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城市研究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4/2020。

澳門城市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研究協會”。

二、本會中文簡稱為:“澳城協”。

三、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os Urbanos de Macau”。

四、本會葡文簡稱為:“EUM”。

五、本會英文名稱為:“Macau Urban Studies Association”。

六、在本章程內稱為〔本會〕。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本會是以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加強各會員對澳門城市的歸屬感,支持澳門特區政府施政,積極推動澳門與國家及其他地區之同類型組織保持聯繫及合作,以便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二、成為對澳門城市研究的專業人員之間的溝通橋樑的非牟利組織。

三、為了促進本地區之城市研究提供技術性協助。

四、提高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術水平及技術交流。

五、團結及聯繫本澳門城市研究人士,保障及爭取本會會員之應有合法權利。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748號公園大道第二座17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本會之目標

本會之目標為:

一、對培訓本地區之城市研究人材提供條件。

二、加強與政府、工商業及學術機構等方面之聯繫,以實現城市研究人員本地化為目標。

三、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活動以實現本會之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行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態健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5/2020。

態健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態健體會”,中文簡稱為“態健體”,葡文名稱為“Clube Ginástica Atitude”,英文名稱為“Attitude Fitness Club”。

第二條——會址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墨山巷16-A號怡嘉閣地下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健身運動在澳門的發展,提升澳門居民對運動健身的認知,促進澳門與各地健身社團協會的技術及知識交流,本會章程及活動受澳門法律規範。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入會。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並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遞交理事會。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且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可申請退會,但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待理事會通過方可退會。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第五條——一、會員的權利

(1)本會會員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2)享有使用本會設施之權利;

(3)享有參與本會所有活動之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本會會員需遵守會章與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3)參與及推廣會務活動。

第六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

(1)會員會費;

(2)申請政府資助;

(3)社會各界的贊助與捐贈。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任期為三年,再當選者可連任且不限次數。

三、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組成,成員總數為單數;

(2)決定本會會務,負責制定或修訂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3)選舉或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決定及終止各項活動事宜。

四、召集之方式:

(1)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可進行決議。

五、理事會:

為本會日常事務之行政管理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六、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為單數。

第八條——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解散決議

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條——附則

1、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2、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四邑(澳門)聯誼同鄉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9/2020。

四邑(澳門)聯誼同鄉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四邑(澳門)聯誼同鄉會,簡稱:四邑聯誼。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天通街1-C號。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真誠團結鄉賢,對四邑(澳門)聯誼同鄉會,熱愛與中華鄉親文化及澳門的繁榮作出貢獻。訊息交流,促進彼此間瞭解和合作研究學習。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對四邑(澳門)聯誼同鄉會的熱愛,年滿18週歲以上,不分性別,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之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召集書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2. 制定及修改章程;

3.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與會員大會其他重大事宜;

5. 審議及通過收支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二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成員人數為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1. 會費的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五條——章程的修改,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本會會章: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勇士體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70/2020。

澳門勇士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宗旨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勇士體育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動大眾體育活動並使其普及化、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發掘及培訓有潛質的運動員。

3. 本會地址: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號幸運閣(A, B座)12樓C座。

第二條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1. 凡本澳愛好大眾體育活動,積極參加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應該要在經理事會審議和通過者,方為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條

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

(3)決定會務方向。

2.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體育項目小組。

4.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每屆任期三年。

第四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另外經三分之二會員提出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自社會贊助和會費。

第六條

附則

1.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平衡車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Bicicleta de Equilíbri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4。

澳門平衡車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平衡車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Bicicleta de Equilíb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Balance Bike Sport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BBSA”。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比厘喇馬忌士街69-F港泰大廈地下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致力推廣,促進及發展本澳有關平衡車體育活動,發展兒童身心成長,推動單車運動發展。

(二)與其他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同類總會(如鄰近的總會)或機構建立友誼及保持聯繫,並透過相互之交流合作,從而提高本地之平衡車體育活動、興趣、技術水平及在國際上之聲譽。

第三條

(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本澳之合法居民,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四)參加會員大會。

第七條

(會員加入及退出)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

(會員之除名)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四)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五)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六)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其成員三至五人(但必須為單數),主席團設主席(會長)一人、副主席(副會長)若干人。

(三)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修訂會章;

(二)解散或終止本會之存續期;

(三)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四)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六)通過及公布榮譽會士、名譽會士及顧問之聘請;

(七)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會員年會和特別會員會議。

(一)會員年會於每年的第一季內召開,本會於會員大會的十天前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本會的全體會員,並於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首次召集之會議,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三)首次會議召集後,如出席者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為多少,大會之任何會議均屬有效。

(四)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解散法人及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五至十五人(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其餘為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之活動;

(五)審批入會申請;

(六)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位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絶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二)監事會之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或監事長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平衡車會

Associação de Bicicleta de Equilíbrio para Crianç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

澳門兒童平衡車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會址及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平衡車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icicleta de Equilíbrio para Crianç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ldren Balance Bike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CBBAM”,(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7樓R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3.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促進、規範及領導澳門兒童平衡車運動,並在兒童平衡車運動項目組織,聯繫,維護及代表會員之權益。

第二條

(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經理事會審查及批准,且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之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

2. 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4.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5. 享受本會之福利;

6. 退出本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之正式會員須遵守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並履行經本會機關通過之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團結和合作;

3. 依期繳納會費及應繳之一切其他費用;

4. 不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六條

(會員資格、權利的中止和喪失)

會員若欠交會費達一年以上,會員資格將自動被中止。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1.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每屆任期為三年,於會員大會中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尤其包括由會員繳交之會費、活動收入、捐贈及政府有關部門之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投杯球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5。

澳門投杯球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投杯球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投球體”;英文名稱為“Macau Beer Pong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P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巷雅新大廈19號A地下。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通過會員大會之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其它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a)關於投杯球競技運動之倡導與推行事項;

b)關於投杯球運動之改良及推行事項;

c)關於投杯球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d)選拔優秀投杯球選手培訓及鍛鍊事項。

二、為貫徹上述目標,本會透過籌辦課程、工作坊、產業交流活動及相關之活動,發掘本地投杯球競技文化產業有貢獻之人才,凝聚投杯球競技產業工作者之多元創作力量,並得以促進本地與外地之項目合作交流,提昇業界文化創造力,以加強投杯球競技產業與其他產業之連結。

第四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並從事投杯球競技產業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並通過審批者,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處分

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和內部守則,未經本會同意以個人或本會名義所作出的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可按情節輕重採取以下的處分:

a)開除會籍,而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b)直接損害本會聲譽者,將於法律追究。

第七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四、凡連續一年未有繳交會費者,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擔任顧問及榮譽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出席人數不足,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選舉及罷免各領導機關成員;

b)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內部規章;

c)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重要事項;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e)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f)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三至五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a)召集會員大會;

b)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計劃會務發展;

d)管理行政及財政運作;

e)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f)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督機關為監事會。

二、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三至五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a)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b)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

c)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d)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捐款、資助及其它合法收入,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築家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0/ASS檔案組第6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築家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為“築家慈善會”,中文簡稱為“築家”。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Zhu Jia”。

英文名稱為“Zhu Jia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ZJ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以建築、室內的設計專業為圓心,深入地方舊建築改造、活化廢棄或閒置空間以助貧困家庭改善其住房條件,旨在倡導設計行業發揮更大的能量來踐行社會責任,為構建和諧健康人居環境、助力老舊城建築更新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濠尚第七座38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的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顧問

第十一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文化藝術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4/2020。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文化藝術發展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高舉愛國愛澳旗幟,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澳門服務、為“一國兩制”服務的根本方向,堅定不移走符合澳門中西融合特徵的文藝發展道路和群團發展道路,推動以舞蹈、音樂、美術、攝影、書法、戲劇、電影、曲藝、電視、文學、文藝人才培育、網路直播、文化創意等發展。以文化藝術廣泛團結、聯繫各界人士共建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本會之重點:

一、舉辦文化藝術相關之學術研討會、文藝評獎、成果展示、文藝理論和評論、人才培養、調查研究、展覽、交流考察團等項工作。

二、出版文化藝術相關刊物及產品。

三、推動及執行文化藝術在藝文創作、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評論、鑑賞、導賞等各領域的能力。

四、開辦文化藝術相關的培訓課程。

五、服務澳門文藝界別和以澳門為發展平臺的廣大文藝工作者推出更多無愧於民族、無愧於時代的文藝精品,為推動澳門文化事業大發展大繁榮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六、推動發展網上文藝,推動網上文學、網上音樂、網劇、網上電影、網上演出、網上動漫等新興文藝類型發展,促進傳統文藝與網上文藝創新性融合,鼓勵作家藝術家積極運用網上創作傳播優秀作品。

七、推動文藝聯誼工作,團結、動員、組織、協助澳門及志願在澳門發展的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積極投身澳門文化事業。加強同鄰近地區、葡語系國家、“一帶一路”相關國家及海外文藝界人士的交流合作。

八、參與和組織策劃各類型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68-70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若缺席活動,必須提前向本會請假,一年內三次以上無故拒絕參加本會組織活動亦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若違反會章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通過後,則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有關會員如不服該項決議,可向理事會上訴,由理事會作出最後仲裁。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續連任。

(四)主席團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主席負責輔佐主席,如主席出缺時代行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決議通過、修改章程或選舉領導架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法定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八)經會員大會決議,得聘請對國家、社會、人民和本會有貢獻的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榮譽主席、名譽主席、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和會董等,以支持和指導本會工作。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七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機構或人士捐獻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法規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葡商事調解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10/2020-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1,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葡商事調解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中葡商事調解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ediação para o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Sino-Portuguese Commercial Mediation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0樓D。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研究、推廣及提供涉及本澳、中國內地、港台地區與葡語國家企業或個人之間的商事調解服務,以解決跨境商事爭議,並致力促進本澳與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商事調解領域的合作和交流。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具備調解員資格、曾接受調解培訓、從事調解服務或研究的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獲理事會經適當程序審批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得邀請傑出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收入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康樂之友體育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7/2020。

康樂之友體育會

章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壹常務委員會主持,由三至十一人成員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九至二十一人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主席一人,其他成員分別為副主席、秘書、財務、理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三至十一人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主席一人,其他成員分別為副主席、秘書、監事。

第十六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6/2020。

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

章程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之第壹季度(1-3月)定期召開壹次。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壹常務委員會主持,由三至七人單數成員所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十一至二十九人之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三至七人單數成員所組成,設監事長及監事。

第十六條

會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碼頭同鄉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8/2020。

澳門碼頭同鄉會

章程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組成:所有享有權利的基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總數為單數組成,對外代表本會並組織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並設立大會秘書處,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負責大會日常會務工作,並作會議紀錄文書工作。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第八條——理事會

(一)組成: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各部正副部長,總數為單數組成。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及一切事務之權責。並設立財務部、聯誼部、婦女部、青年部、宗教部、宣傳部共六個部。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第十五條——本會會址:澳門祐漢新邨第三街3號順利樓A2座1樓AM26室。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陽江鄉親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e Conterrâneos de Ieong Ko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八條第(三)款: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 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揭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本會設創會會長,指揮和策劃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醫務顧問,指導會務工作。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會務顧問、醫務顧問等均得出席各類會議。享有發言權,人數不限,無任期限制。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二次。

第十七條:會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福音團契

Fraternidade Evangélica da Juventu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告;召集書內應指出大會日期、時間、地圖及議程;會員大會法定開會人數,為本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方為有效;若開會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再次召開,屆時的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並應於八天前以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告。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福音動員會(澳門)

Operação Mobilização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位於澳門連安巷4-A號威景大廈地下,會員大會得以決議更改會址。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破繭計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0樓C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古隆(塔姆)協會

Associação de Gurung (Tamu) Macau da China

Gurung (Tamu) Association Macau 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0, sob o n.º 8, foi alterado o número um do artigo décimo sext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十六條

董事

1. 董事會應由奇數組成,至少有五名成員,其中一名為主席,另一名副主席,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私人公證員 Ricardo Sá Carneir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Setembro de 2020.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跨境汽車聯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8,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粵港澳跨境汽車聯會

章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a)(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b)(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c)(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d)(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e)當會長缺席時,由出席的年資最長的副會長代行其職責;情況相同時,以較年長者優先;

4)(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5)(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6)(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7)(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8)(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2)(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3)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成員則為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a)(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b)(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c)(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5)(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6)(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7)(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8)(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9)(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10)(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由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其餘成員則為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按照原會章,不用修改)。

第十三條

收入

1)會員及其他機構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助;

2)其他合法收入;

3)未經理事會批准,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譽向其他人士或機構要求捐助;

4)未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改本章程時,本會任何機關不得以會費名義要求任何會員繳交金錢款項。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及十四條之規定,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公司舉行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股東常會,目的在按照上述章程,議決下列事項:

一、通過二零一九年度之核數師年報;

二、通過監事會報告;

三、其他事項。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馬有恆 股東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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