座,為實現宗旨,總會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吳曄 王見非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梁建華 陳潔儀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sidorus Fong Felix Chan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15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任
侯偉榮 程曉東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廖國強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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