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國學文化推廣(澳門)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2/2019號。

中國國學文化推廣(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國學文化推廣(澳門)協會”;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ultura de Estudos Nacionais de China(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將中華民族生存延續的精神命脈賢心性智慧扎根人心及傳統美德的提倡,連結世界各地有意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的組織或人士及資源。傳播人文知識,提供心靈關懷,促進社會和諧。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八座地下DA。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等義務。

(三)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且永不錄用,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本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使其職權之權利。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享有發言權及出席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和代表本會對外之社交。

3)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4)決定接納新正式會員。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監事理事會之工作。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景觀建築師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1/2019號。

澳門景觀建築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景觀建築師協會";

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os Arquitectos Paisagist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s”;

英文簡稱為“MSLA”;

本會會址:澳門永寧街43號海景園(第二座)30樓J。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澳門景觀建築設計文化和建設;

二、維護澳門景觀建築師的權益及專業認受性;

三、促進澳門景觀建築師與國內及國外專業人士之技術交流及教育工作;

四、研究有關澳門景觀、規劃、管理及修復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獲得景觀建築專業學士或碩士學位,及以上相關學歷之本澳個人,同時擁有相關行業工作經驗者,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按規定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四、會員大會的權限為:a)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的成員;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及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d)修改章程,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e)在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上,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可解散本會。

第七條

正副會長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由正,或副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半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顧問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顧問人數若干。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熱心人士捐贈、政府或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三條

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津樂耆薈長者關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4/2019號。

津樂耆薈長者關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1. 中文名稱為“津樂耆薈長者關懷協會”,中文簡稱“津樂耆薈”。

2. 英文名稱為“JOLLY CLUB Elderly Ca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不設存續期限。宗旨如下:

1. 傳承基督教導-關懷、尊敬老人的觀念,促進長者在社區中活得快樂、有尊嚴。

2. 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支援、協助、提高福祉的服務。

3. 積極開拓更多有效的方法,以維持年老化社會的平衡。

4. 所有活動及服務合乎真理、發揮互助精神。

第三條

會址

1. 本會設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華景園第二座5樓P。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

員資格

1. 凡願意遵守本會宗旨的基督徒,可由一理事會成員或會員推薦,及由其本人主動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便能正式成為會員。

2. 年滿22歲或以上,具有良好品格及樂意服務之基督徒。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

2. 有選舉及被選權。

3. 參與本會事務及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邁守本會會章。

2. 遵守各項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繳交本會決定之有關費用。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領導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組織,擁有訂定本會工作方針、決策各項會務、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2. 會員大會由所有正式會員組成。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上重大或緊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屬首次召集大會時,出席會員之數目必須達到半數,會員大會方可作出決議;若會員大會宣佈會議時,出席之會員未及法定人數,則於首次召集之時間途半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是否附會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在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5.大會表決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6.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之權力:

一、執行各項會員大會之議決。

二、審議各項計劃、財務等。

三、訂定及終止勞動合約,包括訂定薪金及一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在法律之附件。

四、租賃或管理任何本會之不動產。

五、批准會員入會申請,對違章之會員進行處分或開除會籍。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之權力:

一、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帳冊,並對本會每年帳目報告作出意見。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收入

1. 本會之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以及因本會資產及本會提供之服務而產生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可得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資助及遺贈,其捐贈、資助及遺贈不得帶有與本會宗旨不符之條件、負擔。

第十二條

支出

1. 本會之所有支出,包括日常開支、舉辦之活動及開辦服務所需成本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交通服務行業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3/2019號。

中國(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交通服務行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粵港澳大灣區交通服務行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Greater Bay Area Traffic Service Industry Feder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大灣競爭,溝通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本會健康發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做出貢獻。

第二章

會務範圍和活動規則

第三條——本會具體業務範圍

(一)宣傳切實國家道路運輸行業的中心工作和會員企業的要求,在政府以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根據我國道路運輸行業改革開放產業建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組織課題研究,提供建議其主管部門和道路相關行業事業單位科學決策時參考;

(三)組織經濟技術合作,技術交流,人員培訓,國內外考察,舉辦展覽等,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動道路運輸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準的提高,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和合作;

(四)發展以國內外同行業協會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合作以交流,加強省內外行業協會與聯繫與合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推動協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83號廣福祥花園第二座10樓P,若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入會方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新會員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3)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4)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加入本會擔任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會務顧問等等職務。

第六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及福利的優先權;

(4)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權益,不可以利用本會作商業行為;

(2)支持和參與會務工作;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退會及處罰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和利益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創會會員延續擔任主席顧問或副主席顧問一職;

(2)會員大會職權為:決議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成員以及資產負債之通過,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3)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於召開時若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所作出之決議均視為有效決議;

(4)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職位由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許可權為:管理本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3)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的決議須由出席的理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其許可權為: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活動編制、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十三條——榮譽職銜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四條——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

第十五條——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任一人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如遇會員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分別由主席和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或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主席出席和理事或監事成員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如遇會員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八條——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可以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政府資助,社會熱心人士捐贈,相關機構資助收入,所有獲得的財產和款項將不可用於與本會宗旨具不同性質的用途。

第二十條——主席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文化交流協會(澳門)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0/2019號。

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文化交流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文化交流協會(澳門)”。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響應國家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致力搭建灣區青少年文化交流平臺,推廣澳門多元文化,積極推動灣區青少年文化及體育活動等賽事,幫助提升青少年文化素養,共創美好社會。

第三條

組成目的及會址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凝聚灣區青少年的文化交流活動;

二、配合政府各項推展之相關活動;

三、發揮灣區青少年之互動、互助、互補的精神;

四、搭建大灣區青少年健康文化活動之交流平臺;

五、 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8樓J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分類

一、 成為會員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章程,經本會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之其中兩位以上的核心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 會員分下列兩種:個人會員(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個人會員(基本會員)可享有本會一切活動及福利之權利人士。(可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名譽會員是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有特殊貢獻者之特邀人士,亦可享有本會活動優先權之人士。(但不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有行政管理成員全是無償的義務工作,須所有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名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四、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終止或暫停會員資格會員不得異議。

五、退會自由。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之組織,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決定、協調及查核本會一切會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及呈交之年報;推選、修改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議每年一次,由理事長召集,須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及表決,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會長得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得採用現代影像通訊設備形式進行。

四、向會員大會提名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為本會之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或擔任顧問、高級顧問及名譽顧問等。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各項財政收支。審核理事會年度所提交的帳目報告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及秘書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得採用現代影像通訊設備形式進行。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之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四、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概依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葡教育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9/2019號。

澳門中葡教育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葡教育文化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o Intercâmbio Educativo e Cultural Sino-Portuguesa de Macau ”,

英文名稱為“Macao Sino-Portuguese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旨在發揮澳門區域優勢,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與葡語系國家教育、文化及體育等交流活動,積極搭建交流學習平臺,善用中國及葡萄牙優勢教育文化資源,幫助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人才。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18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及分類

一、成為會員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章程,經本會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之其中兩位以上的核心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會員分下列兩種:個人會員(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個人會員(基本會員)可享有本會一切活動及福利之權利人士。(可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名譽會員是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有特殊貢獻者之特邀人士,亦可享有本會活動優先權之人士。(但不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所有機關成員全是無償的義務工作;所有成員並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以及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名譽會員免繳納會費)。

四、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可終止或暫停會員資格,會員不得異議。

五、退會自由。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之組織,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決定、協調及查核本會一切會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及呈交之年報;推選、修改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每年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會議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通知內容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會長得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向會員大會提名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為本會之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或擔任顧問、高級顧問及名譽顧問等。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各項財政收支。審核理事會年度所提交的帳目報告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及秘書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最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得採用現代影像通訊設備形式進行。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會費。

二、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之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同。

四、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概依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河北省同鄉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52。

澳門河北省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澳門河北省同鄉聯誼會會徽

第二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河北省同鄉聯誼會”。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澳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建立鄉親間的溝通聯誼網絡加強澳門與河北和內地各省市地區文化及經貿交流合作,繼承弘揚傳統優秀文化,愛國愛鄉敬宗睦族並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為日益壯大的經濟與文化合作提供相互之間交流與溝通做好橋樑服務工作,以創建和諧繁榮社會做貢獻。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花王堂街快艇頭里3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居住於澳門的河北鄉親或贊成本會宗首和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理事會決定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或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和機構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奧鰤運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奧鰤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奧鰤運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Ou S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Ou Si Sports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游泳運動的訓練,並提供運動的康體培訓及管理服務。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70號澳門財富中心五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義務和權益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批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無人機暨駕駛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無人機暨駕駛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無人機暨駕駛者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UAS and Pilo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U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倡安全合法駕駛,提高使用無人機的專業水平,提高及推廣無人機在各行業之應用,推廣教育科研及對外交流,舉辦比賽並培育本澳運動員。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斜巷1-A號萬福大廈地下A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信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負責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嘉興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9/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嘉興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嘉興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浙江嘉興與澳門的聯繫,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堅持愛國、愛澳、愛鄉。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8樓C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定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工作和居住,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關心嘉興的發展,同意並履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有本會所辦各種活動之權。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修訂本會章程,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條——各組織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員設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副會長應出席理監事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帳目。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理事及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七條——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需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由會員繳納會費以及會員捐助

第十九條——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人士捐贈。

第二十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

第六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一條——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潮流玩具產業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o Intercâmbio da Indústria do Brinquedo Moderno”

“Trendy Toy Industry Exchange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3 de Junh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1/201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潮流玩具產業交流協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潮流玩具產業交流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 Intercâmbio da Indústria do Brinquedo Moderno”;

英文名為“Trendy Toy Industry Exchange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本會宗旨:推廣澳門潮流玩具,推動潮流玩具產業發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提高本澳潮流玩具產業水平,積極與世界各地潮流玩具產業建立良好聯系及發展友好往來,增強潮流玩具產業交流。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M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 de Junh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浸信西差會

Missão Baptista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浸信西差會

章程

第一章

社團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浸信西差會”,葡文名稱為“Missão Baptist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aptist Mission”,簡稱“MBM”。

第二條

會址

設在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24-26A號富華閣1樓D座,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透過宗教、教育、文化及慈善活動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取消會員資格

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甚至作出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及被選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

三、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主席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會員大會可在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七、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八、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權限為:

a)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宜及活動;

b)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得以執行;

c)履行一切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的職責。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獲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並就理事會提供之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一、為著本會會務實行,本會經費由任何與本會性質相符合之捐助及遺贈組成。

二、會員會費。

第五章

解散

第十三條

解散

倘若本會解散,本會一切財產將分配予本澳或本澳以外的其他浸信會組織或機構。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民政總署司機互助會

Associação Mútua dos Condutores do IAC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市政署司機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útua dos Condutores do IAM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四條——凡任職於澳門市政署的司機,如承認本會章程及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且經理事會批准,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第二款——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正式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會長二名、秘書一名,由主席團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第二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第一款——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單數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第二款: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可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由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4分之3的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4分之3的贊同票。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執行委員會主席

董事

張維春

王雯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澳門

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法令第32/93/M號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設立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之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執行委員會主席

董事

張維春

王雯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之概要

公司在2018年底結束籌備工作正式成立,成功發行並上市了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港元一級資本補充債券,同時完成了BANK OF CHINA LTD.,MACAU BRANCH 3.00% NOTE 2020債券的上市工作,實現了公司的良好開局。2019年,公司將在加強風險控制與信息系統建設的基礎上,全面開展債券業務,進一步拓展澳門投融資渠道,為澳門特色金融發展做出貢獻。

執行委員會主席
張維春

監事會之意見書

致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根據澳門商法典有關法例及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OX”)章程,MOX監事會就董事會所呈交之2018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和利潤分配建議發表如下意見。

(一)MOX於2018年12月31日之年度工作報告以明確的方式反映出公司在審議的營業年度期間內所推動及發展的業務情況;

(二)MOX於2018年12月31日之財務報表正確地反映了MOX之運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利潤分配建議符合公司實際。

本會同意通過該等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及利潤分配建議。

監事會
韋婕 女士(主席)

2019年5月10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澳門)金融資產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期間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設立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設立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 九年五月十日

持有超過有關資本5%或超過自有資金5%之出資名單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百分率
南光(集團)有限公司 48%
澳中致遠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15%
長金投資有限公司 10%
公司機關  
董事會:  
董事長: 傅建國
副董事長: 彭晉鴻
董事: 張維春
譚伯源
阮天璕
王雯
肖華
魏立新
執行委員會:
主席: 張維春
委員: 阮天璕
王雯
肖華
魏立新
監事會:
主席: 韋婕
監事: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由陳玉瑩代表
邵儉
公司秘書: 肖華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度董事會報告書

首先,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向各位股東與社會各界對本公司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謝。

2018年度,中天能源向澳門地區供氣9,462萬立方米。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計向澳供氣7.47億立方米,滿足了本澳天然氣用氣需求。天然氣輸入及傳輸系統連續11年安全無事故運行。承擔起天然氣輸入和傳輸重任的同時,中天能源還助力公益,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彰顯企業風采。

在過去的一年,中天能源仍按政府2008年批准的天然氣門站價格每一立方米2.7357澳門元銷售天然氣,本澳天然氣用氣量未達預計,銷售量的減少加劇公司虧損。為減少虧損,股東方持續不遺餘力給予支持,下大力氣多方協調,積極爭取天然氣資源。在股東方鼎力協助下,中天能源沉著應戰勢如超強颱風“山竹”等級的狂風驟雨自然災害,保障了安全平穩向本澳供氣;加強公司內部管治,下沉管理,厲行節約,穩固了營運基礎,改善了經營效益,為公司後續發展創造了條件。

根據核數師報告,中天能源2018年全年天然氣銷售收入為25,886萬澳門元,天然氣銷售成本23,648萬澳門元,年度虧損498萬澳門元,自2006年以來累計虧損27,013萬澳門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天能源總資產13,165萬澳門元,總負債28,978萬澳門元。

展望2019年度,中天能源仍將以安全、平穩向本澳輸入和傳輸天然氣為己任,擴大天然氣清潔能源在各行業的應用,惠及民生,為澳門的環保事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建設及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幫助,董事會成員相信,在公司股東的支持下,在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中天能源秉承長期、安全、平穩供氣的經營宗旨,繼續提供優質服務,繼往開來,砥礪奮進,努力推廣清潔能源的有效利用、改善生態環境,以良好的業績和持續有效地發展回報股東、服務社會和造福員工。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成員:
謝丹
張偉
陳學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98,009,833

在建工程

507,785
非流動資產總值 98,517,618
流動資產

存貨

148,692

應收賬款、預付款及其他應收款項

1,717,823

應收關連公司存款

41,654

抵押定期存款

30,000,000

現金及銀行存款

1,227,084
流動資產總值 33,135,253
資產總值 131,652,871
權益及負債
資本及儲備

資本

112,000,000

累積損益

(270,128,333)
權益總值 (158,128,333)
負債
非流動負債

遞延收入

852,432
非流動負債總值 852,432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預收款及其他應付款項

51,445,268

遞延收入

106,554

其他借款

237,376,950
流動負債總值 288,928,772
負債總值 289,781,204
權益及負債總值 131,65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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