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爵士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0/2018號。

澳門爵士樂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爵士樂團”;

葡文名稱為“Orquestra Jazz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Jazz Orchestra”。

第二條——本會會址:

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大廈26樓B。

第三條——宗旨:

承傳本澳爵士樂傳統、促進本地音樂文化發展及提升音樂水平,並達至向社會大眾推廣爵士樂文化的使命。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爵士樂感興趣,及由最少一位會員推薦,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惟創會會員除外。

第六條——會員之權益:

一、參與會員大會會議;

二、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協助本會發展並提高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立下列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組成、權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的組成: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及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出席會員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理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理事會之職權:

1、確保執行本會章程;

2、負責會內之行政及財政工作:

3、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4、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5、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會議的召開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監事會之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二、監事會之職權:

l、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3、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

二、政府的資助、社團及各界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教育暨藝術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1/2018號。

澳門國際教育暨藝術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國際教育暨藝術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Artístico e Educ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 Arts Cultural Exchange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宗旨是開展國際教育暨文化藝術交流事業,通過組織國際間的互訪考察、文化教育、藝術、學術、宗教文化的交流合作,為增進澳門與國際的教育文化藝術交流事業和促進實現共贏搭建重要平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602號寰宇天下第二座5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名譽會長的邀請由理事會提名,獲得會長、副會長的同意後發出。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工作。

四、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豐澤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豐澤同鄉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4。

澳門豐澤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豐澤同鄉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Feng Ze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Feng Ze Com­munal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鄉,團結在澳門的豐澤鄉親互助互愛為社會做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3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5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多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至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至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如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動商用車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電動商用車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2。

澳門電動商用車協會

章程

(一)名稱、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動商用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utomóveis Eléctricos Comerciais de Macau ”。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配合特區政府,提高在本澳經銷及合法駕駛電動車輛人士的環境保護意識,與世界各地同類組織聯絡,以便引進最新的廢氣減排及充電站分享知識,加強本澳的廢氣減排及環境保護工作。

3. 本會地址:澳門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A,B座。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經銷、合法駕駛電動車輛,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兩種:

(1)個人會員:凡在本澳經銷、合法駕駛電動車,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在政府正式註冊的社團或公司,經理事會通過,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個人會員除外);

(2)被選舉權;

(3)批評及建議;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及工作;

(5)遵守會章及決議;

(6)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本會各領導機構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人,理事若干人,由最少七人,最多十五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不同項目小組,各小組組長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四)會議

11.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應會長要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團體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2.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四分之三之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五)經費

14. 社會贊助和會費。

(六)附則

15.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可於會員大會中討論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至於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上海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海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6。

上海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上海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英文為“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Macau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UFEMAA”(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濠景花園30座17樓I,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

第二條——宗旨及性質

一、本會宗旨為加強澳門校友與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及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弘揚上海財經大學愛國榮校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貢獻力量。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會員資格

曾在上海財經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校友,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為:

一、出席相關會議;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參與本會活動和享受福利。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決議,按時繳付入會費;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權益的言行;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支持會務工作;

五、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內獲授予的工作,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條——本會組織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討論本會會務,選舉會長,副會長,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通過之。會議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特別會議可由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以特定及正當目的要求召開。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二屆。

三、理事長負責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會長可由副會長協助開展工作。並須依照本會的宗旨,決定工作方針路線、工作任務及工作計劃。對外代表本會推廣本會宗旨,加強對外的友誼與交流,對內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審閱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五、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助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六、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及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的財政狀況,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助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七、首屆會長、理、監事會成員由本會籌備小組決定。續後每屆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監事會,再由理、監事會選舉產生該屆的領導層。

八、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二屆。副理事長及理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得設秘書處及專責部門。

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最多連任二屆。副監事長及監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十、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監事會推薦,經諮詢理事會同意,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的言行,理事會得給予以下處分:

1. 口頭警告;

2. 書面譴責;

3. 暫停會籍;

4. 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內外事務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其授權人聯同理事長共同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副會長或副理事長簽署即可。

第九條——經費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熱心人士之樂意捐助,公共實體之贊助及來自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贊助和捐贈,但捐獻和贊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設立本會專門賬戶,以公開,透明的形式處理本會財務,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

第十條——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修改,由理、監事會聯合提出,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四、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附則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根據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滬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滬澳青年交流促進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9。

滬澳青年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滬澳青年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Macau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增強青年國家意識,凝聚滬澳菁英,促進滬澳交流合作。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4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以及關心和支持滬澳兩地青年交流的青年人,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可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

會員除名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名譽或利益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事會決議並獲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同意,由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及接納新會員;

2.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監察理事會之日常運作,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匯報;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一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

榮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經費

1. 本會之收入源於會費;

2. 本會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贊助。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娛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澳門國際娛樂文化協會,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3。

澳門國際娛樂文化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娛樂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ntretenimento e Cultura Internacion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CIM”,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Entertainment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註冊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服務及加強本澳娛樂文化產業之間的溝通並團結業界,推動本澳娛樂文化事業的發展,推動人際關係的了解聯繫。

(二)為推動本澳娛樂文化產業之發展培養相關的專業人才,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的娛樂文化產品的水平。

(三)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交流,讓澳門的文化能進一步推向國際。

(四)為本澳社會、市民帶來創新、多元化的娛樂生活模式,創作澳門的娛樂文化品牌活動,創造屬於澳門的娛樂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財神商業中心8樓H。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專業會員及非專業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從事相關行業之人士,填妥入會申請表格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專業會員。

(三)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對娛樂文化有興趣之人士,填妥入會申請表格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於娛樂文化範疇內給予本會提供專業研究及意見。

(五)退會權。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任何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三)凡欠繳會費達2年者,經理事會決定可中止其會員資格。

(四)屬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獲選為上述職務成員者,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監事會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及以本會名義發言,對內領導會務及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出缺,由其中一名常務副會長代為之。

(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賬目,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亦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成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六)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七)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及秘書若干名。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二)理事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擬定工作計劃及處理日常會務,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會成員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四)理事會需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七)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八)決定繳納會費及訂定會費金額。

(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理事會可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十)理事長的主要職責是領導理事會各項工作,對外可代表本會及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出缺,由其中一名副理事代為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之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及支出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和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個人、機構或實體的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三)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三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須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宣道柔道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宣道柔道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宣道柔道會”,英文名稱為“Sun Tou Judo Club”(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柔道體育發展和團結友誼,愛祖國、愛澳門、關心和回饋社會;推廣柔道文化、娛樂和體育運動。提高本澳居民對柔道運動的興趣,促進本澳與外地柔道體育運動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0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甚至作出任何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言行者,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山毅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8/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山毅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毅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San Ngai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青年團體,宗旨為:回歸根本、忍耐吃苦及珍惜所有。意在自然環境下,讓年青人發揮毅力、堅持及團隊精神,透過一系列具挑戰性的長距離或高海拔路程的遠足活動,讓澳門青少年及青年減低對物質的需要,以助開展視野目光、提升抗逆能力及自信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25號運順新邨商場地下DC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齡在18周歲或以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5號文件之《澳門華夏多元化與可持續發展協會》設立章程。

叁——本證明共12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Diversidade e Sustentabilidade Hua Xia de Macau»,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do maço n.º 1/2018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12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澳門華夏多元化與可持續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華夏多元化與可持續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Diversidade e Sustentabilidade Hua X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ua Xia Diversity and Sustainabil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港澳地區的政治、經濟、法律、科技和旅遊向多元化發展,保障社會、資源和環境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動經濟穏定、民生改善、社會和諧、區域合作和國際交往強化的良好態勢。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代商業中心16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可接納所有聲明接受及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為會員。但需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生效。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兹證明:

壹——附於本證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5號文件之《澳門華夏文化教育促進協會》設立章程。

叁——本證明共有12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Cultural Hua Xia de Macau»,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5 do maço n.º 1/2018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12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澳門華夏文化教育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華夏文化教育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e Educação Cultural Hua X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Hua Xia Cultural Educ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加強國際文化教育交流,為促進中國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與港澳地區的文化與教育交流貢獻力量,增進海內外華人的友誼與團結,提高中華民族在世界的地位和影響。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代商業中心16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可接納所有聲明接受及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為會員,但需經理事會通過接納後生效。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 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三)接納及開除會員;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名譽學術顧問、學術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員。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7號文件之《澳門湖州聯誼會》設立章程。

叁——本證明共10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Huzhou de Macau»,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 do maço n.º 1/2018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10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澳門湖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湖州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Huzhou de Macau”,英文為“Hu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17樓B座。

二、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以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精神,團結會員鄉親,服務澳門特別行政區,加強兩地在經濟、文化、教育、學術等之交流及合作,共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湖州市之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持有有效證件,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不分性別,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會員一人推薦,經向理事會申請並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投票;

2. 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3.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4. 推薦新會員入會;

5. 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定;

3. 準時繳交會費或其他費用;

4. 參與會務工作。

第七條

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1. 警告;

2. 中止會籍;

3. 開除會籍。

二、處分由理事會負責決定。

三、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八條

一般規定

一、本會的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當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則分別由副會長、副理事長或副監事長代任;當有資格代任相關職務的人員多於一名,則由理事會議決選出,直至原有任期屆滿為止。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會長和理事長均可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是根據本章程召集且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主席團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組成。

三、會員大會的職能包括:

1.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2. 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3. 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

4. 對本章程作出修改。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五、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第一次召集,如會員未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寡,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八、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之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推薦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獲聘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以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榮譽會員在會員大會內並無選舉權及投票權。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可在必要時增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並提交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機關,執行會員大會議決。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所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的職能:

1. 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2. 執行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3. 批准或拒絕會員之入會申請;

4. 向會員作出處分;

5. 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6.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聘請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

四、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五、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六、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之職能:

1. 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2. 審核帳目;

3.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4. 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當其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五、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二條

經費及收入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費、會員或其他機構贊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如有未善之處,一概由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兹證明:

壹——附於本證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8號文件之《澳門鎮江聯誼會》設立章程。

叁——本證明共有11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Zhenjiang de Macau»,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8 do maço n.º 1/2018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11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澳門鎮江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鎮江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Zhenji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Zhenjiang Friendship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努力促進澳門鎮江的友好聯誼,積極參與澳門鎮江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6樓D。本會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後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凡籍貫鎮江、曾在鎮江居住、學習、工作或贊成本會宗旨之熱心參與澳門鎮江聯誼工作的居澳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四)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訂定會費金額;

(四)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五)接納及開除會員;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賢達或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

(候補法律)

本會章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兹證明:

壹——附於本證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18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18卷第9號文件之《澳門企業發展總會》設立章程。

叁——本證明共有6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Ger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Empresa de Macau»,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 do maço n.º 1/2018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6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澳門企業發展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企業發展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Empr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nterprise Development Gene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10樓C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本會為非牟利社團。

三、本會宗旨為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構建企業發展平台;團結服務本澳企業,促進企業交流合作。攜手聯會發揮優勢,推動企業創新發展;內聯外拓創造商機,助力經濟適度多元。

第二章

會員

四、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且在本會活動領域內具一定影響者。

五、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六、會員須履行其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三章

組織架構

八、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十、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

十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十二、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十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十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如仍不足,亦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需有出席人數之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十五、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十六、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十七、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人數之一半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十八、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十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十、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但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二十一、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Julho de 2018.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o Hospital Kiang W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鏡湖醫院職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鏡湖醫院職工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 Pessoal do Hospital Kiang W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本會設於鏡湖馬路33~35號倉庫大樓二樓。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鏡湖醫院現任職工所組成的群眾性非牟利團體。以團結職工,增進職工友誼,關心職工生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同心協力辦好醫院各項事業為辦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和永久會員:

1. 凡任職於鏡湖醫院慈善會屬下,除鏡平小學以外之機構的本澳居民,已滿試用期的職工和非編制合同工,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本會會員在職期間按年繳交會費或退休前已連續繳交十年以上會費,並已辦妥退休手續或已屆退休年齡之離職會員,經本會確認後,將自動成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不必繳交會費,並享有會員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 可享受本會福利,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文體康樂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執行本會決議;

2. 繳納會費;

3. 推動會務的開展;

4.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七條——退會:

1. 會員有退會的權利。會員如不願意繼續負擔會員義務,可申請辦理退會手續。退會需交回會員證。

2. 會員如無適當理由而不繳納會費超過二年,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務機構:本會會務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務機構任期三年。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修改章程,制定會務綱要,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監事會成員,審查理、監事會工作之權力。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現任監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出任。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緊急事故,經理、監事會多數贊成,或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要求,即可召集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不少於二十三人組成,從中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包括秘書長、財務部長、總務部長、聯絡部長、康體部長、福利部長、頤康部長)等若干人。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不得連續超過三屆任期。

2.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進行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設立秘書、財務、總務、聯絡、康體、福利、頤康等部門,以便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從中推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不少於二人。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不得連續超過三屆任期。

2.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

第十二條——理、監事會成員產生辦法:

1. 本會理、監事會成員以全院職工功能組別及人數,由醫生、護士、助理員、技術職員(包括維修組技工)、行政職員、雜務工人、退休職工等組成。

2. 在會員大會舉行之前,各功能組別應提出相應之候選人名單,組成新一屆內閣,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和確定。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經費:本會的經費來自在職會員每年繳交會費;鏡湖醫院慈善會資助、社會熱心人士贊助;通過募捐籌措。

第十四條——通過、修改及解散: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過半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開心樂園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四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加思欄花園圓型碉堡。經會員大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國民教育澳門推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宗旨

「一帶一路國民教育澳門推廣協會」為一新創立的非牟利教育團體,係主要由本澳專業人士、學者、教師及學生共同創立,旨在推廣「一帶一路」之發展理念,推動本澳居民認識國家發展大局與國際趨勢,促進本澳居民發揚「愛國愛澳」之精神,樹立正確的國家觀與國際觀,以更加積極的態度和務實的行動投入澳門與國家的發展事業中。為此,本協會將主要致力於如下活動之開展:

1. 宣傳及推廣「一帶一路」戰略和澳門的機遇,促進本澳居民認識國家和國際的最新情勢,加深認識澳門在國家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化對本澳居民對國家及國民身份的認同感。

2. 宣傳及推廣憲法中關於國家對外政策和原則以及基本法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外事務的法律知識,促進本澳居民認識憲法與基本法,深化對國際關係和國家安全的理解,建立正確的國際觀。

3. 加強澳門與港台、海外僑胞的兄弟團體協作關係,促進一帶一路國民教育在兩岸四地和海外地區的宣傳和推廣。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第八條

理事會

1. 維持不變。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常務理事、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維持不變。

第九條

監事會

1. 維持不變。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維持不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刪除第十一條。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號。該修改章程和增加章程第九條的文本如下:

第四條

會員大會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可連任。

第五條

理事會

1. 維持不變;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第六條

監事會

1. 維持不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程選出,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

第九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4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e Shaanxi e Macau Uma Faixa, Uma Rot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8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8: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三日舉行之澳門陝西一帶一路商會會員大會中,通過決議,更改章程第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一條,更改後條款如下:

第一條——1. 本社團名稱「澳門陝西一帶一路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erciantes de Shaanxi e Macau Uma Faixa, Uma Rot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raders of Shaanxi and Macau One Belt, One Road」。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lho de 2018.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楊娟

庄哲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副總經理

資金財會部主管

林永年

湯影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8

O Técnico de Contas,

O Director-Geral,

Chan Fong Mei

José João Pãosinho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張治華

黃偉岸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行長

財務部總經理

吳曄

王見非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黃霞

程曉東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