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澳門情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人澳門情文化藝術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人澳門情文化藝術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Ou Mun Ian Ou Mun Cheng””,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Art“Ou Mun Ian Ou Mun Cheng””。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本地文化藝術的發展,致力推廣本地區文創事業,打造本地影視界全方位發展,發揮本地區與國內外文化藝術界的資源整合,團結和聯繫組織文藝界互相之間的交流、人才培訓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斜路16-22號福海花園福寧閣地下Q。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1)本會各組織機構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2)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完全享有權利的所有基本會員組成,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組成人員總數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一人。理事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由會長主持會議,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職務。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於指定開會日期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3)會員大會的職權有:

A 確定本會活動的方針;

B 選舉各機構成員;

C 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

D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E 審議和通過每年工作報告,理事會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F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六條——1)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五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

2)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3)理事會的職權:

A 確定本會的活動;

B 制定內部管理規章的制度;

C 執行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D 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E 審定基本會員入會資料,並向會員大會提名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及榮譽會員人選;

F 聘用和解聘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G 草擬年度報告及帳目。

4)理事長得行使下列職權:

A 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B 代表本會;

C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七條——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2)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人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超過9人。

3)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

A 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B 審查本會之帳目;

C 當理事會之行為令監事會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問題時,有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八條——1)會員分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基本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2)任何有關參與文化藝術創作、表演及有意推廣藝術工作者,並讚同本會宗旨者,均可參加本會成為會員。

3)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1)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及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基金;

2)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它服務之收入;

3)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老字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老字號協會章程

(一)名稱、會址:本會定名為“澳門老字號協會”。本會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中福商業中心9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1、加強澳門老字號保護和發展;保護老字號知識產權,挖掘老字號品牌文化價值,組織開展申報“中華老字號”品牌認定和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為政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2、收集整理澳門老字號資訊資料,建立澳門老字號數據庫;打造和搭建老字號公益資訊服務平台,建設出版專業刊物及網站,促進會員間的交流、溝通與合作。

3、開展諮詢、培訓,商務考察活動,為老字號大小企業培養人才,促進老字號企業提升整體素質和核心競爭力。

4、組織澳門老字號企業開展品牌營銷活動,大力推廣宣傳澳門老字號品牌形象,提升澳門老字號品牌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5、聯繫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開展交流合作,組織和幫助會員開展國際、國內經濟文化交流和合作。

(三)會員:A. 會員資格:支持和認同本會之宗旨,遵守本會會章者,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B. 會員之資格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C. 會員之權利義務:1.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2.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3. 有享受本會會員應享有福利之權利。4.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5. 準時繳交會費。

(四)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五)會員大會權限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六)會員大會:A. 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B.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會議召開前,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通知上須註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C.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理事會:A.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B. 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其他均為理事。C. 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D. 理事會可聘請社會適當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協助推動會務發展。

(八)理事會成員職責:A. 理事長:按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決議統籌日常工作。B.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的工作。C. 財務:審理本會財政開支及每年向大會提交財務報告。D. 秘書:落實和跟進本會一切事務。E. 其他理事分工負責學術,對外聯繫等會務。

(九)監事會: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十)監事會職責:A. 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B. 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提供意見。

(十一)經費及運作:A.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B. 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C.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作經費。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食瞓潛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食瞓潛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食瞓潛水會”,葡文名稱為“Clube Comer Dormir Mergulh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at Sleep & Dive Club”,英文簡稱為“E.S.D.”。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本會宗旨:以愛國、愛澳精神,全力推廣潛水運動及傳授安全潛水知識,團結本澳熱愛潛水運動之愛好者互相交流,並致力推動全球愛護海洋生態。培訓及發展水下競技比賽與國際賽事接軌,並組織潛水愛好者參與世界各地潛水考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得勝馬路6號德勝樓地下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評核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予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1. 獲本會發出會員證;

2. 出席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訓練及比賽,但必須遵守有關之規章及規例;

5. 退會權;

6.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其它各項福利;

7. 維護及宣揚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發展;

8. 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9. 不可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10. 按時繳交會費。

(二)會員未能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可被開除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七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當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道家仙學交流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5/ASS檔案組第10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華道家仙學交流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會址及期限

一、本會中文名稱:中華道家仙學交流研究協會,中文簡稱:道學會,以下稱本會。

(道家仙學釋意:道為仙之體,仙為道之用;道不易聞,賴有仙而后知道之足貴;仙不易修,端有道而后知仙之必成。)

二、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252號建華大廈九座14E;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四、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條

本會性質和宗旨

一、本會為具宗教特徵之非牟利團體。

二、為研究中華道家文化,弘揚道家的“道法自然”、“尊道貴德”等精神,團結澳門與世界各地學道及修道人士,其宗旨為:

甲、致力傳播中華道家文化,不定期舉辦相關研討會和講座,提升各階層人士對周邊地區道家文化的認識;

乙、以哲學態度,研究中華道家思想,推行正見,以現代角度融入深奧義理,使道家精神得以普及化及生活化;

丙、聯繫本澳及世界各地的修道人士,交流及研究道家仙學,喚起學道、修道的自覺性,傳承和發揚道家精神。

第二章

分則

第三條

會員

—、全球人士,不論國籍,凡對道學有興趣,並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及品行端良,歡迎加入本會;

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五、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忠告、書面譴責及除名等處分。

第四條

機關

一、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當選會長者須為上屆之副會長;

四、會長和副會長負責制訂總體會務發展方針,領導會務持續發展。當會長卸任後自動當選為永遠會長;永遠會長可受邀出席會務或各項活動,並對會務有建議權;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亦可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七、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附則

第五條

經費及財產

一、本會之所有活動經費來自政府、機構、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資助及遺贈等;

二、所有給予本會的捐贈、資助及遺贈均屬本會之財產;

三、本會之財產亦包括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或收益,不論其來源,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宗旨;財產中任何部份或財產收益均不得以股息、紅利或任何形式之利潤名義來直接或間接轉付會員,惟支付本會僱員不在此限;

五、如遇本會解散,會員不可將本會財產作任何分配,所有本會解散剩下之財產將會分發及轉送予其他與本會宗旨相同或類似之機構,且該等機構之收益及財產亦不可由其會員分配。此等機構由會員大會於解散前或解散時指定,倘未有指定時,由本澳法院裁定。

第六條

其他規定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慈幼青年及家庭教育牧民機構

Centro Educativo-Pastoral Salesiano da Juventude e Família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上述名稱之社團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設立文件而組成,該設立文件連同該社團的章程文本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之《第15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三號,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慈幼青年及家庭教育牧民機構

Centro Educativo-Pastoral Salesiano da Juventude e Família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慈幼青年及家庭教育牧民機構」,葡文名稱為 “Centro Educativo-Pastoral Salesiano da Juventude e Família”,英文名稱為 “Salesian Educative Pastoral Centre for Youth and Family”(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適用於社團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本會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運作,並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路環九澳聖母馬路 (無門牌)——鮑思高青年村。

第三條

(性質及宗旨)

一. 本會為鮑思高青年村機構Centro de Formação Juvenil Dom Bosco屬下的非牟利青少年及家庭服務團體。

二. 本會的宗旨為:

(一)教育及陪伴兒童、青少年及家庭在我們建立的中心相聚、生活、學習、在喜樂中成長,活出豐盛生命;

(二)為兒童、青少年及家長提供輔導及教育服務,包括成長及培育課程、輔導支援、聚會及相關活動;

(三)培養兒童、青少年及家庭建立具慈幼神恩的青年團體,經驗福音的喜樂,邁向生命與信仰的成長;

(四)以推動教育和福音喜訊為服務核心,向青少年及家庭,尤其是貧苦無助的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各類型適切的服務;

(五)以栽培青少年及家庭尋找生命的召叫為使命,提供指向人的整全發展的牧民教育服務;

(六)按照鮑思高神父的教育精神及預防教育法的準則,推動及舉辦不同類型的青少年教育牧民服務;及

(七)藉福音的啟迪,並以福傳及全人發展為目標,與其他社會服務機構合作,以改善社會現況和營造團結的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 凡年滿13歲至45歲、熱心青少年服務工作之人士,只要認同本會的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並經三位或以上之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會員分為榮譽會員、普通會員 (或準會員) 及基本會員三類。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普通會員未具有在會員大會上發言、表決議案、參選角逐機關職務及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一)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退會權;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及

(五)按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榮譽會員不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但享有所有基本會員之權利。

三. 普通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與合法權益,以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

五)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第七條

(處分)

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獲四分之三與會理事議決通過後,得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予以警告或中止享有上條權利的處分,損害情況尤其嚴重者,得撤除其會籍。

第八條

(會員退會)

一. 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中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而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

二. 會員倘為本會之職工,離職時即被取消會員資格及/或一切於會內所擔任之職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九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條

(組織選舉)

一. 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上,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 所有獲選產生的管理機關成員必須提請本會所屬的鮑思高青年村機構的理事會的批准確認,並由其任命。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由全體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所組成。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由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替代之;秘書則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撰寫會議記錄。

三.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管理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之秘書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作第二次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第二次召集的會議,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七.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一)訂定會務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二)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三)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四)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財務賬目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五)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七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或稱總幹事)、副理事長(或稱副總幹事)、秘書及財務各一名,其餘為理事(或稱幹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得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三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 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五. 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權限)

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理事會的權限尚包括:

一)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管理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

四)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五)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六)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七)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八)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九)按時制定及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十)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十一)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機構——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十二)聘請社會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之名譽會長、擔任顧問及榮譽會董等;

十三)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不屬本會其他機關負責的事宜;及

十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二)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三)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四) 對外代表本會;及

五)履行與本身職位相稱之一切工作。

第十八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二)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社團之約束力)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 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 監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三. 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一)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二)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三)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四)定期審查本會的賬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

五)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六)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七)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內部組織

第二十三條

(內部組織)

一. 本會得按照其會務發展之需要,設立若干不同性質或形式之組織,其名稱不限,如委員會、中心、部、營或小組等。

二. 該等組織之數目及類別不定,但必須要符合本會之宗旨以及對本會之發展有幫助,並可於不同時間設立。

三. 該等內部組織之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會直接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費)

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

a)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及

b)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收益、資產及結餘)

本會之收益、資產,以及任何結餘,均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二十六條

(財務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和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和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上必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處理;

五)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則全數撥歸本會所屬的鮑思高青年村機構所有;

六)解散本會之清算工作由理事會負責,本會之財產必須在清償全部負債後按本章程規定處理;倘本會之財產不足以清償本會之負債,則由會員大會議決清償負債方案,在償還全部負債後才可解散本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會得設定內部規章,規範本會管理機關下設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本會所屬的鮑思高青年村機構的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由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

第三十一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善一堂道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位於澳門東望洋街9號永成大廈1樓E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第二款——凡申請入會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情教育(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名稱、會址:本會之中文名定為:“國情教育(澳門)協會”,英文定名為“National Conditions Education Association (Macau)”。本會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中福商業中心9樓A室。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Fundação Católica de Ensino Superior Universitári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4 de Junho de 2015, sob o n.º 2, a fls. 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5,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a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Fundação Católica de Ensino Superior Universitário, e em chinês, 天主教會大學暨高等教育基金, com sede em Macau, no Paço Episcopal, no Largo da Sé, sem número, com o seguinte teor:

«Artigo terceiro

(Fins)

Um. A Fundação tem por finalidade essencial:

a) Fomentar os valores culturais e humanísticos de Macau, designadamente os de matriz cristã;

b) Promover a excelência da educação católica na Região;

c) Fortalecer os laços com a rede de educação católica no mundo, nomeadamente em Portugal e demais países lusófonos, com destaque para a relação institucional com 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Dois. Em ordem à prossecução destes objectivos incumbe-lhe, designadamente:

a) Promover o ensino superior universitário e definir os princípios orientadores das instituições que vier a criar;

b) Promover e apoiar projectos de educação pré-universitária de modo a desenvolver um sistema educativo integrado de excelência;

c) Promover e apoiar actividades de investigação académica;

d) Difundir os conhecimentos resultantes da investigação académica realizada no âmbito da sua actividade;

e) Fomentar acções de intercâmbio e cooperação entre universidades e outras instituições de índole cultural ou científica; e

f) Incentivar a organização de instituições e obras orientadas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solidariedade entre os povos.

(…)

Artigo sétimo

(Conselho Geral)

Um. O Conselho Geral é o órgão que define as grandes linhas de orientação da Fundação.

Dois. O Conselho Ger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tipos de membros:

a) Membros natos:

i. O Bispo da Diocese de Macau, ou o seu delegado, que preside ao Conselho Geral; e

ii. O Reitor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ou o seu delegado, que assume o cargo de vice-presidente do Conselho Geral.

b) Membros nomeados:

i. Dois membros nomeados pela Diocese de Macau; e

ii. Dois membros nomeados pel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c) Membros cooptados:

Três membros cooptados pelos restantes membros do Conselho.

Três. O mandato dos membros natos é temporalmente indefinido.

Quatro. O mandato dos membros nomeados e cooptados é de três (3) anos, podendo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e a exclusão de qualquer destes membros só pode efectuar-se mediante deliberação do Conselho, tomada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com fundamento em indignidade, falta grave ou desinteresse manifesto no exercício das funções.

Cinco.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Geral terá voto de qualidade.

Seis. O Conselho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convocado pelo seu presidente, de sua iniciativa ou a pedido de dois terços dos seus membros ou do Conselho Executivo.

Sete. O Conselho Geral só pode funcionar estando presentes, pelo menos, dois terços dos seus membros.

Oito. As decisões do Conselho 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com excepção dos seguintes casos, em que é exigida uma maioria qualificada de três quartos dos seus membros presentes:

a) Exoneração de membros do Conselho Executivo e do Conselho Fiscal;

b)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Fundação;

c) Alienação de bens imóveis; e

d) Extinção da Fundação.

Nove. Na ausência do presidente, as reuniões do Conselho Geral serão presididas pelo vice-presidente.

Dez. Os membros do Conselho Executivo têm assento no Conselho Geral, sem direito a voto.

(…)

Artigo nono

(Conselho Executivo)

Um. O Conselho Executiv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Fundação.

Dois. O Conselho Executivo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quatro ou seis vogais designados pelo Conselho Geral.

Três. O mandat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Executivo é de três (3) anos, podendo ser renovado.

Quatro. O Conselho Executivo reúne, em princípio, uma vez por mês e sempre que convocado pelo seu presidente.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do Conselho Executivo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tendo o presidente voto de qualidade.

(…)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nselho Fiscal)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três membros designados pelo Conselho Geral.

Dois. O mandat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é de três (3) anos, podendo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Três. O Conselho Fiscal designará, de entre os seus membros, o presidente, que terá voto de qualidade.

Quatro. O Conselho Fiscal reúne, pelo menos, duas vezes por ano e sempre que o Conselho Geral o convocar.

(…)

Artigo décimo quarto

(Ocorrência de vagas)

Ocorrendo vaga em qualquer órgão da Fundação, por impedimento, renúncia ou exoneração de qualquer dos seus membros, procede-se à designação de substituto, nos termos da designação inicial e para complemento do respectivo mandato.»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Novembro de 2015. — O Notário, Rui Sousa.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特別股東大會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下午三時正

本人根據(會章)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特別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選舉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新一屆管理層;

二.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澳門,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股東大會主席 盧景昭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會員大會通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之章程第十七條所述,茲通知各會員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星期一)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16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審查及確認調整實驗室組織架構薪酬;

第3點:選舉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2016年至2018年度的組織架構;

第4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十一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董事局 區秉光

劉永誠

譚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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