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加拿大經貿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加拿大經貿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中文名為“澳門加拿大經貿促進會”。

第二條——宗旨:愛國愛澳、努力參與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促進澳門與加拿大的商務經貿、旅遊、教育與文化交流,發揮橋樑及平台作用,為澳門和祖國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15樓A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包括各政府部門文件的簽名及銀行開戶口、支票、文件等的簽名)。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理事長可兼任會員大會之召集人。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星光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星光音樂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星光音樂文化協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麻子街25號萬榮大廈4樓A。

第三條——宗旨:本會是一非牟利組織,以推廣本土文化藝術,音樂和舞蹈,從事音樂和舞蹈表演,並參與澳門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團結本澳歌舞愛好者,促進社會團結和諧和大眾市民間之友誼。

第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社會人士及社團贊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澳門特別行政區認可的合法居民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同意辦妥入會手續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舉辦活動之福利和權利,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執法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積極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活動工作。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共三人組成, 任期叁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所有會長、理事、監事及各部門成員皆是義務履職,不領薪酬。

第十五條——任何成員被證實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由理事會開會決議,並簽署確認可開除會籍。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的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中文名為“澳門青年慈善會"。

本會定英文名為“Macao Youth Charity Association"。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澳門青年和志願者聯絡交流,培育青年對慈善活動的認識及興趣,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慈善活動,將澳門慈善公益推向更深層次,培養本澳青年愛國愛澳情懷。

3. 本會地址:澳門馬場大馬路永添新村第一期地下i舖。

第二章

會員

4. 凡參與和關心慈善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正式成為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總數目為3人或以上且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和理事長最多連任兩屆,同時必須是創會會員或連續兩屆理事會成員。

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10. 監事會負責稽查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出席人員超過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決議,方可以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15.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16.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育評價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教育評價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評價學會”,中文簡稱為“澳教評會”,葡文名稱“Sociedade para a Avaliação da Educação em Macau”,葡文簡稱為“SAEM”,英文名稱為“Educational Evaluation Society of Macao”,英文簡稱為:“EES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和調動澳門廣大教育評價工作者和教育評價研究人員,為繁榮教育評價科學,促進教育決策的科學化和現代化,以推進內地和港澳教育評價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使命。

第三條

性質與任務

澳門教育評價學會是澳門從事教育評價政策、教育評價改革、教育評價工作及相關問題的研究,提供教育評價服務的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第三街新美安大廈第壹期二樓B C。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澳門教育評價學會是由澳門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基礎教育、學前教育領域的教育評價工作和教育評價研究有關人員和個人自願結成的群眾性的非牟利性的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接納團體會員為主。團體會員為澳門教育管理部門;教育評價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中小學校、學前學校以及相關教育機構。

(二)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教育評價研究和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六條

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程序

(一)先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者可成為會員,並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七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本會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會簽屬有關重要文件。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等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 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開展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表決會員的入會申請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副會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理事會有關事宜;負責召集理事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以及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服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以中文版為主,具有法律實效。大會印章為本會最高執行權的憑證,本會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如有偽冒者,必究其刑事責任。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監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議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卓雋粵樂苑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卓雋粵樂苑

章程

(一)名稱、宗旨及會址

1. 本會名稱定名為「卓雋粵樂苑」。

2. 本會從事曲藝娛樂活動,宗旨為加強本澳與外地相關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的文化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賈伯樂提督街99號群威大廈2A。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曲藝活動,具相當資歷,有較高水平或熱心支持曲藝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理事長可召集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曲藝活動。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保險專業中介人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2/2015。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多人,大會秘書一至三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一屆,卸任會長為下屆理事成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工作。會長於特殊情況下,可以兼任理事長職位。

第四章

第十八條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欲申請成為永久會員資格,必需具備最少三年有效普通會員資格。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4/2015。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會章之修改

會址

2)本會設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保怡中心24樓H座。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飛躍健舞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章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童欣國際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以“為兒童及青年敞開機會的大門,協助他們發揮所長,成就夢想”為宗旨。

第五條第二款——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以及支持會務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會員大會成員可兼任理事會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會議可透過多媒體通訊模式舉行。

第八條——(三)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會議可透過多媒體通訊模式舉行。

第九條——(三)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會議可透過多媒體通訊模式舉行。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各界人士及機構的贊助及捐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經費。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江詠春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3/2015。

澳門東江詠春體育會章程之修改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造繩巷13號地下。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田徑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田徑總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田徑總會』,中文簡稱為(田總);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Atletism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AM);

(三)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of Macau”。

二、田總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奧林匹克體育中心運動場(GSO2室)。

第二條

宗旨

田總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田徑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田徑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田總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田徑協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公路聯賽及田徑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田徑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田總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田徑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田總有三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發展局認可及獲田總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田徑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三)名譽會員——任何為田總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田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田總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田總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田徑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田總社團機關;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田總社團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田總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田總和田總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田徑運動發展之事宜與田總合作;

(三)尊重田總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田總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田總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田總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田徑運動發展之事宜與田總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田總和田總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田總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田總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田徑運動發展之事宜與田總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田總和田總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田總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行政機構

第六條

行政機構

一、田總由下列社團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田總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上款所述之社團機關及部門之任期為三年。

第七條

社團機關成員

一、社團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個一個社團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社團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社團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發展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發展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田總社團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其屬下體育會社團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田總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田總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田總社團機關成員;

(三)田總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九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為田總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之組織機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二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秘書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及挑選一名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以填補秘書之空缺。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其中一名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代表田總;

(二)核實第十二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賦予第十一條第七款所訂定之要件;

(四)核實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社團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議。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簡單多數屬會(50% + 1)提出要求。

二、當田總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社團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冊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社團機關成員。(請參閱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召集之方式」)。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否則該通知書無效。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大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上款所指之絕大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得在三分之二之正式會員出席下運作及進行決議,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田總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投票具決定性。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田總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對未被列入會議議程之事項所作出之決議視為無效。

十一、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田總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田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表決田總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表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社團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表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帳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社團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田總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田總社團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田總;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田總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田總之行政機構,其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和十一名委員組成。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並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審議。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田總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田徑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田徑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田徑運動,如為田總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田總代表參與由國際田徑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田總與公共部門如體育發展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田總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田總;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田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田總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田總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帳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發展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田總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發展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田徑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田總社團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田總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田總各社團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田總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替之。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田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田總之行政行為及財政帳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田總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帳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田總社團機構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八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指定之委員代替之。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田總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九)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五、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田總社團機構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田總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田總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田總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田總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及計時員之活動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及計時員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田總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及計時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及計時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裁判員或計時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田總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六)依法對不屬於其他社團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四章

紀律制度

第二十二條

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本章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田總社團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田總屬會社團機關之成員;

(三)擔任田總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裁判員及計時員。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田總章程,規章及社團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

三、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四、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紀律程序中適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

第二十三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限就田總社團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田總屬會社團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二、理事會主席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擔任田總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三)按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一)項所指,紀律部門被告知有關運動員,教練,裁判員或計時員所作出之違紀行為;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會主席得委任紀律程序之預審員,其可屬紀律部門之成員。

第二十四條

紀律程序

一、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嫌疑人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逐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紀律程序中適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

六、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如就違法行為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全痕跡。

第二十五條

嫌疑人之答辯

一、提取副本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向本人通知之方式遞交予嫌疑人,如不可能向本人通知,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定出十五日之期限以便嫌疑人提出書面答辯,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六條

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嫌疑人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二十七條

紀律處分

一、對違紀行為所科處之處分有:

(一)書面申誡;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停活動至一年;

(四)暫停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

二、如未在接獲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田總設立之違紀者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八條

上訴

一、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及第十六條(三十一)項所指之決定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必要不真正訴願。

二、行政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四、若第一款所指之訴願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九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田總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五章

收入及開支

第三十條

收入

田總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田徑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發展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三十一條

開支

田總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田徑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田總之解散

一、田總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一條第九款(二)項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田總,卸任之會員大會須議決田總財產之歸屬。

第三十三條

田總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田總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項之規定,田總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三十四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理事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五條

生效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議通過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洪門歴史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6號。並證明上述社團刪除該會章程的第十八條。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兌換業公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4樓。

第七條

(架構及任期)

三. 理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不少於四人;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秘書長一人,由其中一位理事擔任。財務一人,由其中一位理事兼任。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須以單數人數組成。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婚禮習俗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本會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美景花園第一座19D。

第十條

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 副會長一名、名譽會長多名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北京(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中文簡稱為「北京澳聯」;英文名稱為“Beijing (College) Macau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MSA,會址為澳門提督馬路華寶商業中心15樓G座。

第七條第三款——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由澳門社會知名人士或本會會員擔任,並得到出席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同意,任期二年。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協保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405號。該修改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第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會

(二)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崇光氣功澳門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15/ASS/M7檔案組內,編號為39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 第二條——所有學習崇光氣功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並登記在冊,即成為本會會員。

2. 第六條——本會設以下幾個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並可連任。

3. 第七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參加,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或者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長召集,但至少提前十五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主持,它由壹名會長和兩名副會長組成。

4. 第八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務和紀律管理)。

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財務及各部部長所組成。理事會的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5.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會務運作。

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壹名秘書和壹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的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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