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灣區醫療工作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19號。

澳門大灣區醫療工作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1. 本組織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醫療工作者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Provedores de Cuidados em Saúde n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ater Bay Area Association of Healthcare Providers”,以下簡稱“本會”。

本組織之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9樓E,經理會員大會決議可設立分支機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會員大會議決核准。

第二條——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慈善組織,本會之宗旨是:

1. 致力於確立及提高醫療工作專業水平,以促進醫療專業發展;

2. 維護醫療工作者應有權利,謀求同業的福利;

3. 建立醫療工作專業平台,聯繫國內外、地區性及國際性之醫療組織;

4. 設立會員互助機制以了解,幫助會員解決醫護上的問題;

5. 團結與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和世界各地醫療同業,共同研究和交流本專業的理論及技術知識,以提高專業水平;

6. 舉辦及參與醫療技術交流及培訓活動;

7. 積極推動本會與國際醫療專業組織建立多邊合作;

8.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與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醫療專業的相關問題;

9. 愛中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與中國內地的科學、學術、醫療專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功能會員和榮譽會員

1. 普通會員:在大灣區從事醫生、中醫生、牙科醫生等醫療人員,並持有由大灣區相關部門發出的醫療執業准照或執業資格,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普通會員;

2. 功能會員:凡俱備本會普通會員資格超過3年的人士,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核後,便可成為功能會員;及

3. 榮譽會員:在醫療工作領域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批核後即可成為榮譽會員;

4. 具備以上條件及願意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核後,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即成為本會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1. 功能會員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員大會的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且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普通會員和榮譽會員有權列席會員大會,但不能對議案作出表決或提出異議,亦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五條——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本會會員須同意遵守協會章則,明白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出於自願及全部正確無訛,並且同意本會向有關方面核實資料。申請獲接納後,本組織可持有儲存及適當使用該等資料;

2. 遵守本會章程,各項內部規章和細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3. 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及年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終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年費於每年壹月繳交,凡拖欠年費超過兩年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終止;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細則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任何會員大會會議以不少於功能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每個決議案必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若出席會員大會會議的人數少於功能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時,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若第二次召集三十分鐘後出席的人數仍少於功能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是次會員大會會議無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各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功能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功能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組織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及慈善團體等贊助,本會得因應需要,調整入會費及每年年費。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按工作需要得聘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支持會務發展,且得聘任會務總監,指導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首屆成員。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七章

第二十三條——會徽。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哈雷車主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19號。

哈雷車主會

社團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範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哈雷車主會”,英文名稱為“Harley Owners’ Group”,英文簡稱為“HOG”,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團體,具有法律人格,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法例規範。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生央街61號地下A座。如有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或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電單車活動,促進哈雷戴維森(Harley-Davidson)電單車愛好者之間的技術交流,宣揚正確安全駕駛觀念,促進與澳門特區及以外地區不同組織進行合作交流,宣揚“愛國愛澳”的精神,共建和諧澳門,共享繁榮成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之資格)

凡為“Harley-Davidson”品牌之電單車車主或對“Harley-Davidson”品牌或本會有明顯貢獻之人士,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類別)

一、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正式會員是指繳納入會費及會員費者;

三、有意加入本會者,須填妥及簽署有關入會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四、曾對本會或對哈雷戴維森(Harley-Davidson)電單車事業付出重大及特別貢獻者,可成為名譽會員;

五、應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會之提議,由會員大會宣佈名譽會員,其無須繳交會員費,且享有正式會員獲給予之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解除會籍)

一、應理事會提出附理由說明之建議,會員大會有權限對會員解除會籍。

二、於下列情況下可對會員解除會籍:

(一)欠繳會員費逾半年,而該拖欠可歸責有關會員;

(二)會員嚴重違反第八條(四)項及(五)項之規定;

(三)當名譽會員不符合本會之考量時,會員大會可免除其名譽會員資格;

(四)擬退會之會員須向理事會遞交書面請求及退回其會員證;

(五)在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情況下,將不退回已繳交之會員費或其部分會員費。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之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但以已按時繳納會員費者為限;

(二)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三)推薦新會員;

(四)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享有會員獲賦予之福利。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以及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

(二)以會員本人所及的一切方法,為促進本會之進步及聲望作出貢獻;

(三)根據會員大會訂定之條件及金額,繳交入會費及會員費;

(四)在社交關係中保持良好的行為舉止;

(五)服從本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議及內部規章。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並須最少提前八日由理事會作出召集。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的召開,須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四、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之選舉進行表决,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會員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條——應最少四分之三全體會員要求,特別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制定、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四)決定本會財產之運用;

(五)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

第十五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作出之所有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籌募經費;及

(四)確保對本會事宜之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兩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一名監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活動;

(二)常規地檢查本會帳目及司庫簿冊之記帳;

(三)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帳目發表意見。

第六章

收益來源

第二十條——本會之收益來自會員之入會費及會員費,以及由會員或任何其他實體給予之捐獻。

第七章

會徽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為附於本章程的如下圖案: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大腦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

澳門城市大腦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宗旨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城市大腦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ity Brain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一樓,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以把會址遷往其它地方以及在其他地方、地區或者國家開立分會和任何形式的辦事處。

(三)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通過與本地及內地的團體或單位合作,策劃、舉辦和參與本地及內地各類型的智慧城市文化及技術推廣學習活動,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智慧城市創科人員交流,組織澳門創新科技人才,致力推進澳門智慧城市發展。

第二條

會員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會員數目不限。

第三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之權利。

(二)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理事會視其情節予以相應之處分,嚴重者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予開除會籍且永不能再成為本會會員,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四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職權: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使其職權。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決議。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八)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履行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為策劃、管理及領導社團活動和代表本會對外之社交。

3)提交每年之帳目及行政報告。

4)決定接納新正式會員。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的權限: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審查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第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趙氏宗親會

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Chi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

澳門趙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趙氏宗親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Ch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o Clansmen’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恪守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促進海內趙氏源流學術交流、弘揚中華文化,拓展海外聯誼。高舉大團結、大聯合旗幟,增進鄉情、親情、友情、宗親情,增強炎黃子孫凝聚力;促進社會和諧、共謀宗親福祉,同締永恆情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22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特色金融產業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e Características Financeiras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DICFM)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

澳門特色金融產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特色金融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e Características Financeir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aracteristic Financ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的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致力於推動澳門特色金融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積極開展粵港澳大灣區特色金融業的戰略研究,推動特色金融業做大做強,推動港澳大灣區特色金融產業生態體系完善;

(三)提升本地金融產業研究的前瞻性和專業水平,深入研究港澳大灣區特色的經濟金融產業重大課題,向社會各界等提供建設性建議;

(四)加強與內地、香港以及葡語國家、“一帶一路”沿綫國家等特色金融產業組織和協會的合作交流,提升澳門特色金融業的專業水平;

(五)培育有利於粵港澳大灣區特色金融業發展的輿論氛圍,提高本澳社會對特色金融業發展壯大的認知與接受程度;

(六)積極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社會活動,強化與特色金融同業的聯繫、溝通和聯誼,加深與其他愛國愛澳的專業團體和機構合作與交流,提高會員之專業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22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7。

澳門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orporate Legal Counsel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沙嘉都喇街40號豐盛大廈1樓B,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擁護“一國兩制”方針;

(二)提供教育培訓;

(三)培養法律顧問人才;

(四)創造國際交流平台;

(五)提供法律資源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具法律課程學士或以上學歷者,凡認同本會章程,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長批准和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如不具備上述條件者,須先經理事長推薦,並獲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和繳納會費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團結互助,推動會務之發展;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四)依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及權利之中止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以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四、如會員退會時尚有未繳付的到期會費,本會仍有權民事追討。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三、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只可連任兩屆,副會長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的出缺,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會長、副會長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的,則無需補選。

四、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條

會長權限

一、會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會,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經理事會提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二、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獲轉授權之理事長得將有利於本會會務之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常務理事會之成員中其中一位行使。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出缺,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常務理事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四、理事會可設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總人數必為單數。

五、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制定會務發展工作計劃,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管理本會;

(六)履行其他法律和章程規定之職責。

六、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承辦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可連任兩屆,副監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監事長的出缺,由監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定期審查帳目;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三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可應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理事會會議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最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均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會議最少半年舉行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但不妨礙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

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在會員大會會長指定日期前,向會員大會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六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七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緣華音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

緣華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緣華音樂文化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94-120號凱泉灣第二期22樓L。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媽祖文化藝術協會

Associação de Arte e Cultura A-Má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

澳門媽祖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媽祖文化藝術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Arte e Cultura A-Má de Macau”;

英文:“Macau A-Ma Cultural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斜巷(萬里長城)31號媽閣大廈地下B座,本會亦可根據將來業務發展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宗旨是以發展澳門媽祖文化和藝術為目的,發揮業內人士的專業精神,協調業界內外的共融溝通,將媽祖文化藝術推廣至澳門社會各階層,提升澳門世遺知名度,帶動會員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年費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以上及秘書長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及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社會團體或個人的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倘若會務經費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會受澳門媽閣廟值理會指導;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伊人模特藝術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8。

澳門伊人模特藝術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伊人模特藝術團

(二)英文名稱:Pretty Model Art Troupe of Macau,英文簡稱:P.M.A.T.M.

第二條

宗旨

(一)加強本澳模特藝術愛好者溝通並團結業界。

(二)為推動本澳模特藝術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模特藝術水平。

(三)提供交流平台並促進本澳與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的交流,讓澳門模特藝術能與國際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S/N新駿成花園,6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基礎會員和普通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之模特藝術愛好者人士,皆可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基礎會員須為持有本澳合法居留證件者,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人士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基礎會員

A.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B. 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D. 於模特藝術範疇內給予本會提供發展建議和意見。

(二)普通會員

普通會員不擁有會員大會表決權和選舉權,不可以擔任理事會成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欠繳會費者,將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三)會員大會可在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基礎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六)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三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區塊鏈應用暨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區塊鏈應用暨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區塊鏈應用暨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lockchain Application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積極推動澳門的區塊鏈發展與技術應用,促進國內外電腦界、金融界、法律界與區塊鏈界專業人士技術交流、以及其他有興趣人士等參與本會不定期主辦或合辦的推廣活動。

(二)配合大灣區創新發展及建設跨區跨境科技合作平台。

(三)深入認識學習區塊鏈技術,培養本地區塊鏈人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中街廣福祥花園第一座地下P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澳門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之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第十二條

會章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腦友記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6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腦友記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腦友記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Macau Neuro-Amigos。

英文名稱:Macau Neuro-Buddi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促進腦病患者互相關懷及加強彼此聯繫。

(二)致力喚起社會人士對腦病患者的關注及支持。

(三)舉辦活動支持腦病患者復康及推廣腦病常識。

(四)協助爭取維護腦病患者之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654號楊苑19/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會員包括普通會員、永遠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普通會員——凡為腦病患者、其家屬或關注腦病人士,且支持本會工作,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普通會員。

(三)永遠會員——凡為腦病患者或相關醫務工作人員,且對本會發展具有傑出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便可成為永遠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腦病患者支援的發展具有傑出貢獻及支持本會工作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及批准後,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且免繳納會費。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顧問及名譽會長

第十條

顧問、名譽會長

(一)本會可設若干名顧問及名譽會長,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作出邀請。

(二)顧問及名譽會長可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但不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不需繳交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兒童程式教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7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兒童程式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兒童程式教育協會”,中文簡稱為“兒童程式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Codificação de Crianças da China Macau”,葡文簡稱為“AECCM”,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a) Children Coding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CE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為:推廣澳門兒童程式教育,以強化兒童邏輯思考力,並開創及研究創新的兒童程式教學方式。組織和推動兒童程式教育,積極聯繫世界各地相關教育團體,促進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78D南新花園第一座11樓G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會長或理事長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數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數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鋼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0/2019號。

澳門鋼琴協會章程

第二條

會址

2.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C。

2.2. (保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門球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Gatebo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

(理事會)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2~20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2~6人及理事32~60人,總人數為單數。

第十八條

(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十九條

(刪除此條)

第二十條

(刪除此條)

第二十一條

(刪除此條)

第二十二條

(刪除此條)

第二十三條

(刪除此條)

第二十四條

(刪除此條)

第二十五條

(刪除此條)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桂林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Guangxi Gveilinz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澳門世界貿易中心7樓B-C 座。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總人數為單數。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幻羽同人文化交流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秘書一人,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 次會議,並在十五日前發佈載有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書面通告,以掛 號信形式送達會員登記地址,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Indústria Tecnológica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IDIT)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科技產業發展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國際科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Indústria Tecnológic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DIT”,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五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19樓Q,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副秘書長若干。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擔任職務,可連續聘任及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教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14/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5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華教育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中華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八條第三款如下: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學術、出版、會員、康樂、福利、財務、旅遊、宣傳等部。其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均由常務理事會成員互選兼任。

四、(保持不變)。

五、(保持不變)。

六、(保持不變)。

七、(保持不變)。

八、(保持不變)。

九、(保持不變)。”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中華教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教育會”(簡稱“教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簡稱“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Educators’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水坑尾街七十八號中建商業大廈六、七樓。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團結澳門教育界人士,愛祖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弘揚中華文化、維護教師權益、辦好教師福利、共同推進教育事業。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聯席會議;及

(五)不動產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享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以不記名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除秘書外之其他成員,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批評會務;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與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於會議前8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達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即可召開會議。

四、特別會員大會在以下情況下必須召開:

(一)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召開;或

(二)應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決議要求召開。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大會秘書一至二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擔任會長及副會長職務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

六、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大會會議;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依次遞補之,直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執行組織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按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產生;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而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會議和參與會務。

三、理事會成員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四、為推進會務,理事會得聘請名譽顧問及顧問。

五、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十次平常會議。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的若干名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且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二、常務理事會成員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三、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學術、出版、會員、康樂、福利、財務、旅遊、宣傳等部,其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至二人,均由常務理事會成員互選兼任。

四、理事長召集及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並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五、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十次平常會議;如因工作需要,得舉行部長會議以研究會務。

六、常務理事會得因工作之需要而組織工作委員會;各部亦得因工作需要而在會員中邀請若干人組成部務委員會以辦理各該部工作。

七、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會議和參與會務。

八、在不妨礙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情況下,如常務理事會作出涉及本會重大利益之決議,須經理事會事先許可或事後追認。

九、上款提及的“重大利益”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界定。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監察組織為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動產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及財務賬目,以及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及稽核各一人,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四、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監事長得因工作需要召集特別監事會議,有關理事、常務理事或不動產管理委員應邀出席時,應列席接受諮詢。

五、監事會成員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條

聯席會議

一、僅聯席會議有權就本會的不動產轉讓或抵押作出決議,但涉及不動產的取得或租賃等則屬理事會的權限。

二、聯席會議是由具有會員資格的名譽顧問和顧問、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以及由各團體會員分別派出的一名代表組成;倘若按該規定組成的人員為雙數,則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以使成員人數為單數;沒有會員資格的名譽顧問和顧問可列席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三、聯席會議由會長提前七天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其決議須至少由三分之二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不動產管理委員會

一、不動產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本會的不動產。

二、不動產管理委員會由會長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所推選之代表若干九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類別

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其申請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之註冊學校;

(二)個人會員:凡在本澳註冊學校專職從事教育工作屆滿一年者。

第十三條

會員的申請

凡申請入會者,須事先有一名會員介紹,經本會會員部審核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凡入會後其連續會齡滿二十年者為永遠會員,其會費豁免);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缺勤

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連續六個月或連續六次未有請假而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本會會務者,作自動辭職論。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do n.º 1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de 1997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as Seguradoras dos Ramos Gerais do Exercício de 2018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8

Patacas

Mumtaz Ali Leung Hau Yee
Contabilista Procurador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o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constituído em Macau como sociedade anónim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o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quai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são da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consiste em expressar um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accionistas, sobre s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relatório de 28 de Fevereiro de 2019.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compreendem 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e a demonstração dos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do exercício findo naquela data, e um resumo das principai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e do âmbito d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m anexo devem ser li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Tsang Cheong Wai
Auditor de conta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6 de Agosto de 2019.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a seguradora tem como objeto social a efetivação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nomeadamente seguros de acidentes pessoais, incêndio, de veículos e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etc.

No exercicio de 2018 os prémios brutos processados foram de MOP 33.944.183 (2017: MOP 31.252.334), e as despesas gerais foram de MOP 2.239.911 (2017: MOP 2.410.519). Em 2018, a Sociedade obteve o lucro líquido de MOP 3.194.432 (em 2017: MOP 2.088.240).

Proposta respeitante ao resultado apurado

De acordo com a legislação vigent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desta Sociedad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em a honra de submeter à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na sua sessão anual, a proposta para a transferência do resultado positivo registado no exerci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no montante de MOP 3.194.432 para:

- Reserva legal (20% do lucro líquido) MOP 638.886
- Resultados transitados, o remanescente de MOP 2.555.546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28 de Fevereiro de 2019.

Titulares de acções com número superior a 5% do capital social ou instituições com participação de capital superior a 5% do seu próprio capital

Não aplicável

Órgãos Sociai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Presidente)

CHUBB INA OVERSEAS HOLDINGS INC. (Secretária)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ouglas Gregor White (Presidente)

Gerard Mario Sitaramayya (Administrador)

Benjamin Arther Carey (Administrador)

Gerente:

Leung Hau Yee

Fiscal único: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Nuno Farinha Simões

Accionista princip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com 14.991 acções, representando 99,94% do capital.

Relatorio e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Aos Accionista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 A.

Nos termos do Código Comercial de Macau e dos estatuto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 A., do ramo não-vida (“Chubb”), o Fiscal Único emite relatório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vem dar parecer sobr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sobre o relatório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os resultad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 Fiscal Único verificou as transacções e a gestão da Seguradora durante o ano de 2018. As suas competências incluem a supervisão da gestão da Seguradora; o exame dos livros e registos e sua actualização; a verificação dos activos; a análise dos critérios contabilísticos e o respectivo impacto nos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o exame d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anuais, bem como outras verificações previstas na lei e nos estatutos.

O Fiscal Único analisou a informação contabilística preparada pela Seguradora durante o ano e submetida regularmente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MCM”), e seguiu outros procedimentos considerados adequados para as circunstâncias.

Analisou também o relatório e a opinião emitida pelo auditor independent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datado de 28 de Fevereiro de 2019, o qual expressa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sobr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da Seguradora,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Obteve todas as informações e explicações consideradas necessárias as suas verificações e, com base no trabalho efectuado, é sua opinião de que:

(a)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e o relatóri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flectem fielmente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em 31 de Dezembro 2018 e estão elaborados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regulamentares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bem como,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Seguradora;

(b) Os princípios contabilísticos e os critérios utilizados nas estimativas adoptada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a preparação d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foram os apropriados atendendo às circunstâncias;

(c) Concorda com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apresentada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PINIÃO

Em conclusão, é sua opinião de que os documentos de relato financeir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8, bem como o relatório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sejam aprovados na próxima Assembleia Geral de Accionistas.

Macau, 28 de Fevereiro de 2019.

O Fiscal Único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Fernando Manuel

Macau Auditor Registado n.º 0186


安盛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借方

 澳門元

 

貸方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間

澳門元

會計
June Chung

經理
Anita Lio

2018年澳門業務概況

AXA安盛集團作為保險業的世界翹楚,竭誠在全球62個國家服務1億名客戶1,為他們提供財富保障及管理服務。AXA安盛集團之核心機構獲國際信貸評級機構給予高度評級,包括標準普爾評級(AA-)2、穆迪評級(Aa3)3及惠譽國際評級(AA-)4,彰顯其雄厚的財資實力。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其管理的資產為14,240億歐元(約127,733億港元)5

AXA安盛作為AXA安盛集團的成員之一,憑藉其超卓的產品及服務,現時於香港及澳門的客戶人數已超過130萬6。AXA安盛集團不單是全球最大財產險商7,並連續10年獲選為全球第一保險品牌8。在香港及澳門,我們是其中一家最大的醫療保險供應商。

「幫助客戶活出更精彩人生」是AXA安盛的目標,並切實反映於我們所做的一切。AXA安盛為最多元化的保險公司之一,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予個人和商業客戶。我們為人壽、健康及財產提供全面綜合的解決方案,積極滿足客戶所有的保險需求。

作為一家創新的保險公司,我們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革新客戶體驗,使保險變得更簡易及更個人化。我們不斷推動創新,集中於健康保障領域上尋求突破,照顧客戶於預防、治療和康復路上的種種需要。

我們一直以回饋及支援社區為使命。安盛慈善基金是我們企業社會責任的旗艦計劃,涵蓋我們在推廣健康、教育和社區服務方面的努力,致力為香港及澳門創造正面和持久的影響。

1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 截至2019年6月18日

3 截至2019年4月5日

4 截至2019年6月5日

5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以1歐羅兌8.97港元計算

6 包括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安盛保險有限公司的客戶

7 由AXA Corporate Solutions、AXA Matrix Risk Consultants、安盛保險、安盛藝術品保險、與AXA XL 保險及再保險匯集而成

8 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2018(以品牌價值計算)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安盛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安盛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分行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分行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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