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工程業協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1/2020。

澳門工程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工程業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工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Engenha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Enginee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澳門地區從事工程行業相關的個人、企業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牟利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42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4樓C座18室,在適當時得按照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搬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本會之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

一、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

二、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動和協助落實特區政府在工程範疇內的施政和改革;

三、凝聚工程界各方面力量,積極反映本澳業界訴求,維護本地企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維持本澳工程業有序發展;

四、堅持以科學發展為指導,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持續健康發展;

五、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全面建設澳門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本會之目標:

一、加強本會會員之專業交流,以增強專業技術能力;

二、對本會會員以及本澳工程行業之人員提供最先進、最全面的專業培訓,提高本澳工程行業之專業水平;

三、組織並舉辦相關專業活動,加強本澳及境外工程同行的專業互動與交流,提高澳門工程業的國際水準與知名度;

四、通過設立並完成本會之使命,實現本會之宗旨與目標。

第三章

本會之使命

第六條——針對澳門工程業現有改革和發展的方針和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工程業企業的訴求和意願,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可行性建議。

第七條——發展與境外行業組織機構、企業的友好聯絡及工作交流,組織開展國際工程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澳門業界提供全球最新工程訊息,不斷提升工程行業素質和技術水準,並全方位向國際推廣國家設計規範。

第八條——開展學術交流,普及工程科技知識,組織項目研究與重要課題研討,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澳門工程文化及產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九條——組織開展持續教育及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升工程業企業和工程從業員的專業素質。

第四章

會員

第十條——會員資格:

一、凡在澳門從事工程業或相關行業的人士和企業單位,只要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企業會員兩種。

第十一條——不論個人、企業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本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五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十四條——理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最少一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及執行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

第十五條——監事會以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其他名銜:設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七條——內部章程:本會另設內部章程,規範理事會轄下的各部門組織。

第六章

會員大會的召集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決議由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第七章

經費來源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會費及會員基金,接受澳門政府資助及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八章

代表權

第二十一條——代表權:本會屬具法人資格之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有關政府部門或私人機構簽署合同或文件,尤其是買賣或租賃物業的契約,與銀行業務往來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文件,或涉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時,得由本會會長獨立一人代表;或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委派代表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靈源青年聯誼會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 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82/2020。

澳門靈源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靈源青年聯誼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42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二期)8樓DC。經會員大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和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其宗旨是愛國、愛澳、團結在澳門的靈源地區青年鄉親,敦睦鄉誼,加強澳門與家鄉之間的聯繫,為促進兩地的合作和交流,以及兩地各領域的共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凡晉江市靈源地區旅居澳門的青年鄉親,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1)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具有發言權、提名、被提名及投票權;

2)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3)依時繳納會費;

4)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5)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於開會前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將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全體會員。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絕對多數票。

3)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議的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人員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2)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最少每半年舉行一次例會,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報告。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及理事會工作情況。

2)監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是各會員的會費、社會有關人士及機構資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蜚聲演藝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2。

澳門蜚聲演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蜚聲演藝文化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71號東華新邨第四座3樓F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為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人士對粵劇曲藝歌舞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貳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會長、副會長、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並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財務壹名,總人數必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E)籌備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名、常務監事貳名,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如有需要,可增設監事貳名,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共享資源協會

Associação de Recursos Compartilhament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0。

澳門共享資源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共享資源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cursos Compartilhame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haring Resource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泛團結各地企業、組織和居民,搭建各種資源分享平台,促進共享模式在澳門的運用,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林茂巷15號寶來大廈第四座地下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有機農業及生態研究協會

Associação de Agricultura Orgânica e Investigação Ecológ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9。

澳門有機農業及生態研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有機農業及生態研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gricultura Orgânica e Investigação Ecológ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Organic Agriculture & Ecological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有機農業發展與研究,實現人與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並在農業和生態環境上提供多元化教育服務,從而邁向綠色健康生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商業大廈14樓P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水耕栽植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0。

澳門水耕栽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水耕栽植協會”,中文簡稱為“水耕栽植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通過傳授、教育、體驗等,推廣更多的人認知水耕栽植的方式,從而推動澳門本地環保及健康生活態度。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商業大廈14樓P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碎拍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

碎拍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碎拍會”;英文名稱為“BREAKBEAT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本地音樂,宣傳電子音樂文化,互相交流學習,團結澳門各社團,共同為澳門繁榮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草堆街91號華興閣4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職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職機關包括會員大會丶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永德堂值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9。

永德堂值理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會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永德堂值理會”,中文簡稱為“永德堂”,本會設於澳門惠愛街40號地下A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傳播宗教文化,豐富精神生活。通過舉辦相關的交流活動,凝聚澳門各界,大力推動、弘揚宗教文化。

第三條——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四條——會員大會權限包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之會務方針。

第五條——會員大會:A. 會員大會由全體所有會員參與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日期由上一次會員大會決定。B.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C.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主持,所有決議由有投票權出席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六條——理事會:A.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B.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人組成,但必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均為理事。C. 理事會根據大會所制定之方針及決議展開各項工作。D. 本會之外一切責任認可需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財務總監其中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E.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通過決定。

第七條——監事會: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一位秘書;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召集方式: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之資格申請: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三條——會員之權利義務:A. 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成員。B.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C. 可對本會之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D. 入會自由,退會自由。E. 準時繳交會費。

第十四條——經費及運作:A.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向社會籌集及向政府申請。B. 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運作經費。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量子電商行業協會

Macau Quantum Comércio Eletrônico Indústria Associaçã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1。

澳門量子電商行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量子電商行業協會;

葡文名稱——Macau Quantum Comércio Eletrônico Indústria Associação;

英文名稱——Macao Quantum E-Commer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宗旨:團結澳門電子商務業界從業員,促進會員和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繫;推動澳門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助業界中小企轉型,透過科技電子融合互聯網模式把業務拓展至國內及國際市場。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發展方針,組織學習及對外交流活動,為會員擴闊眼界。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之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於本澳註冊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各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於澳門經營商業企業之人和自然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

(一)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二)職權: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修改組織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它的建議;

5.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法進行召集,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其餘若干人為副理事長及理事。

(二)職權:

1.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定期召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有效,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舉行:

(一)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

(二)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自簽收方式通知,最少提前8天進行召集。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十五條——本會各機關成員之選舉:

(一)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成員之名單,應向會員大會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得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防疫產品行業協會

Macau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Produtos Prevenção Epidémicos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2。

澳門防疫產品行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防疫產品行業協會;

葡文名稱——Macau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Produtos Prevenção Epidémicos;

英文名稱——Macao Epidemic Prevention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A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的團體,宗旨:團結澳門防疫產品行業員,促進會員和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繫;推動澳門防疫產品行業發展,協助業界中小企轉型,透過科技電子融合互聯網模式把業務拓展至國內及國際市場。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之發展方針,組織學習及對外交流活動,為會員擴闊眼界。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註冊之工商業團體,經本會團體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選定一至五人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團體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換代表人。

(二)商號會員:凡於本澳註冊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商號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各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以書面方式申請更換代表人。

(三)個人會員:凡於澳門經營商業企業之人和自然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八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

(一)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

(二)職權: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修改組織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及議決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4. 聽取及議決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之介紹,以及理事會提出對會務其它的建議;

5.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訂定資產之處理辦法。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依法進行召集,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

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的組成及職權:

(一)組成:由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其餘若干人為副理事長及理事。

(二)職權:

1.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定期召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2. 理事會成員必須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會務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5. 計劃發展會務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6. 管理及籌募經費;

7.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有效,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互選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舉行:

(一)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

(二)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四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自簽收方式通知,最少提前8天進行召集。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十五條——本會各機關成員之選舉:

(一)以普通、直接及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競選本會各機關成員之名單,應向會員大會會長提交;

(三)在競選名單內得列出候補參選人。倘在職成員喪失或放棄委任,又或因故未能履行委任,則由候補人填補有關職位;

(四)獲多數有效選票的名單,即為獲選名單。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心肝寶貝浪浪義工團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7 de Outubro de 2020, no competente Maço n.º 1/2020, sob o n.º 2, a fls. 6,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que adoptou a denominação “心肝寶貝浪浪義工團”, em chinês, que se rege pelos estatutos em anexo:

心肝寶貝浪浪義工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心肝寶貝浪浪義工團,(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拯救患病、殘缺、棄養或有其他健康問題的狗和貓,為牠們重新尋找主人,並提倡保護動物、支持領養代替購買的理念。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信安馬路631-633號美潔大廈2樓L。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支持本會舉辦之有關活動、出席會員大會以及繳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架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架構,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過渡規定

一、直至選出理事會前,本會的管理事務由其創會會員所組成的籌設委員會負責。

二、籌設委員會的行為必須由任何兩名成員共同簽署作出。

私人公證員 方聖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Outubro de 2020. — A Notária,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e certificad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2020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ssociação».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cinco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知識產權產業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Indústria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e Macau

Macau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ustry Commercial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知識產權產業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ustry Commercial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a Indústria da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一)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牟利的社會團體。愛國愛澳,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護澳門繁榮穩定,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二)促進和推廣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包括組織舉辦相關展覽、知識講座、討論及研討會,以及與本地或海外的相關組織或機構合作,組織推動展覽、培訓及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及聯繫;

(三)團結從事知識產權工作者、各界知識產權管理職能機構或團體,協助打擊侵權行為,維護知識產權產業的形象及利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371號京澳大廈16樓C座。本會會址經理事會批准,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並將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有關知識產權或相關事務之有才之士,又或持有知識產權的業內人士或機構,贊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商號或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商號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會務活動。

第八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交之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決定會務政策及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處理會員被開除會籍之會員異議。

第十一條——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成員互相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監察本會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提議;

(2)超過半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聯署;

(3)超過三分二會員聯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二)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三)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辦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Outubro de 2020.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曲藝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0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0檔案組內,編號為10,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4 de Outubro de 2020,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e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0, número 1/2020 sob o documento númerro 10.

粵港澳大灣區曲藝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曲藝家協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51號樂意居29樓A。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熱愛國家,擁護一國兩制,熱愛人民,熱愛曲藝。以藝會友、和諧互助、弘揚文化。

2. 通過組織曲藝活動,增進粵港澳大灣區與內地文化藝術交往。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經濟繁榮和社會團結安定作出貢獻。

3. 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旨在將全國各類曲藝藝術形式在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發揚光大,促進內地與港澳之間的文化交流,讓曲藝藝術走進大灣區,增強區域內民眾文化獲得感,幸福感。

第四條——所有對中華曲藝文化有興趣,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壹名,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得由超過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召開,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出席會員須過半數,會議方為合法。

第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內部規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或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一切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若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Outubro de 2020.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法律學社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Jurídicos de Hou K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濠江法律學社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Jurídicos de Hou Kong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濠江法律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Jurídicos de Hou Kong”,以下簡稱為“本社”。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I”,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存續期)

本社的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第四條

(宗旨)

本社為非牟利組織,以志同道合為基礎,致力於提高會員的學術水準並服務於社會發展,其宗旨為:

(一)關注和研究澳門的法律改革和法制建設;

(二)推動和促進澳門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三)團結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學者、法學畢業生或在讀生,對外開展法律學術交流。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社宗旨的澳門內外之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學者、法學畢業生或在讀生,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本社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社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為本社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社章程的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享有參與本社一切活動及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五)對本社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及監督;

(六)提前兩個月預先通知,可自由退出本社。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社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憲法和基本法、遵守本社章程及執行本社有關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社宗旨,維護本社合法權益;

(三)促進本社會員之間合作,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社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及權利之中止)

一、會員有退會之自由。退會須提交書面通知終止會籍,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社作出之有效決議或任何損害本社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口頭警告,乃至中止或終止會籍及本社職務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九條

(組織機關)

本社的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社的最高決議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社長一名、副社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社機關成員;

(三)審核會員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核和通過本社的年度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解散本社。

三、社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社長建議並經理事會作安排召集。或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社長可以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首次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第一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該此召集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出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的過半數才能通過。但修改章程或罷免機關成員,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或解散本社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

七、會員大會之表決,採取每位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或代表出席,有關委託書須以書面為之,並須於會議召開二十四小時前送交本社。

第十二條

(社長權限)

一、社長的權限為:

(一)領導本社,在法庭內外代表本社;

(二)經理事會提議,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擔任榮譽社長、名譽顧問和名譽理事;

(三)對外與各有關機構簽署協定或文件;

(四)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社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負責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三、理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確保本社的管理及運作;

(三)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及財務狀況;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開展會務;

(六)審核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七)行使法律或本社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四、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五、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青年部、規劃部、研究部、文宣部、聯絡部和其他工作部門。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社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社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行使下列權限:

(一)監督理事會的管理及運作,並制定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審查本社的財務帳目;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五條

(經費財政)

本社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社活動的收入;

(三)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及各界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六條

(本社消滅)

一、本社按法律規定而消滅。

二、本社解散後,財產歸屬按會員大會決議處理。

第十七條

(操作細則)

理事會可對本社之實際運作,有權自行訂定操作細則,但不可與本章程之規定相抵觸。

第十八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由會員大會行使。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拔河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Tug-Of-War de Macau,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5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澳門拔河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拔河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Tug-Of-War de Macau, China”;

(三)英文名稱為“Tug-Of-War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China”。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三街1號地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拔河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拔河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拔河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拔河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拔河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拔河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拔河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拔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拔河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拔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拔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拔河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 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 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 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 一名財政和六名至十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拔河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拔河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拔河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拔河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拔河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 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 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 簽署。

第四章

收入及開支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拔河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拔河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二十七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拳擊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6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拳擊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拳擊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oxe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Macao Boxing General Association”。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五樓A。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拳擊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拳擊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拳擊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拳擊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拳擊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二)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拳擊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拳擊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所有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拳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五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拳擊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拳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拳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拳擊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成員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

機關成員

一、機關成員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成員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成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成員;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成員;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仍未到場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以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成員出缺或需代任時,由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下列人士或屬會之主動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

(一)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

(二)由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提出要求;

(三)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

二、當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任一機關大多數成員辭職時,經提出請辭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提出要求下,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機關成員。

三、召開會議之通知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 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在這情況下不得就第九款所述之事宜進行決議。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 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 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成員;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年度活動報告,賬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季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 一名財政和八名至十四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大多數理事會成員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拳擊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拳擊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拳擊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拳擊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賬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賬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退會及轉會等申請;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 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拳擊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成員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成員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賬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賬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十一)當認為有需要時,通過其主席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監事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副主席或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 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

七、 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 簽署。

第四章

收入及開支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拳擊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拳擊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二十七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芳香及健康研究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Aromas e Saú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14樓A單位。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民政總署員工協進會

Associação de Trabalhadores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Cívicos e Municipai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市政署員工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abalhadores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Workers of Municipal Affairs Institute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二馬路十一號荷蘭園大厦三樓A。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北街62號宏建第一座5樓B座。

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暨育服務中心

Centro de Serviço Jiy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暨育服務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暨育服務中心;

葡文名稱:Centro de Serviço Jiyu;

英文名稱:Jiyu Service Center。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3樓D座。

第三條

存續

本會從成立之日起,成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推廣終身學習、自我增值,提高個人知識、素質及能力,以培養澳門社會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人才,並加速社會的進步。而在青少年人材教育方面,培養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對學習的興趣、創新思維能力及個人分析能力。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如同意本會的精神和宗旨,承諾履行本章程規定和本會領導部門的決議,通過本會最少三名會員推薦後,經由理事會投票通過決議,可成為本會會員。每年繳交會費可成為普通會員;一次性繳交五年會費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三個月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務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創會會長

本會設創會會長一名,為本會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方向。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傳播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3/2020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9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傳播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傳播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unic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六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60-206東南亞商業中心15F。會址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改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在世界多個地區設立分會、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Igreja Metodist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2 de Outubro de 20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0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6.

澳門循道衛理聯合教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及期限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澳門循道衞理聯合教會。

葡文名:Igreja Metodista de Macau。

英文名:The Methodist Church, Macau。

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新街154號建華大廈第八座地下A舖。

第二條——宗旨

(一)本會以獨立非牟利社團之形式,推行基督教,慈善及服務性之事業,造福本澳門居民。

(二)本會以聖經的啟示,歷史的信條,更正教會及衞斯理傳統之原則及教訓,栽培信徒向耶穌基督委身。

第三條——教義

(一)本會認定並珍貴本身在基督之身體——普世教會——中之地位。

(二)本會相信獨一上帝:就是眾人之父;我們之主,救主耶穌基督;亦努力追隨聖靈之引領。

(三)本會相信聖經為信仰唯一之權威,並奉行一次聖洗。

(四)本會相信凡屬信徒皆有祭司職份之教義,而信徒皆受託在世界與上帝作同工,藉宣道與服務,見證祂之慈愛和公義。

(五)本會肯定接受歷史信條,更正教會、及衞斯理傳統之原則及教訓。

(六)本會以聖經神聖啟示作信仰及行為之最高常範。

第四條——權力範圍

(一)在本會認為適當之情況下設立、管理、承辦、及經營任何禮拜堂、學校、診所、醫院、福利中心、或教育或慈善機構,藉以服務社會、宣揚基督教信仰、栽培信徒、見証上帝;

(二)獲得、承租、購買、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及享用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房地產,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或種類,及座落於何處;

(三)將金錢存放於澳門或外地之任何銀行或財務公司,或投資於任何政府債券,或在澳門之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房地產之按揭,或正在澳門經營業務之任何社團或公司之債券、公司債券、基金、股票、或証券;

(四)以本會認為適當之條件、將現時屬於本會之任何土地、建築物、宅院或房地產、按揭、債券、公司債券、基金、股票、証券、船隻、或財貨動產賜予、出售、轉讓、分配、歸還、放棄、抵押、贈予他人、出租、再轉讓、易手、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五)擔任作慈善用途之產業或基金款項之保管信託人或管理人;

(六)接受各類捐予、捐助、及捐贈作本會全部或部份宗旨之一般或任何特別用途;

(七)為任何慈善或教育目的作出贊助或捐贈;

(八)按照本會認為適當或有利之方式或條款及條件,單獨或聯合一個或以上之其他人士,發展及使用本會擁有或有利益之土地;特別是安排及預備其作建築用途、興建、改建、拆卸、裝飾、保養、裝修、及改善建築物,並種植、築路、排水、農墾、耕種、及以契約或合約出租物業,並負責與建築商、發展商、承建商、土地發展公司、土地按揭公司、建築地產公司、銀行、財經界人士、業主、租客、住客和其他人士達成各種合約與安排,並可根據澳門之法律申請及取得拆樓令,並同意及付出澳門法院建議或命令之賠償。

(九)按照本會認為適當之條件借款,以及透過公開或私人捐贈方式籌募費用;

(十)發行、印刷、出版、批發、或買賣書籍、報紙、期刊、雜誌、其他印刷品、唱片、及錄音帶;及

(十一)在一般情況下,進行其他與本會之目的及目標顯然有關連或有裨益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一)凡接納本會教義者(詳見本規章第一章第三條),皆可成為會員;

(二)申請加入本會須由現屆會員推介,經理事會通過。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中進行投票;

b.被選及表決;

c.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包括接受聖餐,盡量栽培與其他教友之團契,並藉禱告,聚會、奉獻、服務,支持教會。

d.享受會員大會、理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及履行本會會章和內部規章的規定,以及本會領導機構所作的各項決定。

b.擔任被選任或委任的各項職務。

第八條——a.自行退會之會員,即行喪失會籍。退會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

b.凡會員之行為有違本會宗旨,特別是違反會章規定之各項義務者,得被開除出會。

c.開除會員出會屬理事會之權,但理事會在決定前將先行聽取有關會員之自辯。

d.倘違反情節有可原諒之處,上款所指之處分得以暫停會籍代替,暫停會籍時間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章

本會組織架構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如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由享有全部會員權利之全體會員組成,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召集書最遲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寄發給每一會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之首次召集,有一半會員出席時會議方為有效,第二次召開,則至少有四份之一會員出席,會議方得舉行,且會員大會議案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法律或本章則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有下列權利:

a.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b.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及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c.通過本會財政預算、資產負債表及工作計劃;

d.修改本會會章須得四分三出席會員通過;

e.解散本會須以投票方式進行;

f.解散本會須得四分三會員通過;

g.解決任何有關本會之事宜。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必須為單數,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司庫各一人。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兩名理事召集。

(二)理事會會議議決必須以大多數而不少於三名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決議以大多數取決,倘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有權:

a.以任何方式取得、租出或租入動產或不動產;

b.借入為推行本會宗旨所需之款項;

c.將本會財產進行對本會宗旨有用之投資;

d.接受送贈、金錢、捐款或任何性質的捐贈;

e.倘有需要,訂定入會費及會費;

f.通過對本會運作內部規章;

g.為本會聘請職員並訂定其工作合約。

第十六條——(一)理事會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將喪失其理事資格:

a.自動辭職,但須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b.身故或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理事職務;

c.觸犯任何國家之刑事條例;

d.理事會其他成員一致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

e.連續三次或斷續五次無合理原因不出席會員大會會議。

(二)任何一名理事因上述任何一種原因離職,將由理事會宣佈。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兩名成員聯署之文件,本會方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一)監事會由三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成員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

(三)監事會成員間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九條——監事會負責對理事會之財政預算、全年工作報告及賬目發意見。

第二十條——本契約簽署人現被委為理事會成員,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年,以後之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依法選出。

第四章

財務之運用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收入為:各種送贈、捐款、入會費、會費和本會財產的收益。

第二十二條——本會財政分配及資源運用之政策,均以本會宗旨為目標。

第五章

解散及其他未盡之處

第二十三條——(一)如本會結束或解散時,在清還所有債務及有關結束或解散之費用後,倘有任何資產剩餘,一概不得售予、退還或配給成員或同工,但可贈予或轉移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由理事會於解散本會時或之前議定。如理事會未能作出決定,則由澳門法院裁定。

(二)若未能或不可能如上執行,則將之撥作慈善用途。

第二十四條——本組織大綱及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得由內部規章修訂,轉呈澳門政府有關當局通過生效。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Outubro de 2020.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會計主管

黃強

庄哲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郭志航

會計部主管
湯影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0

O Administrador,
Lau Hing Keu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oi Ka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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