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教出版協會

Associação de Publicações de Ensino Cultur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1/20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文教出版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ublicações de Ensino Cultur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ublication of Cultural Educ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福榮里9號。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以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弘揚中華文化,推動澳門創作,促進知識傳播,打造出版平台。協助澳門創作者出版有關澳門的書籍,特別致力促進澳門本土歷史、文化、教育、社會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書籍的出版,為本會會員或創作者提供出版意見及經驗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寫作出版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參與本會策劃的活動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

(四)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不同的部門、研究中心或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拍賣同業公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0/2016。

澳門拍賣同業公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拍賣同業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由本澳拍賣企業和從事拍賣或相關工作的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宗旨為促進拍賣同業的規範化經營,擴大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2座39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入會、自由退會。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積極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審議理事會和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瞭解熟悉本團體事務領域的情況;

(2)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企業文化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9/2016。

澳門企業文化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企業文化研究協會”,中文簡稱“企業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orporate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CCR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三樓。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其存立並無期限。本會的宗旨為:

(一)弘揚愛國愛澳愛行的企業文化,形成服務於國家、服務於澳門、服務於社會的文化氛圍,在澳門社會中提升銀行品牌形象;

(二)弘揚“追求卓越”、“誠信、績效、責任、創新、和諧”的核心價值觀,以此提高員工的責任心、專業性和執行力,增強銀行的凝聚力、競爭力和向心力;

(三)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方面的研究,努力構建包括責任文化、績效文化和創新文化在內的優秀企業文化體系,提高銀行的管理效率;

(四)推動學習型組織建設,通過內部企業文化宣講,促進會員對銀行經營目標、發展方針的認識和認同;

(五)推動會員之間的溝通交流,促進本會與其他友好社團的交流,弘揚并傳承愛國愛澳文化。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一)凡愛國愛澳、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在職員工,經本人申請並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提早退休、離職、辭職、被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除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銀行之企業文化研究、學習、傳播,及參加或承辦本會委託的有關企業文化活動和其他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專業形象及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設置

本會設置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其下根據銀行行政架構設立各企業文化學習小組;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不得兼任

監事會成員不能兼任理事會成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所組成。

(二)透過代表投票

1. 會員得透過授權書委任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於平常或特別會議並代行投票;

2. 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簽署,以信函或傳真形式送交會員大會主席團;

3. 被授權者得代表多位會員出席會議及投票。

(三)召集之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運作

1. 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不得作任何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有關決議均視為有效;

3.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旨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以及就召集書列出的事項投票決定;

2. 本會各機構成員的選舉每3年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中舉行;

3. 理事會可主動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合法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

(六)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提名和選舉本會各機構據位人;

2. 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3. 通過本會的預算案和補充預算案;

4.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按照本會章程第三條所列的宗旨,決定會務方針;

6.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工作任務;

7. 解散本會;

8. 審議法律及章程沒有規定屬於其他機構職權的事項。

(七)會員大會主席團

1.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須獲出席人員絕大多數之贊同票。主席團設一名會長、可設若干名副會長。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2. 主席團的職能包括:主持和結束會議,並提名和主持本會各機構成員的就職;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若會員大會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組成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

(二)職權

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包括本會的財政預算、追加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等;

5. 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6.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據位人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長、監事二名。

(二)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2.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6.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資助;

(二)會員會費;

(三)其他。

第五章

主要活動及工作

第十四條

本會主要活動及工作

(一)統籌企業文化研究;

(二)在部門/支行組建企業文化研究學習小組;

(三)承接企業文化研究課題;

(四)宣傳企業文化建設的成果和經驗;

(五)舉辦有關企業文化的徵文活動;

(六)協助舉辦企業文化培訓;

(七)其他工作。

第六章

最後條款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長的特別權力

會員大會會長有權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六條

生效日期

本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金融戰略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38/2016。

澳門金融戰略研究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名稱為:“澳門金融戰略研究協會”,中文簡稱“金融戰略協會”;英文名為:“Macau Financial Strategy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SRA”。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三樓。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的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致力於推動澳門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積極開展澳門金融業的戰略研究,推動金融業做大做強,推動澳門金融生態體系完善;

(三)提升本地金融研究的前瞻性和專業水平,深入研究澳門的經濟金融重大課題,向社會各界等提供建設性建議;

(四)加強與內地、香港以及葡語國家、“一帶一路”沿綫國家等金融行業組織和協會的合作交流,提升澳門金融業的專業水平;

(五)培育有利於澳門金融業發展的輿論氛圍,提高本澳社會對金融業發展壯大的認知與接受程度;

(六)積極參與澳門社會活動,強化與金融同業的聯繫、溝通和聯誼,加深與其他愛國愛澳的專業團體和機構合作與交流,提高會員之專業水平。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對“一帶一路”等國家政策方針及澳門“一個中心一個平臺”等定位及政策有一定認識,洞悉金融業發展方向及行業變革,具有一定實際業務經驗或研究能力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在職員工,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二)提早退休、離職、辭職、被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除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澳門金融業的戰略研究,持續對重大課題進行調研;積極向社會公佈金融戰略研究成果,提升對外發聲的頻率及影響力;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維護本會的專業形象及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

紀律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會機構

本會機構組成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不得兼任

監事會成員不能兼任理事會成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所組成。

(二)透過代表投票

1. 會員得透過授權書委任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於平常或特別會議並代行投票;

2. 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簽署,以信函或傳真形式送交會員大會主席團;

3. 被授權者得代表多位會員出席會議及投票。

(三)召集之方式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運作

1. 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不得作任何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果出席會員未過半,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有關決議均視為有效;

3.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旨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以及就召集書列出的事項投票決定;

2. 本會各機構成員的選舉每3年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中舉行;

3. 理事會可主動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合法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六)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提名和選舉本會各機構據位人;

2. 通過修改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3. 通過本會的預算案和補充預算案;

4.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5. 按照本會章程第二條所列的宗旨,決定會務方針;

6.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工作任務;

7. 解散本會;

8. 審議法律及章程沒有規定屬於其他機構職權的事項。

(七)會員大會主席團

1.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須獲出席人員的絕對多數之贊同票。主席團設一名會長、可設若干名副會長。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

2. 主席團的職能包括:主持和結束會議,並提名和主持本會各機構成員的就職;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若會員大會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包括本會的財政預算、追加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書等;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六)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據位人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長、監事二名。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資助;

(二)會員會費;

(三)其他。

第五章

主要活動及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主要活動及工作

(一)跟進金融戰略研究;

(二)承接各類(如有)金融戰略研究課題,向同業或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等提供戰略性建議;

(三)宣傳金融戰略研究的成果和經驗;

(四)舉辦有關金融戰略課題的徵稿活動、論壇演講;

(五)組織與友好金融行業組織和協會的交流活動;

(六)其他工作。

第六章

最後條款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長的特別權力

會員大會會長有權代表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八條

生效日期

本章程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濠上印學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3/2016。

濠上印學社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法人住所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濠上印學社”。

第二條——本會促進篆刻藝術傳承發展、提升澳門篆刻藝術水平、加強和推進愛好篆刻藝術人士的聯誼和對外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9D-43E祐適工業大廈6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篆刻愛好者,不論國籍、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由會員一人介紹,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文化及康樂活動;

(三)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執行本會決議、推進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二)按規定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六個月者,則停止其會員之權利;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理事會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之帳目及會務工作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工作計劃;

(五)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所須之法定人數,會議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可以合法及有效進行決議。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一至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名之單數理事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訂定本會內部規章及會員入會基金、年費及其他費用等;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五)舉辦有關之學術及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或特別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理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五條——經理事會議決,得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最少三人之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政府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台灣彰化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ormal de Changhua de Taiwan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2/2016。

台灣彰化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彰化師範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彰師大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Normal de Changhua de Taiwan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NCTM”;

英文名稱為“Taiwan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TCUEA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增進台灣彰化師範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台灣彰化師範大學溝通的橋樑,加強歷屆校友與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並關心澳門社會及教育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金海山花園第8座12樓D。如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組成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臨時特別會議。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二名及秘書長一名所組成,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均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主席、副主席及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六、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及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七、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賬目及財務報告。

八、會員大會可議決通過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銜。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但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長、秘書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若因故請辭則由次高票數者出任。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和發展會務;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四)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確定會員資格及對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副監事長由監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五、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入會資格)

一、曾在台灣彰化師範大學畢業且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均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國立台灣彰化師範大學就讀,但未畢業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亦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三、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八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

四、上款所述的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四、退出本會。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四、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保護本會之聲譽及利益。

第十一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特別會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徒刑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並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十三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金濠漢堡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Burger Dourad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6/2016。

澳門金濠漢堡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澳門金濠漢堡慈善會;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Burger Dourado de Macau;

英文名:Golden Burger (Macau)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大廈12樓E-F座;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慈善社團,本著扶貧助弱之精神於各界有需要人士,致力推動慈善活動及關懷弱勢社群,共同參與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會員

凡願意以慈善為本,遵守本會會章,維護本會宗旨,積極參加社會慈善公益活動者,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1. 參與及制定每年慈善活動計劃;

2. 享有參與會員大會的權利、選舉權、被選權和表決權;

3. 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的批評;

4. 可檢閱本會之帳目、會員名冊及本會登記章程之權利(但必須向理事會提出合理申請,經理事會的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後,才安排適合時間查閱);

5.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慈善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如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倘有的內部規章;

3. 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

入會及開除

1. 申請人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凡破壞本會聲譽、規條,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選舉或解任各機關成員,通過本會的財務報表,修改章程,以及議決本會的解散及消滅;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4.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或最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5. 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若第一次召集的人數不足,可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只須四分之一會員出席即可議決,如果在下款所載的召集書內同時載明第一次召集與第二次召集的時間,則兩次召集之間最短可以相隔一小時;

6.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設有理事長一名,餘者為理事,所有成員可連續參選,獲選可連任;

2. 理事會成員須年滿二十一歲或以上;

3. 理事會負責計劃、制定及執行各類型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或委任本會在法庭內外的代表、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向委員會申請撥款;

4. 因應情況需要,理事會有權以有嘗或無嘗方式聘用員工來處理日常會務,或就個別活動聘請專業顧問協助。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設有監事長一名,餘者為監事,所有成員連續參選,獲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成員須年滿二十一歲或以上;

3.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的財產及年度賬目,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經費

1. 本會財務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2. 本會之公款必須由會長及理事長聯簽,或由二名副會長共同簽署方可提出;

3. 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4. 本會之收支記錄,需交由註冊認可的核數師查核,再交理監會確認。

第十三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得另定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本會在解散後,所有資產全部捐給其他慈善機構。

第十五條

修改章程和解散法人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

過渡規定

1. 創會後的首屆會員大會由創會會員進行召集;

2. 在理事會被選出前,由創會會員負責招收會員;

3. 在各機關被選後,社團任何機關的議事錄可由任何兩名創會會員開立及認證。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協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潮協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潮協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2樓B座。

第三條——宗旨:

加強全國及各省市和地區,現任和歷任各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以下簡稱政協委員)的澳門潮籍人士之間的聯繫、廣交朋友,開展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本澳與國內兩地的民間交流聯繫,為兩地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潮籍人士、現任和歷任全國及各省市和地區之政協委員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三)繳納入會費。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會:(一)會長會由創會會長及永遠會長和當屆正副會長組成,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為本會創會會長;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的為永遠會長;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聘為永遠會長。

(二)會長會成員無任期限制,而會長會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1)會長會職權:

1. 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2. 輔導理監事會;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可作最後裁決;

4. 出席一切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5.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決定籌募之。

第九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一)理事會設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副秘書長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

4. 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一)監事會設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永遠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主持,理監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基金及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會長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一次過繳交入會費澳門幣壹仟元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一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潮屬社團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潮屬社團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潮屬社團總會”。

英文名稱為:“The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ao Zhao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以團結同鄉、交流鄉情、服務桑梓、辦好鄉親福利為宗旨;本會之存在並無限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二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以團體為單位,其入會資格如下:

凡本澳註冊之潮籍社團,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十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第五條——團體會員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

第八條——團體會員會費為澳門幣壹仟元正。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舉主席、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選舉理監事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一)主席團由創會主席及永遠主席組成,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當為本會創會主席;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為永遠主席,本會正副主席卸職後聘為永遠主席和首屆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卸職后聘為創會主席。

(二)主席團成員無任期限制,而主席團以現屆主席為召集人。

(三)主席團職權:

1. 指導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2. 輔導理監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可作最後裁決。

4. 出席一切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5.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設主席一人,常務副主席及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有關本會會務的推展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一名常務副主席或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七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副秘書長若干人。

(二)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推展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化公益活動。

4. 有關財務收支管理及會費籌募。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設3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二)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六條——本會為推進會務,可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永遠主席、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八條——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主席主持;理監事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基金及熱心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主席團決定籌募之。

第二十二條——團體會員入會一次過繳交會費澳門幣壹仟元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四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訂明的事項,則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荷塘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4/2016。

澳門荷塘同鄉會

部分章程更改如下:

第三章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可以繼續連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青年獎勵計劃協會

Associação Prémio Internacional para Jóven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5/2016。

澳門國際青年獎勵計劃協會

修改章程

行政委員會

第八條——一、(維持不變)

二、行政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五名,由其成員推選產生。

三、(維持不變)

第六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四條——一、執行委員會由單數成員所組成。最少九名,最多二十五名。由行政委員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五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常務執行委員四至十七名。

第七章

諮詢委員會

第十八條——一、(維持不變)

二、諮詢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五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第八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條——一、監察委員會由三至十一名單數成員所組成。由行政委員會任命,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行政委員會從監察委員成員中任命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五名,該主席所投之贊成或反對票具決定性。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5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Geral de Automóvel de Macau-Chin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第三條──宗旨及範圍

1. 本會為一無存續期限的非牟利社團,代表澳門機動車運動,其宗旨是推動及發展機動車體育運動,組織包括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以機動車輛的比賽;

2. 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及車輛運輸的一切工作,積極推動道路安全;

3. 配合國際汽聯所有的工作及發展方向;

4. 提供福利、設施及培訓給予各屬會及會員享用;

5. 在以上四點所定的範圍內,本會的主要工作是:

(a)於特區推動及組織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運動,並向其他私人及官方機構推動比賽及提供協助;

(b)推動及加強機動車運動員間的交流;

(c)設立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賽車學校,達到改善駕駛員以正確、安全及負責任的方法進行各種機動車運動;

(d)合力提高市民大眾對駕駛安全及預防措施方面的警惕性;

(e)開辦包括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比賽的賽事工作人員培訓課程;

(f)與本澳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完善與汽車、小型賽車、電單車及其他機動車運動相關的法律、規章及措施;與會址設在中國或外地的同類組織聯繫,嘗試為會員獲取上述組織內會員已有的利益;

(g)聯絡本澳各大消費商號,為會員爭取各項消費折扣優惠,以作為會員福利;

(h)設立緊急支援小組,為在本澳之駕駛人士提供支援服務;

(i)設立汽車租賃、保險及運輸部門,為會員及國際上同類之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j)為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在道路交通上的工作,本會將不斷加強及引進各種道路交通工具的服務工作,設立機動車輛檢測及認證中心,設立機動車輛尾氣排放檢測及認證中心,設立機動車輛維修員培訓及認證中心,設立機動車輛維修中心。積極推動各種交通工具的環保工作,及提高道路使用者的環保意識。

第七條──(個人會員)凡對機動運動有興趣及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經理事會議決,並每年繳交會費,可被接納為個人會員,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但沒有第六條第4項之權利及義務,而對任何人士有興趣參與本會所舉辦之賽事、活動及參與工作者,則必須被接納為本會會員後才可享有此權利。

第二十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財政一名、秘書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如有理事會成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其餘兩人為監事。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負責監察理事日常會務運作,就財政及行政行為給予意見並在會員大會中報告。如有監事會成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第二十七條──審判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審判委員長其餘兩人為審判委員。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上訴及判決的事宜。如有審判委員會成員未能執行職務或辭退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1 de Março de 2016.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之規定存放成立社團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檔案1/2016/ASS檔案組第3號由6至10背頁之文件正本。

Certifico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foi extraída do original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a folhas 6 a 10V no maço n.º 1/2016/ASS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arquivados nos termos d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江門同鄉會

章程

第一條

(社團名稱及會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門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ng Mu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JiangMen Communal Society」。

2.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十樓G座至K座,理事會得透過決議將本會會址遷移到本地區的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其宗旨是促進在澳門的江門籍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互助互愛、共謀福利以及促進江門同鄉所經營之貿易、商業、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的發展,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支持澳門及江門的經濟建設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祖籍屬江門(五邑)的澳門居民,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及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2. 申請人的祖籍得透過本會所認可的文件,又或通過兩名證人及由理事會作確認的方式為之。

3. 非屬江門(五邑)籍的澳門居民,理事會得例外批准其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i.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ii. 有權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iii. 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服務;

iv. 有權推舉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

2. 本會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i.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ii.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推動會務的發展;

iii. 按規定繳納本會所定訂的費用或開支;

iv. 應會長或理事會的要求和安排出席會務或相關活動。

第五條

(解除會籍或職務)

1. 任何會員如不履行相關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義務,又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解除其會籍。

2. 任何會員如逾期兩年或以上欠繳本會所定的一切費用,而經催繳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補交者,則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被解除其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3. 理事會在作出上述表決前應給予利害關係人合理期限作出說明及陳述。

4. 理事會所作出的上述決議屬最後裁決。

第六條

(本會的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秘書處;及

iv. 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及職權)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在所有對外活動中由會長作為代表。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任期為三年,只可連任一次。

3. 在不影響法律所授予的其他權力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i. 制定本會方針;

ii. 修改本會章程;

iii. 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或協商產生架構成員;

iv.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會務報告及監事會之監事報告。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 平常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作出召集。

2. 特別會員大會則由會長,理事會或監事會作出召集。

3. 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形式發送至各會員。

4. 大會召集通知應載明會員大會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平常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員大會則視乎具體需要而召開。

6. 在第一次召集時如半數或以上的會員出席,則會員大會召開。

7. 倘第一次召集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第二次召集應為第一次召集所定的時間半小時之後,屆時會議必須舉行而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表決)

1. 會員大會的決議以與會會員的簡單多數同意作出,但下述特殊情況除外。

2. 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必須以與會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方得作出。

3. 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以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或以上同意方得作出。

第十條

(會長會議及運作)

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長會議行使相關權力、決定副會長人選、向對本會作貢獻的人士頒發名譽會長,名譽會員等稱號及制定各項內部規章。

2. 會長會議由會長及全體副會長所組成,由會長作召集,採用與會成員簡單多數制的方式作表決。

第十一條

(核心小組的性質及運作)

核心小組負責在制訂會務政策時向會員大會或會長會議提供意見,成員由創會會長蕭德雄及會長委任,總數不超過21名,會議由會長召集及主持。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的職權包括:

i. 執行所有可實現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措施;

ii.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iii. 管理本會之資產;

iv. 指派受權人;

v. 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vi. 接納及開除會員;

vii. 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章;

viii. 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ix. 訂定本會的應收費用;及

x. 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的職務。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組成)

1. 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

2.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全部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或協商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4. 理事會轄下設常務理事多名,人數應為單數,由理事長及其所委任的理事組成,負責執行理事會通過的決議以及處理日常會務。

5. 理事會得根據工作的需要聘請若干名幹事協助會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理事會平常會議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 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作出即時召集。

3. 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一小時提交予理事會成員,倘所有成員出席會議及同意討論和議決的事項則可免除召集通知。

4. 理事會決議以與會成員的簡單多數同意作出。

5. 理事會成員得指派其他理事作為代表又或透過書面投票的方式作表決。

第十五條

(秘書處的職權及運作)

1. 秘書處包括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全部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

2. 秘書處人員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五名成員組成,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當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2.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有權:

i. 監察本會各機關架構的運作及職責履行;

ii. 審查本會資源運用的合理性;

iii. 核查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

iv. 監督各機關架構對法律及章程的遵守。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運作及表決)

1. 監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性會議。

2. 監事會特別會議則由監事長單獨或任兩名監事會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並需要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始為有效。

3. 監事會決議以全體監事會成員的簡單多數同意作出。

第十八條

(簽署方式)

1. 本會日常運作的文件或信函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2. 所有的合同,支票或其他性質的銀行票據則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理事長任兩人聯合簽署。

第十九條

(收益)

本會的收益來自:

1. 本會所定訂的費用或收入;

2. 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津貼或資助;

3. 私有財產或提供服務的收益。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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