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幸運健身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2/2020。

幸運健身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 本會定名為“幸運健身會”,葡文名稱為“Clube Ginástico Sorte”,英文名稱為“Lucky Fitness Club”。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5-69號福泰工業大廈1樓B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其他地方及可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組織性質和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為推廣澳門健身運動的發展,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健身運動愛好者的交流,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並致力培養大眾鍛鍊身體、健康飲食的生活。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遞交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二、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繳納會費;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第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人選和任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或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負責制定或修訂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得在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五、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權人須出示一份由授權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獻以及政府申請,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

附則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商青年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20。

澳門工商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澳門工商青年會;

英文——Macau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Youth Association;

葡文——Associação de Jovens Industriais e Comerciais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設於澳門祐漢看台街305號翡翠廣場3樓A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凝聚澳門工商界青年人士,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聯繫及互助,推動經貿交流活動,維護及爭取會員正當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章程的工商界青年人士,均可申請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具以下權利及義務:

(一)可享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福利;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五)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六)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決定本會重大事宜,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一職不設連任,副會長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到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及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按會務發展需要,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及各界團體或個人贊助,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學弘揚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7/2020。

澳門國學弘揚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學弘揚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國學弘揚,通過舉辦相關活動,推動國學弘揚,共同為澳門的繁榮穩定及多元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07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章程的本澳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選舉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郵件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旅遊研究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8/2020。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旅遊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粵港澳大灣區旅遊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Tourism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Macao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住所位於澳門菜園巷2號新昌大廈5樓A。

第三條

(協會的性質與存續期)

1. 本會為研究性、非牟利和自治性的私法人。

2. 本會的存續無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

(1)致力於粵港澳大灣區旅遊經濟、旅遊政策及旅遊法規等領域的學術研究,為粵港澳大灣區旅遊業的未來發展提供理論意見。

(2)與大灣區內及全國範圍內乃至國際的旅遊研究機構建立和發展關係,開展旅遊學術活動,交流和分享學術研究成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申請入會資格)

1.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有旅遊領域的專業資格、或具有豐富的旅遊實務經驗、或從事旅遊領域的教學或研究工作。

2. 會員主要面向大灣區內的人士;大灣區以外地區的人士只要符合上款要求的資格也得申請加入。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本會會員依照有關法律以及本會內部章程的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及履行義務。

2. 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他人或被選舉擔任機關領導成員的權利;

(2)享有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及其成員提出建議、批評、監督和申訴等權利;

(3)申請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但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

3.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以及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2)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

(3)依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和職權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三個機關,組織架構如下:

(1)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2)第一屆機關領導成員透過協商、推選產生;

(3)之後各屆的機關領導成員的人選由現屆會長提名,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的性質與機關成員及任期: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合議機關,享有對本會重大事項的決定權,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

2. 會員大會的召集:

(1)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2)會議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當面簽收之召集書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首屆會員大會必須由過半數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往後各屆召集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可於30分鐘後進行第二次召集,第二次會議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對擬議決的事項進行表決;議決的事項獲得出席會議的會員絕對多數票則視為有效,對全體會員具有拘束力。

(4)召集大會及表決等程序及具體操作方法另行制訂細則性規定予以規範。

3. 會員大會的職權:

(1)審議、修改和通過大會章程;

(2)授權理事會執行日常事務及大會通過的決議;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本年度帳目和收支決算報告以及下一年度的收支預算方案。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的性質與機關成員的組成及任期:

(1)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報告工作。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等職務,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3)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理事會依法及本會章程行使如下的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大會的決議以及大會授權範圍內的各項事務;

(3)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4)負責凡涉及大會章程的制訂、修改、解釋以及其他重大決策方案的草擬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的性質與機關成員的組成及任期:

(1)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依照本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等職務,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3)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監事會的職權:

(1)監察理事會及其成員的日常管理行為,對理事會及其成員的不當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2)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對理事會的決算和收支方案以及預算方案進行審查及提出建議,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修改及生效)

1. 本章程的解釋由理事會負責;修改本章程必須舉行會員大會,並且須有四分之三的會員出席才能運作;修改章程的方案須得到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贊成票方為有效。

2.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有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有效。

3. 本章程於會員大會通過後對全體會員具有約束力,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對第三人產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旭昇網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

旭昇網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為:旭昇網球協會。

英文名稱為:Iok Seng Tenni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澳門連勝街麗豪花園第二座AB鋪地下。

第三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推廣發展網球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所有對網球感興趣者,只要接受本會章程,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會員福利及設施。

(二)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六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譴責和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於首次召集中,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應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監督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全面落實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在不違反法規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二)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同意,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此外,理事會可決定邀請合適人士擔任各類名譽及榮譽職務。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確定理事會其他成員的職務分配。理事會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工作職能,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及查核本會財政。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

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耆能薈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

澳門耆能薈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耆能薈萃協會”,英文名稱為“Elderly Talent Assembly Association”(簡稱為“ETA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以「頤樂耆年,躍動常菁」為根本理念,致力推動長者賦權工作的非牟利社團。

宗旨是相信長者有自己獨特的能力,為長者們建構持續學習和永續發展的平台。促進本澳長者匯入國家發展戰略,與大灣區其他長者們共融共建銀髮躍動新世代。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的會址:澳門媽閣臺12號鴻運樓B座地下C。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和法人(團體會員),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本章程的規定參與會務,享有一切本章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以了解本會未來一年計劃,並向本會提出對過去一年工作的批評、建議或表揚。

(三)合資格的會員擁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如下: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的義務,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遵守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三)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類型活動,竭力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有需要時可設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吱喳藝術工作室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

吱喳藝術工作室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藝術社團之中文名稱為“吱喳藝術工作室”,英文名稱為“Zi-Cha Art Workshop”。

第二條——宗旨

(1)推廣澳門藝術教育,鼓勵及培養兒童,青少年及成人進行藝術創作。

(2)策劃不同展覽、演出、講座、開辦具啟發性和創意的藝術工作坊。

(3)推廣生命教育到校內及社區,定期舉辦不同工作坊給家長及教師。

第三條——本會會址

澳門飛良紹街紹昌大廈9號二樓A。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本澳所有愛好文化藝術教育人士擁護本會章程,即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對本會提出建議和意見;

(3)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履行及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決議;

(3)出席會員大會及相關活動;

(4)推動、支持和協助本會會務發展;

(5)按時繳納會費;

(6)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團,其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及檢討一切會務及方針;

(4)審查、批准和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會員大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需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常務理事一名及財政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需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負責:

(1)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3)監督會務管理及提交工作報告;

(4)負責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負責: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監督理事會一切決策及執行;

(3)負責審核財務及賬目。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五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及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六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如有遺漏之處,修章需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成票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或延長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成票才能通過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愛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Macau Pok O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

澳門博愛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博愛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Macau Pok Oi”,英文名稱為“Charity Association Macao Pok O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組織,宗旨為致力培養青年自強不息、正直善良勇敢、愛老扶幼、愛國愛澳。傳承和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發揚中華民族博愛的優良傳統,以大愛無國界無私的精神服務社會。以及促進世界各地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慈善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馬路11-A號恆運大廈地下A座。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填妥本會入會表及遞交申請,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

(二)、會員擁有參與本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三)、會員擁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以掛號信的方式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出席之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最少每一年召開兩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之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最少每一年召開兩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之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源於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捐款,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以下徽章為本會會徽。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華夏全息新時代經濟體聯合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Conjunta da Nova Era Económica Wa Ha Chun Sek de Macau

Macao New Era Economy Wa Ha Chun Sek Joint Chamber of Commerc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que,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acima referida,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ssinado em 11 de Agost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5/2020,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澳門華夏全息新時代經濟體聯合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華夏全息新時代經濟體聯合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Conjunta da Nova Era Económica Wa Ha Chun Sek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New Era Economy Wa Ha Chun Sek Joint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之現行法例管轄。本會宗旨為:

1. 本會依著「新時代、新經濟、新平台,創新未來」作為本會宗旨;

2. 本會旨在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團結、凝聚本澳和世界各地的廠商,藉著一帶一路之優勢構建工、商業平台並促進業界的各方面交流、溝通,達至資源整合及共享;

3. 積極向各青少年人、社會各界人士及市民推廣工廠之生產運作、了解產業鏈之發展,透過文化活動、交流考察培育青少年、社會各界人士及市民對工、商事業的發展;以及

4. 為著社會良好發展之需要,鼓勵及推廣公益慈善事業。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85號新益利廣場10樓D。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四條——本會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3. 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6. 退出本會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履行本會各機關通過決議的義務;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 積極承擔本會籌辦的工作;

5. 維護本會信譽和形象。

第八條——永久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

一、凡對本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之榮譽,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可被邀請為本會之名譽會長。

二、透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提名,對本會有特別貢獻之名譽會長可被會員大會頒布為永久名譽會長。

三、永久名譽會長及名譽會長的權利:

1. 擁有證實其身份之證書及名片;

2. 可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其他機關會議,但無表決權;

3. 對於有助推動本會之發展及聲譽,或其他有建設性之措施,可向本會提出動議。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管理機關組成: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及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的職責如下: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會員大會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費收取辦法;

5. 審議由理事會或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6. 決定終止本會;及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會長)一名、副主席(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不限次數。

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需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而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召開地點可以在澳門會址,也可以在其他地區召開。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及領導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社團,尤其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秘書長兼任財政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可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人士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三、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議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助、各種合法資助、捐贈以及政府資助或其他合法收入。如有不足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財產和收益用途

一、本會經費必須用於與本章程宗旨相符之活動。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四、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及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會徽)

第十六條——(章程解釋和遺漏)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疑問之處,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決。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Agosto de 2020.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廣東慈善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3/2020。

廣東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辦事處設在澳門湖景大馬路810號財神商業中心9樓E,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可在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

第九章

會徽及會章

以下為本會會徽

以下為本會徽章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單車總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20。

中國澳門單車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住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中國澳門單車總會”(中文簡稱“澳門單總”),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iclismo de Macau, China”(葡文簡稱 “ACMC”),英文名稱為“Cycling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與地位

本會屬具有法律人格的非牟利社團,不設存續期限,其機關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法律約束。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體育路奧林匹克體育中心羽毛球區接待處——中國澳門單車總會辦公室。經理事會提議及會員大會批准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單車運動,並在單車運動項目代表中國澳門參加國際體育組織,與各個國家及地區之單車總會或協會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五條——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圖: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及其入會資格如下:

1)正式會員:凡在澳門身份證明局正式註冊,並獲澳門體育局認可之具私法性質之非牟利體育會,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且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2)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後,本會得聘任社會賢能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個人為本會之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

第七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本會之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選舉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5)享受本會之福利;

6)退出本會。

第八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本會之正式會員須遵守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經本會機關通過之一切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和合作;

3)依期繳納會費及應繳之一切其他費用;

4)不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九條——正式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有權退出本會,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該退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生效。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正式會員之資格將自動中止,中止期間暫停行使本會會員之一切權利。理事會對是否開除該正式會員的會員資格擁有最後決定權。

三、如正式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本會社團機關通過之決議,又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理事會將根據具體情節作出處分。

四、正式會員處於被法院下令解散者即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五、正式會員被開除會員資格後,已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

4)上訴委員會。

第十一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成員之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

一、本會各機關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二、候選之提名,應載有全部參選人之個人聲明書。

三、選舉應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則須於選舉日的五天前提交到會員大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席主持,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秘書組成;當主席缺席時,其權限由副主席順序代為行使。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四、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理事會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要求召集,或監事會、上訴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提前至少八天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可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出席會員大會及行使投票權,但委託應透過經適當簽署之授權書為之,當中須詳細列明由受權人參加之會議之資料,或詳細列明該授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平常會議進行。

九、除法律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

十、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會員大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修改本會章程及對內部規章作最終解釋;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由七至五十一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若干名、財政若干名、副財政及理事若干名,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商議會務,並在有需要時,由理事會主席自發向理事會提出之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須在每次會議內就經上一次會議通過之決議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報告及確認。

三、理事會僅可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開會,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會主席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下設之輔助部門

一、理事會下設立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

二、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之成員由理事會決議指定,任期與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相同。在任期屆滿後,理事會可指定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之成員續任。

三、技術部、裁判部及紀律部等部門的主任由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當然兼任。

四、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技術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就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2)建議理事會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3)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4)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5)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6)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7)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8)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9)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五、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裁判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及計時員之活動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2)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3)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裝備及提昇;

4)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5)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6)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7)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8)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六、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紀律部門亦具有如下權限:

1)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並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2)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3)指定代表以檢查進行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4)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權限

一、理事會為執行本會會務之機關。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理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修改和審議內部規章;

4)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5)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6)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7)批准會員之入會聲請及決議開除會員;

8)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9)訂定會費的金額;

10)對聘任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名譽會員向會員大會作出聘任建議;

11)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二、在緊急情況下,理事會主席得以理事會之名義作出及執行決定,但須事先通知理事會,並在之後召開的理事會會議內由理事會確認該行為屬有效。

第十八條——監事會的組成及會議之召開

一、監事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之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僅可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開會,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監事會主席之票具決定性。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監事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5)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6)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7)列席理事會會議;

8)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上訴委員會的組成及會議之召開

一、上訴委員會由三至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主席及委員,其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上訴委員會僅可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開會,而決議之通過取決於出席成員半數以上之贊同票;倘若表決時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則上訴委員會主席之票具決定性。

第二十一條——上訴委員會之職權

上訴委員會為本會對於單車運動方面的上訴機關。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上訴委員會亦具有如下權限:

1)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交意見;

2)撰寫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3)就處分之最終決定而提出之上訴進行審理。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收入

本會之收入尤其包括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私人贊助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代表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依次由會員大會主席、會員大會副主席、理事會主席、理事會副主席或其授權人一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二十四條——法律適用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以規範本會機關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三、本章程及本會內部章程未有特別規範之事宜,一概適用澳門現行法律。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享德文教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4/2020。

澳門享德文教協會

章程

十、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面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播道會澳門使命團(簡稱:使命團)

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de Macau

Evangelical Free Church Macau Mission (Abbreviation: EFC Macau Miss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7 de Agosto de 2020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0,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relativa ao artigo segundo da «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os associados, a 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de Macau, em chinês 播道會澳門使命團(簡稱:使命團), e, em inglês Evangelical Free Church Macau Mission (Abbreviation: EFC Macau Mission), deslocou a sua sede dentro do território da RAEM, alterando, assim, o artigo 2.º dos seus estatutos,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第二條

播道會澳門使命團(簡稱:使命團),葡文名為Missão Evangélica da Igreja Livre de Macau,英文名為Evangelical Free Church Macau Mission (Abbreviation: EFC Macau Mission),會址位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31號泉亨樓第一座1樓B、C、F座。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Agosto de 2020.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更正

永利關愛基金會

Wynn Care Foundation

A publicação dos estatutos da fundação “永利關愛基金會”, e em inglês «Wynn Care Foundation» publicados no Boletim Oficial n.º 33/2020, II Série, de 12 de Agosto, não refere por lapso os artigos 13 a 19 da versão chinesa, pelo que por esta forma se rectifica a publicação passando a constar a versão integral da versão chinesa dos estatutos na forma que segue:

永利關愛基金會

第一章

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定性)

1.“永利關愛基金會”,英文名稱為“Wynn Care Foundation”,以下簡稱“基金會”,是一個屬基金會性質且非牟利的私法人。

2. 基金會受本章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法律規範。

第二條

(存續期及會址)

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於澳門外港填海區仙德麗街永利澳門酒店。

第三條

(宗旨及目標)

1. 基金會的宗旨為促進澳門特區繁榮及和諧發展,在本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區及其他基金會可開展活動的地方發揮社會正面影響。

2. 基金會開展為達成其目標而所需的活動,尤其包括:

a)推動及支持青年教育項目;

b)推動及支持中小企業及青年創業者;

c)推動及支持志願工作;

d)推動及支持慈善及社區活動;

e)推動及支持環保及可持續發展;

f)推動及支持體育、康樂及文化活動。

第四條

(與公共和私人實體之合作)

在進行活動時,基金會將與澳門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政府部門、公益和私人實體合作及協調,以使其舉辦及支持的活動之影響及成果最大化。

第二章

權利能力及財產

第五條

(權利能力)

基金會具權利能力實施及執行一切為實現本身宗旨而所需的行為,尤其是:

a)取得、轉讓任何財產,或為任何財產設定負擔;

b)接受符合基金會宗旨之捐贈;

c)協商提供資金及擔保,使本身資產增值以便實現其宗旨;

d)利用本身財政資源進行低風險及回報合理的投資。

第六條

(財產)

基金會的財產由下列組成:

a)創立人撥歸的資金澳門元壹仟萬圓正(MOP10,000,000.00);

b)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捐贈;

c)基金會實現本身宗旨時所獲贈或取得的一切資產及權利。

第七條

(收入)

基金會的收入由下列組成:

a)將開設之銀行帳戶內存款的收益;

b)任何來自澳門特區或外地公共或私人的個人或實體之常規或偶爾性贈與、津貼和捐助;

c)利用本身資產投資而獲得的收益;

d)將取得的任何動產或不動產。

第三章

機關及權限

第一節

第八條

(機關)

1. 基金會的機關有:

a)基金會主席;

b)信託委員會;

c)行政委員會;

d)監事會。

2. 在不妨礙上款所指機關的權限下,基金會可按自身需要設立其他顧問機關或技術機關,其設立、組成與運作由本章程及基金會內部規章規範。

第二節

基金會主席

第九條

(基金會主席)

1. 基金會主席將永遠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 第一屆任期之基金會主席將由陳志玲女士代表。

3. 主席之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第十條

(基金會主席之權限)

基金會主席有權:

a)代表基金會;

b)任免信託委員會之成員;

c)召開及主持信託委員會之會議,並享有決定性票;

d)任免行政委員會之成員;

e)召開及主持行政委員會;

f)按基金會之需要及利益,任命專職顧問。

第三節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一條

(信託委員會之組成及會議)

1. 信託委員會為基金會之咨詢機關,負責就基金會之基本方針以及由主席或行政委員會向其提交的一切事宜發表意見。

2. 信託委員會由主席在澳門特區以及鄰近地區之社會人士中選出之單數成員組成。

3. 信託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動議或應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隨時可召集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

信託委員會有權:

a)每年12月31日前,對基金會之工作計劃及預算發出意見書;

b)向主席提議任免委員會之成員;

c)對基金會章程之修改及其解散發出意見書;

d)對基金會所接受之贈與、津貼以及任何其他捐助發出意見書;

e)對基金會資產的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的行為發出贊同意見書。不得作出任何不具信託委員會贊同意見書之資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的行為;

f)就主席或行政委員會向其提交之一切事宜發出意見書。

第四節

行政委員會

第十三條

(行政委員會之組成及會議)

1. 行政委員會為基金會之執行機關,由基金會主席主持以及由主席任命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2. 行政委員會之成員得為信託委員會之成員。

3. 行政委員會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經主席動議或應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隨時可召集特別會議。

4. 行政委員會之決議須獲簡單多數通過,主席享有決定性票。主席得否決任何其認為違反基金會宗旨之決議。

5. 每當行政委員會之成員認為其與行政委員會討論之任何事宜有利益衝突時,應向主席表明迴避並避席有關會議。

第十四條

(行政委員會之權限)

行政委員會有權:

a)管理及作出管理基金會所需的一切行為,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會;

b)設立為基金會之良好管理所需之技術單位;

c)檢閱及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予信託委員會發表意見,並在12月30日前核准;

d)每年2月28日前核准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且立刻提交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發表意見;

e)將基金會季度工作報告及帳目提交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發表意見;

f)根據法律及本章程之規定,管理及將基金會資產處分行為提交信託委員會以發表意見及核准;

g)開設以及動用銀行帳戶,存款及提款,發出、開具、承兌、簽發及背書匯票、本票、支票以及任何其他債權證券,並為着基金會資產之良好管理之便利而設立任何財政基金;

h)以任何名義取得動產或不動產、有價物及權利,包括債券及現存或將成立之公司出資;

i)提名經理以執行基金會目的內任一範疇之工作或任命輔助人員在特定行為或合約中代表基金會;

j)接收法院傳喚,且得在其為當事人之任何訴訟內認諾、捨棄請求或撤回訴訟及進行和解;

k)聘用基金會之人員。

第十五條

(基金會之約束)

基金會受下列方式約束:

a)行政委員會主席的簽名;

b)兩名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共同簽名;

c)由行政委員會發出之授權書所規定的一名或多名受權人的獨立或共同簽名。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是基金會的監察機關,由信託委員會以簡單多數委任的三名成員或一名獨任監事組成,任期四年,可連任。

2. 監事會有權:

a)查核會計帳目及記錄和有關的證明文件是否合乎規則;

b)在其認為適宜時,以合適之方式查核基金會所擁有的財物或有價物;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並於三十日內就行政委員會提交的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帳目發出意見書;

d)為切實履行職責,獨任監事或監事會成員得於年中任何時候實行其認為適當之監察及審查行為。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七條

(電子通訊方式)

基金會各機關的會議於會址召開,亦可透過其他資訊科技方式舉行,尤其是透過視像通話或電話會議。

第十八條

(執行職務的無償性)

基金會各機關的成員所執行的職務屬無償性質,不得因其職位而收取任何報酬;但鑒於對機關成員要求的專業性,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以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首屆信託委員會的組成)

創立人具所有權力委任基金會各機關的首屆據位人。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Agosto de 2020.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特別會議通知

茲通知本公司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謹訂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正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四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大會特別會議,以討論及審議下列事項:

一、補選董事會成員。

二、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澳門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一九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九年度

(澳門元)

會計:王國蓉

受權人:宮峰元

二零一九年度業務發展簡報

2019年是澳門回歸祖國20周年,也是“中國太平”成立90周年,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的發布,太平澳門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主動參與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工作,為澳門市民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在中國太平集團指導和支持下,公司始終秉承穩健審慎的業務策略,2019年毛保費收入9.5億澳門幣,同比增加20%,公司保費收入、承保利潤和淨利潤創歷史新高,繼續保持市場第一地位。經貝氏對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水準進行審查,連續第八年評定公司的財務實力為A(優秀),發行人的信貸評級為「a」。兩項評級的前景均為穩定。公司繼續保持A評級,彰顯公司經營管理水準得到國際評級機構的高度認可,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020年,受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深度影響,全球經濟急速下滑,澳門經濟受到衝擊。太平澳門不忘初心,砥礪前行,服務經濟發展,助力民生改善,努力實現公司平穩健康發展。

太平澳門將秉承“立足澳門,面向國際”,積極落實集團新時代發展戰略,加大產品創新和科技賦能,致力於保持公司高質量發展;擴大“中國太平”在澳門的市場影響力,成為“中國太平”在澳門業務的領頭羊;充分發揮集團在澳壽險、再保險的協同作用,把澳門建成“共享太平”的生力軍。

在此,向一直鼎力支持公司的廣大客戶、合作夥伴、社會各界人士,致以最衷心的感謝和最美好的祝福!也感謝公司全體員工在疫情面前臨危不懼,並肩同行做好客戶服務和業務發展,積極進取愛崗敬業的精神。

最後,祝願公司持續保持高質量發展,為澳門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監事會報告書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二零一九年經審核財務報表;

(2)二零一九年董事會報告書;

(3)由董事會提呈的二零一九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監事會

領導架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思東)

秘書:王國蓉

董事會

董事長:洪波

董事:姜宜道

董事:張忠義

監事會

主席:王江勝

委員:曾松早

委員:張少東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

948,000

79%

太平信託有限公司

240,000

20%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 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於二零一九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於二零一九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獲授權人

崔念齊

周士軍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No ano de 2019, a Sucursal de Macau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Sucursal de Macau”) auferiu 12,08 bilhões de patacas em termos de prémios, e registou um aumento de 51.2% em relação do ano anterior.

O montante total de investimento por parte das sucursais de Macau e Hong Kong no Projecto de Pre-IPO da Lung Ming Co., Ltd (adiante denominada por “Lung Ming Mining”) foi 200 milhões de dólares americanos. Em 2016, a Companhia transferiu o saldo total de investimento da sucursal de Hong Kong na Lung Ming Mining à de Macau, sendo 339 milhões de patacas de quotas e 895 milhões de patacas de empréstimos. Devido à mudança violenta da económica global, a queda significante do preço do minério de ferro bem como o ambiente não satisfatório de investimento do mercado global de capitais, Lung Ming não conseguiu ser listada em bolsas de valor como esperado. Tomando em conta a incerteza da recuperação do investimento no Projecto da Lung Ming Mining e no princípio da prudência operacional e financeira, as provisões para a depreciação de activos relativamente a este investimento foi feita uma provisão para redução ao valor recuperável de 508 milhões de patacas em 2016, e em 2017 a companhia devolveu à sucursal de Hong Kong o saldo de 470 milhões de patacas do Projecto de Pre-IPO da Lung Ming Mining. Em 2018, as provisões para a deprecição de activos, relativamente a investimento em acções de Lung Ming Mining, da sucursal de Macau, foram 219 milhões de patacas e o saldo contabilístico passou a ser 178 milhões de patacas. No final de 2019 o saldo contabilístico de Lung Ming Mining foram de 178 milhões de patacas. Foi criado um grupo de trabalho destinado à efectuação da comunicação activa com Lung Ming Mining e à tomada de medidas eficazes para aumentar a recuperação do investimento, não excluindo a possibilidade de continuar a depreciação nos próximos anos e a de afectar os lucros da companhia.

A quantia de 300 milhoões de dólares americanos de obrigação de Tewoo Group Co. Ltd foi inadimplente devido à falta de pagamento de juros no prazo. Por consideração financeira e companhia coordenou a quantia de 1,39 bilhão de patacas por redução ao valor recuperável das obrigações de Tewoo Group Co. Ltd no final de 2019. No dia 10 de Junho de 2020 ambas assinaram um contrato de substituição para substituir as obrigações de Tewoo Group Co. Ltd. por 300 milhões de dólares americanos de obrigação. A companhia reverteu a quantia de 1,39 bilhão de patacas por redução ao valor recuperável das obrigações de Tewoo Group Co. Ltd. (Sem auditoria em 2020).

Estamos em Macau há 30 anos, com a filosofia cooperativa de “Life Long Promise, Life Long Promise”, conseguindo o activo total de 67,8 bilhões de patacas até aos finais do ano 2019. Foram atribuídas à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a avaliação A11 da Solidez Financeira de Seguros pela Moody`s e a avaliação A2 do crédito de Emitente de Moeda Local a Longo Prazo e da Solidez Financeira de Seguradora pela Standard & Poor’s. Nos finais de 2019, a companhia-mãe China Life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cupa o número 51 das 500 maiores companhias do mundo.

No futuro, iremos continuar a envidar todos esforços no sentido de proporcionar aos cidadãos de Macau serviços de boa qualidade de seguros de vida e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construção de Macau para retribuir o apoio e a confiança dos clientes.

1 até a 26 de Setembro de 2019

2 até a 29 de Dezembro de 2019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a gerência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hina Life Insurance (Overseas) Company Limted — Sucursal de Macau (a «Sucursal») relativas ao ano de 2019,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3 de Maio de 2020,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9,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rendimento integral,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e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os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13 de Maio de 2020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非人壽保險公司營業表

二零一九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九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Joaquim António Cruz

董事會

陳曉明

二零一九年業務報告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內錄得3億1,250萬澳門元毛保費收入,按年增長12%。

本公司的運作在2019年內維持穩定,業務亦從持續優化承保措施的不懈努力中明顯得益,承保利潤較以往幾年顯著提升。

環球投資市場在2019年內表現強勁,為本公司的投資收益帶來顯著貢獻。隨著部分有價證券的市值變動在股東權益項下直接反映,本公司2019年度的稅後盈利為3,333萬澳門元,較2018年上升36%。

展望2020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可能會因為商業活動因應新冠狀病毒防控有所下降而受到負面影響。然而,隨著相關的影響逐漸消退,本公司以及澳門保險行業的前景,仍將受博彩業發展及政府基建等項目支持。公司將繼續加強與各銷售渠道的合作,致力推廣迎合客戶及本地市場需求的保險產品。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潘榮輝

委員 勞達文

委員 陳曉明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江耀輝

秘書 Joaquim Antonio Cruz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171,600

78.00

DSGI (1) Limited

39,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940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九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慧瑩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9

Patacas

-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9 -

(Ramos gerais)

Débito Patacas

Crédito Patacas

-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9 -

Patacas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Soi Ng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Barbos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INFORMAÇÕES A 31/12/2019

SÍNTES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ano de 2019 foi marcado por um crescimento negativo da economia de Macau (China), associado a um acréscimo da taxa de inflação que se fixou em 2,75%, nível inferior à taxa de 3,01% registada em 2018.

Não obstante a contração económica, em 2019 o mercado segurador cresceu 15,54% na sua actividade dos seguros não-vida, registando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2,9 mil milhões. Por seu turno, 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volume de prémios de MOP 164,6 milhões, o que se traduziu num ligeiro acréscimo da sua quota de mercado, fixando-se agora em 5,7%.

A totalidade das provisões técnicas da seguradora cifravam-se em aproximadamente 238 milhões de Patacas de Macau a 31 de Dezembro de 2019, das quais cerca de 61,8% respeitavam a provisões para sinistros.

Em 2019, a seguradora registou um lucro líquido de MOP 41,7 milhões.

Por fim, expressamos os nossos agradecimentos a todos os clientes pela confiança depositada, a todos os colaboradores pela sua dedicação, bem como às competentes Autoridad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em especial, à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por todo o apoio e colaboração prestados.

Macau, 22 de Julho de 2020.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9,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8 de Fevereiro de 2020,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a demonstraç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9,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 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28 de Fevereiro de 2020.

ORGÃOS SOCIAIS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Jorge Neto Valente (Presidente)

Maria Beatriz de Melo e Sá Segorbe Luís (Secretári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ogério Miguel Antunes Campos Henriques (Presidente)

Wai Lam William Mak (麥偉林)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Comissão Executiva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Presidente)

Cheung Ming Fai Ivan (張明輝)

Conselho Fiscal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Mok Chi Meng (莫子銘)

INSTITUIÇÕES EM QUE DETÉM PARTICIPAÇÃO SUPERIOR A 5% DO RESPECTIVO CAPITAL OU SUPERIOR A 5% DOS SEUS FUNDOS PRÓPRIOS

Nenhuma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Nome

Acções detidas (n.º)

Valor percentual (%)

Fidelidade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159.980

99,9875

RELATÓRIO E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Para: Accionistas da Fidelidade Macau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dos estatutos e do mandato que nos foi conferido, apresentamos o relatório da actividade fiscalizadora e o parecer sobre o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elabor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a sua responsabilidade.

Acompanhámos, desde a nossa nomeação, a evolução da actividade da sociedade e verificamos a regularidade dos seus registos contabilísticos e o cumprimento das norma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em vigor, tendo procedido às verificações consideradas adequadas.

Obtivemo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regular informação e esclarecimento sobre o funcionamento da sociedade e o andamento dos seus negócios.

Examinámos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exercício, bem como a Certificação Legal de Contas da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com que concordamos.

Em face de quanto entecede, o Fiscal Único emite o seguinte

PARECER

Que seja aprovado o Relatório de Gestão de 2019 e demais documentos de prestação de contas individuais do exercício, tal como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Fiscal Único agracede a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os restantes órgãos sociais a boa colaboração recebida ao longo do exercício.

Macau, 11 de Março de 2020.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Representada por Mok Chi Meng
Fiscal Único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