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樂遙文化慈善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99/2016。

樂遙文化慈善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樂遙文化慈善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本會宗旨如下:

“促進愛國愛澳、關心社會、發揚守望相助的精神,積極參與及舉辦慈善歌唱活動,開展澳門社區及澳門以外的慈善服務工作;透過舉辦歌唱會和慈善活動,促進各會員之間的合作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李秉倫大廈第一座17樓A。

*如有需要,本會會址可遷至其他地方;及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願意遵循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申請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通過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可享有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3. 會員有向本會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4.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宗旨,或進行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者,經理事會商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3. 會員大會現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4. 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須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召集並作出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會議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的會員中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設立會員會費。

1. 本會經費源於政府機構、其他機構或各界人士等實體的資助、贊助及捐款;

2.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籌募之;

3. 有關款項及物品,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承擔

在履行上述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及副會長(至少其中一人)的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2. 本章程如有未列明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3.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富爸爸現金流俱樂部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6。

澳門富爸爸現金流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富爸爸現金流俱樂部”,英文定名為“Richdad Cashflow Club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賈罷麗街13號添發大廈一樓E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以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2. 舉辦及參與世界各地理財投資、財商、富爸爸理念及現金流游戲等相關交流活動。

3. 為會員提供最新市場資訊、投資技巧、理財技巧等理論知識與先進科技、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持澳門政府有效身份證明,經一名會員推薦和理事會同意後,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八條——會籍免除: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人數為單數,其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生效。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跑步加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跑步加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跑步加聯盟”;

英文名稱為“Run Plus Un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參與跑步及其他體育運動;

(2)寓運動於行善;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號翡翠園第二座13樓J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跑步有興趣之身心健康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普通會員及特別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分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2)享受本會之設施及福利。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三)特別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及福利。

(四)特別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若會員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七條——凡對本會作出不利言行、擾亂本會秩序或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將其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上述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人數均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及倘有秘書長一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來源的資助。

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特別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特別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蛋糕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蛋糕藝術協會

章程

(一)名稱,會址及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蛋糕藝術協會”,英文名為“Macao Cake Art Association”。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0樓G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可更換會址。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團結蛋糕藝術愛好者,透過舉辦交流活動及培訓推廣蛋糕藝術,提升會員對蛋糕藝術的認知水平。

(二)入會資格、會員權利與義務

4. 凡喜愛蛋糕藝術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若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9. 會員大會須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10.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1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及本會之財務,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收入來源

12. 本會的收入主要來自會員的入會費及會費,以及會員或任何機構的捐贈。

(五)法律規範

1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4.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邨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邨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馬場、黑沙環、祐漢新邨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馬黑祐青年協會”,為澳門馬黑祐居民聯誼會之屬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祐漢新邨第八街信託廣場華僑永亨銀行對面地下澳門馬黑𧙗居民聯誼會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通過開展各項活動,凝聚區域內青少年,豐富青少年餘暇生活,拓闊視野,培養青少年關心社會事務和義務奉獻精神等工作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本澳居民,不分性別、籍貫、年齡在十四歲以上,願意遵守及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但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方可參選本會理監事架構內之負責人。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形象,如有意見或建議應循正常途徑向本會相關負責人提出,不得對外發表有損本會利益和形象的言論,一經發現,將視乎情況之嚴重程度予以嚴肅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設有下列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若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或超過半數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由大會選舉產生。

會員大會負責: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計劃;

3. 審議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4. 審議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第九條——會員大會須提前十日,以掛號信函(以郵戳為憑)或通過簽收方式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如須通過修改章程,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有效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如欲解散本會,必須獲得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以上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秘書一名。

第十三條——理事會負責本會日常事務,其行政、財務是獨立自主運作。理事會可下設文康、財務、拓展等部委,並選舉產生部委幹事,部委主任由常務理事兼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定期審查賬目,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有關監察工作。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若干人等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大會於每年8月底舉行會員聚會慶祝。

第十七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會員入會須繳交會費。永久性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30元澳門幣;一般會員入會10元,每年續會費5元。

第十九條——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以往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用作為本會會務基金,不得異議或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智慧城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智慧城市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智慧城市協會”,中文簡稱為“澳智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dade Inteligen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mart Cit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進行註冊登記。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境豐豪庭2樓L座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以在澳門促進及推廣智慧城市關鍵技術發展為標的,並對相關技術如大數據、區域寬頻無線接入系統、物聯網及雲計算等進行研究,從而向政府提供專業意見;

二、積極推動本澳發展智慧城市,並提供相關的技術意見;

三、研究智慧城市的關鍵技術並推廣其應用;

四、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專業意見;

五、協助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六、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七、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其入會資格如下:

凡年滿十八歲之人士,為從事智慧城市範疇相關的專業人士,又或對智慧城市有興趣之專業人士。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通常居住地或工作地點。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並有權向本會提出批評、建議及質詢。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如有個人資料之更改,要主動與本會聯絡,給予更正;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至開除會籍,並於上訴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第九條——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十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可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十二條——本會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在其缺席時可委任副會長或其他人士主持會議;並由理事會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錄。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會員大會除法律所賦予之職責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二、審議及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政策及其它重大事項;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決策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責

理事會除法律賦予之職責外,尚負責:

一、制定達致本會宗旨的政策及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維持會務發展及舉辦各項活動;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四、審批入會申請;

五、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六、決議違規會員之處分;

七、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除法律賦予之職責外,尚負責: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在特殊情況下,按以下其中之一規定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一)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贊成;

二)半數以上大會會員要求召開大會。

三、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得決議。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一人一票的不記名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不定期召開;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票數相等,理事長有權宣佈再投票或多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不定期召開;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票數相等,監事長有權宣佈再投票或多投一票。

第六章

章程的執行、修改及社團解散

第二十二條——章程的執行、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社團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經費及會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利息;

三、捐獻;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第八章

聘請職銜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聘請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設內部規章規範理事會轄下組織、委員會或部門的組成、職能及運作細則等,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於會務運作中凡有未列明情況及有與政府頒布的《民法典》中有關內容不符時,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潛水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潛水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Subaquático de Macau, China

Macau China Underwater General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潛水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Subaquático de Macau, China」及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 Underwater Gene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以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潛水運動,並在潛水運動項目代表中國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潛水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自然人及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會員大會通過,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上述聘任將於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名譽會員不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五、享受本會之福利;

六、退出本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議決案;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四、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各機關人數為單數,每二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日的十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三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一般會議必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理事長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一般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七、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八、解散本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八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必須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議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責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訂定會費的金額;

九、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十一、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二、理事會主席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應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確認;

十三、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

三、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四、監事會必須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議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七、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委員兩名;

三、上訴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潛水運動方面的上訴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三、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其授權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需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環球金融投資交流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環球金融投資交流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環球金融投資交流澳門協會”,英文名稱為“Global Financial Investment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名簡稱為“GFIE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加強本澳金融知識的專業,團結業界溝通。

2)為推動本澳對環球金融發展及知識水平的提升。

3)提供金融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專業金融交流,讓澳門與環球金融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27號惠寶大廈地下L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謹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臨床藥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臨床藥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臨床藥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armacêuticos Clínic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linical Pharmac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團結和組織本澳及其他地區廣大藥學工作者,促進本澳藥學專業人士能力的成長與提高。

(三)促進本澳醫療體系和巿民的合理用藥,對安全用藥的正確意識,為巿民的健康服務。

(四)維護藥學專業人士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天通里3號天德大廈4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和普通會員。

(二)創會會員為參與且訂立本會開立文件的會員。

(三)認同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人均可填寫申請表以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便可成為普通會員:

(1)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

(2)已於本澳註冊之西藥專業人士。

(3)正就讀或持有藥學專上學歷課程且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

(4)對藥學專業發展具有傑出貢獻且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維護本會聲譽,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活動。

(三)有監督會務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的權利。

(四)有退會權利。

(五)必須奉公守法,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六)支持會務工作,承擔本會所委托的工作任務。

(七)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八)需按時繳納會費。

(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和普通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退會及開除會籍

(一)會員退會須在一個月前通知本會,有擔任本會職務者須交接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二)普通會員若無特別理由而欠繳會費二年以上,作自動退會論。

(三)會員若屢次違犯本會章程或行為嚴重損害本會乃至社會利益者本會理事會有權決定開除其會籍及保留追究權利。

(四)自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當主席不能擔任其職務時,由副主席代替。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下,或不少於二分之一全體會員或不少於二分之一創會會員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會議開始時,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議決。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之開會時間,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可議決。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由超過一半的全體會員出席之會員大會審議,並需要得到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罷免領導機構之成員,須獲三分之二創會會員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選出,其餘由會員大會中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會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會秘書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五名或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四)除獲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或公開發表言論。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顧問及名譽會長。

(六)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會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會秘書由監事會會員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過半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一條

顧問及名譽會長

(一)本會可設顧問及名譽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決議和邀請。顧問及名譽會長的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二)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三)顧問及名譽會長需維護本會權益、聲譽及遵守本會章程。

(四)顧問不需支付每年會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會費由理事會訂定)、各界人士不附帶任可條件的捐款或贊助及學術活動而取得的各種收入及資助和本會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工作與任務

第十三條

工作與任務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藥學學術活動,組織學術考察活動。

(二)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討論會、講座、推廣本澳及各地藥學研究成果,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三)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有關藥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爭取藥學專業人員的專業地位和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或其委任的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長聯署方為有效,但開立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修改權屬全體會員大會。

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及命名均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七章

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中文簡稱為「師大澳聯」,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Estudante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Normal de Pequim”,葡文簡稱為“UEMUNP”,英文名稱為“Macau Student Union of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簡稱為“MSUBNU”。

第二條——本會址設於澳門台山牧場街牧場巷澳門大廈C座9樓E。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本會為由在校澳門學生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學生聯會,屬非牟利組織。

第五條——本會的宗旨為﹕凝聚師大在校澳生,秉持互相友愛精神,宏揚澳門本土文化,促進京澳互動交流。

第六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入會

一、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接受本會章程,均具有資格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享有社團的選舉、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凡會員可優先報名參加本會活動,並享有會員福利;

四、凡會員出席會員大會者,可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五、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利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凡會員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二、凡會員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三、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及其他義務;

四、按有關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長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任期一年。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二、理事會分為六個部門架構,其分別為秘書處、學術部、財務部、宣傳部、康樂部和總務部。

三、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五、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六、理事會每年應作全年會務活動報告及財務總結。

第十四條——理事長選舉辦法

一、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理事會成員於大學三年級自動獲得競選理事長的資格。在與會人數大於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會員總人數四分之三的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方式投選出下一屆理事長。如果候選人獲得超過半數到場的與會人員投票通過,該候選人當選為新一屆理事長。

二、若出現票數相同情況,則由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按上述制度重選。

三、若各候選人得票不超過二分之一,則取得票數最高二人再次進行投票按上述制度重選,直至選出新的新一屆理事長。

四、若沒有學生主動成為候選人,則當屆大三全體理事會成員自動成為候選人,按上述制度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選舉辦法

一、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會員於大學二年級獲得競選理事會各部門部長的資格。在與會人數大於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總人數四分之三的會員大會中,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所得票數最高的候選人當選成為該部門部長。

二、若同一部門部長候選人出現票數相同情況,則由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按上述制度重選。

三、若當屆大學二年級會員人數少於理事會所需部長人數,則該屆會員自動成為各部門部長,特別情況下可兼任其他部門的部長。

四、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會員可於其大學一年級或二年級時可申請成為未來理事會成員,若經當屆理事會審批並同意方可加入成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監事長

一、監事會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以及會務報告、財務報告之編制,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本會之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八條——資金收入項目之決定或變更,應經過內部會員審核及半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任何向會員合理收取的費用,退會時概不退還。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之支出及運用須經會長或內部會員審核並同意後方可釋出,且須提供用途收據以茲憑證。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需在每個學期對本會財務情況進行陳述。

第五條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由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章程的解釋

本章程解釋權屬北京師範大學澳門學生聯會理事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國樂文化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存檔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華國樂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中華國樂文化藝術協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立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5樓H-I室。

第三條

宗旨

宗旨為領悟音樂、感動生活、活躍藝術文化;加強文化交流以提高澳門藝術底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認同本會章程及依期繳交會費者,由一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批準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項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聲學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6/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聲學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學學會”,葡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o de Acústica”,葡文簡稱為“MOIA”,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Institution of Acoustics”,英文簡稱為“MOIA”,下稱為本會。本會按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所管轄。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21座7樓C室。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本地區之聲學發展並提供技術性協助,特別在建築聲學、城市環境聲學及城市交通噪音污染評價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

二、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及技術交流,開展專業培訓及專業認證等工作;

三、加強與其他國家及地區之同類型組織聯繫及合作,以便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四、加強本會會員之間的團結及聯繫,保障及爭取會員之合法權利。

第四條——本會之目標為:

一、對培訓本地區之聲學及技術性人材提供條件;

二、加強與政府、工商業及學術機構之聯繫,以實現聲學技術人員本地化;

三、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

第五條——成立之目標為:

一、促進會員間的友誼和夥伴關係;

二、促進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以提高相關專業知識;

三、為相關組織提供聲學的專業意見;

四、會員可發表相關最新資訊及交換意見,亦可與其他專業團體或夥伴交流及討論;

五、建立制度和認可標準;

六、促進聲學知識發展,當中包括聲音、聽覺和振動等科學技術;

七、促進和保護澳門聲學業界之合法權益;為業界提供與其他地區之訪問、座談、講座、會議、展覽等相關活動;

八、藉著本會之活動,讓市民大眾認識聲學知識,提昇大眾對聲學界之認受性。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分類及會員資格細則,可由會員大會另行訂定及公佈。

第七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決議具有最高權力,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須在每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會長決定。會員大會應由會長在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形式通知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討論事項為緊急者則通知期可縮短為八天;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之開會規則及具體工作可由會員大會另行訂定及公佈。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之工作由理事會管理,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總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九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之主要職責:

a)代表本會。

b)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理事會之工作規則及職位設立,由理事會另行訂定。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監事會由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應監事會任何三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三、決議須獲半數以上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倘贊同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一、本會之經費分為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

二、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政府機關、海內外各界人士、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贊助;

三、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補助金、會員或外界的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若有任何疑問,本會之章程亦設有適當資料以提供參考,並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十四條——修改本會之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法定人數不足,會議押後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之章程和守則,經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可取消其會員資格,該決議須獲半數以上理事通過。

第十七條——相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會議,通知方式與會員大會相同,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唯投票時不可在場,不出席者作棄權論,但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十八條——籌委會會員為本會永遠會員,暫時負責處理理事會務,直至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組織機構各成員。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藝術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2.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3. 選出理事會成員三人及監事會成員三人;

4. 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5. 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和處理一般事務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6. 會員大會召集方式得用掛號信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進行。通知書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日期及地點;

7.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八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必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8.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可連任。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八條

理事會成員職責

(一)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二)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四)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可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二)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三)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社會籌集;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教育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青少年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教育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Juvenil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Youth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馬六甲街國際中心第九棟7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旨在建立澳門各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師生相互交流和了解時事的資訊平台,同時團結澳門各界人士,秉承“愛國愛澳”的理念,弘揚中華文化及傳統美德,共同推進澳門青少年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其申請入會資格規定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之註冊學校,學生會以及該校的家長會。

(二)個人會員:凡在本澳註冊學校專職從事教育工作者,以及全日制在校大專院校師生、中小學校師生。

2. 入會需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和建議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3. 按本會章程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出席會員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支持與協助協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期繳交會費:團體會員每年一百二十元整;個人會員每年六十元整,凡入會後其連續會齡滿十年者為永遠會員,其會費豁免。

第七條——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理事會在查證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對其施以警告、勸諭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八條——退會:

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本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修改會章、批評會務及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之權。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理事會須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會員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大會閉會後,會長參與和指導會務、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監察會務。

第十一條——會長和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正副會長由互選產生,參與和指導會務,主持會員大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及理事長: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會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可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將聘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業界精英、資深專業人任名譽會長、專職顧問。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本會之收入: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本會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使用: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作經費。

第五章

本會下屬機構

第十七條——為更好的貫徹本會之宗旨,本會創辦教育報紙《學園週報》,該報獨立經營,由會員大會委任社長負責該報運營管理及資金的支配。

第十八條——如因《學園週報》運營或發展需要,社長可向理事會提出資助申請,該申請須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審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學園週報》社長由會員大會推選及委任。

第二十條——社長離開澳門期間,委任理事長為代社長,行使社長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修改本會章程由出席修改會議的會員投票表決,贊成人數必須超過與會人數四分之三才能獲得通過。

解散本會必須由本會全體會員投票表決,贊成人數必須超過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三才能解散本會。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木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6/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33號華寶花園第三座24樓N室。

第七條a款——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五人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書長一名。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3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Misericordiosa Budista Universal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6.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denomina-se «Associação Misericordiosa Budista Universal (Macau)», em chinês “國際聯密佛教慈航會(澳門)” e, em inglês «Universal Buddhist Merciful Society (Macao)», ou abreviadamente «U.B.M.S. MACA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General Castelo Branco, n.º 3, Edifício Wang On, 1.º andar L.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Julho de 2016.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Kuiwei

Jiang Lu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O Presidente,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Zhou Peng

Chan Chung Wai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會計主管

邱慧珠

廖國強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Sub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Felix Chan


NOVO BANCO ÁSIA,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A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O Administrador,

Lucia Cheang

José Morgado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陳子君


郵 政 儲 金 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會計主任

劉惠明、陳念慈、溫美蓮、李貝濤

林慧珊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總監

李德濂

盧保康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Patacas

O Director-Geral,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Margarida Santos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6

O Gerente-Geral,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ngus Che

Alice Leung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註:有形資產——不動產,其中MOP2,575萬屬於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自有的——不動產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五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雷占力

周士軍

業務發展簡報

2015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在上級公司的領導和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全面地完成了公司各項經營指標,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全年實現保費收入67億元,實現稅前利潤1.1億元。

我們在澳門已有26年的經營歷史,公司自成立以來,本着“穩健、誠信、高效、創新”的企業精神,謹慎的理財投資策略、客戶至上的服務宗旨、立足澳門,與時並進、勤奮創業、銳意進取,努力不斷為廣大澳門居民提供各類人壽保險服務,得到大眾的信賴和支持。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二零一五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賬款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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