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0/2018號。

澳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會”。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ssociation of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of Macao”。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皇朝區宋玉生廣場誠豐商業中心4樓O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出發點,學習、研究、宣傳、運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聚關心社會之人士,擁護澳門基本法,堅持“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共同前進。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年滿十八歲本澳居民之申請者,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講座及工作坊。

2.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七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中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成員;

3.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平常會議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理、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且總出席人數多於全體會員半數;若無法達到三分之二理、監事會成員及半數會員,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由不少於5位成員或以上組成(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財務長和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四條——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及秘書若干人。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監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自會員繳交之會費,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得接受社會各機構、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公布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通過並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山水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2/2018號。

澳門山水畫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澳門山水畫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天居第二座16樓F。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一.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宗旨立足澳門,面向全國,走向世界。繼承和發揚中國書畫藝術傳統,促進提高書畫藝術水準,開展書畫教育、創作、研究、寫生、推動書畫普及。維護書畫藝術家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組織團結澳門書畫家和書畫愛好者與各地各界的書畫聯繫和交流,開展各種活動和工作,發展和壯大書畫事業,為促進澳門於內地書畫藝術作出應有的貢獻。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藝術交流,藝術合作,藝術培訓,編輯出版,團結所有中國書畫藝術的先進力量,弘揚中國書畫文化,加強書畫領域的交流和合作,促進中國書畫藝術的繁榮和發展。發揚克永精神,傳承克永藝術。會費及年費,是社員為社團財產所提供的資產,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財政來源)

一.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 在書畫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和品德素質,贊成本會章程及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提出入會申請:(1)在書畫創作上有較高水準;(2)在書畫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3)從事書畫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申請入會者需提交入會作品(三件)四尺整紙書畫及填寫會員登記表,經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為促進書畫藝術的更好更快發展主動獻計獻策。會員每年繳納一幅四尺作品用於本會的發展。

會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本會將勸退或取消會籍資格。

第六條——(組織架構)

一. 本會之組織為: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之贊同方為有效。解散本會,須獲全體四分之三會員之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的責任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年度計劃:

(三)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長協助會長工作。理事會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但其成員人數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務開支。

二.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不可同時兼任、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員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書畫家。

第八條——(道德素質)

澳門山水畫會積極開展創作、研究和書畫人才的培訓教學工作,努力提高會員與社會書畫愛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質與藝術創作水準。

主動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為社會和百姓服務。畫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和維護本會形象及聲譽的責任。

第九條——(本會責任之承擔)

本會得採用會員大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及制度,其內容及制度在不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之原則。

第十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十一條——(其他)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西北海青年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3/2018號。

澳門廣西北海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北海青年聯誼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Juventude de Guangxi Beihai de Macau”;

英文名稱“Guangxi Beihai Youth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K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廣泛團結在澳的廣西北海社團、鄉親、青年友好人士等;

3. 促進澳門、廣西北海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廣西北海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十八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或理事會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人數不限之理事。

四.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五.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及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或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義守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4/2018號。

義守大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義守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義守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I-Shou em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ISM”;英文名稱為:“I-Shou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Macao)”,英文簡稱為“ISUA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增進義守大學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與義守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關心、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50A號順成大廈地下L鋪閣樓,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所有會員參加的會議,主席團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

三、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四、審議及通過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賬目以及財務報告。

五、會員大會可議決通過名譽會長,名譽會員,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等名譽職銜。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三人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任期二年。

二、理事長由理事會中互選一人出任,得連任一次,但得繼續被選為理事一次,而其他理事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設副理事長一名,由理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理事由落選理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理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理事。

五、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發展會務。

六、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七、理事會成員的職能:

(一)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及代表校友會機構,有決定性投票權;

(二)副理事長負責輔助理事長工作;

(三)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或報告,派發及公佈會議召集通知;

(四)理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財政,負責收取會員的會費,編制校友會收入及支出的會計帳目;

(五)理事若干名負責輔助理事長,副理事長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監事長由各監事互選一人出任。

三、設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中成員互選出任,在監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被指定或較年長的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四、候補監事由落選監事中票數最高兩位出任,在監事因故出缺時出任監事。

五、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理、監事不得同時兼任。

六、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稽核財政收支;

(二)檢舉違章之理、監事及會員;

(三)處理理事會交議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入會及除名

第七條

入會資格

一、曾在母校連續或分段修業、研究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均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二、曾在母校就讀,但未畢業之澳門居民,亦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但需由兩位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核准。

三、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三名正式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

四、上款所述的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不具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舉及罷免等各項權利。

第八條

中止會籍及除名

本會會員觸犯下列行為之一者,理事會得應監事會提交之建議中止其會籍,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將有關會員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且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二)曾犯刑事案而被判徒刑者;

(三)經營違法業務而被行政或司法當局確定處罰,並引致本會聲譽受損者。

第九條

已繳之費用

本會會員無論自願退會或被除名,其已繳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建議興革事項;

(三)參加會員大會並作表決,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四)享用本會一切設備及參加本會之活動。

二、新會員由正式入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日起計滿一年後方有參選與投票之權利,但經理、監事會共同決議者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構通過的決議;

(二)支持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類別及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分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兩種,均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及由理事會召集。

二、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的理事會工作報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

三、特別會議在下列情況下召集: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三)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透過書面提議事項且說明理由而請求召集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之召開必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代表校友會;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

四、訂定校友會之政策;

五、評議及議決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

六、評議及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七、議決校友會機構的撤銷及校友會的解散;

八、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九、不論在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是透過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作出,法律要求其他多數票表決的情況除外;

十、當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主席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如出席之具投票資格之會員未足半數,不得召開會議及作任何決議。

二、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則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但不妨礙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議之主持

會員大會會議,由會員大會會長負責主持。若會員大會會長因故缺席,由會員大會副會長代為主持。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監事連續二次缺席會議而又無獲理事會或監事會接受之合理解釋者,視作自動放棄職務,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其空缺。

第十七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及監事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始得召開會議及作決議。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任何列席會議者,僅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如有需由理、監事共同解決之重要事項,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聯署召集。

第十九條

代理

會員或理、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任何會議時,可授權其他會員或理、監事會的相關成員代表出席以行使其投票權,唯須於會議前向會議主席作書面通知。

第六章

會費

第二十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會員、非會員或其他公私實體之合法捐贈;

(三)各項活動之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一切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會章修改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二、本會章程若有疑義,得由會長召開並主持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及解釋,及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中向大會提出報告及提案修訂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家長教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5/2018號。

澳門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家長教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澳門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o Colégio Diocesano de São José (5.ª)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澳門台山中街253號。

第三條

宗旨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2. 加強學校、家長與教師間之聯繫、溝通及互助,使家庭教育及學校教育相輔相成,以達到聖若瑟教區中學第五校教育宏旨;

3. 透過家校緊密合作,共同促進子女在學業和身心各方面的成長;

4. 支援學校提高學生之教育質素及改善學生之學習環境及福利;

5. 就學校事務提出意見,推動學校發展;

6. 籍著加強家長教育,使家長更明白子女的需要,共同改善及提高教學成效。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教師會員:凡在本校任職之教職員皆可成為本會教師會員,本校教師若同時為本校學生家長,亦屬教師會員。

2. 家長會員:凡在本校就讀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皆可成為本會家長會員。若會員有數名子弟就讀本校時,其會員資格只作一單位計算。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教師會員和家長會員可享有出席會員大會、動議、和議、發言、表決、選舉、被選及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事項;

2. 維護學校及本會之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4. 會員對學校的教育政策予以配合,可作出合宜的建議並協助落實,但沒決策權;

5. 會費為30元。家長會員須每學年繳交一次會費。會員大會有權每年酌情調整會費。如會員之子弟於中途退學,所繳納之會費不退還,教師會員會費由校方繳付;

6. 家長會員若退出本會,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若會員的子女中途退學或離校,會籍將隨之取消。所繳納之會費不退還;

7. 教師會員離職時,會籍將隨之取消;

8. 若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學校與本會聲譽的行為,將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的組成架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修改及通過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審理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提案。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集通知書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方式交至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提議,或在半數以上之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4. 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所有議決事項,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5. 會長一職由本校校長出任,任期為一年,可續任。對內代表學校指導理事會工作,對外代表本會,主理校外聯絡及對外事務。

6.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名及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一年。任期最長兩屆。

3. 理事會理事長負責對內領導理事會主理本會工作、協助會長主理校外聯絡及對外事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職務。

4. 理事會的內部具體操作及分工,由理事會訂定內部工作指引處理,會員大會得作審議。

5.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理事長職務者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最少提前3天通知召開。理事會的所有會議必須有不少於5位家長理事及5位教師理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所有議決事項,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

6. 如逾規定開會時間30分鐘,出席者仍不足法定人數,即宣佈流會。理事會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會議,出席人數至少9人,其中最少4人為家長理事或教師理事。

7. 理事會的職能為:

7.1 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7.2 管理本會的一切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7.3 草擬年度財政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查;

7.4 提議監事會侯選人名單;

7.5 召開會員大會,按內部章則進行選舉。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及會計賬目。

2. 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由本校校監出任)及監事若干名,任期為一年,可續任。

3. 監事長缺席時,由監事代行職務。

4. 監事會任期為一年,可續任。

第四章

經費及財務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的會費;

2. 本會得接受團體及個人贊助及捐贈;

3. 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4.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款項。

第十二條

財務管理

1. 除會款在澳門幣三仟元或以下者例外,本會會款應存放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2.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將財務帳簿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3. 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三位理事會成員書面批核方為有效。其中一人必須是理事長,或會長也可,另外兩人為正副司庫[其中家長1人及教師1人]。

4. 本會一切的支出須獲理事會同意,並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支付本會行政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會章之修改

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出席會員四分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1. 解散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特別大會,於會議前最少兩星期由理事會會長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並須獲所有會員四分三或以上會員通過。

2. 校董會於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有權解散本會。

3. 如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校方處理,惟其用途則應與本會宗旨相符。

第十五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戶外活動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1/2018號。

澳門戶外活動總會章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訂名:“澳門戶外活動總會”。

葡文名稱:“Federação de Actividades ao Ar Livre do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Outdoor Activities Federation”(英文簡稱為“M.O.A.F.”)。

本會會址:澳門台山牧場街74號建富新邨第一座1樓C,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它地址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戶外活動和運動的發展;團結全體會員,培養會員合作性、責任心、團體精神,提高澳門戶外活動和運動的安全意識及水平;突破澳門戶外活動項目的紀錄,推動本澳舉辦國際級別的戶外活動、運動、賽事等,促進澳門與祖國及國際戶外活動同好的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註冊之戶外活動和運動,及與戶外活動或運動相關之團體和個人,承認本會章程,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均可成為團體和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以及被選派代表本會對外作賽的權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會章;

二、 支持會務工作;

三、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 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如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主席(會長兼任),兩名副主席,三名委員,一名秘書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主席或組織架構之其他機關成員代行其職責,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四、團體會員有推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成員;

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各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五、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八、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五、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六、理事會設有技術部、裝備部、裁判部、培訓部、賽務部、聯絡部、宣傳部、總務部、財務部,有需要時可設立特種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名、成員最多四名,總數為單數,其各領導人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審判委員會

一、審判委員會係就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決定之上訴機關。

二、審判委員會設委員長一名及副委員長兩名,委員最多四名,總數為單數,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三條

經費

團體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每年繳納會費,為支持會務活動,本會得向有關部門申請經費及接受社會熱心人士的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財經風雲人物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7。

中國(澳門)財經風雲人物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澳門)財經風雲人物商會”,英文名稱“China (Macao)Elite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E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二)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引領華人企業家商業國際化和影響力塑造,促進華人企業家的國際間交流與合作。

(三)為企業家與各地合作項目搭建對接的橋樑和平臺。

(四)為項目落地提供全過程地區影響力和公共關係體系打造。

(五)提供拓寬中小型企業融資渠道,全方位整合資源,推動企業商業國際化的健康發展和持續性開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7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具澳門、中國內地及海外公司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產業園區、主流媒體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商協會等組織的副會長或以上級別人士;以及粉絲10萬人以上的獨立自媒體創作者。經本會兩位舊會員介紹後,均可填表格申請加入本會。

(二)所有入會申請,均須經本會理事會在理事會成員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後方能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並享有投票權。

(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和提交統計資料。

(三)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四)依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退出及除名

(一)所有會員均可自由退會,但需提前提交書面通知,犯有重大過失並經由理事會除去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本會會員如逾期繳納會費,則本會得以書面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尚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四)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它原因以致所在企業停業或不復存在的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五)自動退會或停止會籍、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除不得再享受本會一切權利之外,其所交的會費及各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決定及審議本會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賬目報告及重大事項。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執事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包括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五)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項規定之適用: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該會議應會長或理事會要求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一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接納及開除會員;購入、賣出、抵押、承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出讓本會的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借入貸款;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但有關決議需指明授予之權力及委託之期限;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兩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且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須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定期審查賬目;監察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且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須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一)除本章程規定的權限外,一般事務由會長或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方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繳納會費;

2. 會員及非會員的捐款,以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3. 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4. 開展各項工作之收益;

5. 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三)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同時須設置財務開支賬簿,並須將之每年一次上呈會員大會審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利範圍。

(二)不屬上條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三)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四)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黑熊體育會

簡稱:(黑熊)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9。

澳門黑熊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黑熊體育會”,中文簡稱“黑熊”,英文名稱為:“Macau Black Bears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acau Black Bears”。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推動澳門各項體育運動及培養體育精英,聯絡熱愛各項體育運動之人士,增進彼此友誼及體育運動文化交流,更為各界人士提供多項有益身心之康樂活動。

第三條——本會的性質為不牟利民間團體,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規範。

第四條——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5號澳門財富中心23樓B。經會員大會議決,該會址可以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1. 凡認同本會宗旨,有意參與體育運動及工作的人士均可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議接納者,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加入澳門黑熊體育會擔任榮譽職務、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和本會的任何活動;

2. 根據章程的規定,有權選舉和被選舉成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的規章、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議。

第八條——會員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的行為,理事會可按照受損害程度作出懲戒(第一次:作出書面警告、第二次:暫停一個月該會員資格、第三次: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九條——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召集會議時間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所作出之決議均視為有效決議;

3.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4.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1. 理事會是會務執行機關;

2. 理事會由不少於七名理事組成,總數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3.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4.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一條——1. 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

3.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由理事會向社會人士及相關機構徵集,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紹興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5。

澳門紹興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紹興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鴻發花園第一座13樓V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地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

2. 廣泛團結在澳的紹興社團、鄉親、友好人士等;

3. 促進澳門、紹興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技術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紹興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或年滿十八歲者,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組織機關的成員;

(2)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以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二.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尤其具有下列權限:

(1)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職務,以及應理事會建議開除有關會員;

(2)審批修訂章程;

(3)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通過年度預算;

(5)審議並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本會會員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以推動會務發展;

(6)制定會務方針。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可另設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位。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在必要的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 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六.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或變更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負責跟進協調日常會務工作。

二.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有下列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出建議;

(4)制定平常預算及追加預算;

(5)設立理事會倘有的屬下部門,如財務部、婦女部、康樂部等部門;

(6)制定和通過理事會及其屬下部門的內部規章。

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獲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五.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理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稽查機關,負責會務監察事宜。

二.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除行使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有下列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2)定期審查賬目;

(3)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4)制定和通過監事會內部規章。

四.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五.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請求的情況下,則召開特別會議。

六. 監事會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監事長除本身已投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及第三者給予的贊助或實體給予的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章程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美術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tercâmbio de Art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

澳門國際美術交流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澳門國際美術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tercâmbio de Ar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

地址: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鴻發花園第1座13樓V座。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和發揚中國書畫文化藝術,使會員在書畫活動中有一個良好發揮的場所、陶冶情操、豐富精神生活並加強與內地及海外各書畫界的團結和交流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對書畫篆刻文化藝術愛好和研究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不分性別、年齡,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或永遠會員。

第四條——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身相片兩張,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之權益:

1.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享受本會所有之福利、康樂事業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繳納基金及年費。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年費超過二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和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需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會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各選出成員的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工作計劃。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 審查本會之財政報告。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之主要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在其不能履行職責時,暫代會長一職。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成員由單數組成,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 負責處理會內一切日常事務。

4. 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各理事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秘書、總務、學術、聯絡、福利、出納和會計各人。

1. 理事長負責統籌理事會各部工作及每月召集各部,召開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理事長,在其不能履行職責時暫代理事長一職。

2. 各人分工如下:

秘書負責會議記錄及整理所有有關文件;總務部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學術部負責學術之推廣;聯絡部負責對外、對內的通訊聯絡;福利部負責會員的福利康樂活動;出納部負責會內的收支;會計負責收支的記錄,並負責在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監事長負責對本會管理工作之監督,對理事會之報告,財務預付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成員可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秘書一人,全部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成員由單數組成。

監事長之職責在於召集和主持會議,當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監事長代之。

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執行其職務,並作監事會會議記錄及整理所有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包括理事會、監事會)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得通過決議,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六條——本會得敦請社會賢達及書畫界前輩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以便推進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佰元。

第十八條——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基金、年費或捐獻撥充,全部收支賬目由理事會審核,每年向會員公佈。並本會為不牟利機構。

第五章

會章修改和解釋

第十九條——本會章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並根據澳門有關法例的規定而進行。

第二十條——任何遺漏之處以理事會的決定為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十一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萬寧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8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萬寧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萬寧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Wann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anning Country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居澳萬寧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澳門與萬寧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萬寧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昌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昌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昌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Wench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encha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家鄉、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鄉親及所有曾經在文昌就學、工作、經商或曾居住且對文昌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及文昌兩地在工商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分下列三種:

(1)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

(2)一般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以經濟活動之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名義或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3)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或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昌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昌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昌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Wench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Wenchang Country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居澳文昌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澳門與文昌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文昌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口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海口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口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Haik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Haikou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家鄉、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鄉親及所有曾經在海口就學、工作、經商或曾居住且對海口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及海口兩地在工商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分下列三種:

(1)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

(2)一般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以經濟活動之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名義或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3)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或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口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海口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海口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aik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Haikou Country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居澳海口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澳門與海口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海口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三亞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8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三亞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三亞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Sany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anya Country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居澳三亞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澳門與三亞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三亞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瓊海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瓊海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瓊海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Qiongha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Qionghai Country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居澳瓊海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澳門與瓊海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瓊海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儋州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儋州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儋州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Dan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Danzhou Country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居澳儋州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澳門與儋州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儋州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儋州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8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儋州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儋州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Danzh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Danzhou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愛家鄉、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團結鄉親及所有曾經在儋州就學、工作、經商或曾居住且對儋州有感情的人士,促進澳門及儋州兩地在工商業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分下列三種:

(1)團體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名義加入本會者。

(2)一般會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以經濟活動之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名義或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3)境外會員-凡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以經濟性質團體、公司、企業主(商號)身份或成年人士加入本會者。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澄邁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8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澄邁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澄邁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Chengma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engmai Country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居澳澄邁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澳門與澄邁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五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澳澄邁籍鄉親或是對本會有貢獻,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甚至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四)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國際旅遊與區域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8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8/ASS檔案組第9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國際旅遊與區域發展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旅遊與區域發展學會”,葡文名稱為“Academia de Turismo Internacional e Desenvolvimento Regional”,葡文簡稱為“ATIDR”,英文名稱為“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Tourism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英文簡稱為“AITRD”。(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為更緊密地聯繫本澳國際旅遊和區域發展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並為其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二)提升社會各界從區域發展的角度思考有關旅遊發展的意識和思維能力。

(三)通過推動開展國際旅遊及區域發展之前沿領域的學術研究,探討澳門及周邊地區旅遊和區域發展的戰略路徑。

(四)促進兩岸四地相關專業團體之學術交流和研究合作。

(五)提供國際旅遊和區域發展相關的研究與諮詢。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大馬路151號麗花苑21樓C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並擁有與旅遊和區域發展相關專業知識,如旅遊學、區域經濟、管理學、城市規劃、地理學或社會學等,且從事與旅遊和區域發展相關研究工作的專業人士;或其職業與旅遊和區域發展之領域密切相關者,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成為基本會員。

(二)特邀會員:本澳及外地知名專家,經兩名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並發出邀請信,授予證書後,即成為特邀會員。

(三)榮譽會員:曾為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會員,經理事會提議及會員大會通過,由理事會聘請,即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基本會員權利: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討論和發表研究成果;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基本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按時繳納會費,推動本會會務開展;不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三)特邀會員權利:為期三年,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無須繳納會費。

(四)榮譽會員權利: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無須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職能為通過與修改章程;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缺席會員可授權其他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五)特別會員大會: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會長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會長認為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獲得三分之一的會員同意。特別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會員參加,決議方能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及司庫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任,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名譽會長和顧問

本會可按需要設名譽會長和顧問各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及副會長同意。其任期不能超越該屆理事會的任期。名譽會長和顧問有權參加本會活動。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會員繳交之會費。

(二)其他合法收入。

(三)政府機關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及贊助。

(四)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北京舞蹈學院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Academia de Dança de Beijing

Beijing Dance Academ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0 de Outubro de 201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0/2018,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北京舞蹈學院澳門校友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北京舞蹈學院澳門校友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Academia de Dança de Beijing”;

英文名為“Beijing Dance Academy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

性質:本會乃北京舞蹈學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工作、生活的校友自願成立,自主管理的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

(一)加強校友與母校及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友誼,協力支持母校發展。

(二)努力促進舞蹈藝術的繁榮,開展學術研究、論壇、講座,提高本澳藝術科學文化水準,發展高尚的、豐富多采的文化生活,培養綜合文化藝術高素質和修養人材,創立社會精神文明。

(三)積極與世界各地舞蹈藝術家組織,建立良好聯繫及發展友好往來,增強舞蹈藝術的國際交流,為豐富和發展國際間優秀舞蹈文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西望洋山西望洋花園第十三座地下RC/A。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分類:

普通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北京舞蹈學院校友,且經主席、副主席或經理事會提名,並自願向本會申請,經理事會會議审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討論及提出意見;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查詢本會務活動;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之行為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主席委任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和路向;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5. 議決後聘任經理事長提名,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前提下,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為推動會務發展,理事會可聘請有關社會人士為顧問;工作機構領導及其成員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理事長或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尤其包括: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及監事一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Outubro de 2018.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龍舟總會

Associação de Barcos de Dragão de Macau —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第2018/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中國澳門龍舟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arcos de Dragão de Macau —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 Macau Dragon Boat Association”,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龍舟項目的最高組織,其會址設在澳門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在本章程內簡稱A.B.D.M.C.。

第六條:A.B.D.M.C.透過以下管理機關達成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仲裁委員會;

4)監事會;

5)紀律委員會。

第一段——所有管理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均在會員大會中選出。

第二段——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管理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三段——紀律委員會由主席一名、委員兩名組成,賦予執行第七章之權力。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小學科學教育學會

簡稱:(小學科教學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o Primário Científic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129號百達花園19樓A座。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區劍道連盟

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Kendo da RAE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8/ASS/M6檔案組內,編號為31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劍道連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中國澳門劍道連盟(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das Associações de Kendo de China-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Macao Kendo Associations Union”,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4-14號C,祐順工業大廈10樓B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得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各屬會並領導各屬會開展推廣和發展澳門劍道運動。透過主辦或協辦相關的劍道比賽,以及組織代表隊參加國際性和區域內相關的劍道比賽,以提高澳門劍道運動水平。

代表澳門參加國際聯會和亞洲聯會,積極按照會章履行會員義務,以及加強與鄰近國家和地區之劍道總會或協會的聯繫。

協調各屬會與澳門體育局就賽事活動和訓練活動之安排,促進各屬會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維護各屬會之合法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設有普通會員、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凡於澳門政府權限部門辦理社團立案登記,並於政府公報上刊出會章之劍道協會均得按照申請程序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凡於澳門政府權限部門完成社團登記註冊,並以發展劍道運動為主要會章宗旨的合法非牟利組織均得按照申請程序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對於非以上述會章宗旨而在本澳成立的非牟利組織,經理事會會議的審議和通過者,得接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

對澳門劍道運動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個人或協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決議,得邀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對推廣劍道及提高劍道運動水平有重大貢獻的海內外個人或協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決議,得邀請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四條

普通會員

普通會員擁有下述的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惟經理事會接納為普通會員當日起計一年後得履行選舉本會組織機關成員的職責;

二. 參加修訂本會章程的相關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三. 參加由本會主辦和協辦的相關賽事活動,並得派出代表參加本會代表隊;

四. 向本會組織機關成員提出改善會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 向本會組織機關提出要求協助主辦或協辦相關賽事活動;

六. 向本會組織機關提出要求檢查年度財務報告;

七. 享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公佈的相關權利和福利;

八. 辦理退出本會會籍。

普通會員必須履行下述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條文和理事會相關決議;

二. 維護本會聲譽及協助發展劍道運動;

三.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四. 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的相關賽事活動;

五. 向本會組織機關提出改善會務和推動劍道運動的建議;

六. 按期繳交年度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七. 履行本會組織機關委託的相關責任。

第五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本會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得列席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並得向本會提出改善會務和發展劍道運動的相關建議和意見。惟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並無選舉權和投票權。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會員有權退出本會,惟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

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得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如有發現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得對其作出譴責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架構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上訴委員會和監事會。本會另設輔助部門,包括技術組、裁判組及紀律組。

所有架構成員得因實際需要申請暫停職務;惟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及需列明生效及結束日期;會員大會需於申請生效前選出相關替補或代表以保持會務運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資格的普通會員組成,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審議會務報告和審核財務報告等權力。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由全體普通會員於會員大會召開前推選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將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或者當會長缺勤時,經書面授權予副會長或秘書代行其職責。會員大會會議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於召開前最少八天以簽收方式向全體會員發出會議召集書並知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及在本澳最少一份報章上刊登召集書。在會議召集時間內有超過全體普通會員半數出席者視為合法會員大會,或於召集時間後半小時內獲當時出席普通會員半數以上同意者亦視為合法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一. 審議及修改會章條文;

二.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上訴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四. 審議及通過本會各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名單;

五. 審議及制定本會會務發展方向和策略;

六. 審議及通過對嚴重違反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的法律責任追究;

七. 審議及通過解散本會的程序。

會員大會召開的地點將於澳門範圍內,包括離島。大會所有決議取決於出席普通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惟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普通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得通過,及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普通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得通過。

會員大會會長或其代任人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參加會員大會的各普通會員代表應在會議前出示屬會委託的公函,並由兩名主要負責人作出簽署。普通會員只有一名合法代表可參加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就相關重大事宜履行投票的權利,惟不抵觸在第四條規定之所述。

第九條

特別會員大會

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力屬於會員大會會長,並按超過三分之二全體會員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於召開前最少八天以簽收方式向全體會員發出會議召集書並知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會議召集時間內有超過全體普通會員半數出席者視為合法特別會員大會,或於召集時間後半小時內獲當時出席普通會員半數以上同意者亦視為合法特別會員大會。合法的特別會員大會將擁有等同合法會員大會的效力,並具有相同的職責範圍。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運作機構,具有執行會章規定、開展會務和開支各項費用的權力。理事會將按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進行日常會務運作,並且得透過設立理事會內部議事規章作出規範。

理事會由最少五名但不超過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超過三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及理事若干;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兩個月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理事長主持;理事長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亦得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提出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如遇重大事件需作出表決,應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之情況下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及絕對多數票通過之形式進行決議。

如理事長因事不能視事,由副理事長替補。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一. 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

二. 編撰年度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 編定年度賽事和培訓計劃,向本澳體育局提交相關的申請資料;

四. 參加國際和區域劍道組織的年度會議、培訓課程和相關賽事活動;

五. 向會員大會提交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的名單;

六. 審核、批准或拒絕普通會員資格的申請、退出或轉移等事宜;

七. 對賽事中的爭議作出最終的裁決;

八. 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屬會或個人進行紀律程序,並作出相關的處罰;

九. 撰寫對嚴重違反本會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司法追究的建議書,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 核准本會各項會務開支及收入的會計賬目,並適當管理本會的有形及無形資產;

十一. 撰寫擬修訂本會會章條文的建議書,向會員進行諮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建議案;

十二. 其他經會員大會通過而符合會章要求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於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上訴委員會在主席或兩名委員的要求下,又或由本會任一組織機關之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賦予上訴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一. 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二. 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三. 撰寫其活動報告,在本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四. 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審理對理事長作出的紀律處分所提起的上訴。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具有監察會務活動和監管各項開支費用的權力。

監事會由三名或五名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壹人及最多叁名監事委員;由會員大會按提交的統一格式候選團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根據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對理事會的日常運作進行監督,並且得透過書面的質詢或列席理事會會議而對會務工作和財務運用作出及時的檢查。監事會將編撰年度的監察報告,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三條

輔助部門

輔助部門成員由理事長委任,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

技術組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主任是由理事長指定之理事會副理事長或理事當然兼任。技術組之職責包括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建議理事會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代表隊教練;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組;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裁判組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主任由理事長指定之理事會副理事長或理事當然兼任。裁判組之職責包括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委任有關人員為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及計時員;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及計時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組;就運動員、教練、裁判員或計時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紀律組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主任由理事長指定之理事會副理事長或理事當然兼任。紀律組之職責包括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組及裁判組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長提起紀律程序,並須於自紀律組被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議;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 各普通會員的年度會費;

二. 運動員參加各項賽事的報名費用;

三. 參加培訓活動的報名費;

四. 本澳政府體育局資助;

五. 社會人士及本會名譽性成員提供資助;

六. 罰款及上訴費用;

七. 其他合法的海內外收入和資助。

本會的會務開支主要有如下方式:

一. 舉辦各項賽事或培訓活動的開支;

二. 支付取得服務或物資的相關開支;

三. 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的各項稅款或費用;

四. 其他經理事會通過的相關開支;

五. 繳付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總會組織的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派往聯會之代表

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劍道協會組織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人士,應由理事會會議通過指定,並應為本會當屆組織機關的成員;

代表本會參加國際性或區域性劍道協會組織所舉辦的各項活動的人士,在會議或培訓活動期間,包括正式會議活動前或後的期間,只要是代表本會的身份時,均應遵守主辦單位的相關要求,同時應顧及本會及本澳行政當局的聲譽;

在完成參與相關活動返抵本澳後的一周內,代表人士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一份報告書,包括所取得的各項書面或電子資料,以及相關的活動費用開支的報告。

第四章

紀律程序

第十六條

紀律制度之適用

一. 本章程所定之紀律制度適用於以下實體:

(一)本會組織機關及輔助部門之成員;

(二)本會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

(三)擔任本會任何性質職務之人士;

(四)運動員、教練、裁判員及計時員。

二. 違紀行為是指上款所指之任何人士作出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體育運動法規及本會章程,規章及組織機關決議之過錯事實,並損害本會聲譽及阻礙該體育項目的發展。

三. 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第十七條

紀律懲戒權限

理事長有權限就作出的事實提起紀律程序、委任預審員及科處倘有之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紀律程序

一. 紀律制度之適用是取決於所提起之紀律程序,其為不具特別程序之簡易程序,但應就尋找事實真相屬必要之事宜作出調整。

二. 在提出預審員就紀律程序制定其立場前,紀律程序具機密性質。

三. 在紀律程序可任意使用中文或葡文。當紀律程序的對象或預審員認為適當時得任命一名傳譯員。

四. 紀律程序不受因同一事實而可能提起之刑事程序之影響。

五. 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為三年,由缺失行為既遂之日起計算。如定為紀律違反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而刑事訴訟程序之時效期間高於三年,則在紀律程序中適用刑法所規定之期間。

六. 自獲委任之日起,預審員可採取措施以保全收集證據之方法。

第十九條

紀律程序的對象之答辯

一. 通知書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親身通知之方式遞交予紀律程序的對象,如無法親身通知,則以雙掛號信遞交。

二. 如不可能以雙掛號信作通知,尤其因紀律程序的對象之下落不明,應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以公示通知之形式作通知。

三. 定出十五日之期限以便紀律程序的對象提出書面答辯,並得查閱卷宗,提供證人及申請其認為需要之證明措施。

四. 紀律程序的對象得委託律師。

第二十條

紀律程序之完成

一. 在聽取證人之陳述及評估紀律程序的對象所申請之證明措施後,預審員對紀律程序的對象之答辯進行評估及制定一全面而簡明之報告,其載明因指控不成立而將卷宗歸檔之建議或對涉及事實之違紀行為,其定性及嚴重性進行敘述後,建議認為應科處之具體處分。

二. 報告需送交理事會。

三. 理事會應自收到有關報告之日起計五日內作出最後決定。

四. 根據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將最後決定通知紀律程序的對象。

第二十一條

違紀處罰

一. 對違紀行為,視乎情節和引致的後果,本會理事會得以對個人或協會機構作出相關的處罰,具體的處罰形式得如下: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澳門幣伍佰至伍仟元之罰款;

(三)暫時停止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至一年;

(四)暫時停止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至一年至三年;

(五)向會員大會建議取消會籍;

(六)向本澳司法部門提起追溯。

二. 如通知上條第四款所指的最後決定後三十日內沒有繳付罰款,處分將自動轉為中止活動一年以下。

三. 應將紀律處分記錄於總會預設的違規者之個人紀錄內。

第二十二條

上訴

一.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須自紀律程序的對象接獲通知或作出公示通知之日起計八日內作出。

二. 上訴之提起應透過致上訴委員會主席及列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之簡單上訴狀為之。

三. 若第一款所指之上訴被駁回,得對上訴委員會所作出之駁回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四. 紀律程序的對象對任何決定皆可提起司法上訴。

第二十三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會徽

本會所使用的會徽經會員大會按合法程序而通過採用,圖案見附載於本章程之內。

第二十五條

闡釋權

本章程內所有條文內容的闡釋權均屬於本會理事會所有。本章程以中文本為準,外文版本只作為譯本參考。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行長

財務部總經理

吳曄

王見非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代主管

郭志航

潘玉環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會主任

會計主管

廖僖芸

黃偉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7

(Ramos gerais)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7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Soi Ng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Barbos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INFORMAÇÕES A 31/12/2017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ano de 2017 foi marcado por um crescimento da economia de Macau (China) em 9,1%, terminando com a contracção económica consecutiva registada nos três anos anteriores. A taxa de inflação fixou-se em 1,23%, nível significativamente inferior à taxa de 2,37% registada em 2016.

Acompanhando a expansão económica,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China) cresceu 6,04%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não-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2.29 mil milhões em 2017. Por seu turno, a noss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123.3 milhões, o que se traduz numa quota de mercado de 5,4%.

A totalidade das provisões técnicas da sociedade cifravam-se em aproximadamente 505 milhões de Patacas de Macau a 31 de Dezembro de 2017, das quais cerca de 88,8% respeitavam a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reflexo não só da continuada política de provisionamento conservadora, adequada à melhor salvaguarda dos interesses dos nossos clientes, mas também dos efeitos destruidores do tufão Hato que atingiu Macau (China) em Agosto de 2017.

Em 2017, não obstante o aumento significativo de sinistros consequência do tufão Hato, 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lucro líquido de MOP 14.6 milhões.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20% deste resultado foi afecto à constituição da reserva legal e os remanescentes 80% transferidos para reservas livres.

Por fim, expressamos os noss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17 de Agosto de 2018.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7,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5 de Fevereiro de 2018,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a demonstraç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7,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5 de Fevereiro de 2018.

ÓRGÃOS SOCIAIS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Jorge Neto Valente (Presidente)
Maria Beatriz de Melo e Sá Segorbe Luís (Secretári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ogério Miguel Antunes Campos Henriques (Presidente)
Wai Lam William Mak (麥偉林)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Presidente)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Conselho Fiscal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Mok Chi Meng (莫子銘)

INSTITUIÇÕES EM QUE DETÉM PARTICIPAÇÃO SUPERIOR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L OU SUPERIOR A 5% DOS SEUS FUNDOS PRÓPRIOS

Nenhuma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Nome Acções detidas (n.º) Valor percentual (%)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159.980 99,9875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Para: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dos estatutos e do mandato que nos foi conferido, apresentamos o relatório da actividade fiscalizadora e o parecer sobr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elabor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a sua responsabilidade.

Acompanhámos, desde a nossa nomeação, a evolução da actividade da sociedade e verificamos a regularidade dos seu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e o cumprimento das norma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em vigor, tendo procedido às verificações consideradas adequadas.

Obtivem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gular informação e esclarecimento sobre o funcionamento da sociedade e o andamento dos seus negócios.

Examinámos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exercício, bem como a Certificação Legal de Contas da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com que concordamos.

Em face de quanto entecede, o Fiscal Único emite o seguinte

PARECER

Que seja aprovado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de 2017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exercício, tal com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Fiscal Único agracede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os restantes órgãos sociais a boa colaboração recebida ao longo do exercício.

Macau, 21 de Março de 2018.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Mok Chi Meng
Fiscal Único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7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17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7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Director-Geral,

Chan Soi Ngo

Paulo Barbosa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

O ano de 2017 foi marcado por um crescimento da economia de Macau (China) em 9,1%, terminando com a contracção económica consecutiva registada nos três anos anteriores. A taxa de inflação fixou-se em 1,23%, nível significativamente inferior à taxa de 2,37% registada em 2016.

Acompanhando a expansão económica, o mercado segurador de Macau (China) cresceu 6,9%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19.6 mil milhões em 2017. Por seu turno, a sucursal registou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71.1 milhões.

A 31/12/2017, as provisões matemáticas da sucursal cifravam-se em MOP 220.2 milhões e os activos sob gestão relativos a fundos privados de pensões ascendiam a MOP 963.8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17, a adequada política de aceitação de riscos permitiu que a esta sucursal registasse um lucro líquido de aproximadamente MOP 2.1 milhões.

Por fim, expressamos os noss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26 de Setembro de 2018.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Director Geral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À Gerência da Sucursal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amo Vida)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7,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4 de Maio de 2018,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7,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4 de Maio de 2018.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