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闖澳門單車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18。

闖澳門單車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闖澳門單車團;英文名稱:《Rush Macau Bike Group》、英文簡稱《R.M.B.G.》。

第二條

社團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不設期限。

(二)致力推動關於單車騎行的一切活動、安全、裝備、路線等知識,以安全為核心基礎進行單車騎行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蘇沙醫生街逸麗花園第六座七樓BB,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它地址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戶外裝備及安全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18。

澳門戶外裝備及安全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戶外裝備及安全推廣協會”、英文名稱:“Macau Outdoor Gear and Safe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社團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戶外相關之裝備的認知、分類、應用及安全等知識,透過相關的知識傳遞提升協會會員對戶外裝備的認識,提高戶外活動的安全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巷發利工業大廈7樓B室,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它地址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由會員繳納會費及舉辦活動之收入;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之捐款,以及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體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18號。

澳門體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體能協會”。

第二條——本會住所:澳門菜園涌北街202號威苑花園C座8樓AI。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澳門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社會道德風尚和體育職業道德,熱愛國家、關心社會、服務群體健康、造福民眾,積極參與體育公益活動,切實做到以“三利”(利國、利民、利己)“三合”(合法、合情、合理)為主的原則拓展會務工作,聯繫國內外體能訓練專家、體能研究學者及體能愛好者,共同探討研究澳門體能訓練理論體系與實踐操作方法和手段,以中國哲學、傳統文化及現代科學為論據,發揚本會學說,傳播科學的體能訓練理念與方法。維護大眾權利及國內外屬會及會員的利益,舉辦各種全國性、國際性的慈善公益、體能保健、體能論壇、體育展覽、體能培訓及體育文化交流等活動,為促進澳門體能訓練學科的發展、完善,制定體能評測標準,打造澳門大健康的百姓共用平臺,創造和諧社會而盡心盡力努力奮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決議僅受強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召集和主持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秘書長三至五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人三至五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的職責是: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的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准;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資料和獲得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中國(澳門)體育的發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一年以上不繳納會費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或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並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通過,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如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要報身份證明局備案。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要定期召開,商討理事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撥款;

(三)在核准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體能協會。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中國(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品牌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0/2018號。

澳門品牌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澳門品牌管理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Gereciamento de Marca de Macau”,英文為“Macau Brand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澳門品牌管理協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如下:

一. 向本澳企業及中小型公司介紹品牌推廣的重要性;

二. 支持本澳老字號商店進行品牌活化;

三. 鼓勵專業數據分析,向各企業提供經營改善意見及計劃。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魯子高街8號力富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年滿18歲本澳居民,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協助籌集會務經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競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議程之議決方式為絕對多數票。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娛樂展覽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1/2018號。

澳門娛樂展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娛樂展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ntretimento Exibi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ntertainment Exhibi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本地娛樂展覽業發展,加強本地與兩岸三地業界交流,引進海外經驗,為業界培養人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蓮花海濱大馬路百老匯展覽廳二樓E2002。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及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幸運博彩員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幸運博彩員工協會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e Azar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幸運博彩員工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e Azar de Macau”。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規範。

第二條——會址:澳門黑沙環馬場東大馬路337號灣景園地下K室。

第三條——宗旨:團結本行業員工,共同提高服務水平和多作經驗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以個人身份參加。

(二)凡現職於本澳娛樂博彩業之人士,皆可依章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三)倘會員欲退出本會,必須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退出本會;

(七)凡新入會不足十二個月之會員,不能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執行理監事會之議決;

(二)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參與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及利益活動時,經理事會決議而作出處分,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章

各機關組成與任期

第八條——本會各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上述各機關成員之任期,每三年為一任,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緊急情況下應理事會要求或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的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若會長因事缺席時,則由副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五)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出席會員人數,超逾百分之五十或以上,會議可正式開始。

(六)若會員大會召集時間已屆滿(第一次),但出席會員人數不足百分之五十,則會議需延遲半小時再作召集(第二次),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內之決議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除外。

(七)召集之方式——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理理事會的工作與財務報告,以及省覽監事會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下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月第一個星期一,為召開例會之日期。

第十二條——理事會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工作;

(三)制定會務工作策劃及預算;

(四)理事會領導與執行日常會務上,行政管理及財務預算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財務賬目結算;

(五)審理會員入會與取消資格,處理違章之會員,在法庭內外為本會代表人。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其架構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每兩月開平常會議一次。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財務狀況;

(二)監督上年度會務工作上的進展與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書,以便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報告。

第五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五條——因本會屬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納之會費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腦科學與全腦教育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腦科學與全腦教育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腦科學與全腦教育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Ciências Cerebrais e Estudo de Educação Cerebral Completa Associ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Brain Science and Whole Brain Education Study Association of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推廣普及全腦教育、規範全腦教育標準、引領全腦教育發展;

(二)團結和組織全澳致力於從事全腦教育改革和全腦教育發展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社會人士;

(三)舉辦交流活動,提供平台予教育工作者及社會人士作聯繫,藉此提升本地腦科學與全腦教育的水平,並提供資訊和技術支援;

(四)與外地及國際腦科學與全腦教育相關組織聯繫及溝通,並進行交流;

(五)發揮澳門的地域優勢整合國際優秀資源為腦科學及全腦教育在澳門的發展甚至是中國的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馬街189號恆基花園第三座地鋪AE,並在有需要時可經過會員大會決議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同意接受本會章程的人,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一般會員,具體會員制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會員制度規章規範之。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福利的權利,有關會員制度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的會員規章所訂定。

(二)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會費由理事會以決議形式決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至九名單數成員組成,可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並具有效力。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或應理事會要求經理事會作出召集,並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長得單獨或共同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實踐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實踐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實踐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實踐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Universidade Shih Chien Associação Antigos Alun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hih Chien Universit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宗旨為增進台灣實踐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台灣實踐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5樓A;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四條

會員

凡曾就讀台灣實踐大學之澳門居住或澳門居民,經書面申請及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一、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享有向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出各項符合本會宗旨的建議,並對本會的事務作出合理批評之權利。

三、可參與及制定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享有本會向會員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維護本會宗旨。

二、繳納本會規定之會費及年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第七條

會籍之開除

一、凡破壞本會聲譽或規章之會員,經勸導後仍不改善,理事會可通過將其警告或開除會籍。

二、當會員退會時,必須用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會費及所欠本會會內費用。

第二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財務長、活動長、公關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財務長一名、活動長一名、公關長一名,任期為兩年,皆可連任兩屆。其中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會長及副會長不得兼任理、監事會成員,以上皆由會員大會選出。

三、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方式會以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內容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當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職位有空缺時,該等空缺在會員大會會議中補選之。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五名,任期兩年,可連任。

二、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三、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有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任期兩年,可連任。

二、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核財務狀況及年度賬目。

三、監督理事會工作,有需要時,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賬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召集通知書須於會前八天發出。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財政來源於會費,活動收費,捐贈和其他資助。

二、永久會費:個人會員一次繳費。

三、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的財務長和理事長或會長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四、一切公款只可用於與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五、未得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向外籌募經費。

第十四條

內部規章

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另定理監事會及會員規章。

第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結束

一、本會之解散或結束,需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並由會長於大會上宣佈後生效。

二、本會在解散或結束後所有資產會捐給其他慈善機構。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Desenvolvimento Desportivo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De­velop­ment General Association ”。

二、 總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7號A地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以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聯繫澳門各體育社團等機構、加強體育界之團結、促進體育運動之發展、提高各項運動技術水平、加強對外交流、增進本澳與各地體育界之友誼、匯集意見及為促進澳門體育事業之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接納加入之體育社團及機構;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社團及機構;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體育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活動;

(三)向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和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已加入的組織及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體育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合作;

(三)尊重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

(五)派代表出席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活動;

(二)向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和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已加入的組織及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體育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合作;

(三)尊重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 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體育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和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及章程和規章;

(二)當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體育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和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及章程和規章;

(二)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行政機構

第七條

行政機構

一、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理事會設有總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公關部等輔助部門。

三、第一款所述之機關及部門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二)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三)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正式會員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成員;

(三)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為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之組織機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名至五名副主席及一名至三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賦予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要件;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享有所有權利之簡單多數屬會(50%+1)提出要求。

二、當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冊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請參閱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召集之方式」)。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否則該通知書無效。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過半數正式會員的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上款所指之過半數正式會員之代表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正式會員代表出席不論多寡下運作及進行決議,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每個正式會員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投票具決定性。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正式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對未被列入會議議程之事項所作出之決議視為無效。

十一、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投票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及其所加入的國際組織及章程和規章;

(三)討論及表決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表決法律要求之紀律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表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行政機構,其由一名主席,三名至七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和三名至七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並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審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體育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體育活動;

(三)確保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與公共部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四)在法庭內代表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

(五)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六)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八)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九)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一)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三)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管理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五)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六)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社團及機構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十七)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十八)以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公共、其他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十九)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將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二)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三)建議會員大會聘請或授予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

(二十四)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五)委任總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公關部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二十六)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二十七)根據總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公關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八)對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二十九)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及其所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體育會及機構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十二)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或輔助部門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及其所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九)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四章

紀律制度

第二十條

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本章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屬會機關之成員;

(三)擔任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二、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因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章程,規章及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

三、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四、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遂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適用於紀律程序。

第二十一條

紀律懲戒權限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有權限就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或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屬會機關之成員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二、理事會主席有權限就下列實體所實施之行為提起紀律程序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二)擔任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及理事會主席可委任紀律部門之成員作為紀律程序之預審員。

第二十二條

紀律程序

一、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在提出控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嫌疑人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遂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刑法所規定之期間適用於紀律程序。

六、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如就違法行為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全痕跡。

第二十三條

嫌疑人之答辯

一、投訴之副本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通過本人之方式遞交予嫌疑人,如不可能通知本人,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嫌疑人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嫌疑人提出書面答辯的期間為十五日,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嫌疑人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四條

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嫌疑人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嫌疑人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報告需送交委任預審員之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

三、有紀律懲戒權限之實體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嫌疑人。

第二十五條

紀律處分

一、對違紀行為所科處之處分有:

(一)書面申誡;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停活動至一年;

(四)暫停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開除。

二、如未在接獲上條第四款所指之最後決定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罰款則自動轉為暫停活動至一年之處分。

三、紀律處分必須記錄在由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設立之違紀者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六條

上訴

一、 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得向上訴委員會提起必要不真正訴願。

二、行政上訴須自嫌疑人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三、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四、 若第一款所指之訴願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七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五章

收入及開支

第二十八條

收入

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主辦各類體育活動之收入;

(三)特區政府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四)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五)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二十九條

開支

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體育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體育活動,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條

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解散

一、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卸任之會員大會須議決澳門體育發展聯合總會財產之歸屬。

第三十一條

生效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街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第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世界街舞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世界街舞協會”,中文簡稱:“澳世街會”,英文名稱:“Macao World Street Danc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WSD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8號雅典大廈一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主要聯繫中國與世界街舞人士間的交流;發展街舞文化交流平台,透過舉辦不同類型的街舞活動促進世界性街舞發展。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資格:

(一)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及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三)創會會員:為簽署本會設立文件之自然人;

(四)普通會員:為在本會設立之後根據法律及本章程規定加入本會之人士。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福利之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繳納入會會費。

第八條——會員欠交會費壹年或以上,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容規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人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

(四)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副會長若干人,負責協助會長執行本會工作;在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內架構成員任期三年,每三年為一屆,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財政收入及其他

第十八條——會費,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會費作本會日常開支運作使用。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洲綜合格鬥總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洲綜合格鬥總會(澳門)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

中文名稱:亞洲綜合格鬥總會(澳門);

英文名稱:Asian Mixed Martial Arts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簡稱:AMMA。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45號泉泰樓5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a)推廣綜合格鬥運動,團結亞洲同好將綜合格鬥運動發揚到世界各地區,以達到提高水準與促進社會發展為目的;

b)將綜合格鬥運動深入到大眾普及中,並研究發展綜合格鬥運動寶貴文化和拳藝精華;

c)結合各地文化,通過現代教學及練習,讓人們既能擁有寶貴的健康身體,也更能充實豐富的精神生活和高尚的人生哲理;

d)冀能協助提高各地區綜合格鬥運動技術和文化水準,積極推廣綜合格鬥運動;

e)積極推廣休閒體育發展和文化水準,增進市民身心健康,發揚與推廣體育運動,促進和培養青少年對運動的興趣及熱誠;

f)代表屬會的利益;

g)本會在本地區內是唯一,認可的綜合格鬥運動和文化團體,可選拔運動員代表本地區或出外參加綜合格鬥和文化交流團體;

h)維持及促進其會員之間以及其他國家分會會員之間的友誼;

i)促進其會員之間以及其他國家分會的專業知識的交流;

j)促進綜合格鬥的宗旨範圍內的任何其他創舉或活動;

k)以舉辦國際競賽活動和學術研究會促進澳門旅遊業發展,以配合澳門國際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和一帶一路的方針。促進澳門體育、文化、旅遊事業的發展;

l)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可接受相關的體育團體、文化團體、俱樂部、青少年團體和個人,皆可向理事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當申請入會之人士被接納成為會員後,須即時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a)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b)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本會任何設施。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議案。

b)依期繳交會費。

c)履行本會宗旨、提高和維護本會名譽及積極推動會務,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八條——會員之退出及除名:a) 會員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會費不予發還。

b)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即時除名。

c)凡有損本會之名譽及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

第九條——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榮譽會員:

1)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榮譽會長。

2)因對本會事務提供卓越服務及支持,其活動及行為堪為榜樣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榮譽副會長或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 機關

第十條——本會設有以下幾個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仲裁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技術委員會,上述機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二名副秘書長,會員大會主席團組成人數不限,但總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任期三年。

第十二條——歸於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改章程及會徽,但必須有四分三出席會員贊同票通過方可;

b)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三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理事會為行政機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理事會設下列職位,理事會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二名、財務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組成人數不限,但總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責:

a)負責領導本會之活動,平日的會務管理;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不限,但總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監察年度賬目及財政收支;

c)監察會員有否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裁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組成人數不限,但總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十九條——裁判委員會之職權:監察及提高裁判員的執法水準,制定綜合格鬥運動各項規則及修定比賽規條。

第二十條——技術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組成人數不限,但總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二十一條——技術委員會之職權:發展及提高教練及運動員之技術水準。

第二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由會員大會上推選產生,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組成人數不限,但總成員人數永遠是單數。

第二十三條——仲裁委員會之職權: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予理事會審核判決。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聯絡各會員參加,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需由會員過半數表決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以上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二十六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徽: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英花成開藝術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英花成開藝術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英花成開藝術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英花成開”,本會的存立並無限期。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新口岸長崎街50號新安花園第3座9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定制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會一名,副理事會一名,理事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有最後裁決權。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需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會議。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博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文博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文博青年協會”。英文名稱:“Macao Youth Association of Cultural Museums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useus de Cultura de Juventude de Macau”。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俊秀里30號南屏大廈4D,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的青年文化團體。

第五條——本會以推動澳門青年認識中華文化、學習文物知識,關注國際博物館事業的發展。並團結他們發掘澳門歷史文化,關心本地文物保育和文博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者,在履行申請手續後,經理事會審批,均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會議;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經書面通知,可以申請退會,但所繳款項將不予發還。

第八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協助本會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合理之款項;凡會員不遵守會章,甚至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九條——本會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制定補充規則、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以及審批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主持並由理事長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議決事項時須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通過,但修改章程的議案必須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而解散本會的議案則需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

五、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倘若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職責為執行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職責是對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度。

二、監事會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並經會長同意後邀請出任,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四條——名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可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公營或私營機構和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第十六條——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莞婦女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東莞婦女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東莞婦女會”,英文名稱為“Dongguan Wome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傳統,支持和配合澳門特區對婦女的政策,團結莞澳各社團婦女及鄉親,發揚互助互愛,擴大婦女鄉親交流平台,維護婦女兒童之合法權益,共謀婦女兒童之福利和慈善公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前後街49號雅和大廈1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旅居澳門的籍貫為東莞婦女鄉親,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會員可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活動,履行會員的權責。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有提議及表決權。

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履行本會議決案,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三、繳納會費。

四、義務擔任本會所推行之職務。

第七條——會員如作下列行為,經監事會審查屬實,得由理事會執行除名。

一、違反法律。

二、違反會章及不服從決議。

三、損害本會名譽與利益。

第八條——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除名,其所繳交之基金及一切費用,概撥充本會辦理福利事務,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岀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岀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岀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岀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凡熱心公益,德望昭著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港、澳、臺、海外及內地東莞同鄉,得贈予本會名譽會長、永遠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銜;非同鄉而在港、澳、臺、海外及內地之工商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對本會舉辦之福利或公益熱心支持及贊助者,得由理事會推介聘任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藉此加強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本會是一非牟利機構,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

第十六條——本會公款,除正常支銷外,如有特別支付,必須獲理、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得動用。

第十七條——本會收支賬目,應按月結算,每年決算,均列交監事會審核後,交回理事會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訂定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關愛川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關愛川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關愛川慈善會”,中文簡稱為“關愛川”,英文名稱為“Kuan Oi Chun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KOC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讓愛像涓涓小河在社區中川流不息地走動,海納百川,絕不因善小而不為,行動兌現承諾,走訪弱勢家庭、探望社區、老人中心、兒童中心、感化院及舉辦校園講座等社會公益活動,提供相關人士切實需要及扶助。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巴黎街159號星海豪庭紫星閣地下AN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任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5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os Juventudes Europeus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歐洲青年文化交流協會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歐洲青年文化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os Juventudes Europeus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ICJE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文德大廈17樓B座。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團結在歐洲工作、進修及留學之人士,提供設身協助,致力提升有關人士各方面的能力,擴闊視野;善用歐洲作為各青年平台,宣揚及提升澳門的形象,加深各方對澳門認識,促進澳門與歐洲以及國際之間的交流;支持配合國家和澳門發展;加強與澳門以致國家、國際的學術交流。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四條

入會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曾在/正在歐洲工作、交流、進修、就讀之澳門居民,如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2. 凡對澳門文化有興趣,有意加深對澳認識,促進與澳交流之各國人士,均可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4.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付費用。

5.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違反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審議和通過本會章程修訂議案、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及會員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1次週年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3.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設理事長1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帳目;就理事會的工作發表意見。設監事長一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收入

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七條

修改,解散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Abril de 2018.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葡國天主教大學中國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em Macau, China

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Portugal in Macau, 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celebrado no dia 21 de Abril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a fls. 1,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8, foi constituída entre Peter Damian Francis Stilwell, Álvaro Manuel Mendes Barbosa, Francisco José Bernardino da Silva Leandro, António José Dias Azedo, José Maria Dias Azedo, Paulo Jorge Carrasqueiro de Araújo e Sá, Luís Gonçalo Moura Cavaleiro de Ferreira, Maria Vanda Fonseca Pinto de Sousa, Bruno Miguel dos Santos Nunes, Inês Nolasco Lamas Costa Antunes, Diogo Lança Grais Pereira Baptista e Rui Luís Cabral Sousa,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em Macau, China

Capítulo I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natureza)

1.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em Macau, China», em Chinês “葡國天主教大學中國澳門校友會” e em Inglês «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Portugal in Macau, China».

2. A Associação é uma pessoa colectiva de direito privado sem fins lucrativos, dotada de personalidade jurídica,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pel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rtigo segundo

(Sede e duração)

1. 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em Macau, China, adia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Universidade de São José, Estrada Marginal da Ilha Verde, n.os 14-17, a qual pode ser transferida livremente pela Direcção, dentr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2.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a partir da data da constituição.

Artigo terceiro

(Objectivos)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s:

a) Divulgar e promover o bom nome e a reputação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b) Manter e fomentar os laços de solidariedade e camaradagem académica que unem todos 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c) Promover o intercâmbio e a cooperação entre 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e as universidades, organizações congéneres e entidad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de outros países, regiões e territórios;

d) Promover a formação de recursos humanos qualificados no âmbito da cooperação cultural, económica e comercial entre 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e outros países, regiões e territórios;

e) Desenvolver projectos de natureza académica e científica entre a Ásia e a Europa;

f) Prosseguir actividades culturais e artísticas sobre a história e o patrimóni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de outros países, regiões e territórios.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Artigo quarto

(Associados)

1. 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a por associados fundadores, efectivos e honorários.

2. São associados fundadores aqueles que tenham participado no acto constitutivo da Associação e todos aqueles que se inscrevam até à data da realização da primeir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ndo por esta ser admitidos.

3. Podem ser associados efectivos da Associação todos os resident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tenham obtido um título académico conferido pel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4. A Direcção pode convidar com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colectiva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ou que prestem serviços relevantes à Associação, mesmo que não tenham residência ou sed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em tenham obtido qualquer título académico conferido pel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Artigo quinto

(Direitos)

1. Constituem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c)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d) Usufruir d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2. Aos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ão conferidos os seguintes direitos:

a) Participar na Assembleia Geral sem o direito ao voto;

b)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c) Usufruir dos benefícios especificamente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Artigo sexto

(Deveres)

Constituem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os seus órgãos sociais;

b) Contribuir, com todos os meios de que disponham,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objectivos, desenvolviment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c) Pagar as jóias e quotas;

d) Desempenhar com zelo e lealdade os cargos para que sejam eleito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ecçã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sétimo

(Órgãos sociais)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oitavo

(Eleição e mandato d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são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tendo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uma duração de dois anos, sem prejuízo da possibilidade da sua renovação.

Secção 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nono

(Constitui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máximo da Associação e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Mesa da Assembleia)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dirigida por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ou mais Vice-Presidentes e Secretários, eleita de entre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2. O Magnífico Reitor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é o Presidente Honor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s da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para além de outras atribuídas pela lei:

a)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b) Eleger e destituir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c) Definir as directivas de actuação da Associação;

d) Apreciar e aprovar o balanço,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e 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Deliberar sobre todos os actos não compreendidos nas atribu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da Direcção ou d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mpetência d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1. A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compete:

a) Dar posse aos titulares dos demai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Convocar a Assembleia Geral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indicando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c) Dirigir a Assembleia Geral;

d) Rubricar o livro de actas da Assembleia Geral, assinando os respectivos termos de abertura e de encerramento;

e) Praticar todos e quaisquer actos que sejam da sua competência estatutária ou legal.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Funcionamento)

1.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2.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convocadas nos termos da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3. As presenças dos associados à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devem constar de listas de onde conste o nome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ou representados, bem como dos representantes destes.

4. As listas de presenças, anteriormente referidas, devem ser assinadas pel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pelos representantes dos associados no início das reuniões.

5. A Assembleia Geral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Passados trinta minutos sobre a hora indicada na primeira convocatória e caso não esteja presente o número exigido de associados, a Assembleia Geral poderá reunir e deliberar,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úmero seguinte quanto à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6. A deliberação sobr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é tomada com a maioria de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 deliberação sobre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tomada com a maioria de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7.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é convocada pela Mesa para apreciação e aprovação anual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no final de cada mandato e antes do início do período eleitoral, para marcação da data das novas eleições.

8. A Mesa pode também convocar reuniões extraordinárias da Assembleia Geral por sua própria iniciativa,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anterior ou a requerimento:

a) Da Direcção;

b) Do Conselho Fiscal; ou

c) De, pelo menos, dez associados.

9. Quando a realização d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seja requerida nos termos do número anterior, a Mesa fica obrigada a convocar a mesma, no prazo máximo de 30 dias a contar da data da entrega do requerimento.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quarto

(Constituição)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e representada por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ou mais Vice-Presidentes, um Tesoureiro, um Secretário e um Vogal.

Artigo décimo quinto

(Competências)

1. Compete à Direcção, sem prejuízo d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b) Dirigir, administrar e mante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c) Admitir associados, sem prejuízo do disposto no n.º 2 do artigo 4.º;

d) Fixar os valores da jóia e da quota dos associados;

e) Aceitar quaisquer doações, heranças ou legados feitos à Associação;

f) Administrar e dispor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brir, encerrar e movimentar, a débito e a crédito, contas bancárias;

g) Apresent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h)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i) Instituir e manter, se os fundos sociais o permitirem, prémios e bolsas de estudo para estudantes que frequentem uma qualquer das Faculdades da Universidade Católica Portuguesa e que, pelas suas qualidades académicas os mereçam e deles necessitem, em conformidade com os regulamentos que vieram a ser estabelecidos;

j) Constituir mandatários, os quais obrigarão a Associação de acordo com os respectivos mandatos;

k) Promover a celebração de protocolos, convénios, convenções ou acordos com outras instituições ou organismos.

2.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ou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endo um deles o Presidente ou o Vice-Presidente, assim como pela assinatura de um mandatário com poderes necessários para o acto, nos termos da alínea j) do número anterior.

Artigo décimo sexto

(Competências d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1. Compete a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ou fora dele;

b) Coordenar a actividade da Direcção, convocar e dirigir as respectivas reuniões;

c) Salvo o disposto na alínea d) do n.º 1 do artigo 12.º, rubricar os livros da Associação;

d) Desempenhar as demais competências que lhe sejam cometidas pelos Estatutos ou outros regulamentos da Associação.

2. O Presidente pode delegar em qualquer membro da Direcção poderes da sua competência.

Artigo décimo sétimo

(Funcionamento)

A Direcção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duas vezes por ano, ou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a convoque, sendo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por maioria de votos, tendo o Presidente voto de qualidade.

Secção IV

Conselho Fiscal

Artigo décimo oitavo

(Composição)

O Conselho Fiscal é designado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Artigo décimo nono

(Competências)

O Conselho Fiscal reunirá sempre que o seu Presidente o convoque por iniciativa própria ou a pedido da Direcção, tendo por competências:

a) Verificar se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devida e integralmente cumpridas;

b) Verificar e conferi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nomeadamente certificando a gestão financeira da mesma;

c) Emiti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ou sobre qualquer outro assunto submetido à sua apreciação;

d) Requerer a convoc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CAPÍTULO IV

Secção V

Cargos honorários

Artigo vigésimo

(Presidentes honorários e Conselheiros honorários)

1. Nos termos do n.º 4 do artigo 4.º, a Direcção pode convidar para associados honorários personalidades de reputado prestígio e mérito, nomeadamente atribuindo-lhes cargos de Presidentes Honorários e Conselheiros Honorários da Associação, sem conteúdo funcional.

2. A Direcção pode decidir por unanimidade sobre as competências dos titulares dos referidos cargos, desde que compatíveis com estes Estatutos e sempre sujeitos às limitações da alínea a), do n.º 2 do artigo 5.º

3. Excepto se aprovado em Assembleia Geral, devidamente convocada para o efeito, os cargos honorários, quando criados e aceites pelos respectivos titulares, deverão ser exercidos de forma não remunerada.

Capítulo IV

Gestão financeira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Património social)

1.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jóias de inscrição e as quotas pagas pelos associados;

b) Os rendimentos das publicações editadas pela Associação;

c) O produto de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d) Os subsídios, doações, heranças e legados de qualquer origem e natureza;

e) Os rendimentos dos bens da Associação.

2.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devem ser exclusivamente aplicadas n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não podendo reverter, directa ou indirectamente, sob a forma de dividendos, prémios ou qualquer outro título, para os associados.

Capítulo V

Imagem institucional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Logotipo)

O logotipo, a aprovar pela Assembleia Geral, representa a assinatura visual institucional da Associação e será constituído por elementos gráficos não figurativos, combinados com uma designação bilingue nas línguas Portuguesa e Chinesa, constituída por blocos de caracter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Abril de 2018. — O Notário, Jorge Neto Valente.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意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創意青年協會章程

澳門創意青年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青年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以青年為服務對象的非牟利團體,希望能透過讓年輕人參加不同類型的活動及課程,並讓他們參與如音樂、繪畫、設計、電影、電台、舞蹈及動畫等創作,培訓出具本澳創意的年輕創作人。

本會希望其後可以找到一個合適的會址,為青年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他們自我創作、多元發展的空間。並希望可以與澳門政府以及各地不同的私營機構接洽,設立一系列的培訓以及實習的機會。以協助澳門的年青人發揮創意,尋找出路。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帶水圍11-B號永豐花園地下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創意文化有興趣之澳門居民,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長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課程之權利。

(二)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相關入會申請書,附交正面近照1張、澳門身份證影印本1張,經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若會員違反會章和決議,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會員資格。若會員拖欠會費將喪失會員權利,拖欠會費累計超過一年,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第六條

會費

入會費為MOP$50元,每年繳交1次,或凡一次性繳付MOP$500元會費者則為永久會員。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財務、委員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財務各一名以及委員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各界人士的捐獻及贊助;

3.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長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綠野之友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3條:本會會址:澳門聖祿杞街31號一樓。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設施管理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設施管理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章程全部內容,其修改內容如下:

澳門設施管理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設施管理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Instalaçõe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GIM,英文名稱為“Macao Faci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MA。

第二條

會徽

一、本會會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受法律保障;

二、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存續限期

本會沒設定存續限期。

第四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九樓,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五條

性質和宗旨

本會性質為非牟利的學術社團,其宗旨為:

一、關注並研究澳門及國內外之設施管理;

二、是團結澳門及國內外從事設施管理學術者和工作者,共同推動澳門設施管理專業的發展;

三、對外進行學術交流,促進及提高會員的專業和學術水平。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經營或從事設施管理相關行業的工作者/法人組織,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1. 本會會員級別包括:

a. 榮譽會士級;

b. 資深會士級;

c. 專業會員級;

d. 普通會員級;

e. 學生會員級;

f. 團體會員級;

g. 企業會員級。

2. 資深會士和專業會員均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其他會員,不擁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除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企業會員外,會員可依級別在其姓名之後使用以下名銜:

a. 榮譽會士——Hon. F.MFMA或 Hon. Fellow MFMA;

b. 資深會士——F.MFMA或Fellow MFMA;

c. 專業會員——M.MFMA;

d. 普通會員——A.MFMA。

二、本會可邀請本澳及國內外知名設施管理學者和專業人士成為榮譽會士。

1. 榮譽會士加入本會須由二名資深會士或專業會員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理事會發出邀請信,並授予由會長簽署的榮譽會士證書;

2. 榮譽會士由每屆理事會負責邀請且並無需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提供的各項福利;

二、提前一個月通知,可自由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和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提高本會聲譽;

四、按本會規定繳交入會費及會費。

第九條

紀律

一、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向監事會建議處分方式,經監事會核准後,由理事會執行,可採取下列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

4. 開除會籍。

二、如會員的行為令本會有金錢或財物損失,本會保留一切法律追究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每屆任期為二年,除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外,其他成員均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審核、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 選出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 審核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通過理事會、監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4. 審核和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每年度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定本會的工作方針;

5. 檢討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6. 解散本會。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為本會代表,對內指導會務工作;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工作,當會長因故不能處理事務時,由副會長代行會長一職;

五、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平常全體會議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或應理、監事會聯署要求下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必須具有投票權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法定人數不足,順延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舉行。除有特別規定外,所有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倘贊同與反對票數相等,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七、修改章程或罷免機關成員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有投票權的會員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員,可以委託書委託他人,委託書須於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前送交本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及司庫各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若理事會成員出缺,由理事會決議填補;

三、理事長管理本會之一切會務,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因故不能處理事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一職;

五、理事會需每三個月召開例會一次以討論會務;倘情況特殊,可由理事長或三名以上成員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六、理事會之權限:

1. 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審議及制定內部規章;

3. 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法律顧問和核數師等;

4. 審核會員加入及除名;

5.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6. 指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財務管理、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每年帳目結算及來年財政預算;

7. 建議修改章程,經理事會表決後,並報送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8. 銀行帳戶運作,簽署方式為理事長、監事長及司庫其中兩位成員聯署有效。

七、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可依召開時間順延一小時,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舉行。決議須獲有表決權之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倘贊同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內其他職務,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有權對本會會務和財務進行監督;

三、副監事協助監事長處理工作,當監事長因故不能處理事務時,由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一職;

四、監事會的職權: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審核和確認本會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監事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倘贊同與反對票數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五條

顧問團

本會得聘請卓越貢獻人士擔任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顧問、榮譽顧問、法律顧問和核數師等。由理事會提名,交會員大會通過,經理事會發出邀請信,並授予由會長簽署的聘書。

第四章

經費和會計

第十六條

經費

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的會費,亦接受經理事會決議接受之社會各方資助、贈予、捐獻及贊助等。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

一、本會收支必須經司庫記帳,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二、年度財務報告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解釋權及修改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蒙特梭利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商會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存檔於本公證處01/2018檔案組內,編號為02,該修改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3-A號寶發大廈地下B座,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魯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國際電子競技總會

Feder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esportos Electrónicos de Macau

Macau International Esports Feder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0 de Abril de 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8, sob o n.º 2, o acto da rectificação do número 4 do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4.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assim convocad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Abril de 2018.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hn Choi

Vishal Khandelwal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8

Geral Executivo e Directora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livia Ding

Sio Mei Ngan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副總經理

焦雲迪

陳偉成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持續經營業務

收入

24,177,470

其他經營收益

7,030,443

人事費用

(12,175,335)

折舊費和攤銷費

(4,444,557)

其他經營費用

(3,807,404)

營業利潤

10,780,617

財務費用

(35,367)

投資收益

2,962,796

其他收益及損失

(7,478,828)

稅前利潤

6,229,218

所得稅

(249,169)

本年度利潤

5,980,049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67,455,225

投資於附屬公司

12,813,197

投資於聯營公司

315,040

其他長期投資

1,807,500

貸出附屬公司款

2,363,266

84,754,228

流動資產

應收附屬公司款

14,427,381

應收聯營公司款

13,325,000

應收關聯公司款

642,086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1,952,517

定期存款

82,221,533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6,171,771

128,740,288

資產總額

213,494,516

權益和負債

權益

資本

120,000,000

公積

14,399,559

累積盈餘

78,139,150

權益總額

212,538,709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聯營公司款

10,315

應付帳款

408,484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287,839

所得稅備用金

249,169

負債總額

955,807

權益和負債總額

213,494,516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港口管理公司」)在二零一七年度繼續管理聯號和附屬公司,並經營澳門路環九澳貨櫃碼頭。

澳門九澳貨櫃碼頭仍然透過我司的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我司的聯營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匯通(港澳)船務有限公司」營運。

「港口管理公司」參資於附屬、聯號和參與權益之公司,當中包括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及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

與去年相比,由於附屬公司和聯營公司貨物處理業務顯著下降,因而影響公司收入,本年度公司營運結果雖然為正數,但盈利由2016年澳門幣18,880,858元已下降至2017年澳門幣5,980,049元。除上述情況外,亦有其他因素,尤其是本年度撇銷在建資產之成本,影響本公司於年內的整體表現。

董事會
董事長:蘇樹輝
副董事長:Avraham Malamud
副董事長:韋海揚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Manuel Basilio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摘要

按照法律及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董事會已將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呈本監事會作出意見。

鑒於董事會報告書全面而清楚地報告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度的業務,並提供了財務報表以作分析,該等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

本監事會認為,有關董事會提呈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主席:崔世平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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