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宣藝藝苑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1。

澳門宣藝藝苑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宣藝藝苑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街41號A2地下。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紅大紫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3。

大紅大紫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紅大紫曲藝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爛鬼樓新街19號適宜大廈地下B。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人,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語言交流暨文化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5。

澳門語言交流暨文化推廣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語言交流暨文化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Language Exchange and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Macao) ,英文簡稱:LECPA。本會為非牟利的社團。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一)促進全球語言及文化交流融合,發揮本澳中西文化匯集及國際城市的優勢;

(二)推廣本澳人士對國際語言及文化的研究學習,為對各語言文化研究有興趣人士提供交流的平台。

第三條——本會會址:澳門提督馬路85-89號新益利廣場22樓C。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熱愛文化交流及語言學習,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可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的福利。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之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會員之間互助合作,推動本會發展;不得作出任何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訂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作出有效決議。

(5)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

(2)理事長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自各界人士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菩提吉祥山(澳門)金剛乘佛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6。

菩提吉祥山(澳門)金剛乘佛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菩提吉祥山(澳門)金剛乘佛學會”,英文名稱為“Jangchubpelri (Macao) Vajrayana Dharma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以慈悲為本,菩提心為師,智慧為要,善友為依的佛學精神,讓一般市民在本會靜謐的環境中得到身心的休息及釋放。

(二)讓信眾發菩提心,精進修行,依此積聚資糧,廣利有情。

(三)為信眾舉辦佛學講座,佛法研究及宗教聚會。

(四)團結佛教人士的合法權益,加強與世界各地佛教人士的聯繫及溝通,集思廣益,廣種福田回報社會。

(五)以人類幸福及世界和平為出發點,行善助人,幫助有需要人士。

(六)對有需要之慈善機構作出支持,如學校、醫院、安老院、孤兒院、寺廟及佛教團體等。

(七)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269號利輝閣7樓F。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佛教徒依手續填寫申請表格,在理事會成員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後方能成為會員,若理事會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員大會通過會費等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或觸犯刑事案,由理事會視其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會員大會裁定。

第六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會長必須在僧人會員內選出。每屆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必須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政策及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處理會員被開除會籍之會員異議。

(四)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及領導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查核本會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必須在僧人會員內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第十二條

章程修改及解散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其它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學修復牙醫學會

Academia de Medi­cina Dentária Estética e Restau­rado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4。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美學修復牙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一)中文名稱:澳門美學修復牙醫學會;

(二)葡文名稱:Academia de Med­icina Dentária Estética e Restau­radora de Macau;

(三) 英文名稱:Macau Academy of Esthetic Restorative Dentistry,英文簡稱:MAERD。

第二條

宗旨

(一)推動本澳牙科醫生對牙科美學修復的認識。

(二)促進本澳與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的業界進行學術交流,藉舉辦相關學術講座、研討會或活動,提升業界的專業水平,以及與國際接軌。

(三)維護本會會員的利益,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

第三條

會址

地址: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4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本澳牙科醫生,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者。

(二)違反國家及特區有關法律、法規、被剝奪公民權利或受到其他嚴厲制裁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監事會成員及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所提交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四)會員大會可在大會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須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除外。

(七)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

(八)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至若干名、理事數名。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數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則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第十二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文化聯合交流與商業合作

(澳門)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0。

世界文化聯合交流與商業合作

(澳門)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世界文化聯合交流與商業合作(澳門)促進會”,

英文名稱為“World Culture Joint Exchange and Business Cooperation (Macau)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團,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百利新村第二座12樓I。

第三條——本會宗旨:助富扶貧、熱愛國家、關心社會、服務群體、造福民眾,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切實做到以“三利”(利國、利民、利己)、“三合”(合法、合情、合理)為主的原則拓展會務工作,聯系各地愛好中華傳統文化,養生、天文、地理、古文歷史及軍事謀略的人士,共同探討研究人的生命科學、國學以及諸子百家學說和宗教文化等智謀韜略處世哲學,以歷史及現代科學為論據,發揚本會學說,開發智力,科學養生。維護大眾權利及會員福利,舉辦各種國際性的慈善公益、養生保健、經貿論壇、旅遊康樂、宗教文化及傳統文化等活動,為促進世界各地的經濟繁榮,創造和諧社會而盡心盡力努力奮鬥。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及各部門、各委員會、各聯絡處。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部門、各委員會當中的主要成員是在會員大會上由無記名投票選舉形式產生,並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決議,任期二年,並可連選連任。候選名單由主要創辦人與理事會及監事會共同制定。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創辦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設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三名秘書。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及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財務報告,選舉正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等架構。

第六條——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關,負責日常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管理)。由一名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二名財務及四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並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設一名監事長,三名副監事長、二名秘書和五名監事,監事會的成員永遠是單數,並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團體會員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領導架構。

第九條——本會可接受世界各地愛好中華傳統文化、易經文化、宗教文化、等各種文化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士、團體加入成為會員或團體會員。所有對本會感興趣的各界人士及團體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會員或團體會員。

第十條——會員要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章程的規定;遵守領導機關的決議;依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三月份召開一次大會,或在特殊情況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要求,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會成員,名單要報身份證明局備案,大會如需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主要財政來源是入會基金、會費、補助及贊助,本會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應自覺嚴格遵守國家及特區法律,嚴禁一切違法活動,倘本會會員有觸犯此規則及本會章程者,以及破壞本會聲譽的言行者,經理事會議決,開除會籍並公布於世。

第十六條——本會為執行以上第十五條的章程法則,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會規,由監事會專門負責監督所有會員的行為、品德及其他機構的運作,維護本會的聲譽,執行本會的會規。

第十七條——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以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減塑扶貧環保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減塑扶貧環保協會”,中文簡稱為“減塑扶貧”,英文名稱為“Plastic Reduction Poverty Allevi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環境保護及扶助弱勢社群。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海邊馬路83號亮點1樓J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長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理事長有權及有自由決定批准與否。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財務長及秘書各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依照法律及章程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二)本會責任之承擔及一切合同、文件,不論屬公、私性質與否,以及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任何申請之行為,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代表簽署,視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依法行使其職權,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召集及運作。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代表簽署,視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嬋柔之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9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嬋柔之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嬋柔之家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宣傳和推廣嬋柔運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A19。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播種時代經濟及政策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9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播種時代經濟及政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播種時代經濟及政策研究會”,中文簡稱為播種時代,英文名稱為“Sowing Times Economic and Policy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TEAPR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以發揚愛國、友愛互助之精神,團結學界,積極參與社會服務,舉辦有益青少年學生身心的研究及研討活動,令學生們關心社會並明白自己的社會責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位於澳門巴黎街238號南岸花園二座14 I。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湛江青年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0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湛江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湛江青年會”,英文名稱為 “Zhanjiang Youth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凝聚在澳門的湛江籍青年的愛國愛澳愛鄉力量為基礎,透過組織及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事務,以及推動本澳青年與祖國的先進青年組織及世界各地愛國華人社團的聯繫和交流,團結四海鄉親,為澳門特區政府實踐“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人才。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街提督大馬路111號華寶商業中心十三樓C、D、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亦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湛江婦女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0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湛江婦女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湛江婦女會”,英文名稱為“Zhanjiang Wome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愛鄉”的傳統,支持和配合澳門特區對婦女的政策,團結湛澳各社團婦女及鄉親,發揚互助互愛,擴大婦女鄉親交流平台,維護婦女兒童之合法權益,共謀婦女兒童之福利和慈善公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街提督大馬路111號華寶商業中心十三樓C、D、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湛江籍婦女鄉親,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亦可接受鄉親、社會人士、當地政府機構及社會團體之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央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10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央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央財經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中財澳門校友會”。英文名稱為:“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umm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CUFEAAM”,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宗旨為: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和校風,聯絡和服務校友,增進校友之間的友誼和合作,加強學術與文體交流,促進校友和母校的共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澳門三巴仔橫街威豪大廈5樓D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居住在澳門的在中央財經大學畢業、肄業、函授畢業的學生,或曾在中央財經大學任職的教職員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或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或組織開展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理事會日常運作及財務運用。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贊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forme com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9, sob o n.º 2.

Três — Que ocupa onze laud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環保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

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eneral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eneral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981-991號C5別墅。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專注澳門特別行政區社區環保發展,為促進更好的環保經濟而努力;

二、積極組織和開展各種環保運動,創造環保事業的道路,增進環保團體交流與合作,促進彼此間的團結互助;

三、致力推動環保的未來發展,為社會營造良好的環保概念,培養保育人才,優化澳門環境商業平台;

四、團結環保界人士,搭建產業平台,支持環保產業的發展,共同創造綠色未來。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如需要,理事會可設:文康聯絡部、文化部、經貿事務部、區域合作部、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

七、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八、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九、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十、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就創會會員及團體會員選出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凡與環保活動及其產業關係密切之團體或組織,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七、每一團體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中任意一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私人公證員 夏嘉圖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Outubro de 2019.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高明同鄉會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u M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組織大綱)

第一條——(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高明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u Meng。

(二)註冊會址為澳門祐漢長壽大馬路21號勝意樓1樓B150室。

第二章

(組織細則)

第四條——會長及理監事會之及權責

(四)會長和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一人一票選出,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至該屆任滿為止。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不設上限,理事長、監事長只能連選連任一屆,但能隔選再當任。

(五)由新產生的正副會長、理監事會互選產生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理事監事、及選出下列各部之正副部長。

(可兼職):

1. 秘書總務部、2.財務部、3.青年部、4.康體部、5.婦女部,合共五個部。

(六)

5. 財務部:由三人組成,設一人為部長,兼管財務,二人為副部長,兼管會計,本部掌理本會預算決算之編造,經費來源之籌劃,收集會費及一切有關財務上之事項。

6. 青年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掌理組織及發動團結本會青年一代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培養和發現本會青年人才。

7. 康體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掌理舉辦會員康樂活動,凡有利社會有益身心之音樂、戲劇、球類、棋類、國術、旅行等均應提倡舉辦。

8. 婦女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掌理本會之女性會員之聯絡、訪問、婦女教育等工作。

9. 本理監事會每兩個月最少開會一次,檢查研究和佈置本會的各項工作,確保本會各項工作有序及卓有成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獨木舟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Cano­a­gem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獨木舟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獨木舟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ano­a­gem de Macau”,簡稱為“A.G.C.M.”,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anoeing”,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獨木舟項目最高組織,該會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和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會址:

其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00號大中華廣場翠湖居3樓G。

第三條——宗旨:

1)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獨木舟活動,尤其是推動體育會之間的競賽活動及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

3)每年必須舉辦本地聯賽,及舉辦認為對澳門獨木舟運動發展有利的其他賽事;

4)在澳門、外地和各級法院以及官方機關面前是澳門獨木舟項目的代表;

5)與其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同類總會,如鄰近地區的總會建立及維持聯繫。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的會員有以下兩種:

1)屬會會員——那些致力於獨木舟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於澳門及有正式領導機關的社團,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如其加入成為屬會的申請得到本會的同意,可成為本會的屬會會員。

2)名譽會員——為本會及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名譽會員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建議,在會員大會內通過及公佈。

第五條——屬會會員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根據規例審議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2)提出更改組織章程和規例的提議及建議;

3)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獨木舟運動的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4)選舉和被選擔任本會職務;

5)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權利的行為作申訴;

6)參加總會組織的活動和享有會員應有的福利。

第六條——屬會會員之義務:

1)在本會指定期限內繳交會費,如欠交年度會費將導致會員的權利即時中止;

2)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聯會之組織章程和規例,以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之決定;

3)出席或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尊重理監事會的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協助澳門獨木舟運動發展,為這個項目爭光。

第七條——名譽會員之權利:

1)列席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權;

2)收取會務報告和年度帳目、通告、通知和其他刊物。

第八條——名譽會員之義務:

1)承認本會是澳門地區獨木舟運動的領導實體,遵守和監督遵守本會的決定,協助和方便本會履行職務;

2)遵守和監督遵守章程和現行規章內的各項規定。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本會通過以下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審判委員會。

第十條——選舉:

1)由屬會提名各機關的參選人,提名表應在會員大會選舉之前的七天時間內遞交理事會,以便分派給會員選出新的領導機關;

2)提名表應列明參選人的身份、擬參與那一個機關選舉和參選職位;

3)參選人須是各屬會會員。

第十一條——各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每個屬會會員可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大會的屬會會員代表須攜備正式委任書,但代表大會內之任何投票則以每個屬會會員壹票為準。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

第十五條——若主席團中有任何成員缺席,由在場代表任命合適會員填補缺額,維持主席團運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常規性地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上一年的報告及管理賬目。

第十七條——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在最少八日前以郵寄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送達給每一個屬會會員,召集書內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其運作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所有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取決。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主席的權限:

1)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總會的權力機關成員;

3)審議、討論、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及賬目;

4)通過及公佈名譽會員;

5)嘉獎對獨木舟運動有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6)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7)訂定年度會費金額;

8)解決法律、章程及規章所賦予其權限之有關事宜;

9)對總會的解散作議決。

第二十二條——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審判委員會要求;

2)由享有所有權利的五分之一屬會提出書面要求,並須清楚列明召開大會之目的;

3)因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審判委員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及委員兩人。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下設下列部門:

(一)技術部門設主席一人及委員兩人;

(二)裁判部門設主席一人及委員兩人;

(三)紀律部門設主席一人及委員兩人。

第二十六條——紀律部門的主席是本會理事會之當然副主席。

第二十七條——每月常規性地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的權限:

1)代表本會;

2)每年草擬報告書及賬目表,並於會員大會舉行日期至少十五天前,分派給各會員;

3)擬定本會有關年度預算和活動報告;

4)制定與負責執行本會之年度活動計劃;

5)遵守和監督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規章;

6)向會員大會建議名譽會員;

7)核准由技術委員會草擬的計劃書,以培訓及選拔成績最佳之運動員組成代表隊參與國際性賽事;

8)管理本會的資金和賬目;

9)在其權限內作賞罰;

10)擬定修訂總會章程及一般規例的建議,呈交會員大會或著令執行;

11)透過有關機關所擬定之計劃及規章,以促進本地區的獨木舟競賽及教授活動,並作為有關活動的行政、技術及紀律指引;

12)在其全權責任內,委任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以負責任何獨木舟之培訓和比賽活動;

13)接受各屬會具有充分理據,對有關章程及其他現行之規章作出修改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其中主席是理事會的當然委員。

第三十條——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1)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教練員和運動員資格又或本會代表隊資格;

2)擬訂比賽章程草案或修定稿送交理事會審核;

3)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的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4)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5)提出舉辦教練員培訓課程建議;

6)每年向理事會提供製訂本會總預算需要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1)管理由本會舉辦的各項賽事之裁判員工作及符合項目之要求;

2)委任裁判員擔任本會舉辦之各項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3)規範及監察裁判員的招募和晉升制度,以及行為表現;

4)向審判委員會提供該委員會認為對送交裁判的抗議要作全面審議的一切資料;

5)每年向理事會提供製訂本會總預算需要的資料;

6)提出舉辦裁判員培訓課程建議;

7)審查引起各種爭論的技術問題。

第三十二條——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1)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提起紀律程序;

2)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3)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審判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和委員一名。如監事會主席認為有需要,可隨時舉行會議。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當認為有此需要時,可檢查本會的帳目和監察預算的執行情況;

2)審議理事會的年度會務報告和帳目並提出意見;

3)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審判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審判委員會為本會負責對理事會在體育方面作出決定之上訴機關。

第三十七條——審判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委員一名。審判委員會得因應需要,隨時舉行會議。

第三十八條——審判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對理事會的決議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3)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4)撰寫工作報告,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5)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6)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紀律

第三十九條——違紀行為

1)若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本會之指令及內部規章之規定,或作出損害本會良好聲譽之任何行為,便構成違紀行為。

2)總會屬下運動員有義務成為67/93/M號法令第34條第一款所指之代表隊成員,以及有義務遵守有關訓練計劃,否則處以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申誡;

3)罰款澳門元伍佰元至伍仟元;

4)中止活動一年以下;

5)中止活動一至三年;

6)終止會員權利為期最長一年,但仍需繳納會費;

7)開除會籍。

第四十一條——處分權限:

上條1)至6)項規定的處分屬理事會權限,而同條7)項規定的處分則屬會員大會權限,並需由理事會作出具充分理據之書面向會員大會提出。

第四十二條——準用規定

本章未有特別規定之事宜,適用本會紀律規章之規定。

第五章

修章及解散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修訂只可由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進行。修改本會章程需獲得最少四份之三出席會員投票通過才可修改章程。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解散:

1)為解散事宜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議決,並取得本會所有會員四份之三通過時,本會始能解散之;

2)通過決議解散本會,會員大會必須委任清理賬目與財產委員會,以處理其資產。

第六章

會徽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徽之圖案如下: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青皮人藝術協會

Associação Artes de Campe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透過戲劇、即興劇場及表演藝術,推廣創作空間,藉以推廣藝術及發展藝術教育,並與海外藝術家合作交流,從而提升本地及本會成員的藝術水平。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乳腺協會

Associação de Glândula Mamári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9/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 29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第二款——本組織之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畢仕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5C,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發展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19/ASS檔案組第9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城市發展研究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該會章程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條第二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和顧問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四)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所組成。

(五)……

(六)……

(七)……

(八)……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可從以下來源獲得:

(一)……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及遺贈。

(三)……

(四)……

(五)……

(六)……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Millennium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7 de Outubro de 2019,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6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19-B, foi alterado o artigo 4.º, n.º 9,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第四條

宗旨

保留

一、保留

二、保留

三、保留

四、保留

五、保留

六、保留

七、保留

八、保留

九、開辦及提供不同類型的醫療及衛生護理服務。

私人公證員 蘇雅麗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Outubro de 2019. — A Notária, Ana Soares.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 集 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通過2019第2次社員大會會議議程;

2. 通過2019第1次社員大會會議記錄;

3. 由理事會主席引介2020年度工作計劃及由理事長引介2020年度財務預算;

4. 各社員對2020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表決;

5. 討論及表決社員出資份額轉移事宜——社員吳榮恪來函要求轉移所持中心出資份額;

6.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部主管
郭志航 湯影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 會計主管
廖卓明 黃偉岸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