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民間信仰研究學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7/2020。

澳門民間信仰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民間信仰研究學會”;

葡文名稱為:“ Instituto de Estudos Religiosidade Popular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Macau Folk Relig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FRRA”。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製造廠巷5號澳門設計中心2樓13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組織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澳門民間信仰源遠流長,本會將竭盡所能,積極開展和參與更多民間信仰活動,加強對澳門民間信仰的保育和推廣,完善不足。

二)本會懷着廣植福田以求福報的心,加強澳門與外地之間的民間信仰相關學術交流及研究,促進澳門的文化活動。

三)建設、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鼓勵和支持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機關

一)本會機關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機關所有領導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多名和秘書一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本會的活動和賬目,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授權之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理事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之要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本會得邀請社會賢達及翹楚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和名譽理事,以便推進會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經費得向會員募集,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三)會員會費必須經過理事會決定及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網絡安全暨奪旗競賽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20。

澳門網絡安全暨奪旗競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網絡安全暨奪旗競賽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Cyber Security and Capture The Fla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積極推動澳門的網絡安全發展及相關技術研討,促進國內外網絡安全及相關專業人士技術交流、以及其他有興趣人士等參與本會不定期主辦或合辦的推廣活動。

(二)推廣網絡奪旗競賽知識及相關活動。

(三)深入認識學習網絡安全技術,培養本地相關技術人材。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中街廣福祥花園第一座地下P。經會員大會決議,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澳門法律

本章程如有未盡之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第十二條

會章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南京大學澳門學生聯誼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6/2020。

南京大學澳門學生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 中文名稱:南京大學澳門學生聯誼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Nanquim em Macau;

3. 英文名稱:Nanjing University Macao Students’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之宗旨為:

本會為非牟利聯誼團體,致力團結凝聚於南京大學就讀的澳門學生,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並加強本澳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也致力創造更多發展多元化交流機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資格:

一、加入本會條件:

凡於南京大學就讀的在校澳門學生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申請成為會員:

1. 登記後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本會會員。

2. 如申請不被接納,理事會有權不公佈原因。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設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有關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訂。

第四條——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享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

第五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2. 提供及更新本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規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法律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其主要權力和職能具體如下:

1. 會員大會選舉之決議具效力任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有權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長、副會長為本會的對外代表。會長為本會的最高領導人和決策者。副會長為協助會長共同處理日常會務之第二決策者,並就會長因故出缺時,輪流地暫代其工作崗位處理本會之緊急事宜。會長、副會長可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選出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的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主要權力和職能具體如下:

1. 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 理事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由正副理事長召集之,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若有關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可通過書面授權方式由其他理事代為行使其職能。在理事會的提案中,須獲出席會議理事過半數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經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經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5.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得聘請南京大學校董及本澳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6.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授權外,其他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和檢查理事會工作及本會財政收支。其主要權力和職能具體如下:

1.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

1.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山水畫創作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20。

澳門山水畫創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是:“澳門山水畫創作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是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書畫學習、交流社會組織。定期與兄弟組織交流活動,吸收多門類藝術的營養,豐富拓寬山水畫創作的藝術語言和空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登記會址為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4/26A富華閣14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本會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中國畫學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20。

大灣區中國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是:“大灣區中國畫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書畫學習、交流社會組織。定期與姊妹組織交流活動,吸收多門類藝術的營養,豐富拓寬中國畫的藝術語言和空間,促進友誼,共同提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登記會址為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4/26A富華閣14樓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本會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20。

澳門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協會”,英文名“Macao Association for the Exchange of Chinese and Foreign Culture and Ar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文創藝術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山邊街境豐豪庭寶豐閣2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准予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並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兩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會長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之。

(2)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及決議,需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及財務各若干名,總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和製定有關會務的活動計劃。

第九條

監事會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各若干名,總數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經費均來自會員的會費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樂意贊助和饋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崇光文教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8/2020。

澳門崇光文教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崇光文教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邀請親友聯誼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228號建華大廈第十座3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義務。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活動費用的自由。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政府和私人的贊助。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華武術文化學會(澳門)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0/2020。

中華武術文化學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中華武術文化學會(澳門)”;

本會葡文名:“Sociedade Cultural de Artes Marciais Chinesas (Macau)”;

本會英文名:“Institute for Culture of Chinese Martial Arts (Macao)”。

第二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研究、推廣和發展武術及文化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定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87號華南大廈4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對武術及文化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會員福利及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七條——若會員連續十八個月欠繳會費者,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文件內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

理事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會徽如下圖。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熾毅青年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9/2020號。

澳門熾毅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熾毅青年會”。

(二)英文名為“Macao Chi Ngai Youth Association”。

(三)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Juventude de Chi Ngai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82號耀基大廈1樓O;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內任何地點。

第三條

性質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加強各國家及城市之間文化與藝術的交流和合作,為青年提供全人發展和服務,積極推動青年參與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澳門社會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實踐愛國愛澳精神,推動本澳青年加強學習、提高專業能力和水準,深入開展與各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溝通。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同意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4)參與本會一切會務活動;

(5)其他應當享有的權利;

(二)會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3)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按時繳交會費;

(5)維護本會的聲譽;

(6)其他應當遵守的義務。

第七條

會籍免除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所繳會費不得取回。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規定,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理事長召集和會長支持。

(四)如會長缺席,由其中一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組織本會活動及其他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須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四)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理事長缺席,由理事長指派其中一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五)理事會之權限為:

(1)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3)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4)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7)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會務情況及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須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四)監事長負責領導監事會;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如監事長缺席,由其中一位副監事長暫代其職務。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稽核理事會的賬目;

(3)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4)履行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榮譽職務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政府資助;

(二)各界人士贊助;

(三)本會會員會費;

(四)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五)會員、企業、社團或社會熱心人士的捐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四)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俄經貿文化商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2020。

澳俄經貿文化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俄經貿文化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Comércio, Económico e Cultural de Russia 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Russia Economic, Trade and Culture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廣大工商界人士,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兩岸三地和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安定、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偉大的祖國繁榮昌盛而努力。

第三條

本會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二期9樓J。經會員大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七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涉及俄羅斯經商之成年人士,需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各項服務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有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企業信息管理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1/2020。

澳門企業信息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及地址

(1)本會中文名稱:“澳門企業信息管理協會”。

英文名稱:“Macau Enterpris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Informação Empresarial de Macau”。

葡文簡稱:“AGIEM”。

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限期。

(2)會址: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8樓D。

第二條

本會宗旨

(1)旨在為澳門各工商行業及企業建立一個相互交流,共同發展的平台,以及為澳門的青少年及業內人士提供更多關於企業管理的資訊與發展計劃。

(2)推廣普及企業ERP管理應用系統,促進澳門及周邊地區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社團,受澳門法律管轄及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活動

1. 組織澳門各界中小企業人員進行企業管理ERP培訓;

2. 在澳門及世界各地舉辦企業管理學術交流及相關的活動;

3. 組織相關學術研討及交流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創會會員:負責籌辦第一次會員大會,並於註冊機關登記個人資料的成員。

二、資深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資深會員。

三、基本會員:以後凡從事企業管理工作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資深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交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第七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議決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交由會員大會決議處以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其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一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名譽會長職銜。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所有機關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議決會員職權及義務。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服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需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以外的處分;

(7)議決理事會成員至辭職;

(8)聘免工作人員;

(9)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預算。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行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三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讚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讚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

三、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利用本會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五、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五條

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本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希臘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6。

澳門希臘文化交流協會

Macao-Hellenic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希臘文化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Hellenic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存續不設期限,受澳門現行法律有關條款和本章程管轄。

第三條——本會註冊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77號龍園地下BV鋪。

第四條——以下為本會宗旨:

一、團結在希臘工作、生活、學習之人士;

二、促進及協助會員在澳門、內地與希臘的多方面(尤其包括文化、經貿等)的深入合作與交流,為三地文化、經貿及社會等發展作出貢獻;

三、本會作為澳門、內地與希臘間的重要橋樑和紐帶,是三地聯誼交流的重要平臺;

四、加深各方對澳門、內地與希臘的認識;

五、支持配合國家和澳門發展;

六、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本會性質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具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可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入會;

三、對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之權利;

四、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五、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繳交會費;

四、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互助合作,並努力維護本會權益及信譽。

五、不得作出任何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

第三章

紀律

第九條——如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時,本會可勸其自動退會,或由理事會決定將其開除,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透過選舉程序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會長負責主持,會長因事不能履職時,可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任。

五、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如應理事會或一半以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若召集時間已屆滿,但出席人數不足全體會員之半數,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會員大會召開時,各項決議獲出席人數的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宣告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權限:

一、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理事會有關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有關意見;

三、決定本會方針,作出相應決議;

四、通過有關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五、修改本會章程或宣佈本會解散。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五、理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

六、理事會議應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五、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

六、監事會議應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其他名銜:本會得邀請多名知名人士或有成就之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本會如解散,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同意方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望盛藝苑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4。

章程

一、定名;會址:

第一條——定名:中文:“澳門望盛藝苑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美副將大馬路興華大廈37號二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廣結喜愛曲藝、歌唱人士,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曲藝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三、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台灣東華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

台灣東華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台灣東華大學澳門校友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增進在澳校友與東華大學(以下簡稱「母校」)間的交流,成為在澳校友與母校及花蓮溝通的橋樑。

二、團結校友的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服務並推動澳門社會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好景大廈第二座7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決定可更改會址。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曾在母校就讀、研究或任教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均可經書面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核准。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各項福利。

二、會員擁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其本人以書面通知理事會要求退會者。

(二)其行為導致本會聲譽受到重大損害,經理事會提出並經監事會確認者。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於出席大會期間,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選舉、被選及罷免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擔任大會主席,並負責主持會議。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會長及副會長

一、本會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以聯名競選,經會員大會採不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決產生。參選會長及副會長的人選須為本會會員、熟識本會會務運作及曾擔任本會會員大會、監事會或理事會之成員,並須向時任監事會及理事會提出及經確認後,方可成為候選人。

二、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委任會務秘書協助行政事務,任命理事長,由理事長組織理事會,以執行日常會務;任命監事長,由監事長組織監事會,用作監督理事會之日常運作並提出口頭及書面之監察報告。

三、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代理職務,代理任期與原會長任期同。

四、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長秉承本會的宗旨,受本會會長之任命,任期與會長同。理事會負責執行日常會務,制定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聯絡及維繫本會會員。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和理事若干名。經會員大會採不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決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一年召開一次。可邀請會長、副會長及監事會派員列席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長受本會會長之任命,任期與會長同。監事會有權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經會員大會採不記名投票,以絕對多數決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活動籌措費用,個人、團體及法人之捐贈或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北京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

粵港澳大灣區北京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北京商會”,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廣大北京籍工商界人士及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促進兩岸三地及國內外各地區工商界的聯系,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贏互利、開拓未來的大好局面,為建設大灣區,深化內地和港澳交流合作,為偉大的祖國繁榮昌盛而努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3樓S。本會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執行會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康樂委員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7。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康樂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康樂委員會”,簡稱為“工銀澳門康委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18樓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愛國、愛澳、愛中國工商銀行。一是通過不定期組織開展各類文化、體育活動,營造和諧、積極、向上的企業文化氛圍,不斷提高會員自身素質,增進會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鼓勵會員投身於銀行事業,提升團隊整體凝聚力;二是通過與澳門金融同業、其它行業和粵港澳及本地愛國社團之間的聯繫和交往,合作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慈善的服務宗旨;三是鼓勵會員積極參與社會、融入社會、關心社會、服務社會,參與愛國愛澳的社會活動,展現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的精神風貌;展示“弘揚企業文化、共建和諧社會”的風采,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為中國工商銀行樹立良好的聲譽和品牌形象。

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可加入成為會員。離職、辭職、除名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會員大會議題有審議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自由申請退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三)積極參加、支援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會員間應當互相幫助,共同進步;不得對他人進行誹謗等人身攻擊;

(五)會員應積極向理事會回饋組織活動的建議及意見,利於本會持續改進工作。

第七條——紀律處分

凡會員有以下行為者,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撤銷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規章;

(二)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

(三)違反國家及澳門政府有關法律、法規;

(四)其他類似行為。

第八條——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一)本會聘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權威專業人士等社會賢達擔任名譽創會會長、名譽會長、會員事務法律顧問等。

(二)本會邀請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專業人士為本會常設會務顧問。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下設:

1. 外聯部

2. 文化體育部

3. 青年事務部

4. 綜合財務及文化宣傳部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職責為:修改章程;選舉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和表決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和表決通過本會的活動計劃及年度預算,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和表決通過會員大會其他議題事項。

(三)會員大會設大會主席團,每屆任期三年。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四)大會主席團職權如下:對外代表本會作為任何行為和簽署合同;制定規章指引權;接受贈予;法律、本章程和其他規章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新一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次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

大會主席團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為本會業務決策機構。對於日常活動策劃提供詳細的計劃書,供會員大會審批。理事會開展各項日常工作應堅持全面客觀地反映會員意見的原則,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

(五)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續任。若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主席團主席指派副主席、副理事長、副監事長代任。

(六)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而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組織、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如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於會議召集書所訂之時間舉行,否則,無論出席之會員多寡,將於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召集之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及以下兩項規定之適用:

(1)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部長、副部長及部委若干名;

理事會下設外聯部、文化體育部、青年事務部和綜合財務及文化宣傳部,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部委若干名。部長及副部長由全體理事會成員選出,選舉辦法為票數高者當選,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以再投一票。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可續任。各部部委可由會員自願報名參加者中選拔,人數不限。

外聯部職能:負責對外宣傳本會宗旨以及向社會各界推廣本會,推動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負責組織接待及外訪工作,與本地政府、業界、公營機構、企業單位、地區組織及愛國愛澳社會團體等進行交流、溝通及拓展合作,推動和加強與本地、海內外社會各界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活動;

文化體育部職能:負責協助統籌安排各項組織活動。策劃開展各項文化及公益等有益會員身心健康發展的活動,組織球賽、健身等體育活動,以及積極參與政府、銀行公會、企業、愛國愛澳社團等團體單位的各項文化及體育比賽活動,推動和鼓勵會員積極參與社會文化及體育活動、加強與社會各界愛國愛澳團體的交流合作活動;

青年事務部職能:負責與本地、海內外青年服務的政府部門、青年機構、地區青年組織及愛國愛澳青年團體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合作,協助制定及推動有關青年會員、澳門青年發展的計劃及相關活動,推動和鼓勵青年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加強與社會各界青年團體的交流合作活動;

綜合財務及文化宣傳部職能:協調保管冊籍、處理會議記錄、內外文書往來及相關後勤支援、服務等秘書工作;亦負責本會活動經費、贊助費、會費等財務資金的預算管理、報送、費用登記、報銷及記錄等工作;同時,也負責安排與政府、機構、社團等組織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推動企業文化走出去,協助各部委組織企業文化活動策劃、宣傳和傳播的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批准入會申請,對違例會員進行處分。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選出,成員人數不限,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可續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及各項財務收支;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它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接收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捐贈、會員會費、歷年滾存資金的利息收入、履行職責時收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自本會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本會會員大會負責解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運動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

中國澳門體育運動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運動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Sports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Macao, China”,英文簡稱為“SCAM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團結本澳各項體育運動人士,共同研究體育運動文化相關領域知識,探討從歷史敘述到現代發展史;

(二)以圖、文、影、音等核心價值,發行本澳體育運動文化刊物、攝錄影片、倡導文化;

(三)定期舉辦體育運動文化論壇或研討會等活動,積極推廣本澳體育發展和文化水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於澳門馬大臣街59號大昌樓地下A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廣寧聯誼(澳門)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8。

世界廣寧聯誼(澳門)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世界廣寧聯誼(澳門)總會。

第二條——地址:澳門新埗頭橫街5號通運大廈三樓B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愛國、愛鄉、愛澳,加强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與發展,聯絡各地同鄉感情,維護鄉親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居住澳門之廣寧鄉親及其親屬、僑居海外的廣寧鄉親,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發表批評和建議,同時須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一)會員大會職權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組成(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二分一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一)理事會職權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組成(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有未規範事項,概由會員大會內通過決議或內部規章予以規範及解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清遠市英德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Qingyuan Ying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5。

澳門清遠市英德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清遠巿英德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Qingyuan Yingde’ Macau”,英文名稱為“‘Qingyuan Yingde’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o”。為一非牟利法人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8號E祐生大廈第二座三樓CI,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維護會員之合法利益,促進會員之團結互助,共謀社會福利,愛國愛鄉,關心及支持祖國和家鄉建設,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鄉梓社群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原籍清遠清城區之人士及其配偶或對清城區已投資、捐資及有意投資、捐資人士,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無不良行為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創會會長等。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參加會員大會;

乙)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及複決權;

丙)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各項福利;

丁)對本會的一切工作及各種措施有建議、監督及批評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各項決議;

乙)發揚互助互愛精神,為本會及家鄉服務;

丙)本會如有舉辦公益事務時,會員均有義務盡力效勞。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八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組織機關。

甲)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表決產生。

乙)各組織機關之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且得連選連任。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享有充分權力之會員所組成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甲)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乙)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會議。除法律規定之情況外,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唯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會員大會成員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甲)通過及修改會章;

乙)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丙)決定本會之主要方針及政策;

丁)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

戊)討論及通過由理事會所提出的議案;

己)對向其提起之上訴作出裁決;

庚)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乙)負責召開會議及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丁)制定和通過內部規章;

戊)召開會員大會;

己)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秘書一名所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甲)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乙)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丙)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戊)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來自會員會費及任何其他實體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一帶一路跨文化合作(澳門)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ooperação Intercultural, Uma Faixa, Uma Rota «Macau»

The Belt and Road Intercultural Cooperation «Macau»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6 de Janeir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2020,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一帶一路跨文化合作(澳門)促進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一帶一路跨文化合作(澳門)促進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ooperação Intercultural, Uma Faixa, Uma Rota(Macau)”;

英文名為“The Belt and Road Intercultural Cooperation(Macau)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愛國愛澳,積極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推廣文化及交流,合作組織培訓學習、會議講座、專題論壇及展覽等活動,推動各地文化發展,積極與各地文化組織建立良好聯系及發展友好往來。

第三條——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柏蕙花園BB舖。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尤其為:1. 選舉本會架構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籌備,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職權為:1. 籌備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交納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選舉

第十四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的名單,應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須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aneiro de 2020.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拉美商會(澳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0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中國拉美商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拉美商會(澳門)”;葡文名稱為“Câmara Comercial China e Latino Americana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 and Latin America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響應中國“一帶一路”的發展戰略,充分發揮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和國際自由港的綜合優勢與特殊作用,促進中國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經貿聯繫,建立地區間企業家之間直接的相互交流、信息溝通和業務合作,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多機會參與地區間國際經濟合作,探索地區間企業合作發展新模式,攜手開拓中拉雙邊市場,助力企業更好地參與中拉合作、中葡合作,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8樓D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繳納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損協會聲譽、造成惡劣營銷、違反商會章程或發生違法行為的,商會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並通報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負責解釋商會章程,負責制定並解釋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做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改及解釋

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麗水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3/2019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8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麗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麗水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Lishu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Lishui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板樟堂巷14A-14B號地下。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設立之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愛鄉,團結會員鄉親,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而作出貢獻;

二、關心和支持家鄉發展建設,促進家鄉與澳門特區的經濟、人文、教育等領域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三、聯絡鄉親,開展會員聯誼活動,真誠團結,守望相助及為會員謀取福利。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籍貫在麗水市、或在麗水發展的各界別澳門居民、或有志於推動麗水市與澳門特區兩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人士,年滿十八周歲,認同本會會章,不論性別,無不良行為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除享有之各項權利外,尚有: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在大會中表決;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之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之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各項義務外,尚應:

一、遵守大會章程、服從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不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違反本會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議作出適當處分,可被處以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構)

一、本會之領導機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各組織架構人員之職務,每屆之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正、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四)審議及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十條

(會長的權限)

會長的主要職責為:

(一)領導本會會務,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三)經理事會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

(四)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五)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六)由法律及章程規定之會長權限得授權予理事長行使,獲授權之理事長得將有利於本會會務之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理事會之其中一位成員行使。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管理及執行機關,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單數理事所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任期三年。

三、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召開會員大會;

(七)制定會員之會費;

(八)行使本章程第七條之處分權;

(九)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四、理事長負責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單數監事所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監察各項會務進展,向理事會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定期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提交會員大會;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三、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十三條

(機關成員出缺)

如擔任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的成員辭職或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擔任相關職務,得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表決補充。

第十四條

(名譽領導)

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或傑出人士擔任本會榮譽職位,本會領導機構人員卸職後,亦可獲聘請擔任榮譽職位。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會議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一)平常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決議;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選舉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贊同票通過;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決議通過;

五、罷免任何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贊同票通過。

六、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二、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之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三、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監事請求而召開。

二、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之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三、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五章

財政及經費

第十八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九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星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de Hou Se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第二款——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第二款——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第二款——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希望天地和諧家庭協會

Associação da Família Harmónica “Hopeland”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中文地址:澳門菜園涌邊街84號嶺南大廈1樓A、B、F座。

第三章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全體功能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司庫等部門,視會務需要而增減部門,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石頭公社”藝術文化團體

Associação de Arte e Cultura — «Comuna de Pedr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石頭公社”藝術文化團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石頭公社”藝術文化團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e Cultura —“Comuna de Pedr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聯合各方的視覺及表演藝術工作者,共同進行藝術探索,開拓更多藝術創作及生存的空間,以求達到推廣文化藝術,促進文化訊息的交流及改善本地文化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3-3A翡翠園第一期10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批決議通過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 出席所有會員大會;

2. 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依本會規章,可享用一切設施;

4. 可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5. 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二、義務:

1. 會員必須遵守社章及附則;

2. 遵守社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 有投票之義務;

4. 協助本社之發展,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5. 不得作任何有損本社聲譽之行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前透過掛號信形式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調解協會

Mediar Macau Associação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定名為「澳門調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diação de Macau”。(二)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D,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推動本澳調解制度發展,促進調解實踐應用;

(二)提供調解服務;

(三)開展調解研究,提供調解教育和調解員培訓;

(四)開展與內地、香港、台灣地區及境外國家和地區之調解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附屬機構的設立

為落實及推動調解服務及工作,經會員大會表決同意後,本會視乎實際情況及需要可在本地或外地設立機構,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本會另行規定。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 滿足以下任一要件時,遞交入會申請並經會長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一)曾擔任調解員職務;

(二)曾擔任司法官、律師、公證員;

(三)擁有法律、經濟、商業、金融、社會學、心理學、社會援助或工程等領域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位,或在某專業領域,尤其法律、經濟、商業、金融、心理學、社會援助或工程領域,擔任專業職務超過五年;

2. 上款的規定並不影響現行會員的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機關的會議。

第七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訂章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出席時有發言權及投票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條

代理

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委託者須出示一份由委託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的一票作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社會賢達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並由理事長發出聘書。

(五)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包括:

(一)會費;

(二)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章程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附則

(一)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能規範之事宜概依本澳現行《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招霞

鄭綿紅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

會計主管

蕭雅琴

柳惠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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