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旅遊教育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Turística e Cultur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7/2016。

澳門旅遊教育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旅遊教育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Turística e Cultur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Educational Tour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樓C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的非牟利團體,旨在致力實踐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發展澳門旅遊會展業的大政方針。發揮澳門中西合壁文化多元的特點與傳統的愛國情懷,宣傳推廣澳門實施一國兩制的成功經驗,促進中國國內與澳門人民的文化與交流認同,尤其通過兩岸四地青年文化教育的交流增進互相的瞭解,弘揚中華文化,培養新一代的愛國英才。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 投票權;

2. 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 推動會務發展;

6.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7.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費。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主持工作,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如有需要,可設財政、秘書各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4. 理事會召開時,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而各項決議須經過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召開時,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而各項決議須經過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代表出席,將於超過通知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始;

2. 一般決議須經過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的贊成票始為有效;

3. 修改章程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4. 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一條

社會賢能之委任

經大會主席提名,經理事會議決,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貢獻者為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各界人士及任何其他實體、機構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維維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維維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維維體育會】。

中文簡稱:【維維體育會】。

葡文名稱:【Clube de Esporte do Wai Wai de Macau】。

英文名稱:【Wai Wai Sport Club Macau】。

英文簡稱:【W.W.S.C】。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以倡導體育運動為基礎,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為目標,從而培育會員養成良好的運動行為。

第三條——會址:

澳門加思欄大馬路18號金麗閣3樓B室。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加入本會,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五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4)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依期繳付會費;

(3)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提高本會名譽。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2)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

(4)修訂會費;

(5)會員大會設創會會長一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6)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的要求之下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並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組成,並按照法例規定總人數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2)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3)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5)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兩人組成,其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本會之收益作為本會活動基金。

第十三條——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十四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議商議決定。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百年今曲曲藝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百年今曲曲藝文化協會

一、定名、會址

第一條——定名:本會中文名稱為百年今曲曲藝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百年今曲。

第二條——會址:澳門關閘馬路利達新邨第二期7/R。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目的為廣結喜歡曲藝、音樂、歌唱、跳國際拉丁舞人士。

第五條——本會宗旨為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舞蹈演唱表演來豐富廣大市民的文娛生活。

三、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取決所有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九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跳拉丁舞有興趣人士可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及其他

第十五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及希望政府大力支持本會音樂文化協會經費資助。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若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洋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海洋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洋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Marinh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Ocean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OCAM)。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板樟堂龍安圍8號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開展“海上絲綢之路”的歷史與文化研究的學術交流,促進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合作發展。加強澳門與世界各地之間的海洋文化、航海文化與航海旅遊活動的交流,恢復和促進澳門在“海上絲綢之路”有關國家歷史文化的交流,推動海洋與航海文化旅遊的合作發展。

2. 開展“海上絲綢之路”的古典帆船歷史與文化研究,定期舉辦國際國內的古典帆船歷史學術交流論壇。

3. 開展海洋環保及海洋生態保護的科技交流,定期舉辦國際國內的海洋環保及海洋生態保護科技交流論壇。

4. 接受政府或相關機構委託組織海洋專案的環境影響評估和經濟可行性評估。

5. 接受政府或相關發展機構委託的海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促進國際海洋高科技專案的產業合作與發展。

6. 接受政府或相關發展機構的委託為遊艇和帆船俱樂部規劃建設專案的可行性研究、遊艇和帆船俱樂部管理提供服務。協助政府或機構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提供諮詢。

7. 開展海洋醫學和學術交流活動,定期組織舉辦海洋醫學和學術研討會和論壇,促進國內外海洋醫學者、海洋醫學團體、科技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海洋醫學學科的發展。

8. 推廣普及海洋與航海的歷史文化知識,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傳播技術促進航海文化影視產業的發展。

9. 通過海洋和航海文化的國際交流促進本澳的海洋與航海主題旅遊休閒產業的發展。

10. 策劃和組織航海文化、會展、航海運動,推動和促進海洋休閒旅遊與航海運動的發展。

11. 為促進帆船航海運動技術水準的提高,定期與相關國際組織交流合作舉辦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資質培訓考試認證,建立管理體系。

12. 促進賽事經濟的發展,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帆船航海運動的交流,策劃組織及管理帆船航海運動賽事。

13. 積極協助開發和組織各種類型的帆船、帆板、水上運動體驗活動,促進帆船帆板運動在主題旅遊產業方面社會化,產業化。

14. 定期舉辦與本會宗旨有關的論壇和展覽。

第四條——會員

1、從事海洋文化、海洋科技、海洋環保、航海醫學、航海運動工作的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或獲有學士以上學位又熱心和積極支持海洋事業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會員權利

(1)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2)選舉和被選舉權利;

(3)享有對本會的建議以及批評權利;

(4)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3、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範;

(2)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3)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

2、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2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八條——委員會

理事會下設海洋歷史文化與旅遊委員會、海洋科技專業委員會、海洋醫學委員會、航海運動委員會、海洋文化藝術和影視委員會等。

第九條——內部規章

本會附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及轄下個別專責部門,行政管理及財務工作的具體運作,細則及有關具體條文交由理、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

第十條——經費來源

1、會費;

2、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條——修改章程

如本會需要修改章程,需要出席的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解散

如需解散本會,需要全體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

第十四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年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青年文化促進會”;

英文名為“Youth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關懷青年、促進青年文化交流與發展、促進社會文化、建立青年間友誼與互助合作精神,發掘及發揮青年才能,讓本澳青年文化得以傳承。”。

第三條——會址:澳門氹仔埃武拉街233號花城利鴻大廈17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動漫創意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動漫創意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動漫創意促進會」,簡稱「漫創」,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Promoção do Criativa de Animação de Macau」,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無存立期限。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3樓R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機構,宗旨為推動澳門青年對動畫、漫畫、文化創意、原創作品及其周邊事業的發展,推動澳門多元文化發展及對外交流。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舉辦、參與各方面的活動,出版,講座,展覽,課程、大眾傳媒和一切有助推動各類形式的文創、動漫活動,為所有愛好者提供一個交流、發展的平台。

第五條——所有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A. 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表決;

B. 所委派代表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對本會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D. 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E. 享有本會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會章及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B. 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C. 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的行徑;

D. 按時繳納會費;

E. 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F.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按時繳交會費。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兩名,其職權為:

A.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 推選理事會成員人及監事會之成員;

D.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二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三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貳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召開會員大會投票表決,並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五條——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壹名,任期為貳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六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 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 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七條——理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臨時召集。

第八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二人,任期為貳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九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 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 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三章

入會及退會

第一條——凡申請入會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二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四章

經費

第一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 會員會費;

B. 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C.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解散社團

第一條——當有意解散社團時,需召開會員大會表決,並需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綠色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綠色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綠色創意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Ver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VM”,英文名為“Macau Green Cre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GCA”。

(二)會址設於澳門柏蕙花園地下AE鋪。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綠色生活藝術,透過創意藝術、獨特的手作設計、園藝植栽,將綠色藝術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觀念相結合,體會綠色生活中的文化與創意。

(二)積極聯繫本地與海外各大專院校、文化與藝術團體,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教育課程、工作坊,或與相關國際企業合作,促進相互間技術的合作及交流,提升綠色生活的多元發展。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本澳愛好綠色文化活動,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主席負責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主持大會。經主席、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擔任監事長的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五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條

(章程修改)

(一)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教育及成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兒童教育及成長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教育及成長協會”,中文簡稱為“兒協”;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para a Educ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Infanti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DIM”;英文名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Child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英文簡稱為“MACED”。

(二)會址設於澳門柏蕙花園地下AE鋪。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廣健康的兒童成長的身心發展,關懷有需要兒童,透過不同的家長教育、兒童訓練計劃、社區宣傳等工作,幫助兒童及家庭接受治療及生活上心理的調適。

(二)積極聯繫本地、香港及內地兒童團體,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教育課程聯誼會及講座,或與兒童相關機構合作,促進相互間技術的合作及交流,協助兒童身心靈的多方面發展。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本澳對藥理相關技術及應用感到興趣,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主席負責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主席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主持大會。經主席、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擔任監事長的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五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條

(章程修改)

(一)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灣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台灣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中山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台灣中山校友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un Yat-Sen University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TSYSUMA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增進台灣中山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台灣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慶華新邨第四座9樓A;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在母校就讀(即連續或分段修業之學士、研究生及博士,以及未能完成學程者)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得生效。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a.)參加會員大會;

b.)成為本會各機關的選舉及被選舉人;

c.)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各項為會員所提供之福利;

d.)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通過的決議。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若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中之一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a.)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導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b.)其本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要求退會者。

c.)從事違法行為被司法當局確定為刑事罪行並導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第七條

本會機關架構

7.1)本會之機關分別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7.2)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期三年,上述職務皆可連選連任一屆,從會員大會中具有被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

第八條

會員大會

8.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8.2)會員於出席大會期間,擁有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8.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負責通知各會員,並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及主持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8.4)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或以上,如出席人數不足時,由主席宣佈會議順延一小時後召開,足夠法定人數後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作出決議,若仍不足法定會員出席人數則由會長宣佈是次會員大會流會。

8.5)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8.6)若於會員大會指定召開日期當天未能出席之會員,須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召集人或以書面形式授權予另一名出席之會員代其行使權利,否則視為缺席。

8.7)有關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出或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至少於十四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原因、開會時間、地點、提案及議程。

8.8)如提出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以四分之三票或以上多數票通過方能罷免。

8.9)會員大會之職責:

a)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活動計劃,聽取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監事會的監察報告;

b)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c)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d)任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e)設立秘書處並聘請秘書處人員,包括秘書長一人;並可建議秘書處的職權範圍,秘書處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

會長及副會長

9.1)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以聯名競選,經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之方式,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9.2)如會長因故未能視事,將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代理職務之任期與原會長任期相同。

第十條

理事會

10.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理事會由至少五名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三人或以上所組成,成員須為單數。

10.2)理事長秉承本會的宗旨,受本會會長或副會長所任命,任期與會長相同為期三年。理事長能自行委任副理事長及理事等組成理事會,對會長及會員大會負責。

10.3)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a.)秉承本會的宗旨以推展會務,召開理事會;

b.)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c.)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d.)審查申請入會者之資格;

e.)執行日常會務,聯絡及維繫本會會員,管理本會的財務及資產;

f.)制訂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年度活動計劃、年度財政預算、財政報告及年度報告。

g.)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可制定及執行理事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

10.4)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可邀請會長、副會長及監事會派員列席會議。

10.5)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可額外作出決定性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1.1)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成員須為單數,包括監事長、監事二人或以上所組成,監事長受本會會長或副會長之任命,任期與會長相同為期三年。

11.2)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a.)由監事長秉職權召開監事會會議。

b.)對理事會提交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c.)向會員大會提出口頭及書面之監察報告。

d.)在本會解散時對財產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個人、團體及法人之捐贈或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三條

解散

13.1)本會的解散須召開「解散特別會員大會」為之。

13.2)「解散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經過半數之會員聯署提出,並由會長召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確認後,再由會長指派理監事五人組成特別委員會籌劃,及在十四天之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13.3)本會之解散,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並由會長於大會上宣佈後正式生效。

第十四條

榮譽會員

14.1)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可提名對本會有著貢獻卓越,但非第四條所述資格者為榮譽會員。

14.2)榮譽會員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十五條

本會章程施行及修訂

15.1)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15.2)本會章程若有未盡事宜,經會員提案,並在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得修訂之。

15.3)本會章程若有任何異議,得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並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方案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同鄉總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東莞同鄉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同鄉總會”。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共建和諧社會。團結東莞各社團及鄉親、互愛互助、敦睦感情、造福桑梓、共謀福利及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財神商業中心FBC8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已成年之東莞籍同鄉(包括親屬),不拘性別,由會員介紹,帶同身份證及副本,半身正面一吋半相片兩張,填妥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符合條件者准許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七條——本會收支帳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三維打印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三維打印學會

章程

第一章

會社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三維打印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o Impressão dos Três Dimens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Society of Three Dimensional Printing”。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27號地下。如有需要,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社性質及宗旨

第三條

性質

本會性質為非牟利之科技推廣及交流團體。

第四條

會社宗旨

本會宗旨:

(一)發展及推廣大眾對三維打印技術的認知及興趣,促進本地創新技術的普及和持續發展;

(二)舉辦各類活動,提高會員之技術水平及技術交流;

(三)為促進本地區之三維打印發展提供資訊及技術性協助;

(四)加強與教育及學術機構之聯繫,提倡3D打印於教育、創新及科研領域之技術及成果交流;

(五)加強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之同類型組織聯繫及合作,以便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第三章

會員制度

第五條

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填妥入會表格,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各款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享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

義務

本會會員須盡之義務:

(一)須弘揚本會宗旨,遵守本會規章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八條

違紀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籍,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會社組織

第九條

組成架構

本會領導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各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各成員,決定及檢討各項會務工作。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主席及副主席須盡領導和管理本會活動之職責,秘書長日常須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完成工作。

第十一條

召開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大會主席主持,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員大會須由大會主席或至少四分之三的理事要求而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召開時間之出席人數不足半數,須延遲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及決議均為有效,且由秘書長作會議紀錄。

第十二條

職權範圍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各款職權:

(一)推薦、選舉及委任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二)訂定本會行為之內部指引及決議相關事項,但依章程屬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事項除外;

(三)制訂、修改及通過本會的章程;

(四)評議、通過或拒絕由理事會提交之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評核及審批理事會本年度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以上所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制訂會員入會會費及年費,管理及執行日常會務,並提交工作報告。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日常會務運作和審核財務狀況。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熱心人士、公共實體的捐獻或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完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解散法人

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業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ção Coletores Indústrias de Electricos e Electrónicos de Residuos”,英文名稱為“Macao Wasted Electrical & Electronic Collectors Industr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80號利暉大廈第二座4樓G。經理事會決議後,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是聯誼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業界。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營運廢舊電子電器回收業界,均可以商店名義或個人名義申請參加本會,入會須填寫申請表格、繳交所需費用,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資深會員,入會超過3年而又遵守本會規定的一般會員,經理事會確定後可成為資深會員,只有資深會員才可擔任本會的各個部門的職務,所有創會會員均具有資深會員資格。

3. 理事會可邀請各方傑出人士,待會長簽發聘書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長及顧問,但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投票權,擁有自願退會權,但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報。

2. 資深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一般會員只有選舉權。

3. 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服務和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本會決議,若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語和行為者,經理事會決議可暫停其會員資格或終止其會籍。

2. 按期繳納會費及年費。

3. 對本會舉辦之活動作出支持及協助。

4. 推介新會員,開展會務。

第七條

會費

會員如退會或因故終止會籍,須交還會員證,其在本會所任職務及權利亦同時終止,曾繳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其職責是議定理、監事會人選,交由會員大會選舉決定。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亦可應會長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召開會議。如遇人數不足,會長可於原定召開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及決議皆為有效。

5.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或以上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民法典》另有規定除外。

6. 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a)討論及決議理事會上一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選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各成員。

c)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及會員守則。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亦可委託他人代行其職務。並統籌所有本會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在於協助理事長履行職務。

2. 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需向會員大會提交全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理事會的權限:

a)管理本會。

b)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c)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 監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平常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組織,職責如下:

a)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b)對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年度計劃、財政預算及其他事項編制年度報表。

c)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d)定期檢查本會帳目。

e)接受會員之投訴。

第十一條

修改章程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解散法人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由會員所繳之會費承擔,可接受資助、籌募或捐贈;其歸入本會擁有的財產和收益,只可運用於推動本會會務及其議定之目標工作上。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在台澳門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華在台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在台澳門學生聯合會,中文簡稱:在台學聯;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Estudantes Chineses de Macau em Taiwan,葡文簡稱:FECMT;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Macau Chinese Students in Taiwan,英文簡稱:FMCS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在台各大專院校的澳門學生為主、加強在台澳門學生相互交流、促進在台澳門學生與台灣團體之間交流,並以增進台澳兩地學術、教育、文化交流為目標,積極舉辦各種有利於在台澳門學生之活動。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21-A添勝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會的章程;

2. 需持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

3. 在台灣各高校就讀或畢業之澳門居民。

第五條

(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及秘書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一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會長須由顧問提名並曾擔任本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而首屆之會長則由出席的會員選舉產生。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方能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選舉及任免組織架構各成員。

第八條

(顧問)

(一)曾擔任本會會長為顧問。

(二)理事會亦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三)顧問間可互選一名召集人及兩名副召集人,以召集及主持顧問團會議。

(四)顧問擁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罷免會長之權力,但須由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一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理事長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日常工作;副理事長需協助理事長分擔會務工作,另設秘書若干名,由理事長委任。

(三)理事長須由顧問提名並曾擔任本會之理事,而首屆之理事長則由出席的會員選舉產生。

(四)理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須經全體監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可彈劾會長。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一年,只可連選連任一次;監事長必須曾擔任本會之理事,而首屆之監事長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會費。

(二)校友及社會人士捐贈。

(三)向澳門政府各部門申領。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

(一)本會章程之修改須經由顧問團與會長組成修章委員會,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章程草案,須由全體會員大會決定,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會議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大數,會議押後10天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均為有效,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三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決定,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忽略之事宜,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法規規範。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砂石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砂石總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砂石總商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愛國、愛澳、團結”的精神積極推動及統一砂石業界的未來發展,為本澳營造更良好的砂石環境,以迎接本澳未來的砂石需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69號福泰工業大廈11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連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須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e Criatividade e Inov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3 de Julho de 20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7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6-B,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澳門創意創新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創新產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dústria de Criatividade e Inov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reative and Innov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團結社會各界人才和青少年團體,加強與世界各地創新科技團體交流,培養更多創新創意人才,推動澳門的創新產業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共同努力”。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2樓D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制訂內部規章,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四)理事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務,秘書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對外事務。在簽訂對外文件時,須由理事長或秘書長任一人簽署方可生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一條——本會會徽如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以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由本會設立本件任何一名簽署人負責。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ulho de 2016. — A Notári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金鷹高爾夫球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8/2016號檔案組內,並證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2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金鷹高爾夫球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鷹高爾夫球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Golden Eagle Golf Club”,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4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秉持愛國愛澳、發揚體育的精神,推動大中華地區之高爾夫運動,並促進各地區高爾夫愛好者及社團之間的聯繫。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高爾夫球運動有興趣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但須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可參加本會之會員大會;

2.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之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長或理事長均可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總人數為單數。會員大會職能如下:

1. 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2. 選舉及任命領導機關成員;

3. 審議會員之處分;

4. 修改本會章程;

5. 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6.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當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時,會員大會只可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表決;於第一次召集,如出席會員數目未能達半數時,會員大會可於三十分鐘後,於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會員多寡均可開始會議及進行表決;

7. 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作出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能如下:

1. 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2.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3. 理事會有裁量權,批准或拒絕會員之入會申請,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人士授任名譽會員及名譽顧問稱銜;

4. 向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會員發勸諭或警告信,又或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5. 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6. 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7. 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8. 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9. 以曆年結算帳目;

10. 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11.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包括監事長一名和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職能如下:

1. 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審核帳目;

2.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3. 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收入

1. 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2. 捐款,遺贈或津貼;

3. 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適用澳門《民法典》,且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Cultura Cinematográfica de Macau

Certifico um exemplar,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ezasseis.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電影文化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Cultura Cinematográf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ilm Culture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成立目的為:

一、發掘並弘揚影片來促進電影發展,扶植世界特別是亞太地區電影業。

二、協助成立國際電影節。

三、鼓勵以不同形式表達電影藝術,為進一步深化文化傳播,創造並維持所有電影出產國間的合同精神,促進多元文化普及和推廣,促進國際和平友好。

四、以電子網絡作為平台,以集合及協助第三方推動電影創作。

五、促進交流經驗和相互學習,對電影作出全面推廣。

六、吸引青年影人創業,通過論壇、博覽會等多種形式為電影業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創建機遇。

第三條

會址通訊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又名“誠豐商業中心”五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四)繳付大會訂定之會費。

第七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構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3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一次或多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會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

(三)由三名至七名領導成員組成,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當會長出缺時以作替代。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

(六)若出席者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若有半數會員出席,則視為符合法定人數。

(七)議決從出席者過半贊同票取決生效。

(八)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十)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

(三)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成員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私人公證員 高禮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Sérgio de Almeida Correi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錫安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總堂會址設於澳門巴士度街14號高士德花園地下J座,分堂會址設於澳門𧙗漢新村第一街30號牡丹樓(第二期第二座)CR/C。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副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黃偉存 湯影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Lau Hing Keung Choi Ka Ching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行政主席 財務管理部主管
江耀輝 黃捷君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Betty Chan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副經理 澳門分行經理
歐陽彩珍 江紹田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Subdirector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esmond Wong Sio Mei Ngan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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