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北京外國語大學澳門學生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09/2021。

北京外國語大學澳門學生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外國語大學澳門學生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北外澳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unic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e Estudos Estrangeiros de Pequim”,葡文簡稱為“ACEMUEEP”,英文名稱為“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 Macau Student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FSUMS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北京外國語大學澳門學生,宣揚粵語文化;促進京澳交流,推動北外澳生回饋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北街台山威苑花園B座4樓Q。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北京外國語大學之澳門居民學生,同時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員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可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經貿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0/2021。

澳門國際經貿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與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經貿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Económica, Comercial e Cultura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Trade and Culture”。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商業中心9樓X。

第二條

宗旨

一. 團結在澳門營商之工商業界及其他人士,促進中國與澳門及國際間的互動經貿發展往來和文化藝術交流,支持社會公益事務,參與推動和促進愛國愛澳及國際大同的各類、各項活動。

二. 配合國家一帶一路宏偉國策,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綱領及澳門的政策,構建工商業及社交平台,促進和協調會員在國際間尋找商機,配對工商業的對接往來,共謀發展,為澳門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性質與存續期

一.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二. 本會不設存續期。

第四條

業務範圍

一. 配合本澳特區政府實現「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及「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定位,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通過澳門實現中國產業與國際對接,提高民族產業國際競爭力,促進國際與大中華民族的經貿文化合作交流進步。

二. 組織會員企業貫徹執行政府的方針政策,做好民間經濟貿易文化藝術的促進工作,維護會員及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華企業在國際平台中發展。

三. 協助會員探索以科技先行先試,把高新科技轉化為經濟實業步入國際平台。

四. 溝通資訊,開展諮詢活動,組織商品、技術交流,為中華企業搭建經貿文化服務平台。

五. 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促進國際貿易和對外貿易,推動澳門企業及中華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六. 發揚民族文化藝術,挖掘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澳門與民族文化藝術的互動發展,帶動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

七. 開發中華地區及澳門之旅遊資源,發展區域及國際的旅遊經濟。

八. 促進中華與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經濟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認同及支持本會章程與發展之人士,均可經推薦或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本會之會員均享有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出席會議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並可平等享受本會的各項福利權益。

二. 所有會員享有對本會事務工作的批評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三. 會員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 會員有交納入會費和年費的義務。

二.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的義務,並負有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的責任。

三. 會員之間彼此平等,處理會務須互相尊重、和諧團結、文明有禮。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可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及罷免領導架構成員。

二. 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大會選舉產生。

三. 本會第一任會長於任期內離任或於期滿後卸任,得被稱譽為創會會長,且不設期限。

四. 會長為本會之最高負責人,且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的各項會務工作。

五.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例會,由會長主持,且每次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會員大會須有過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指定開會的時間三十分鐘後,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七. 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其他會員大會之決議,亦須獲得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八. 解散法人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獲得通過。

九. 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理事會得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十. 會員大會得授權理事會制定會務守則及各項特定會務執行程序,但須經會長確認後方得執行。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秘書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長一名及財務一名。

二. 理事會享有管理及執行本會日常行政、財政、人事等工作方面的管理權,負責本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是本會的行政管理及執行機關,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會務計劃,處理日常事務。

三. 理事會每季最少應展開一次理事常務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長召集,得展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四.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設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負責會務之日常運作與具體工作安排,並經理事會每年向大會作會務報告。

五. 理事會設立財務長及財務員若干名,負責本會之財務工作,並經理事會每年向大會作財務報告。

六. 因應會務的發展,理事會可邀請商界及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擔任本會各項顧問等職務,且不設任期。

七. 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並由出席會議之理事會成員過半數贊同通過決議事項。

八. 理事長需就理事會履行會務之情況每季向會長作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三. 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的運作情況和財政開支的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四. 監事會每季最少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

五. 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事項由出席會議之監事會成員過半數贊同通過。

六. 監事會需每年於會員大會上向大會作監事報告。

第十一條

任期

本會之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經費

一. 經費來源主要是會員交納之入會費及年費。

二. 入會費和年費的具體事宜,一切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透過內部行政決議決定,並經會長簽署確認後執行。

三.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社會各界人士之贊助和捐贈,作為會務經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法律補充

凡本章程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均依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

凡有關本章程的解釋,屬會員大會之權力。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青年智庫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1/2021。

澳門國際青年智庫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年智庫”,葡文名稱為“Usina de Ideias de Juventu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

第二條

背景、性質與宗旨

一、背景

國之交在於民相親,民相親從青年起。青年是國家的未來,是世界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是人類的希望。青年是國家建設的棟樑,也是國際交往的活躍力量,贏得青年才能贏得未來。以青年為紐帶橋樑,深化中國與世界的理解合作,推動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鑒,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凝聚蓬勃力量,匯聚希望之光。傳承友誼,成為文化交流的使者,攜手發展,書寫友好合作的篇章。

二、性質

澳門國際青年智庫為非牟利團體,兼具青年組織聯盟與智庫平台職能。本智庫所指青年一般指18-44歲青年人群,但支持、服務智庫的專家、顧問、導師不受年齡限制。

三、宗旨

澳門國際青年智庫以“國際視野、本土情懷”為價值觀,以“聚合、服務願意為中華民族未來發展貢獻的海內外青年科學家、青年思想家、青年企業家、青年藝術家、青年創業家、青年領袖”“構建服務國際青年發展、國際青年教育、國際青年社會責任與影響力、未來學術研究等組織的智庫聯盟”為出發點,以“為有志、願為的華人優秀青年提供參與全球事務、公益活動以及參與世界青年論壇的機會”“組織全球青年領袖合作行動”為切入點,以“促進世界未來領導者與海內外華人青年的交流與合作”“提升海內外華人優秀青年文化自信和價值觀自信”為著力點,旨在全球化和多元文化背景下最終實現全球青年群體的寬容、理解、認同,構建全球青年命運共同體。

第三條

地址

本智庫地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7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智庫宗旨,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經一位或多位智庫成員推薦,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可稱為智庫個人會員。

認同本智庫宗旨的青年組織,經一位或多位智庫成員推薦,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可稱為智庫組織會員,組織會員擁有兩名個人會員名額。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本智庫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平等參加本智庫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三)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二、本智庫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維護智庫合法權益。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智庫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榮譽主席若干名、主席一名、執行主席一名、常務副主席若干名、副主席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質量品牌國際認證聯盟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2/2021。

澳門質量品牌國際認證聯盟

章程

第⼀章

總則

第⼀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質量品牌國際認證聯盟”,英文名稱為“Macao Quality Brand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Leagu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在全世界範圍內利用國際質量基礎設施(NQI)一體化技術保障產品質量達到先進水平,培養具國際視野的企業家和質量人才,引導企業誠信經營,為消費者購買優質產品提供明確指引,為消費者權益提供充分保障,最終推動一個標準,一次檢驗,一次認證,多國認可的目標,助力貿易便利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7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型

聯盟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致力於質量管理提升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和行業組織,凡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後可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與實踐工作,有一定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質量工作者,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等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其中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之間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經主席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三)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

(一)主席可根據聯盟發展需要提出設立專業委員會的提議,經聯盟主席團討論後提案,並由會員大會決議。

(二)各專業委員會成員由主席直接任命,任期為兩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世望屋國際發展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3/2021。

澳門世望屋國際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望屋國際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世望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9號飛通工業大廈(第一座)10樓D座39室。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提供澳門青年知識共享和倡議平台和社區,鼓勵澳門青年通過了解澳門以外更廣大的地區促進社會發展的做法,團結一起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出力。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1.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各界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會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互聯網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5/2021。

澳門互聯網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互聯網發展協會”。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透過本會加強本澳互聯網發展的團結,配合智慧城市發展。守法合規從事互聯網業務及產品之經營。

本會透過與本地或國際互聯網團體/機構合作,舉辦或參與各種互聯網資訊科技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第五街永昌工業大廈四樓B。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申請入會。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五條——會員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和執行本會權力機構的決議;

2. 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相關活動;

3. 按時繳納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4. 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構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5.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6.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權力職能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會長)及副主席若干名(副會長)。

第九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若干名;財務部部長一名、副部長及幹事若干名。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除名。

6.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7. 根據工作或聯誼之需要或為著充分發揮理事作用之目的,可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或專責小組,以聯絡情誼、交流資訊、研究問題、協調事項及提出建議。

8. 行使法例或章程沒有賦予其他機關之其他權力。

第十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第十一條——各組織成員職務之任期:

1. 上述各組織成員之職務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2.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律師顧問、會務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十三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

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協會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青年創新創業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青創協”,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YIEA”。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引領青年領袖正能量,通過社會資源平台整合與實踐育人打造興業強國的高端文化育人平台,實現就業、發展人才、創新創業。嚴格遵循合作共贏,互信互利,尊重多樣文明,共同助力青年成長成才。加強全球青年跨領域合作與區域合作,加強青年組織合作交流,為青年拓展合作空間,助力青年合作發展。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405號成和閣1樓A座;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同樣是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人士,經兩名理事推薦,並獲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健瑜美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1。

澳門健瑜美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健瑜美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ports and Yoga and Fitness Association”。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0樓D,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組織性質和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群體社團,受本會章程及澳門法律規範,其宗旨是為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運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推廣及發展,培養大眾鍛鍊身體,提升技術體能水平,並致力向大眾提倡健康生活,健康飲食的訊息。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任何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入會。申請人必須填妥一份本會之申請表,提交有效證件副本連同照片一張遞交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通過,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資格。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投票;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會議;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二、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執行決議,繳納會費;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第五條

組織架構、成員人選和任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或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負責修訂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得在不少於五分之一的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五、會員得授權其他會員作為其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為此目的,受權人須出示一份由授權人簽署的文書作為憑證。

第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修改及通過內部規章,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捐獻以及政府申請,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條

附則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本會解散權屬於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三、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大學體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9。

澳門城市大學體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大學體育協會”,英文名稱為 “Sports Association of 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7A號基聯大廈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澳門城市大學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且為澳門城市大學之學生、校友或職員,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定向運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8。

澳門大學定向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定向運動協會”,英文名稱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161號寶利閣9J,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尤其是定向運動,得以在澳門大學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且為澳門大學之學生、校友或職員,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與孩同行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與孩同行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與孩同行會”,英文名稱為“Growing Up With Kid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通過舉辦相關活動及交流,關注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35號A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數據創新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數據創新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據創新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Inovadores de Dados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ata Innov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宗旨為推廣數據科學的認知、技術及應用,促進數據科學與跨領域的融合,引領數據科學為社會帶來創新及價值。

第三條

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大馬路267號D利民大廈地下F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金屬24健身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金屬24健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金屬24健身會”,英文名稱為“Metal 24 Fitnes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市民運動。

(二)認識健身運動之技術。

(三)查詢體育資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福泰工業大廈7 樓A 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ERTIFICADO

澳門國際青年創新創意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青年創新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年創新創意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ovação e Criatividade Juvenil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ternational Youth Innovation and Creativity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致力推動、推廣、鼓勵、提倡及協助青年進行創新創意活動,促進社會重視創新創意的意識和普及科創知識。

(二)開展科學、技術和教育相關活動,並為青年創新創意思維發展進行資源的開發工作,向社會介紹最新資料及創新創意資訊。

(三)促進大灣區的科學技術、多元文化創意、經濟發展及交流活動。

(四)舉辦比賽、考試、研討會和展覽會,以維護會員合法及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

地址

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東望洋街2至2B號萬事達商場大廈1樓M。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及遵守本會會章,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贊助,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籌募經費須經理事會同意通過。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戲劇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戲劇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戲劇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atro Juvenil da Grande Bai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Youth Drama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以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規劃為藍圖,致力凝聚粵港澳三地社區青年戲劇戲曲從業者和愛好者的力量,共同發揮互動、互助、互補的精神。充份發揮了澳門“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的發展定位,打造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促進三地青年交流、和諧共融,推廣、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戲劇戲曲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60-206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5樓F,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

(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對戲劇研究與實踐有興趣的學者、專業人士及相關機構,由本人/機構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個人/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學術研究、培訓以及會展等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

(組織)

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

二、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可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專業人士為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三、會員大會的職權尤其包括如下: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五、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長負責主持。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3)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屆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4)理事會在認為需要時,可決議設立秘書處及工作委員會,以執行理事會所交付之工作。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的工作、稽核本會之財務狀況及編製年度監察報告或意見書。

第十一條

(經費)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四、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五、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大灣區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大灣區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公司之權利、義務及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元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a)要求關係人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係人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b)就任何關係人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5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

2.6 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7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受寄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是基於已簽署的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b)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本基金而言,其購買條款絕不會差於當天之正常交易的購買條款﹔

(c)管理公司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主要投資於總部或主要營運中心設於粵港澳大灣區的指定城市,業務與粵港澳大灣區的指定城市相關,以及主要收入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及或澳門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次投資於大中華企業發行的債券,致力為投資者提供粵港澳大灣區相關的投資機會。

7.4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可容許的投資範圍

策略基準

股票

50%-70%

65%

債券
(不超過十年期)

0%-50%

30%

現金

0%-25%

5%

在基金成立初期,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會超出上表之投資範圍。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100澳門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有關法例及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贖回費。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基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法規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不超過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不超過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5%的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的受寄人費,以及投資經理費及營運基金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12.2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受寄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

(c)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

(d)法院命令或通過就管理公司的清盤有效的決議;或

(e)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或金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法規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第十九條

適用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 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灣區音樂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4/2021。

澳門大灣區音樂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沙欄仔圍14麗城大廈4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另選會址地點。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風雷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Fong Lôi”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風雷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風雷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Fong Lôi””,羅馬拼音為“Fông Loi Tai Iok Wui”。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街95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職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一至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一至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會將使用附圖中顯示的徽章作為會徽。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傍、海邊街區坊眾互助會

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s Moradores da Marginal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己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1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海傍、海邊街區坊眾互助會會章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會章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齢在16歲以上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本會設有普通會員和永久會員。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表,繳交一吋正面免冠半身相片三張,經本會理事會審議批准,方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凡擔任本會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並可列席理監事會議及常務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

(2)(保留不變)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之機關,常務理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受薪人員。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陝西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Shaanxi em Macau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中文名稱為「澳門陝西商會」之社團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修改了該會的章程,當中包括增加社團的葡文及英文名稱為如標題之名稱,該《章程修改文件》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20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1頁至第6背頁(文件編號1),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陝西商會」,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Shaanxi em Macau”,英文名稱為“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

第二條——一、本會屬非盈利性質之團體,存續不設限期。

二、本會宗旨:團結本澳陝商及有意往陝西發展之商戶,聯絡兄弟社團,服務社會大眾,關心祖國發展。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5樓A座,得通過會員大會決議隨時更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與陝西有經貿往來關係或有意開拓陝西市場之商戶,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三類: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人士,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地,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二)企業會員:從事各類業務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企業會員;

(三)團體會員:非以營利為目的、與服務陝西商户有關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三、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有權委派一名代理人全權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第五條——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會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六條——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八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侵害本會合法權益的行為,理事會有權通過表決將相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法人機關

第十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及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一、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會員在平常會員大會中,從經遴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二、各機關成員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基本法》;

(二)在本會會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二條——會內各機關均可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親身或透過受權人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以視像或類似之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的同步會議。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設有主席團。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兩名及秘書一名。

第十四條——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舉行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會議之議程。

三、屬首次召集的會議,不論所舉行的是現場會議抑或同步會議,參與會員的總人數均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方能通過決議。

四、凡屬非首次召集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數目之多寡,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但不妨礙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五、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罷免會長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一)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和決定與達致本會宗旨及與會務發展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選舉產生各內部機關的成員及決議其解任;

(三)通過、修訂及更改章程;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

(五)決議解散本會。

第十六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奇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副秘書長一名。

二、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機構、委員會或臨時性質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八條——一、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會議的日期前五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理事會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九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一)按本會的既定宗旨及年度工作計劃,策劃、組織、推動、開展及管理本會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三)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以及決定與日常管理相關的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四)決議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之設立與終止;

(五)僱用和辭退專職工作人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六)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財務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七)訂定會費、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之申請,以及決定會員之除名;

(八)制定與修改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

(九)核准銀行賬戶之開立與終止,以及核准代表本會之簽字安排、有關賬戶運作之方式及賬戶資金之動用規定,包括各類支付、止付、調撥及結清指令;

(十)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

(十一)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以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一條——秘書長的特定職權為: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二條——副理事長及副秘書長分別協助理事長及秘書長處理日常會務,以及分別在理事長及秘書長因事未能親自履行職務時,代彼等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奇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

第二十四條——一、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會長與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任何對本會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與合同,均必須取得會長或秘書長的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二十九條——一、理事會可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亦可在不妨礙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

二、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的內容得規定下列內容,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一)訂定產生下屬機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的具體辦法;

(二)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

(三)會員紀律守則;

(四)其他有助於本會順利運作的規則文本。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章程之修訂,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有關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五)本會解散後,倘有任何在本會解散前在附有負擔下獲贈或遺留之財產、或撥作特定用途之財產,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六)不屬上款所指之財產,其歸屬按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一、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則以澳門現行的法律規定補充適用。

三、若補充適用法律規定仍無法得出確定性的理解,則由理事會提交至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dos Estatutos, pela presente se convocam os Accionistas da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para reunirem em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no dia 23 de Fevereiro do corrente ano, pelas 12,30 horas, na sede social, sita na Rua de Lagos, Edifício Telecentro, na ilha da Taipa, em Macau, em primeira convocatóri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eliberar sobre a aprovação das contas anuais da Sociedade e d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relativo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0;

2)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3)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4)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Os documentos relativos à ordem de trabalhos encontram-se à disposição dos Accionistas, para consulta, na sede social, em qualquer dia útil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Macau, aos 21 de Janeiro de 2021.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ITIC Teleco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representada por Poon Fuk Hei.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主管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歐陽彩珍

江紹田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副行長
凌晨

財務部總經理
王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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