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群心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9/2021。

澳門群心慈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群心慈善會”,英文名稱為“Macao United Heart Charity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Coração Unido de Macau”。

二、本會之法人地址設在澳門黑沙環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3樓C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宗旨及存續期

一、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

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和發展澳門、內地及國際的社會慈善公益,致力幫助社會上貧困人士和貧困家庭,照顧弱勢社群,發揮正面向上影響力的態度,整合各界愛心與資源,讓這些資源得到更迅速和合理的使用,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綿力。

三、存續期: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且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由一名會員推薦,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加入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對本會之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退會權,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的除名

一、會員本人向理事會提出退出本會的要求後,即可除名;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最終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機關

本會之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或會長因事缺席時代替會長之職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榮譽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通知;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三、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四、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開支及決定通過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二十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序通過後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須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二條

運作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會之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道空手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8/2021。

澳門東道空手道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道空手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ong Tou Karate-do de Macau”。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191號廣華新村第三座6樓C。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一個不牟利體育社團,宗旨為:

(一)推廣和發展空手道運動,參與官方或民間的比賽及其它體育活動;

(二)培育精英運動員;

(三)透過有紀律的訓練,培養紀律性、恆心、專注力和責任感。

第三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基本會員及普通會員。

(一)名譽會長:

長期對推廣空手道有極大及特殊貢獻者,經由大會主席或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名譽會長。

(二)名譽顧問:

對本會推廣空手道發展有貢獻者,經由大會主席或理事長提名且獲理事會通過,按其專業知識成為相關界別的顧問。

(三)基本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且擁有由本會發出的空手道一級或以上黑帶段數的普通會員,或年滿十八歲且對本會發展有貢獻者,經理事會成員提名且獲理事會通過者,成為基本會員。

(四)普通會員:

凡對空手道運動有興趣者,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可成為普通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

(一)名譽會長的權利: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二)名譽顧問的權利: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基本會員的權利: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在會員大會中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四)普通會員的權利:根據章程成為基本會員、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另外凡年滿十八歲且擁有由本會發出的空手道三級或以上者,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權。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

(一)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二)遵守章程的規定;

(三)遵守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

(四)準時繳交會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獲豁免繳付。

第六條——會員資格的取消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本章程,或者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換屆選舉;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八天通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和特別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及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倘於通知的指定時間會員出席未達到法定人數,可於通知所指定時間的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及舉行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被視為合法。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議決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創新創業聯盟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0/2021。

澳門青年創新創業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中文)澳門青年創新創業聯盟;

(英文)Macau Youth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lliance。

二、會址:澳門鏡湖馬路50號德輝大廈九樓B座(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三、宗旨:

1. 弘揚愛國愛澳精神;

2. 配合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支持澳門特區政府多元化產業的發展;

3. 團結澳門青年開展創新創業。

四、本會無限期存續。

第二章

五、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認同本會宗旨,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會員權利:

1.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3. 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七、會員義務:

1.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3. 按時繳納會費。

八、處分:

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撤銷其在會內的職務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九、組織: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十、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方針的權利;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參加社會活動,會長為當然的常務理事。

4. 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召集書上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

5. 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獲出席之會員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a)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b)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c)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理事會:

1. 理事會以內閣形式參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

2.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定;

3. 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政策,開展各項會務活動,吸納新會員,招聘職員;

4.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為單數);

5.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也可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

6. 理事會決議在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7. 當理事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理事長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十二、監事會:

1.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工作;監事會任期三年;

2.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數目最少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

3.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也可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

4. 監事會決議在過半數監事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

5. 當監事會成員在任內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長得提名會員出任代之。

第四章

十三、本會可設立內部章程。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太陽行者戶外活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47/2021。

太陽行者戶外活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太陽行者戶外活動協會”;

本會英文名稱為:“Sun Walker Outdoor Activiti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Sun Walker”。

第二條

宗旨

太陽行者戶外活動協會(下簡稱: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是愛國愛澳、精誠團結、協同互助,推動澳門戶外活動和運動發展,培養全體會員協調性、責任心、自律性;強健市民體魄,鍛鍊堅毅心態,推廣安全意識,宣傳環保概念,透過戶外活動傳遞澳門健康形象,促進澳門與祖國及國際的戶外活動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16樓E座,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及擁護本會宗旨、認同和遵守本會章程、積極參與戶外活動的愛好者及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會議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義務支持會務並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會章、影響本會聲譽者,如勸告無效,經會員大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授予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和名譽顧問等職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及會長主持。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應不少於四分之三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促進會務發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自會員繳納會費;同時接受社會人士、本會榮譽及名譽領導和會員,以及任何機構對本會的資助、贊助及捐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會徽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光渺村港澳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Guangmiaocun de Hong Kong 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

光渺村港澳同鄉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光渺村港澳同鄉聯誼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Guangmiaocun de Hong Kong e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miaocun of Hong Kong & Macao Natives Fratern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2104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全港澳同胞,愛國愛港愛澳愛家鄉,關心本會同胞權益,加強與海內外各地本村同胞之間的聯繫和聯誼。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村旅港旅澳同胞,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及繳納入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或修改內部規章;

二、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活動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及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政府機關及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津邦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Chon Pong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

澳門津邦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津邦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Chon Pong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推廣中國武術、龍獅運動,參與各項體育、公益及社會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意那素俾蘇亞街24-26號雅基大廈5A。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至九人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灣區美術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巳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

澳門大灣區美術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大灣區美術家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大灣區美協”。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號中華廣場9樓I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宗旨是聯絡和聚集區內廣大書畫家群體,共同構建一個開放性平臺,促進和活躍書畫藝術家的創作和交流、研討、鑒賞、展示、市場開拓與收藏的互動與互享。並與區內藝術類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

第四條——所有美術愛好者,均可依手續填寫表格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審核批准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其職權為:

1、修改本會會章;

2、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

3、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4、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5、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主席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若主席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暫時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召集至少需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8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需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需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能召開。如遇不足半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如仍不足,則可合法舉行。如遇表決時,則需有出席人數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理事至少一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多不超過七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會議需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視訊形式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執行大會所有的決議;

2、規劃本會的各項活動;

3、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至少一名、監事至少一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最多不超過七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督理事會之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務狀況及帳目;

3、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業內賢達擔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與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受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於每年初繳納會費。如有不履行義務或超過三個月未交會費及破壞本會名譽或利益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之任何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於會員會費及任何對本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十七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它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全安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

澳門全安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全安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un On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清平直街21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至少兩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御庭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

澳門御庭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御庭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U Te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158號信和廣場7樓L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至少兩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至少一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鼎潤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

澳門鼎潤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鼎潤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eng Ion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11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權限: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至少兩名,最多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至少一名,最多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愛心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

粵港澳愛心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愛心慈善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加強粵港澳志願者聯絡交流,並秉持中國儒道思想,以慈善為懷與助人救人為精神,以救急救貧為宗旨,結合善心人士辦理社會救助,幫助老人、婦女、兒童等弱勢族群,更期許以帶動社會善良風氣為目的。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6樓B。

第二章

會員

4. 凡參與和關心慈善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通過,可正式成為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和副會長可連任。

其職權如下:

(1)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查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機關會議,必須要超過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會議,方可以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15.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年慈善會"。

2. 本會為非牟利慈善團體。宗旨是加強粵港澳志願者聯絡和交流,並秉持中國儒家思想,以慈善為懷的助人精神,以救急扶貧為宗旨,結合善心人士幫助長者、婦女、兒童等弱勢社群,宣揚慈善風氣。

3.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6樓B。

第二章

會員

4. 凡參與和關心慈善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通過,可正式成為會員。

5.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和副會長可連任。

其職權如下:

(1)修改會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多名,理事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0. 監事會負責稽查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要求召開並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理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所有機關會議,必須要超過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會議,方可以作出決議。

第五章

經費

14. 經費源於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15.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Artística e Artes Circense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Artística e Artes Circenses de Macau

Estatuto da AGAACM

CAPÍTULO I

Princípios gerai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É i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e de natureza privada,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Artística e Artes Circenses de Macau, adiante designada abreviadamente por AGAACM, que se rege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e legislação aplicável.

Artigo 2.º

Objectivos

A AGAACM é uma institui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tendo o objectivo de fomentar e desenvolver a Ginástica artística e artes circenses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seu sentido lato.

Artigo 3.º

Sede

A AGAACM tem sede no Beco da Alegria, n.º 10, r/c, Lagind Garden, Taipa, Macau.

CAPÍTULO II

Artigo 4.º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Podem ser Associados todos aqueles que concordem com os objectivos desta Associação, e sua admissão deve ser feita mediante requerimento aprovado pela Direcção.

Artigo 5.º

Direitos e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Todos os associados têm o direito de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órgãos sociais, e participar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conforme regulamento interno.

2. Todos os associados são obrigados a cumprir o estabelecido n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são obrigados a pagar as quota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6.º

Órgãos

Órgãos constituintes da AGAACM: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c) O Conselho Fiscal;

d) O Conselho Jurisdicional.

Artigo 7.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o órgão colegial administrativo máximo da AGAACM; a esta compete aprovar e alterar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leger o Presidente, o Vice-Presidente e 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e eleger també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apreci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anual da Direcçã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s seus mandatos durante dois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ano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e poderá reunir-s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

4. As deliberações respeitantes dos estatutos são aprovadas com o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rege-se pelo presente estatuto e regulamento interno.

Artigo 8.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pete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da Assembleia Geral e gerir a pessoa colectiva.

2.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e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dois anos,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A Direcção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trimestre. A Direcção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9.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o órgão de fiscalização; compete fiscalizar as actividades e as contas da Direcção.

2.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e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2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trimestre.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0.º

Conselho Jurisdicional

1. O Conselho Jurisdicional é o órgão de jurisdição em matéria disciplinar.

2. O Conselho Jurisdicional é composto por um número ímpar e com o mínimo de três membros, se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que exercerão o seu mandato por um período de 2 anos e podem ser reeleitos por mandato sucessivo.

3. O Conselho Jurisdicion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por trimestre. O Conselho Jurisdicion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APÍTULO IV

Fundos da Associação

Artigo 11.º

Fundos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Manuela Virgi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數碼牙科醫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數碼牙科醫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碼牙科醫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edicina Dentária Digi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igital Dental Medicine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志同道合為基礎,致力於提高會員的數碼牙科醫學水準並服務於社會發展,其宗旨為:

(一)凝聚愛國愛澳、認同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的澳門數碼牙科醫學專業人士;

(二)推動和促進澳門的數碼牙科醫學專業研究;

(三)團結數碼牙科技醫學專業人士,透過相互交流、專業研究、建言獻策等多種方式, 發揚專業精神,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3樓V單位。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牙科醫學專業的人士,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Certifico: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貳——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1/ASS簿册第4號文件。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4 do maço 1/2021/AS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叁——本證明有11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11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債券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債券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Obrigaçõ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Bond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立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9樓。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一、促進澳門債券業務之發展;

二、加強會員間的溝通,增進彼此的瞭解和合作;

三、推動債券實務共通規則的逐步統一及遵守相關法例及指引;

四、就影響或可能影響債券業務之事宜,代表全體會員與各政府部門或各公私營組織進行協商,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向主管部門、立法機關等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六、促進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債券市場發展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組織會員進行業務研究、推動會員業務管理和業務規範的可持續性;

七、促進及舉辦與債券業相關的本地人才培訓課程,教育和跨地區交流;

八、收集、整理和發佈有關市場資訊,為會員提供服務;

九、對會員間之紛爭,屬本會職權範圍者,或在有關方面請求進行調解;

十、推廣認為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入會條件及會員類別)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設立的,與債券承銷、託管、交易、登記、受託管理等有關之持牌金融機構,與債券行業相關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以及相關的學術研究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參與籌組成立本會的會員為創會會員。

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必須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理事會制定的規則提出書面申請,並繳納入會費。

二、理事會審批申請者的入會申請,入會決定及通知於接獲有關申請書後三十天期內行之。

三、理事會可授權本會秘書處向會員發出會員資格證書。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

二、對本會任何職務或職位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按第十二條之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五、參與本會的活動,並享有本會給予的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竭盡所能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三、接受及竭誠履行被選或被委任之本會一切職務;

四、繳交入會費、年度會費及有關活動之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

(會員之代表)

一、會員須委派一名正式代表,及一名候補代表,參與會務;如同一會員在本會的多個機關擔任多個職務,得委派與其擔任職務數量相稱的正式代表及候補代表參與會務。

二、會員委派及代替本條第一款所指的會員代表時,須填寫相關的專用表格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三、會員正式代表因事故障礙或不在時,由一名候補代表出替。

四、任何會員代表在本會的集會及其他活動方面,得由一名助理陪同,但事前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退會)

一、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其會員資格即行暫停。

二、會員得自願退會,自願退會的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所欠本會之一切款項及交回會員資格證書。

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取消會籍)

一、遇有下列任一情況時,會員資格將予取消:

(一)不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本會機關所作出的決議者;

(二)對本會範圍內所給予的工作,不提出合理理由而屢次拒絕合作,又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者;

(三)在理事會規定期間內不繳付入會費或連續六個月不繳付年度會費者,並在收到常務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取消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所欠本會的一切款項。

三、會員在本條第一款所指情況下被取消會籍的決議,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一條

(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時,可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而該申請書須明確說明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所須處理的事項。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及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四)通過資產負債表、財務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五)通過由理事會推薦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作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等;

(六)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之代表出席,方符合開會的法定人數。如首次召集所定之時間已過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在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時間,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亦可進行會議,但法律規定之例外情況除外。

五、會員大會表決方案,採取每個會員代表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方案均須與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六、會員代表如不能參加會員大會,可委託代理人出席,但須最遲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本會。

七、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八、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以組成主席團,總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繕立大會記錄及起草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若干名理事組成,但人數須為單數,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倘創會會員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則成為當然常務理事。

四、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但人數須為單數,向理事會報告工作。理事長及各副理事長為當然常務理事,其餘成員由理事會互選產生,但不影響下款之規定。

六、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及若干成員組成,負責執行及協調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和對外聯絡工作,依照預算管理財務收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請或委任,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處聘請。

七、理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舉辦各種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不妨礙第十二條第八款之規定;

(四)依據法律及本章呈召集會員大會,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並提交本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向會員大會推薦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等人選;

(六)僱用職員及編配工作,以及聘請法律顧問;

(七)訂定入會費、年度會費及活動經費的金額;

(八)接受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贈與、遺贈及遺產;

(九)向政府部門及其他實體申請及接受資助;

(十)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十一)通過、修改及廢止本會的內部規章,其內容包括及不限於會員行為守則、特別委員會的運作規範;

(十二)為本會購買、承租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財產和將該等財產出售、出租、以任何方式處分或設定負擔;

(十三)開立銀行賬戶;

(十四)為着履行本會宗旨,與任何個人或實體訂立合同;

(十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提起及參與任何法律程序、進行申索或仲裁,在該等程序中捨棄請求、撤訴、認諾及和解;

(十六)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八、理事會的職權可授予常務理事會,但有關取消會員會籍的議決權除外。

九、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至少三名理事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十、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理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十一、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或至少兩名常務理事提出請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十二、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常務理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十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均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十四、簽署合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借貸運作,須由不少於兩位常務理事共同簽署方為有效。其他文件的簽署方式由本會內部規章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但人數須為單數。

二、每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倘若監事長認為必要或多數成員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議。

六、至少有過半數成員出席,監事會方可有效議決事項,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若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所投的一票具有決定性。

七、監事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

一、本會經費收入包括:入會費、年度會費、活動經費、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捐贈和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二、入會費、年度會費和活動經費的數額及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訂定。本會對於已收取的各項經費及捐款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支出)

一、本會經費支出包括:為完成各項會務工作所必需的辦公費、活動費、人事費、學習考察費等以及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的費用和捐贈。

二、年度經費支出預算須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收支帳簿,每年呈送本會監事會審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須遵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明確將對本章程的修改案列為大會議題;

二、經適當代表出席之會員必須超過會員總數的一半;

三、決議必須經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清算及解散)

一、本會的清算及解散須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決定行之,而會員之召集須於廿一天前以書面通知為之。

二、議決解散本會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應委派一名清算人,主持清算程序,管理盈餘及於清算完成後將盈餘分配。

三、清算一經完成、將盈餘分配且在具權限實體辦理登記手續後,本會即視為已解散。

第二十條

(章程的解釋)

本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Março de 2021. — A Notária, Fung Oi L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足球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Futebo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往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巳存檔於本署ASO1檔案組內,編號為01/2021。

澳門足球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Futebol de Macau

Macao Football Industry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足球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Futebo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Football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星河灣名門世家第五座34樓B。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性質是由熱愛、支援足球及體育運動的法人單位和自然人組成的社會團體,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足球及體育運動在澳門的發展,促進協會會員間的合作與互相瞭解。團結全世界足球及體育愛好者,維護足球及體育運動的利益,組織足球及體育比賽,為擴大國際體育交流,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入會

凡有意參與足球及體育運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向本會登記註冊,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而對本會作出了特殊貢獻,將由理事會授予成為名譽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 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4. 遵守本會的章程、議決及有關規定;

5.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6. 關心本會發展,積極參加各項活動;

7. 接受及竭誠履行被選或被委任之本會一切職務;

8. 繳交入會費及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對內策劃會務,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的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和調整會費繳納的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百分之十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

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為此所指定的會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本會須受理事長的簽名約束。

第九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代表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協商推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本會作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經費主要以會員的會費籌措,本會以節約開支,保持平衡、民主管理、集體監督為原則。

二、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的入會費、會費、捐贈、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資產

所有本會的資產均由理事會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文化傳媒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2/2021。

澳門文化傳媒協會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會展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51/2021。

澳門青年會展文化協會

第三條

會址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座8樓CI座11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展現真我」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展現真我」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展現真我」協會,英文為“Macau IC2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8號利嘉閣23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按照需要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其宗旨、使命及目標為:

宗旨

本會以推動及宣導殘疾人權利公約,致力爭取及提升智障人士的權利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使命

一. 提升社會大眾對智障人士的認知、尊重和接納,協助智障人士融入社會,爭取平等機會。

二. 反映智障人士之需要,向社會大眾及政府部門作出訴求呼籲、必要時提出建議。

三. 為智障人士爭取應有的權利和福祉。

四. 推動殘疾人權利公約之相關條文的落實及應用。

目標

一. 提升智障人士參與社區活動,表達意見及決策機會。

二. 透過活動促進智障人士個人成長、自立。

三. 向政府、社會表達智障人士的感受、需要及建議。

四. 提升智障人士實行自助助人的精神。

五. 推動及宣導殘疾人權利公約,讓社會大眾重視智障人士的權益。

第二章

入會資格、退會機制

第四條——一. 會員對象為自閉症和智障人士。

i)永久會員(16歲或以上);

ii)可發展會員(16歲以下),滿十六歲時將自動成為本會永久會員。

以上永久會員及可發展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繳付會費後方成為本會會員。

二. 凡本會會員可以自願性退出本會。

三. 會員的言行如有違背本會規章而導致有損本會聲譽,本會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之權利。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一. 會員可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及優先享用本會的一切設施和福利;

二. 會員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和義務;

三. 年滿十八歲的會員才有被選為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

四. 會員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其投票、選舉、罷免的權利由法律指定的監護人作代表;並取消被選為本會之理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五. 遵守會章及各項決議;

六. 繳交一次性入會費;

七. 協助本會推行各項會務及各項活動;

八. 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

第四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之法定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及理監事會架構之成員。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若干名,其總人數必為單數。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成員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代行處理一切會務,須向會員大會負責,其分工如下:

一. 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二. 理事長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各種會議。

三. 副理事長之職權:如理事長因特殊狀況而不能處理其職務,副理事長負責處理其職務。

四. 秘書長之職權:處理本會對外對內屬記錄性質文件,包括會議記錄、函件及公告等,並擔當理事會各種文書工作。

五. 財政之職權: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六. 理事之職權:負責協助本會策劃、組織康樂活動、對外及對內之聯絡工作,同時可彈性處理其他理事會之各項工作。

七. 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有權聘請及特邀熱心協助本會發展的人士出任職務,聘請及特邀人士均無表決權。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審核財務狀況及其賬目,監察活動及年度報告。

一. 監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二. 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三.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會議不少於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或私人、社會各界企業、機構及公共機關捐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用於會務發展、日常支出、各項活動等,或經會員大會議決運用。

第十三條——理事會需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及需由會長、理事長、財政及經理事會推選之其中一名理事合共四人,其中兩人簽署連同會印,方可提款為會務開支之用。

第六章

修章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必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並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解散社團,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在會議召集信函內需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十八條——根據本會宗旨,保留或增加有關於自閉症及智障人士福祉的條文。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女企業家商會

Associação de Empresári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8樓J座。在需要時並得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十六條——本會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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