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所羅門群島商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20。

澳門所羅門群島商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1. 本會定名為:澳門所羅門群島商會(下稱本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s Ilhas de Salomã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Solomon Islands-Macau Commerce Association。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具法人地位的社團。

3. 宗旨:促進和維護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所羅門群島的商業合作,通過招商引資、考察觀光、文化活動、合作交流、商貿會議、博覽展示,以達到促進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所羅門群島的商業合作和發展。

4. 期限:本會之存續期不設期限。

5. 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4樓V座。

6. 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之管轄。

第二條

會員

1. 凡從事澳門商業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2. 會員權利及義務:

i)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ii)批評及建議權;

iii)遵守會章及決議;

iv)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監、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i)制定或修改會章;

ii)選舉理、監事會之成員;

iii)決定會務方向。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i)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ii)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iii)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若干名、監事一名或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及制定會務事宜。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2.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3.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之會議決議,均須獲得出席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自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台山坊眾土地福德祠慈善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20。

台山坊眾土地福德祠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台山坊眾土地福德祠慈善會”。

第二條——地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台山平民新邨A座壹樓19-20室。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發揚愛國愛澳優良傳統,推動傳統土地神誕文化,增強坊眾之凝聚團結,支持社會公益,參與社會,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力及義務

第四條——凡本台山區坊眾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需遵守會章和執行理事會決議,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的決議和各項活動。

第六條——本會會員違反章程及從事損害本會利益及聲譽的活動,經理事會通過可開除會員資格,以維護本會的聲譽及權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選出大會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兩人,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通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成員贊成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出席大會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受通知會員過半數出席即可召開,或延遲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即可依章召開並作出決議。

理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理事會的職能為:

A.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 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成員會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的安排。

監事會

第九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組成,成員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四章

經濟來源

第十條——本會活動經費來源為入會會費、活動收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軌道運輸僱員工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20。

澳門軌道運輸僱員工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軌道運輸僱員工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64號利昌工業大廈一樓。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在本澳內遷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擴大團結,爭取和維護本行業僱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職業技能提升和職業安全與健康,推動參與社會,服務社群,開展各類型文康體活動和對外交流事務為辦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居民並且是在澳門從事軌道運輸及相關工作的僱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出席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對本會會務有建議及批評的權利;同時享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出本會,需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確認後生效。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本會會員須互助互濟,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推動會務開展;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2. 本會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

3. 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及至終止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由大會主席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出三名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正、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為: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決定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的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的會議。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會議及決定。

5.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三屆,其餘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安排會員大會會議的一切準備工作;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制訂及通過內部規章;管理本會財產;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3.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數目必定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三屆,其餘可連選連任。

2、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督機關。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監督各項會務的進展;向會員大會作工作報告及發出相關意見書;查核本會賬目;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會員入會基金及會費,具體徵收金額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各種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本會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一條——章程之解釋權及修改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作出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才生效。

第十二條——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才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鐘錶消費者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20。

澳門鐘錶消費者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澳門鐘錶消費者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os Consumidores do Relógio de Macau”。

英文:“Timepiece 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3樓F。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本會宗旨

一、連結澳門、大灣區、一帶一路國家、國際的鐘錶消費者之資源與網絡,積極建立澳門成為鐘錶推廣、交流及交易平台。

二、建立澳門、大灣區、一帶一路國家、國際的鐘錶評估、消費之個人或單位的緊密關係,促進澳門與大中華區及國際的合作與交流,成為全球鐘錶消費及交易的平台。

三、致力提升鐘錶消費者的權益,包括不同形式的鐘錶交易之售前評估及售後跟進服務等。

四、組織交流、開展考察、培訓、展覽、評估、鑒定等服務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對鐘錶評估、交易、收藏感興趣者,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以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第八條

紀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經理事會決議,按該會員個別情況,予以適當處理。

第九條

退會及非本會會員

一、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已付的年費則不獲退回。如有積欠會費,應在辦理退會時一併繳清。

二、所有已退會者及非本會會員,不可以以本會之名義辦理、進行或參與任何活動,否則本會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主席團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人,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各級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權責包括:

(一)制訂、修改及詮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會務工作之機關。

二、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理事會權責包括:

(一)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處理各項會務;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決算;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六)本會的所有財產管理。

四、理事會可設若干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執委會的有關會務。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二)向理事會提出有關優化本會的意見;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務收支。

第十四條

選舉方式

本會各機關領導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由會員選舉產生,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

第十五條

任期

本會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均為義務職位。另外,本會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解職

本會組織架構成員在下列任何一項情況下,應由會員大會予以即時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的因故請辭;

(三)當事人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

第十七條

顧問

本會在需要時,可通過會員大會聘請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發起:

(一)理事會進行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三)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十日以簽收方式或掛號信之任一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第二十條

授權

本會會員可經有效授權書,委託其他會員在會員大會代為投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召集

本會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可不定期召開。

第五章

財政制度

第二十二條

財政運作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機構、工商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支持、贊助及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四條

經費營運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開立及運作須由會員大會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解散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五條

解散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之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可解散。

三、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章程解釋及修改

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負責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及守則施行,並須由會員大會投票通過。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貴港商會青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20。

澳門貴港商會青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貴港商會青委會”;

葡文名稱為:“Conselho de Juventude da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Guigang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Youth Committee of the Guigang Commercial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YCGCAM”。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菜園涌邊街66號嶺南大廈第5座地下L。

第三條——組織性質

本會隸屬澳門貴港商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宗旨

宗旨為愛國愛澳,主動融入國家發展,充分發揮中國貴港及澳門經濟獨特優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貴港之青年人提供多元平台,培養更多有志投身商業市場的青年人及推動青年工作,以及促進各地區之工商、經濟、投資、貿易往來,加強相互交流,發展友好合作。為中國貴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大灣區的共同發展提供服務,亦竭盡所能向有志青年提供輔助。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

一)凡年齡在18至45歲,且承認本會宗旨及認同本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機關

一)本會機關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機關所有領導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除第六款及其他法律規定外,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同意生效;

三)經理事會決議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本會的活動和賬目,修改章程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所有機關成員;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二)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若理事長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授權之副理事長代行其職務。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理事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察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之要求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本會得邀請社會賢達及翹楚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和名譽理事,以便推進會務。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經費得向會員募集,以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三)會員會費必須經過理事會決定及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跨領域藝術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20。

澳門跨領域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跨領域藝術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rtes Interdisciplina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Interdisciplinary A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5樓G。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合法的非牟利社團,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期限

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續存之社團。

第五條

宗旨及重點活動

1. 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跨領域藝術,包括視覺藝術、音樂、設計、表演、文創等,著重介入社會的方式作為教學與創作的目標,強調藝術與社會、文化等結合的積極面向。提昇本地區兒童及青少年之藝術水平,將文化藝術教育推廣至社會各階層,促進澳門與國際之間的文化交流,進而關心社會,服務社群,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2. 本會之重點:

1)加強推廣現時為本地藝術家及藝術工作者而設的培訓機會,開辦文化藝術相關的培訓;

2)組織本地藝術工作者到中國內地進行文化交流及藝術考察團,以擴闊視野;

3)提供不同的藝術活動予學生參與,並鼓勵他們發揮藝術才華,積極推廣藝術;

4)舉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及展覽;

5)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在創作、評論、鑑賞、導賞等各領域的能力;

6)帶領及協助本地區的年青藝術家參與中國內地以及國際性的展覽,了解國際藝術市場走向,協助使之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藝術專才;

7)出版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產品。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類別

一、創會會員: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

二、基本會員:以後凡從事藝術工作、願意為推廣藝術服務及有興趣參與者,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事務,對本會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

二、義務:會員具有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推動本會會務發展,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等義務。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退會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經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或權益的行為,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查證屬實後,議決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對其施以警告、勸喻退會或開除會籍等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欠交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權利和福利,須待補交欠費後方能繼續享受。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領導及協調理事會及監事會處理一切工作。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暫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或罷免所有機關成員;

(3)審議和通過會務方針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

(5)審查及批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6)議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務一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4)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審定會員之資格及除名處分;

(7)議決理事會成員之辭職;

(8)聘免工作人員;

(9)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若干次會議,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定期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4)就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名銜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四章

運作

第十四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大會須於開會日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須有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有決議權。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於會員大會上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

三、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四、利用本會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五、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六條

會員福利及其他事務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三、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四、本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念光威曲藝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20。

澳門念光威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念光威曲藝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宏揚國粹,宣傳世遺粵劇曲藝文化,增進友誼,促進身心健康,團結澳門各社團,互相交流學習,共同為澳門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僑樂巷9號豐興大廈2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職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共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監事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聲藝博愛情懷歌舞協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20。

澳門聲藝博愛情懷歌舞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澳門聲藝博愛情懷歌舞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麗華新村第二期二樓A。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關心本澳各界社團,聯繫及團結喜愛歌舞、曲藝、粵劇及瑜伽運動愛好者,發揚互助互愛精神,推廣澳門本地藝術文化及各項公益活動,娛樂大眾。

第四條——所有本澳各界人士,對歌舞、曲藝、粵劇及瑜伽運動愛好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和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主席團設有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其職權為:

1. 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2. 決定及檢討本會的一切會務;

3. 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缺席,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並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通過半數並會議須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若理事長缺席,由其中一位副理事長暫代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 籌備本會各項活動;

3. 監督會務管理及活動的工作報告;

4. 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常務監事一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一條——監事會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 審核財務狀況及所有賬目;

3. 監察活動程序及年度報告。

第三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之決議,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和退會

第十四條——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行為,可經理事會過一半數出席理事會決議通過,取消其會員會籍。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自會費或對本會之贊助及捐贈。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澳門文化及歌舞曲藝之技術交流,亦隨邀到各地去演出,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喜氣洋洋金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20。

澳門喜氣洋洋金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喜氣洋洋金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為愛好演唱的民眾提供互相交流平台,透過開展不同文化康樂活動,促進會員發揮個人才藝和提升演唱造詣。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平民大廈A座2樓221室。經會員大會提案決議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區的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若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以及申請取消個人會員資格的權利。

(二)有責任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會章和組織機關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機關之領導成員

各機關之領導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選舉以獲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當選。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及議決會員提案。

(二)領導成員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一名和大會秘書(秘書)一名;主席之職責,於大會召開期間負責主持會議;於休會期間,代表本會,對外負責拓展會務,對內得督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四)一般決議須獲出席者多數贊同票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平日之會務管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一名監事長和若干名副監事長。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歌藝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9/2020。

粵港澳大灣區歌藝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粵港澳大灣區歌藝團”。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推廣及提高民眾對演唱文化的認識,透過開展多元化的活動,促進會員之演唱造詣並得以提升和發展,讓民眾能欣賞受專業訓練的演唱者表演。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興街5號輝堅大廈地鋪A。經會員大會提案決議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區的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若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開除會籍。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以及申請取消個人會員資格的權利。

(二)有責任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遵守會章和組織機關的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機關之領導成員

各機關之領導成員須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選舉以獲出席者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當選。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及議決會員提案。

(二)領導成員設主席(團長)一名、副主席(副團長)一名和大會秘書(秘書)一名;主席之職責,於大會召開期間負責主持會議;於休會期間,代表本會,對外負責拓展會務,對內得督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運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四)一般決議須獲出席者多數贊同票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平日之會務管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領導成員設一名監事長和若干名副監事長。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共讀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

澳門共讀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共讀會”。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澳門閱讀文化的發展,致力推廣各種文學研究發展,並鼓勵民眾多閱讀,多思考,有書一起讀,有話一起說;讓讀書變成一種習慣,讓思考變成一種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海邊新街164號義德大厦3樓A座。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會員——凡對閱讀文化有興趣,並樂於參與推廣文學發展的人士,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志工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有意參與協助本會的人士和團體,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志工會員,並豁免會費。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和義務;

三、年滿十八歲的會員才有被選為本會之架構成員的資格;

四、會員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可被選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五、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六、按時繳交會費;

七、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會務及各項活動;

八、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十一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而開設本會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帳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上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章

修章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組織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它一切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融合教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

澳門融合教育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為“澳門融合教育協會”,英文名為“Macau Inclusive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澳門中小學程度的融合教育,積極在社區中推廣融合教育的概念,關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及其家庭,組織推廣融合教育活動,鼓勵公眾接納和尊重個別差異,建構平等共融的社會,以及邀請國際和本地教育機構和學術團體合作推動澳門融合教育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海邊新街164號義德大厦3樓A座。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會員——凡本澳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階段學生及其家人,認同本會會章及決議,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志工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有意參與協助本會的人士和團體,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志工會員,並豁免會費。

第五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和義務;

三、年滿十八歲的會員才有被選為本會之架構成員的資格;

四、會員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可被選為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五、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六、按時繳交會費;

七、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會務及各項活動;

八、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六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架構內之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財政部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其人數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全體大會及特別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社會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或會員。

第十一條——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而開設本會之銀行帳戶及提取款項時須由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其人數必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其帳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作出通知,召集書上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章

修章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四章

解散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實體或機構之捐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本組織舉辦活動之盈餘以及其它一切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贛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9。

贛澳青年交流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1.(中文)贛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2.(英文)Jiangxi-Macao Youth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1. 發揚愛國愛澳團結精神,凝聚贛澳兩地青年力量,建立互動交流平臺;

2. 推動江西及澳門兩地的經濟發展和商貿往來,加強與內地在教育、體育、文化、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

3. 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為促進祖國統一作出貢獻,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團體,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施政。

第四條——會址:本會設於澳門佛山街51號新建業商業中心11樓BC。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青年,經申請獲得會員大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會費金額由當屆會員大會決定;

(二)現任江西省級、各地市級青年聯合會委員及政協委員等經本人申請確認或獲邀請,均可成為創會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所有會員均可提出自願退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維護本會之宗旨,參與及發展會務;

3. 出席或列席會員大會,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紀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及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八條——入會費和會費:

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運作: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3.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4.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會成員聯名召集。理事會會議的主持只能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出任,如上述人員缺席,理事會成員可自行決定該次會議之主持人;

2. 只有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六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入會費和年費及開展會內、外活動的各項收入;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四章

本會的簽名方式

第十八條——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經理事會議決之指定文件的簽署方式。

第十九條——本會的一般日常管理及所有不超過理事會決議所指定限額之支票、付款要求及票據,可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指定之其他人士聯名簽署。

第五章

其他規條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君婷鵬翔曲藝會

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uan Teng Pang Cheo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8。

澳門君婷鵬翔曲藝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君婷鵬翔曲藝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Kuan Teng Pang Cheo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75-175B信菱寶花園10樓E。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壹名及副會長壹名,秘書壹名組成,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每屆任期三年,經會員大會投票,可連任,會員大會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理事壹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經會員大會投票,可連任。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貳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期滿經會員大會投票,可連任。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人。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蓉蓉音樂文化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

澳門蓉蓉音樂文化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蓉蓉音樂文化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蓉蓉”,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黑沙環斜路16/22福海花園福星閣3樓AH,經會員大會決議作該處會址地點。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設會長一名,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組織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主要議題。

(2)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3)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旅遊品牌美食購物企業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

澳門旅遊品牌美食購物企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澳門旅遊品牌美食購物企業商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賈伯樂提督街89號永德大厦1樓G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以致力招攬海外及中港澳消費者認同及指定具特色、知名度、誠信良好的公司以及獲澳門旅遊品牌美食購物故事榮譽的公司,為他們向澳門政府爭取支持,介紹會員將其企業業務、影響力和品牌等推廣到全世界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四條——入會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之商號或人士,以及致力推廣優質旅遊品牌美食購物之企業,或由已成為會員者推薦入會。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繳納入會登記費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多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由總人數為單數。

(四)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組成,由總人數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總人數為單數。

(1)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名至多名、理事一名至多名,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總人數為單數。

(2)候補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多人組成,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由總人數為單數。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至多名、監事一名至多名,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由總人數為單數。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揚音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

明揚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明揚音樂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號祐威大廈11樓I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網絡及數據安全學會

Macau Sociedade de Cibernética e Segurança dos Dado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0 de Março de 2020, no competente Maço n.º 1/2020, sob o n.º 1, a fls. 1,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que adoptou a denominação «Macau Sociedade de Cibernética e Segurança dos Dados», em português, “澳門網絡及數據安全學會”, em chinês, e «Macao Cyber and Data Security Society», em inglês, que se rege pelos estatutos em anexo.

章程

澳門網絡及數據安全學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網絡及數據安全學會”,葡文名稱為“Macau Sociedade de Cibernética e Segurança dos Dados”,英文名稱為“Macao Cyber and Data Security Societ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實行澳門網絡安全法,全面促進及提升企業及市民之網絡安全及數據雲儲存方面的知識和意識,為澳門與國家的最新網安標準及技術建立橋樑,協助本澳各管理機關維護其資訊系統安全,讓澳門發展成為領先又安全的智慧城市。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廣發商業中心16樓C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帳目。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召集,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捐款、補貼,及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

私人公證員 方聖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Março de 2020. — A Notária,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美食旅遊協進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Gastronomia e Turismo de Macau

The Macao Gastronomic Tourism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e registo n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de Macau,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outorgado em 10 de Março de 2020, arquivado e registado neste Cartório no livr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1 do artigo 22.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sob o n.º 1/2020, foi constituída entre Lee, Wai Yan(李, 慧茵 2621 1979 5419)e Vong Hoi Tong(黃愷彤 7806 1956 1749)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ão os seguintes:

澳門美食旅遊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食旅遊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Gastronomia e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Gastronomic Tourism Promotion Association”。中文簡稱為“澳美旅協”。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宗旨為促進本地餐飲和旅遊發展,團結業界,並向國際展示出澳門獨特的餐飲和旅遊文化,並宣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等精神。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8-G祐生大廈(第三座)地下A1座。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存續期,自設立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拖欠會費

會員拖欠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停止行使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如再超過六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

第八條

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及要求其他的損害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開會時遇法定人數不足,則於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設秘書處,協助理事會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及協助會員大會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並得設副秘書長及會務助理若干名,秘書處成員可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四)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長除本身所投的票外,如表決票數相同,有權再投一票,理事會會議可邀請會員、榮譽職位據位人等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榮譽職位

經會員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

第十四條

社團之約束力

本會所有行為,尤其是代表本會簽署對外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之方式須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理事長聯同任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方視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或公共實體的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過渡

本會各機關行使職權前的過渡期會務,由創會會員(發起人)其中任一名成員負責,並得代表本會簽署任何性質的文件。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第十八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莫綺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Março de 2020. — A Notária, Mok I Le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家事調解協會

Associação de Mediação Familiar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1 de Março de 2020,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20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家事調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家事調解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ediação Familiar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Family Mediation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八樓。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開展家事調解服務,培訓家事調解專業人員,推動家事調解專業認證;

二、促進家事調解學術及實務研究在澳門的發展,研究和推廣澳門的家事調解制度;

三、促進本地與中國內地和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家事調解領域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具備家事調解員資格、曾接受或正接受家事調解培訓、從事家事調解服務或研究、對家事調解有一定認識的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獲理事會經適當程序審批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除享有之各項權利外,尚有: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各項義務外,尚應:

(一)遵守大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不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通知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二)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三)不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違反本會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議作出適當處分,可被處以口頭警告乃至終止會籍。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本會各機關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但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八)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九)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十條

會員大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二、特別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單數理事所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三)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規範轄下各部分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事項,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五)訂定會費金額;

(六)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七)接納及開除會員;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九)召開會員大會;

(十)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四、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之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五、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一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六、理事長負責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十三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單數監事所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各項會務進展;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監事請求而召開。

四、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之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五、在票數相等時,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六、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履行職務。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其餘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

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候補法律

本會章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十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20.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人工智能教育促進會

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ducatio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1/2020。

澳門人工智能教育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工智能教育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ducation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是:培養本地青少年科技人才推廣普及有關人工智能與機器學習與深度學習的相關知識與技巧方法,提高本澳青少年整體的關於人工智能的知識水平。積極地為澳門引進整合人工智能教育資源,開展人工智能應用的相關賽事,搭建人工智能教育平台。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濠景花園第24座15樓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亦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本公司定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週年常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批核二零一九年董事會報告書、已審計賬目、盈餘運用及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

(三)選舉監事會成員;

(四)其他事宜。

澳門,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


COMPANHIA DA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Ka Fai,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30 de Março de 2020, pelas on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20.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Jong Kong Ki.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Gestão de Participações,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6 de Março de 2020, pelas dez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20.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convoco a Assembleia Geral de «Magran Desenvolvimento e Comércio Internacional, SARL», a reunir em sessão ordinária,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94, Edifício BCM, 20.º andar, desta cidade, no dia 26 de Março de 2020, pelas doze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 Deliberar sobre 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 Eleição dos órgãos sociais para 1/4/2020-31/3/2023;

—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Em caso de falta de quórum, a Assembleia reunirá trinta minutos depois da hora marca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sóci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nominal representado.

Macau, aos 9 de Março de 2020. — A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Chue Chor Wan.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 省覽二零一九年度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有關意見書;

二、 審議二零一九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等決定;

三、選舉本公司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二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委任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核數師;

六、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週年大會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 省覽二零一九年度董事會報告書暨結算賬目及監事會有關意見書;

二、 審議二零一九年度純利分配及派發股息等決定;

三、 選舉本公司二零二零年至二零二二年度股東大會主席團、董事會成員;

四、 選舉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監事會成員;

五、 委任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核數師;

六、 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書

公司地址:位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氹仔馬場四樓

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登記編號為SO 810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會議定於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5時30分正在葡京酒店九樓會議室內舉行。

會議的議程如下:

一. 對董事會有關2019年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業務報告、對盈餘運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進行商討和議決;

二. 商討及表決更改公司名稱、地址、業務及整體公司章程;

三. 委任2020年度之監事會成員;及

四. 其他與公司利益有關之事項。

本召集書議程內的有關文件將存放在公司住所內,各股東可在任何辦公日工作時間內索閱有關文件。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何超雄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平常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年度平常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通過2019年度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及2019年度財政報告;

二、通過更新董事會成員及其任期事宜;

三、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張杰


忠誠保險公司(人壽)

通告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於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轉移許可批示,忠誠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31日開始承擔所有由忠誠保險公司(人壽)之退休基金業務所產生之權利及義務,當中包括下列開放式退休基金:

• 「創健」退休基金

• 「忠誠保守」退休基金

• 「環健」退休基金

• 「環發」退休基金

• 「創華」退休基金

• 「創機」退休基金

• Fundo de Pensões «Golden-Age Retirement»

上述開放式退休基金管理規章在作出相應修訂後,已刊登於2020年2月1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7期第二組內,並自2020年3月31日開始生效。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