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建設未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7/2017。

澳門青年建設未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建設未來協會”,中文簡稱“青建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有志青年,秉承愛國愛澳傳統,聚焦青年迫切需求,做廣大青年的成長夥伴和“同路人”,引導思想正能量健康發展,為青年事務獻策建言,以“勇於擔當、奮力開拓”的精神,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當好建設國家、繁榮澳門的主人翁為目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15號豐明大廈地庫CA座;本會可在澳門或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部分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創設籌委會

由本會之創立人組成臨時籌委會,負責本會籌備成立期間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有關成員為止。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所有。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茂名同鄉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6/2017。

澳門茂名同鄉互助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茂名同鄉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Conterrâneos de Mao Ming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主要是團結鄉親,協助遇到困難的同胞解決問題,帶領同鄉一齊學習中國的優秀傳統文化,透過聖賢教育提高同鄉各方面的素質,發揮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家鄉的精神。提倡道德教育,敦倫盡分,眾善奉行。積極參與公益事業、落實敬老愛幼、扶危濟困、支持祖國和澳門特區政府共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

活動

本會依法以主辦、合辦或贊助形式定期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第四條

會址

本會辦事處設在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1C號永興大廈地下D舖。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性質及期限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任何旅居澳門的祖籍茂名地區鄉親以及認可本會宗旨、支持本會會務建設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加入本會採取完全自願原則,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五)退出本會。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遵守所在當地法律法規、遵循良好道德;

(三)推動本會開展會務,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構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工作輔助小組及項目小組,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受本章程及理事會通過之內部規章規範。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3.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十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按法律規定召集有關會議。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5.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名組成,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是理事會的當然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

二、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聘請名譽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是理事會的當然成員。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確保維護及落實本會的宗旨,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內部規章;

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5. 聘請本會名譽理事;

6. 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7. 理事會代表本會向第三人作出行為或簽定合同;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3. 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5.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6.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人互助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3/2017。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

澳門工人互助工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非牟利團體。

2、以促進本地區工人的團結,凝聚各階層、各社團的和諧,共促澳門長期經濟繁榮穩定,引導各業工人健康交流合作,起到積極的良好互動,加強與國內地區的社會義工,熱心組織進行合作交流,團結廣大各行業工作員工爭取應有的合法權益,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不定期舉辦各項有益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澳門、祐漢新村第二街順利樓50號4樓A313室。

第二章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居澳門地區所有工作者,年滿18歲以上居民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需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如故意欠交會費一年或以上者暫停會籍,補交會費後方可恢復。

(三)會員需遵守會章和決議,不得做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動。如刻意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聲譽的,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嚴重者由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第五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2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事項待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續存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理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開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決議事項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不附帶條件的各社團社會熱心人士相關機構的資助。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聯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創聯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創聯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創聯”,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esporto Chong Luen”(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推廣足球活動,娛樂和體育運動。提高本澳居民體育運動的興趣,促進本澳居民與外地的體育運動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石排灣和諧大馬路樂群樓第五座A7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可接受個人加入成為會員。所有感興趣的人士只要接受本會章程,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和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權參加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4.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5.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3. 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4.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選舉和任期

本會組織之架構成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以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票方式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名,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會員大會職權為:

a)制定及修改會章。

b)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文娛體育項目小組。

2. 理事會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c)招收會員。

d)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而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處理會務。

e)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託之成員代簽。

f)凡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職權為:

a)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c)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之設立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經費收入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1. 會員會費。

2. 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休閒體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休閒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休閒體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一)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海內外及澳門地區的各界有識之士,集中力量,發展休閒體育文化產業,澳門國際旅遊休閒都市服務;(二)團結愛好和平,維護國家統一;(三)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利鴉架街35號信鴉大廈C座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若干。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才能教育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才能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才能教育學會;

英文名為:Macau Talent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6樓A座,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期限及宗旨

1. 本會之存在期無限。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及推動澳門教育範疇的發展;組織、建立教育課程及活動,致力提高本地居民的教育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凡重視和熱衷於教育的有識之士,願意與志同道合者進行專業交流並協力推動澳門教育,須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由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便得以成為正式會員。

2. 本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建議;

3. 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有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支持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

喪失會員資格

若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觸犯本澳或外地刑事法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籍,再交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討論是否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理事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絕對多數票方式選出大會主席、副主席,理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2.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及理監事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組成

1.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當主席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主席代理之。

2. 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發言。

第十一條

召開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於一個月前書面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開,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遇特殊需要,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權力

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聽取監事長的意見。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財政秘書一名。

2. 理事長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活動。

3. 當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正、副理事長缺席時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臨時主席代理職務,直至會員大會召開為止。

4. 財政秘書負責:

a.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入及開支;

b. 依時提交本會之會計賬目;

c. 本會的文書處理。

第十四條

職責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2.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及通知監事會列席。

3.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a. 執行本會的決策;

b. 委任本會的代表,參與其他的組織或活動;

c. 招收會員;

d. 召開會員大會;

e. 整理本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再在會員大會報告。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

職責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列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

2. 審核財政收支;

3. 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4.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組成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透過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財務一名。

第七章

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

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贈;

本身財產之收益。

第十八條

支出

1.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2. 所有支出應由至少兩名理事會成員簽名。

第十九條

附則

1.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青年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a 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飛南第街11號獲多利大廈B座2樓AK。是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之屬會。

第二條——本會以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團結年青坊眾,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培育年青人發揚互助精神,積極為澳門出謀獻策。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關注民生,服務社群,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及支持公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願意服務本區的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特邀會員不受年齡限制),持合法澳門居民身份證,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文教、福利、康樂等活動之權利。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本會有權追究責任。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進行。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指定的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屆時不管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為有效。會議表決事項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1. 會員分為永久個人會員和一般個人會員,永久個人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澳門幣300元,一般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30元。

2. 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日為結算日)繳交,如逾期一年仍未繳清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其所交之各項費用一概不發還。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根據社會發展及會務需要,調整各項會費或進行社會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全人國際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全人國際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全人國際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nacional Educação Holíst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EHM”,英文名稱為“Macao Holistic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HIE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舉辦各類活動以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社會、促進人際溝通、提升內外涵養及文化素質,充分發展個人潛能以達至身心健全的完整個體,培育文化、藝術及學術等人才。

第三條——會址:

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中福商業中心4樓J室。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將經由理事會修訂及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和聲音樂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和聲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和聲音樂協會”,中文簡稱為“和聲會”,葡文名稱為“Harmonia-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HAMM”,英文名稱為“Harmony-Music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HMAM”(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音樂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祿杞街2號華斌大廈地下。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分享及交流形式,促進音樂文化發展,豐富藝術生活,提高個人文化和生活素質,通過推廣各種樂器,提升大衆對音樂的認知和興趣,普及澳門音樂文化,為有志表演會員提供表演平台,團結相關音樂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作為宗旨。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有關音樂及相關藝術的交流、表演、講座、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的書籍和單張。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領導成員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名為理事長,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名為監事長,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四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贊同票通過,可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必須以會員大會通過並作出修訂。

第七章

解散及延續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附圖所示。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好聲音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一 定名及社址

第一條——定名:中文:好聲音曲藝會,中文簡稱為“好聲音”。

第二條——會址:澳門提督馬路32號永祥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為沒牟利的團體。

二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豐富本地文娛活動,提升居民文化素質,聯繫喜愛曲藝,歌唱人士。希望本會的成立能為他們提供多一個互相學習交流的平台,共創和諧社會。

三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取決所有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 權力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摔角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摔角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摔角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 Cultura de Luta Livre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Wrestling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麗街21號怡美大廈1樓D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宗旨是加強社會各界對摔角文化的認識,積極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團結社區的文化公益和志願團體,為澳門各界的摔角文化事業服務,凝聚本澳公益人事和各方力量,促進澳門與各地公益團體的溝通與交流,積極推動澳門的摔角文化事業發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三、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現行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並進行修改。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4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國際(澳門)學術研究院”,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Macau) Institute of Academic Research”。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熱愛學術研究,團結世界廣大學術研究愛好者;熱心服務社會,推廣、普及、促進各學術研究領域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太和圍6號太和花園3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天空健美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天空健美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天空健美協會”,中文簡稱為“天空健美”,英文名稱為“Sky Fitnes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ky Fitnes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健身及健美興趣的交流,並推廣健身及健美的益處,培養積極做運動的興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3~173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二期13樓M。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名酒收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7/ASS檔案組第4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名酒收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名酒收藏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推廣酒文化,普及有關酒的知識;透過舉辦各種酒品展覽、品嘗及交流等活動,提升澳門與世界各地酒品愛好者的生活品位,交流及分享心得。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145號百利寶花園地下J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透過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一條

其他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MACAU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法律服務研究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 de Junho de 20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7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一帶一路法律服務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法律服務研究會”。

第二條——性質

本研究會是由海內外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高校和專業人士組成的全球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旨在為回應“一帶一路”戰略,為中國企業提供境外法律服務和外國企業提供境內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機構、高校和專業人士,提供一個創新研討、資訊交流、尋求合作、增進友誼、共同發展的活動場所,為研究會各會員之間加強業務研討,提升法律服務水準,增加資訊溝通,增進業務合作而搭建的一個開放性的平臺。

第三條——宗旨

本研究會的宗旨:遵守“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創新、務實、發展”為原則,以“樂於分享、創新發展、便捷高效、合作共贏”為宗旨,通過建立內地、港澳臺、海外法律服務機構、高校和專業人士之間的合作關係,提高法律服務品質,反映會員願望和行業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利益,增強研究會各會員的實力,擴大研究會各會員在法律服務領域的影響力,為促進法律服務品質和法律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內部運作

第四條——原則

本會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即會員之間的合作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平等原則:地位平等,相互協商,宣導各會員之間簽訂合作協定互相提供幫助;

(三)共贏原則:合作互惠,追求共贏;

(四)效率原則:追求更高的辦事效率。

第五條——會址

本會住所為: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C座;

秘書處設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市橫琴自貿區總部大廈805室。

第六條——發展目標

本會的發展目標:希望通過研究會各會員的努力,穩步推進研究會發展,不斷擴大研究會在中國乃至全球影響力,為研究會會員打造更好的服務平臺,謀求更大的發展。

第七條——法律監督

本會接受澳門登記機關的監督。

第八條——合作範圍

本會的合作範圍

(一)宣傳“一帶一路”戰略,反映會員和涉外法律服務行業的有關問題、意見和願望;

(二)組織會員之間的交流、研討、學習,總結相關工作經驗,分享成功經驗;

(三)與海內外相關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依託彼此的資訊與資源,共同發展,互相學習,互利互惠,共同推進法律服務的發展;

(四)組織會員為“一帶一路”中國企業提供優質的境外法律服務。為參與“一帶一路”的外國企業提供優質的境內法律服務;

(五)利用研究會的共同資源,提供國內外一流專家諮詢會診,發行法律服務內部刊物;編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法律實用指南;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講座、法律服務論壇,向政府、社會和企業宣傳專業法律知識,開展法律諮詢服務;

(七)加強研究會品牌建設,提升研究會品牌形象,將其打造成為業內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法律服務合作平臺;

(八)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會員

“本研究會”會員由境內外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法律服務機構、高校、專業人士和相關的研究機構組成,在各會員保持組織和業務上的獨立性、財務上的自主性的前提下,建立合作關係。

第十條——資格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2. 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本研究會活動;

3. 法律服務、研究機構、高校或法律專業人士;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參加研究會會員大會,擁有研究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2. 參加研究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討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3. 對研究會秘書處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進行監督;

4. 合理利用研究會品牌、產品等相關資源。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研究會章程,執行研究會決議,遵守行業及職業規範;

(二)維護研究會聲譽,不得進行違規執業及有損研究會聲譽的行為;

(三)積極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各項經驗交流、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積極開發具有獨特競爭力的法律服務產品;

(五)及時足額繳納會費,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由研究會秘書處給予提醒,連續2年不交會費或者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六)保守研究會秘密,維護研究會智慧財產權;

(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及職責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研究會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研究會理事、監事;

3. 討論決定研究會發展規劃、研究會產品開發及市場定位;

4. 審議批准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5. 審議批准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6. 決定研究會的變更及終止;

7. 決議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集與召開

研究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自願報名的和理事會指定兩種方式產生。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實行一人一票制,與會代表超過半數為有效,表決以與會代表超過2/3同意為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研究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研究會的最高組織執行機構,對研究會進行決策管理,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討論工作細則,制定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研究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研究會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和研究會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

5. 制定及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6. 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7.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8. 討論或決定研究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召開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形式可以是集中開會的方式,也可以是網路視訊會議的方式或電話會議的方式。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組成

理事會成員由研究會會員推舉產生,每個會員可以推舉一至三名理事。理事會設研究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以超過半數理事參會為有效,表決以與會理事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條——研究會會議的表決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任何會議決議都以不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二十一條——研究會秘書處

研究會設立秘書處,處理研究會日常事務。研究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和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理事會聘任。秘書處擬設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珠海市橫琴自貿區。

第二十二條——秘書長的職責

秘書長職責:

1. 在理事會主席領導及授權下處理日常工作;

2. 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籌備與召開;

3. 受理新會員加入研究會的申請,對申請單位或個人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4. 依據研究會有關制度提議除名違規研究會會員及受理會員的退出申請;

5. 建立和管理研究會會員檔案;

6. 負責會員對外聯絡;

7. 執行研究會代表大會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員的任期與資格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其必須具備條件如下:

1. 在涉外法律服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2.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其職能為:

1. 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負責審查本會的文書,核對現存的有價物;

3. 對所有的財政年度賬目,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由理事會提出的事宜,以書面提出意見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研究會委員會

研究會下設各工作委員會和業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以促進並協調會員的發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研究會經費

研究會經費來源:

1. 會員所繳納的會費;

2. 捐贈和贊助收入;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始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市合法收入;

第一屆會員大會及秘書處的日常經費由人和啟邦(橫琴)聯營律師事務所捐贈和贊助,第一屆會員第一年免收會費。

第二十七條——本研究會按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的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所有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由本研究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完成財務審計。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由本研究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的財務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研究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本研究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章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研究會會員爭議解決機制

在合作過程中研究會會員之間發生爭議的,可提交研究會秘書處進行調解;如秘書處調解不成的,研究會會員可提請珠海國際仲裁院裁決。對於發生的爭議有明顯過錯的一方,研究會將按照本章程處理。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

本研究會章程由研究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研究會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各成員簽字或蓋章,研究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各研究會會員均同意遵照執行。

私人公證員 Nuno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Junho de 2017.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MACAU

證 明 書

暨南大學澳門法學同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2/2017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暨南大學澳門法學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暨南大學澳門法學同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 Jinan em Macau;英文名稱:Jinan University Law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聯誼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為:

(1.)加強曾在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及原經濟學院經濟法系就讀或任職之澳門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聯繫,支持母校的發展;

(2.)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3.)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4.)維護會員合法及正當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1樓J座,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曾在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及原經濟學院經濟法系就讀或任職之澳門校友可向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

(1.)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2.)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而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3.)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七條

處分

1.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2. 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以及具有選舉各機關成員、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的權力。

2.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

3.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出任會議主持。如第一次召集之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所作之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7.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妨礙適用以下兩款之規定。

8. 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撤銷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10. 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1. 會長又或由會長授權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的任一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4.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5.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決議設立不同職能部門,而各部門的負責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6.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7.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特別會議。

8.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9.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製監察報告提交會員大會,並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或多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6.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名譽職務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暨南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職務或顧問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1. 為舉辦本會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經費或資助;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培華中學家長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培華中學家長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培華中學家長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Pui Va ”。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90號培華中學。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澳門培華中學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會員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案。

2.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3.維護本會及學校聲譽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對外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

第九條——會員大會

1、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制訂及修改會章決議等重大事項、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等;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時,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會議均為有效;

4、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組成。任期三年,正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5、會長對內指導會務工作,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履行職務。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休會後的最高執行機構;

2、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人數必需為單數。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及多名理事等;

3、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工作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職責;

4、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集,若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5、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6、正、副理事長可以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的有關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會務及財政運作;

2、監事會由若干成員組成,人數必需為單數,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

3、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自

1、會費;

2、接受有關熱心人士合法財物之捐贈;

3、政府有關部門的贊助。

第十三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社會知人士及學校行政或老師擔任顧問。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體育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7/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2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D座。

第三章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立會長、秘書各一名、副會長二名、至少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三章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之人數為單數。

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 根據澳門商法典第423條第5款,自贖回日起,應將一項等同被贖回股份之票面價值之金額撥作在一切效力上等同法定公積金之特別公積金,但不影響在減少資本時將其取消。根據本公司對澳門特區政府發行可贖回優先股的協議,總面值200,000,000澳門元的可贖回優先股已於二零一三年、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被贖回,並相應地形成一個同等金額的特別公積金。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損益表

(澳門幣)

陳洪 曾華亮
總經理 副總經理,財務

二零一六年度董事會報告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我等茲提交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以供董事會進行討論及表決。在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本公司一直根據公司章程及設立條款運作。

董事們很榮幸地提交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本年度報告,監事會意見書及經核數師核算的會計賬目。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主要業務是在澳門經營國際航線。根據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本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開始營運。

本著回饋澳門社會,壯大澳門本地航空業團隊的目標,澳門航空於二零一五年開始籌劃首期“澳門本地飛行學員計劃”。最後,成功招募十名合資格飛行學員並已由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九日開始遠赴法國接受培訓。

本公司現報告二零一六年的利潤為澳門幣2,878萬元,並已是連續七年獲得利潤。而財務狀況也十分穩健,資產負債比率由二零一五年46.7%升至二零一六年48.5%。此外,本公司於同年也為客運增開新航線,分別是日本福岡及中國貴陽。

董事會茲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股東大會提交以下對澳門幣28,783,819元的盈餘之運用建議書,以供股東大會討論及通過:

1)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必須累積至達到相當於公司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五的數額,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澳門幣110,510,500元)已達註冊資本(澳門幣442,042,000元)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無需要劃撥法定公積金;

2)根據本公司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零九年簽訂的優先股發行協議以及商法典第四百二十條,每年年底優先股持有人能收取相當於優先股總票面值百分之五的優先股息。鑒於所有優先股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贖回,因此不再分派優先股息。

3)將澳門幣28,783,819元帶入二零一七年。

我們感謝澳門航空全體員工作出的貢獻,他們俱以專業的態度,務實高效地履行職務。

董事會謹就各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配合,以及他們對董事會的信任,向他們致以衷心的感謝。

二零一七年三月廿九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趙曉航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就董事會編製二零一六年年度報告及賬目意見書

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提交之二零一六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獨立核數師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公司若干管理及監控事宜之意見、以及他們對二零一六年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於二零一六年,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公司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監事會已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監事會認為該等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儘管二零一六年油價仍然保持低位水平緩解了經營成本壓力,公司繼續面對行業競爭加劇、全球經濟及政治存在不穩定因素、中國經濟增長放緩及人民幣貶值帶來諸多挑戰,這些因素均使公司的業務表現受到影響。承受來自各方面的壓力,管理層仍盡最大努力應對競爭營商環境和市場需求的變化,積極通過優化營運效率,強化成本管理及開拓新市場等措施,令公司二零一六年度仍然保持盈利。來年行業競爭將日趨激烈,油價回升,匯率波動,以及不明朗的環球經濟前景,公司的營商環境仍然不容樂觀,收益率仍然承受下調壓力。管理層應繼續推進成本管理,保持成本優勢,繼續提升產品及服務質素,以提升公司競爭能力及市場吸引力,並推動長期發展的策略,以確保公司能夠穩健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下列二零一六年年度報告適合呈交股東會予以審批:

——公司二零一六年度之財務報告;
——董事會年度報告。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何美華 何曼秀
主席 成員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董事會報告

致各股東

董事會欣然提呈澳門電召的士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一六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

本公司於2015年11月20日組織成立;主要所營事業為投資經營電召的士服務業務。有關電召的士業務發展正在籌備當中;2016年度本公司並未正式營業,暫沒有任何收入來源。2016年聘用了9名雇員;本年度各項開支費用主要為公司投標、購設經營業務所需車輛及設備、以及辦理相關手續之行政費用總額為澳門幣1,172,892.00元正;故此,本年度錄得虧損澳門幣1,172,892.00元正。

主要業務回顧

本公司於2016年9月21日獲批經營100部特別的士,批給期限8年。首批50部特別的士於2017年4月1日投入服務,餘下50部特別的士在營運起計1年內陸續投入服務。此外,特別的士將提供不少於5部無障礙的士及10部大型的士。有關收費模式,特別的士除按一般的士咪表收費外,將收取電召費5元,不收取預約費及失約費。特別的士會同時提供電話、手機應用程式及網頁形式召喚,並會因應社會發展,開發其他召喚服務的途徑。

人力資源

於2016年本司全年聘請共9名員工,相關員工主要負責投標、籌建、計畫及提供顧問工作。並根據批給合同簽訂後的要求,積極實行有關計畫。同時,亦參加招聘會、報紙及網路平臺刋登招聘資訊,為營運前進行招聘活動。

營運場所

為建立本澳新一代電召的士形象,本司於商業區地段設立澳門電召的士總部,並按照合約要求,於總部本址提供伺服器區間、電召接線區間、客戶服務區間、司機休息室等基本設施,相關設施於2017年上旬完成。此外,本司亦於澳門區及氹仔地段租用各10個停車位置,為特別的士提供固定停泊位置。

特別的士

按照合同需求,本司獲批經營100部特別的士,首批50部特別的士於2017年4月1日投入服務。當中85部一般特別的士型號為Vellfire Hybrid ZR 4WD,使用節能環保油電混動車,最多可載6位乘客。10部型號Vellfire 2.5 Hybrid可放置4件大型行李的大型的士,最多可載7位乘客及5部型號Toyota Voxy 2.0X Welcab Type I 2WD A/T可擺放最多兩張輪椅的無障礙的士,最多可載3位乘客,為以提供環保、舒適、寬敞的空間,滿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導航及電召系統

本司購置現時最先進的導航召車系統,利用互聯網技術和電腦技術,建設自主的電召的士服務硬體、電召服務端和電召用戶端軟體,實現對電召的士統一管理,以準確地採集出司機的營運收入,司機、車輛的營運和維修記錄等資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保障服務品質、提升經營管理與決策水準。

收費

收費方面,乘客可以透過現金或電子支付形式付款。“澳門電召”除按一般的士咪錶收費外,叫車時間在一小時以內,將收取澳門幣5元電召費,而在一小時以外則無需收取任可電召費。另外,本司亦採用市面比較普偏的電子支付方法,包括澳門通、支付寶、銀聯及閃付等。

小結

本司將於2017年積極聘請要員,提供培訓項目,以達到有效企業管理的目的。特別的士及系統方面將加强各部門及供應商之間的協調及溝通,促使各項對接利完全,並根據政府要求,完全各項相關營運細則及報告。

行政管理機關將加快各項業務之發展進度,爭取在2017年能夠為公司獲得利潤。

行政管理機關

常 萌女士——董事長
張志民先生——董事
李文曲先生——董事

獨文監事

梁金泉先生——核數師

秘書

趙德和先生——秘書

承董事會命

余健龍
總經理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

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致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成員: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事務所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注。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事務所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資產

澳門幣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25,840
25,840
流動資產

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100,045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貸款

4,851,960

預付款

7,025,937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3,279,202
15,257,144
資產總額 15,282,984
權益和負倩
資本和公積

資本

10,000,000

累積損益

(1,313,325)
權益總額 8,686,675
負債
非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4,455,525
非流動負債合計 4,455,525
流動負債

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

87,779

長期負債之一年內應償還額

622,375

短期借款及透支

1,430,630
流動負債總額 2,140,784
權益和負債總額 15,282,984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六年度

(澳門幣)

總經理:姜宜道 會計:王國蓉

二零一六年度業務發展簡報

2016年,全球經濟仍動盪不定,全球化和反全球化的發展路徑可能在將來一段時期內成為世界經濟格局鬥爭的主線。中國的宏觀經濟持續探底,人民幣貶值加速;澳門博彩收入於8月結束了連續26個月的下跌,至12月底已連升5個月,全年澳門經濟實質收縮2.1%,跌幅較前一年(-21.5%)明顯收窄;雖然經濟有所回穩,但不確定因素依然存在。澳門非人壽保費收入為21.56億澳門幣,同比增長3.74%。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秉承穩健經營,盈利能力保持良好,業務品質持續提升。2016年毛保費收入6.22億澳門幣,同比增加2.89%,市場佔有率為28.9%,持續保持澳門非人壽保險市場第一地位。

本公司品牌價值保持領先,在綜合實力、公司治理等方面獲得專業評級機構及媒體的廣泛認可。貝氏評級公司(A.M.BestCo.)連續五年評定本公司的財務實力為A(優秀)及發行人的信貸評級「a」,兩項評級的前景均被評定為穩定,是本地註冊評級最高的保險公司。

展望未來,世界經濟仍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澳門經濟較難像以前一樣高速增長,預計將在低位徘徊。前期博彩業持續下跌的負面影響已傳導到金融行業,澳門金融行業所面臨的經營環境更加困難;但受惠於中央政策支持,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及可持續發展,以及橫琴自貿區和港珠澳大橋通車將給澳門保險發展帶來新的機遇。本公司積極適應經濟新常態,持續推動“精品”戰略,並在確保穩健經營的同時,有效利用互聯網技術,推進相關領域的創新發展,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和保險產品,讓太平與你我常相隨,早日實現我們共同的理想,“打造最具特色和潛力的精品保險公司”。

最後,向一直鼎力支持公司的廣大客戶、合作夥伴、社會各界人士及為公司長期辛勤工作、默默奉獻、並肩奮鬥的全體員工,致以最衷心的感謝和最美好的祝福!

監事會報告書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核數師報告、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六年財務報表;

(2)由董事會提呈的營業結餘分配建議。

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

監事會

領導架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勁夫)

秘書:王國蓉

董事會

董事長:李濤

董事:姜宜道

董事:羅武華

監事會

主席:陳默

委員:梁國傑

委員:張少東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 948,000 79%
太平信託有限公司 240,000 20%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四月七日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貨幣單位:澳門幣

貨幣單位:澳門幣

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150,480,000元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澳門《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已考慮遞延稅澳門幣20,520,000元)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示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歷年營業結果經重新列報。

貨幣單位:澳門幣

二零一六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貨幣單位: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貨幣單位:澳門幣

行長 副行長 會計主管
胡敏 黃強 庄哲

澳門,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註:上列之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結果演算是依據經已審核之帳冊編製。

2016年澳門分行審計報告(行長致辭)

2016年中國經濟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有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補”取得積極成效,經濟形勢總體趨穩,銀行業經營環境發生深刻變化。澳門地區經濟企穩回升,特區政府研究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更加協調、均衡、有序地推動各項建設全面發展。本行以客戶為中心,加強風險管控,創新業務發展,保持了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截至2016年末,本行資產規模達267億澳門元(單位下同),稅後淨利潤1.2億,流動性等各項主要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本行在保持穩健發展的同時,圍繞經營轉型的目標和要求,積極參與澳門特色金融發展,將工作做細、做實、做好,務實發展的基礎,增強抵抗風險的能力。公司、個金、金市等業務條線積極開拓,自營業務逐漸形成規模,促進營收多元化,努力提高資產收益率。移動支付、企業網銀、個人網銀、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系統建設逐步形成特色,在全澳首家獲批推出手機掃碼移動支付,有序推進電子商務建設。大力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規章制度體系建設工作,促進資產品質和內控管理水準進一步提升。

借此機會,本人謹代表廣發銀行澳門分行,衷心感謝全體員工的努力付出,衷心感謝特區政府、監管機構、業界同仁、廣大客戶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我們將銳意創新,拼搏進取,以良好的成績回報社會各界的信任與厚愛!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行長
胡敏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營運資金及儲備金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度董事會報告書

首先,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向各位股東與社會各界對本公司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謝。

2016年,中天能源持續面對天然氣購銷價格倒掛和由此導致的公司資金嚴重失衡等諸多困難,為保障本澳使用清潔環保的天然氣,中天能源仍肩負起持續穩定供氣的責任和義務,向澳門地區供氣1,019萬立方米,滿足了居民的天然氣用氣需求。

為保證天然氣管線運行安全,公司持續加強安全管理,確保了全年安全生產,實現了平穩供氣,天然氣輸入及傳輸系統連續9年安全無事故運行。

在過去的一年,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批准的本澳管道天然氣採購的進口價格為每一立方米3.668元人民幣,折合約每一立方米4.2416澳門元。然而中天能源至今仍按政府2008年批准的天然氣門站價格每一立方米2.7357澳門元銷售天然氣,每銷售一立方米天然氣直接虧損1.5059澳門元。

根據核數師報告,中天能源2016年全年天然氣銷售收入為2,787萬澳門元,天然氣銷售成本4,485萬澳門元,2016年度虧損4,758萬澳門元,自2006年以來累計虧損2.60億澳門元。

展望2017年,中天能源仍將以安全、平穩向本澳輸入和傳輸天然氣為己任,推動《批給合同》修訂,理順天然氣定價機制,推進天然氣清潔能源的利用,惠及民生,為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幫助,董事會成員相信,在公司股東的支持下,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中天能源秉承長期、安全、平穩供氣的經營宗旨,繼續提供優質服務,努力推廣清潔能源的有效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以良好的業績和持續有效地發展回報股東、服務社會和造福員工。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

資產

澳門元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115,136,550
非流動資產總值 115,136,550
流動資產

存貨

102,135

應收賬款、預付款及其他應收款項

1,765,313

抵押定期存款

30,000,000

現金及銀行存款

11,396,634
流動資產總值 43,264,082
資產總值 158,400,632
權益及負債
資本及儲備

資本

112,000,000

累積損益

(260,210,320)
權益總值 (148,210,320)
負債
非流動負債

遞延收入

1,065,540
非流動負債總值 1,065,540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預收款及其他應付款項

51,109,862

遞延收入

106,554

銀行借款

82,928,204

其他借款

171,400,792
流動負債總值 305,545,412
負債總值 306,610,952
權益及負債總值 158,400,632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澳電二零一六年業績報告及財政結算

活動摘要

2016年澳門的用電量續創新高,總用電量為5,255吉瓦時,同比增長5.8%;用電高峰增長5.6%至932兆瓦。澳電一直致力為澳門提供國際級供電服務,支持本地經濟持續發展。在2016年內澳電營運表現良好,所有關鍵績效指標均優於專營合同內訂定的目標,純利為澳門幣7.46億元。

2016年燃油價格持續低企,令發電成本低於從內地輸入電力,本地發電增至787吉瓦時,較2015年增長4.5%,佔澳門總用電量15%。另一方面,從國內輸入澳門的電量同比2015年亦增長6.2%,達4,306吉瓦時,從澳門焚化爐購買的電量為161吉瓦時,分別佔總用電量81.9%及3.1%。

澳電持續投資於關鍵的基礎設施及重要的資產,以支持澳門特區的發展步伐及滿足不斷增長的電力需求。每年的投資額均大幅高於收益,在2016年資本支出再創歷史新高,投資額為澳門幣13.17億元,較年收益高出77%。輸配電網建設及保養對供電穩定性至為重要,澳電投資於電網的升級和擴展逾澳門幣6.6億元,令供電可靠度穩居於世界先進水平,基於澳電責任的平均服務可用指數 ASAI)達99.9998%。

客戶總數比2015年輕微上升1.6%至253,229,在澳門特區政府的支持下,澳電自2008年一直提供電力收費調整系數折扣予A組客戶以穩定電費價格,涵蓋超過99%的客戶,2016年折扣達3%至12%。

為優化網上服務體驗,澳電針對現今用戶的瀏覽習慣,將企業網站與「網上服務中心」整合為一體化的服務平台,連同「網上服務App」以全新設計推出,為客戶提供更方便快捷的瀏覽及一站式服務體驗。此外,澳電亦透過更多不同的渠道加深市民對澳電工作的了解,在2016年我們使用電費單信封、Facebook、及攝制一系列的宣傳片於公交及超市向市民介紹澳電為澳門維持穩定可靠供電所作努力,以及推廣最新的節能及用電安全資訊等。

隨著服務超過一個世紀的澳門發電廠於2017年正式退役,成為澳門的集體回憶,澳電將繼續創新,不斷求進,與澳門市民共創更繁榮的未來。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33,573,680
流動資產
應收賬款 $1,175,400
預收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856,123
現金及銀行存款 $23,108,445
流動資產總值 $25,139,968
資產總值 $58,713,648
權益及負債
股東權益
註冊資本 $40,000,000
重估儲備 $38,047,022
累積損益 ($20,182,472)
$57,864,550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323,675
應付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405,691
所得稅備用金 $119,732
流動負債總值 $849,098
權益及負債總值 $58,713,648

二零一六年度

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澳門屠場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收入方面錄得澳門幣貳仟零玖拾陸萬伍仟肆佰零肆元叁角捌分(MOP20,965,404.38)。在支出方面,錄得澳門幣貳仟壹佰叁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玖角貳分(MOP21,311,114.92)。全年總結稅後虧損為澳門幣叁拾玖萬貳仟捌佰零肆元伍角肆分(MOP 392,804.54)。

而未來的日子裡,董事會將會竭盡所能,繼續努力監察屠宰場公司的情況,並盡量在開源和節流方面著手,務求帶領屠宰場公司跳出結構性虧損的情況,讓屠場公司在逆勢中穩存。

董事會代表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二零一六年度

監事會意見書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己向本監事會提交了公司二零一五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鄧添核數師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監事會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監事會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監事會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六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監事會:

主席:吳秀虹 副主席:鍾 斌 委員:何美華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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