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愛國主義交流(澳門)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7/2021。

愛國主義交流(澳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愛國主義交流(澳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Patriotismo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atriotism Exchange (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花園(商業中心)4樓G。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會議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若有三分之一會員出席,則視為合法,以絕對多數贊同票取決生效。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星悅瑜伽文化交流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8/2021。

星悅瑜伽文化交流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星悅瑜伽文化交流發展協會,中文簡稱星悅瑜伽,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Desenvolvimento da Cultura de Yoga Seng Ut(葡文簡稱Yoga Seng Ut),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推廣瑜伽運動(包括但不限於促進瑜伽國際流行的各種傳統地面瑜伽、空中瑜伽、輪瑜伽、球瑜伽等),提升居民體質,促進瑜伽國際交流和合作,提升澳門瑜伽水準。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設於澳門羅神父街43號時代工業大厦2樓F。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或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宗旨及聲譽的行為。如有違反者,將通過會員大會勸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續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Mari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葡蔓會

Associação de Klem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

澳門葡蔓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葡蔓會”,中文簡稱為“葡蔓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Klem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Klema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獨立非牟利社團之形式,透過宗教、教育、文化及慈善等活動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老饕巷8號豐時大廈地下G室,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及權利

一、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二、會員有擔任被選任或委任各項職務的義務。

三、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四、若會員行為與會章原則相違背,理事會有權按本會內部守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涉及不動產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一般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為著本會會務實行,本會經費由任何與本會性質相符合之捐助及遺贈組成。

二、會員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一、遇有任何事例,而章程無規定者,得由本會內部守則及理事會商討並處理。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會工作者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

澳門社會工作者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工作者聯合會”,中文簡稱為“社工聯會”。

二、本會會址:澳門群興新街8號群興大廈地下M舖,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性質、宗旨

一、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宗旨:

本會凝聚澳門註冊社工以促進行業社工團結,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爭取和維護社工合理權益,推廣職業培訓及提高行業素質水平,培養社工優秀的專業道德和守則,致力向政府反映社工工作狀況,促進社會服務資助制度和社會服務有關的福利政策持續改善,參與社會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簽發的有效「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受僱於相關行業的社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入會方式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另外必須由本會會員推薦方可入會;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三、對本社團之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六、退會權,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三、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四、定期繳交會費;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

會員的退會或終止會員資格

一、會員本人向理事會提出退出本會的要求後,即可退會;

二、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將終止會員資格;

三、會員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

四、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五、不依時繳交應繳費用者會被終止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本會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每屆之任期為三年,主席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四、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如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則由副主席接替;

五、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或主席因事缺席時代替主席之職務。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擁有以下職責: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和修改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榮譽/名譽會長、榮譽/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修改會章須經理事會建議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五、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的三分之二大多數的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在法庭內外之一切責任及承擔,均由主席及理事長以聯簽方式為之方為有效;

二、只有主席或理事長授權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員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五、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六、審批會員入會申請;

七、按本章程的規定召開會員大會;

八、制定會費;

九、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十、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理事長指定之代表召開並主持;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如投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任期與主席團及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二次,其他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責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榮譽顧問及榮譽主席

理事會按需要得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之榮譽顧問、榮譽主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財政來源

本會財政來源為: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

四、與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五、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資助或捐獻,但該等資助及捐獻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條

會費的繳交

本會之首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會費,下半年後加入的則可繳交半額會費。

第二十一條

財物管理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第二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二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會員大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按有關程式通過後進行修改;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會展科技協會

Associação de Convenção e Exibição Tecnologi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

澳門會展科技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會展科技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venção e Exibição Tecnologi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Convention & Exhibi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1. 通過科技創新,將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相結合,產生多元優勢及全新價值體系,跨界創新媒體經濟新模式,跨媒體建立面對世界的全新窗口、跨境會展雲平台。

2. 以會帶展模式,創新科技會展,發展數字經濟及新興產業,運用媒體傳播,服務論壇會展。

3. 把創新放在發展的核心位置,促進科技的發展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讓新技術更好融入及服務會展行業。

4. 扮演忠誠的紐帶和可靠的橋樑角色,配合政府服務企業並促進本行業的不斷發展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 制定行業條例、行規、行約、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建立一套較為完善的資格認定及評估制度,對會展組織機構及展會進行評估。

6. 代表同業向政府部門、立法機關、公共機關及傳媒爭取應有的權益。

7. 提升會展從業人員的素質,引進及培養專業人材。開展宣傳及學術交流,與有關團體或組織緊密合作,促進和推動澳門成為區域性的娛樂會展中心。

8. 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協助收集和發放行內資訊和數據,以促進會員的長遠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8樓C座。

第四條

地位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規範。

第五條

期限

本會不設限期在澳門進行會務。

第六條

目標

1. 大會議——依託澳門會議場所、運營及管理資源,承接各種國際組織、政府、企業、社會團體等會議外包與支持。

2. 大會展——積極發揮澳門作為國際文化、貿易、科技交流中心的地位,進一步提高會展運作標準化,同時打造澳門於行業交流中心的地位。

3. 五流匯通——在跨境貿易四流匯通的基礎上,結合政策資金導入,實現集交流、交易、交匯功能的五流匯通。積極發揮平台對國際交流、國際交易、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4. 科技賦能——結合科技資源與研發能力,促進會議、會展應用科技的發展,促進澳門與各地的科技交流。

5. 大數據服務——整合會議、會展、交易、交回、交流等數據資源,輸出數據分析與資訊服務。與國家新媒體聯合實驗室,中國新興戰略產業聯盟展開合作,為特區政府決策、產業扶持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持。

6. 人才培養——為澳門會展經濟產業及粵港澳大灣區會展業發展定向培養人才,同時為國際會展機構培養高素質、高品格的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

與協會有相同理念,認同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對會務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2.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福利和參加康樂活動之權利。

3. 所有會員除享受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與表決權外,尚享有被選舉權。

第九條

會員義務

1. 出席大會所舉辦的會員年度大會。

2. 遵守本會會章、執行和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發展。

4. 支援與宣傳本會活動。

第十條

開除

違反章程或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

退會

主動要求退會者,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做好協會工作的交接和繳清本會的款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二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每年召開兩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通知會員參加,由會長主持大會。大會之召集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3.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要解散本協會,須獲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生效。

4. 對議案及對管理機關成員之選舉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半數以上同意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3.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 監事會負責查核理事會之行政活動及財產進行監察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必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議

1. 每年年初舉行一次年度會員大會,大會將回顧上一年會務發展情況及成果分享。

2. 每年最少有兩次理事會會議,商討有關會展活動策劃事宜及本會發展方向之調整等。

第十七條

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

1. 會員之捐獻,例如入會基金及定期會費;

2. 協會獲得之捐贈、遺贈;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行政機構或私人機構給予之津貼;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第十九條

附則

1.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2. 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兒童特殊及融合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Inclusiva e Especial Infanti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

澳門兒童特殊及融合教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為“澳門兒童特殊及融合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Inclusiva e Especial Infant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ld Special and Inclusive Edu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文第士街3-C號漢益大廈地下H鋪。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團結與聯絡澳門從事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專業人士,共同研究和交流本專業的教育理論技術知識,提高專業水平,促進其事業發展;

(2)舉辦及參與世界各地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學術交流與培訓活動;

(3)為會員提供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培訓、講座等理論知識與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4)推廣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家庭教育;

(5)協助學校、幼稚園、教育機構及提供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培訓、教學;

(6)出版各類特殊教育、融合教育及幼兒教育及社群發展之相關作品;

(7)舉辦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及發展之相關教學活動;

(8)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本專業的有關問題;

(9)本會為非牟利專業學術團體。

第四條——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凡年滿廿一歲,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可成為一般會員;而榮譽會員需要經會員大會的絕對多數同意通過,每員一票,如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會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六條——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1)一般會員須按規定繳交會費及年費。

(2)榮譽會員得經本會邀請加入。

第七條——申請者被批准成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第八條——會員權利與職責:

(1)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選舉或被選任本會職務;

(2)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福利;

(3)享有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4)榮譽會員在會員大會不享有投票權,亦不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5)會員應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未經當地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第九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案;

(2)依期繳納會員費;

(3)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4)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會員若犯下列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欠繳會員費或年費;

(2)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壞本會聲譽或損害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個組織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最多者入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召開須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出於正當目的提出,可以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和秘書若干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2)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修訂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4)討論與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人、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

(1)由理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每年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2)領導本會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

(3)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4)每年應作一年的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的職責:

(1)由監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3)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交之入會基金及會費,社會人士、團體、企業等機構之捐贈及政府或私人機構之捐助。

第二十三條——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屬機構

第二十六條——根據社會及本會發展需要可增設附屬機構:如兒童特殊及融合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學前教育、研究、培訓、發展、訊息及開發中心等。

第二十七條——附屬機構的宗旨為會員提供教育理論知識與設備、新產品、訊息及發展動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十八條——附屬機構設內部組織章程。

第二十九條——成立雜誌社出版專業與科普雜誌刊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會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向有關機構、銀行、團體等辦理有關手續及簽署文件等,所有文件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及蓋本會公章有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三十三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邀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和對特殊及融合教育有貢獻的世界各地特殊及融合教育教授、學者、專家與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及參加本會工作、促進會務發展。

第七章

本會責任之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會得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得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均按照澳門兒童特殊及融合教育協會之內部規章及制度。

第八章

會徽

第三十五條——本會可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日本和諧粉彩畫協會

Associação Pastel Nagomi Art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往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

澳門日本和諧粉彩畫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為“澳門日本和諧粉彩畫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stel Nagomi Ar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Pastel Nagomi Art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P.N.A.A”。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3C漢益大廈地下H鋪。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推廣澳門日本和諧粉彩畫文化;

(2)發掘及培養本地日本和諧粉彩畫人才,在文化與商業範疇發揮其專長;

(3)積極推動兩岸四地及海外日本和諧粉彩畫藝術界合作及交流,推廣澳門日本和諧粉彩畫;

(4)以日本和諧粉彩畫為基礎推動本地創意產品,配合本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5)定期舉辦會員或日本和諧粉彩畫藝術展覽,提高社會對日本和諧粉彩畫文化價值的認同,藉此推廣日本和諧粉彩畫風氣及其持續發展;

(6)為會員提供日本和諧粉彩畫培訓、講座、日本和諧粉彩畫等理論知識與設備、訊息及發展動態;

(7)協助學校、幼稚園、教育機構等開辦日本和諧粉彩畫教室及提供培訓、教學;

(8)舉辦日本和諧粉彩畫及發展之相關教學活動;

(9)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建議本專業的有關問題;

(10)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藝術團體。

第四條——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各國與各地區,從事日本和諧粉彩畫人士、日本和諧粉彩畫準導師、日本和諧粉彩畫副準導師,對日本和諧粉彩畫有興趣者,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

(1)一般會員須按規定繳交會費及年費。

(2)榮譽會員得經本會邀請加入。

第七條——申請者被批准成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第八條——會員權利與職責:

(1)可參加會員大會,討論其事項與投票選舉或被選任本會職務;

(2)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享有福利;

(3)會員應遵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未經當地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第九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案;

(2)依期繳納會員費;

(3)盡力設法提高本會聲譽及推進會務。

第十條——會員若犯下列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欠繳會員費或年費;

(2)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壞本會聲譽或損害信用與利益者。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個組織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最多者入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召開由理事會進行召集。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出於正當目的提出,可以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時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和秘書若干人。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1)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會議;

(2)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3)修訂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4)討論與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人、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

(1)由理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每年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2)領導本會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

(3)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

(4)每年應作一年的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賬目。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組成。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的職責:

(1)由監事長負責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3)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經費來源:由本會會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以及會員繳交之入會基金及會員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屬機構

第二十六條——根據社會及本會發展需要可增設分會及附屬機構:如日本和諧粉彩畫幼兒教育、日本和諧粉彩畫研究、培訓、發展、訊息及開發中心等。

第二十七條——附屬機構的宗旨為會員提供日本和諧粉彩畫理論知識與設備、新產品、訊息及發展動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十八條——附屬機構設內部組織章程。

第二十九條——成立雜誌社出版專業與科普雜誌刊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章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章程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向有關機構、銀行、團體等辦理有關手續及簽署文件等,所有文件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及蓋本會公章有效。

第三十二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得邀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和對日本和諧粉彩畫有貢獻的世界各地日本和諧粉彩畫教授、學者、專家與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及參加本會工作、促進會務發展。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七章

本會責任之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會得採用經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其內容及制度不得違反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法規。並均按照澳門日本和諧粉彩畫協會之內部規章及制度。

第八章

會徽

第三十五條——本會可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直播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02/2021。

澳門直播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直播總會”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22號栢蕙花園BB鋪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 廣泛團結、聯絡各界直播及短視頻團體,搭建直播相關聯行業資源整合,為各領域提供優質內容直播建議;

二. 促進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營造健康風氣,培養專業及高水準直播主養成;

三. 促進內地青年與本澳青年的交流交融,聚合青年力量,助力各界青年夢想起航;

四. 推進澳門經濟的發展,為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作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Chau Seng Chon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貴州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66/2021。

澳門貴州商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推動澳門工商界與中國貴州省兩地的工商、投資、貿易往來和合作,收集兩地的營商資訊,搭建貴澳商貿橋樑,共同發展,爭取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支持本會宗旨之在澳門註冊的公司或其合法代表人,及在貴州省合法成立的公司或其合法代表人。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D’As Entranhas Macau — Associação Cultural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8 de Abril de 2021, no Maço n.º 2021/ASS/M2, sob o n.º 108,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e sede da Associação

a) D’As Entranhas Macau — Associação Cultural, com nome abreviado em português «DEMAC», adiante designada apenas por Associação, é uma associação cultural, sem fins lucrativos,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que comungam dos objectivos definidos nestes estatutos.

b)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otunda de São João Bosco, n.º 63 – Edifício Hoi Fu Garden, 20.º P, em Macau, podendo a mesma ser mudada para qualquer local de Macau, pela Assembleia Geral.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8 de Abril de 2021.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友好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16號祐邦大廈地下H。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首席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網絡之施工、保養、維修及緊急服務”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CS001/21/88)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的所有地區

4. 承投目的:為澳門公共照明網絡提供施工、保養、維修及緊急服務

5. 合同期限:三年,由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開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3,300,000.00(澳門元叁佰叁拾萬圓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澳門元$6,600,000.00(澳門元陸佰陸拾萬圓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有意投標者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公開開標日期前已遞交注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500.00(澳門元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分為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除了須符合承投規則所載的技術規格和所有要求以及承投方案所載的所有條件和細則,還須符合第一階段評標標準所列出的必要項目,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評標。

第一階段評標標準

- 人力資源

- 設備完備性

- 由2015年至2020年間於公共道路(地區)開挖坑道的經驗

- 由2015年至2020年間維修安裝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 由2015年至2020年間維修保養低壓電氣設備的經驗

第二階段評標將根據以下比重進行評分。

第二階段評標標準

比重

- 價格

90%

- 管理和質量認證

1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燈柱”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391/21/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燈柱

4. 數量 : 各款燈柱合共603組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1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燈柱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70,000.00(澳門元柒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 (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 (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 (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70%

交付期

3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 (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副行長
黃強

會計主管
庄哲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總經理
郭志航

會計部主管
湯影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度業務報告摘錄

公司資料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私營公司。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為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且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一家公司。其最終控股公司為美高梅國際酒店集團,於美利堅合眾國特拉華州註冊成立且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公司。

本公司的主要業務為於澳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其他娛樂場博彩及相關酒店及度假村設施,以及發展綜合度假村。本公司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澳博」)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簽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娛樂場博彩的轉批給合同。轉批年期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及將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初次到期。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已批准及授權作為承批公司的澳博與作為獲轉批給人的本公司已簽立的轉批給延長合同,據此,本公司的轉批給延長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擁有及經營位於澳門及路氹分別名為「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的度假村及娛樂場物業。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分別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開業。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美高梅擁有娛樂場樓面面積約28,551平方米,配有638台角子機、279張賭枱及多個貴賓及私人博彩區。酒店由一棟35層的大樓組成,設有582間酒店客房、套房及別墅。此外,度假村亦設有豪華休憩設施,包括8間不同風味的餐廳、零售店、世界級的泳池和水療設施,以及約1,600平方米可轉換的會議區。度假村最為著名的是遊客必訪的天幕廣場,採用葡萄牙風格的建築、氣勢磅礡的景觀和樓高25米的玻璃天花。

美獅美高梅位置便利,設有多重通道與其他路氹酒店及公共設施相連。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娛樂場樓面面積約27,696平方米,配有655台角子機及273張賭枱。該酒店包括兩幢大樓,設有1,390間酒店客房、套房及天樂閣客房、12間不同風味的餐廳和酒吧、零售店、約2,870平方米的會議場地及其他非博彩設施。美獅美高梅的規模有助我們利用自身的國際視野,呈上更扣人心弦、豐富多彩的娛樂盛宴。位於美獅美高梅中心位置的視博廣場則會透過高科技體驗為賓客獻上娛樂享受。美獅美高梅亦已推出亞洲首個動感劇院,為澳門帶來先進及創新的娛樂體驗。此外,我們度假村內的超豪華專屬度假村「雍華府」僅供特選客戶入住,並已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底推出。

二零二零年業務報告概要

於2020年初,COVID-19於全球爆發,令中國政府、澳門政府及其他國家的政府採取多項行動,務求控制病毒傳播。於本財務報表批准日,澳門、香港及中國內地的多項旅遊及入境限制則仍然生效(包括來往香港及澳門的渡輪服務暫停、來自香港及台灣旅客的核酸測試結果證明書及強制隔離規定,以及禁止其他旅客入境及加強隔離的規定)。該等限制嚴重影響到前往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的人數,因而對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業績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且鑒於尚未清楚疫情的持續時間,因此亦很有可能會繼續影響本公司的業績。儘管疫情充滿不確定性,但自十月黃金周以來,得益於恢復了旅遊簽證的發放以及中國內地和澳門政府為控制COVID-19疫情的不懈努力,澳門的訪客量以及澳門美高梅和美獅美高梅的所有業務量一直在穩步改善。

本年度總收益為澳門幣52億,較二零一九年總收益澳門幣234億,下跌77.6%。本公司錄得經調整EBITDA虧損(為未計融資成本、所得稅開支、折舊及攤銷、處置╱撇銷物業及設備以及其他資產的虧損、利息收入、淨匯兌差額、以股份為基礎的報酬、開業前成本、企業支出(主要包括企業辦公室的行政開支及向一間關聯公司支付牌照費)前的利潤/虧損)約澳門幣15億,而二零一九年經調整EBITDA為澳門幣63億。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錄得年度虧損為澳門幣50億,而二零一九年錄得年度利潤為澳門幣21億。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娛樂場收益總額為澳門幣60億,較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277億,下跌78.3%。該減幅乃主要由於受到COVID-19導致設施暫時關閉以及旅遊及我們設施的可容納人數受到限制的影響,從而影響我們的整體營運。我們博彩業務的組成部分為: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我們的貴賓賭枱總贏額按年下跌83.0%至澳門幣16.980億。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貴賓賭枱轉碼數分別減少82.6%至澳門幣331.922億及80.4%至澳門幣228.471億。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主場地賭枱總贏額按年下跌75.7%至澳門幣37.321億。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角子機總贏額按年下跌75.1%至澳門幣5.775億。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角子機投注額分別減少71.1%至澳門幣93.790億及79.9%至澳門幣76.786億。

損益表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千元)

經營收益

娛樂場收益總額

6,007,636

減:佣金、免費津貼及其他獎勵

(1,492,034)

娛樂場收益

4,515,602

其他收益

733,011

5,248,613

經營成本及開支

向澳門政府支付的特別博彩稅及特別徵費

(2,476,790)

已消耗存貨

(299,123)

員工成本

(2,611,896)

應收貿易款項損失撥備淨額

(95,422)

其他開支及虧損

(1,531,596)

折舊及攤銷

(2,522,680)

(9,537,507)

經營虧損

(4,288,894)

利息收入

9,241

融資成本

(743,870)

淨匯兌收益

43,230

稅前虧損

(4,980,293)

所得稅開支

-

年度虧損

(4,980,293)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千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及設備

25,710,057

轉批給出讓金

145,949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012,014

其他資產

7,661

於附屬公司之投資

3,679

應收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27,026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17,284

非流動資產總額

26,923,670

流動資產

存貨

164,643

應收貿易款項

300,740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95,119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71,488

應收附屬公司款項

146,886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340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2,544,439

流動資產總額

3,323,655

資產總額

30,247,325

權益

資本及儲備

股本

200,000

股份溢價

801,840

儲備

9,850,462

權益總額

10,852,302

負債

非流動負債

應付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16,133,202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8,457

應付工程保證金

11,260

非流動負債總額

16,152,919

流動負債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3,162,153

應付工程保證金

36,308

應付附屬公司款項

24,852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18,791

流動負債總額

3,242,104

負債總額

19,395,023

權益及負債總額

30,247,325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郭詩敏
執業會計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獨任監事意見書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獨任監事提交了公司二零二零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二零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合資格的股東名單和所佔股份的百分比數目。這份名單內的股東於二零二零年的任何時間內均持有相等於或超過本公司資本百分之五。

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10%(持有50% B類股份)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10%(持有50% B類股份)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 80%(持有100% A類股份)

二零二零年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董事會

常務董事——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董事——James Joseph Murren(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辭任)

董事——黃春猷(Chen Yau Wong)

董事——William Joseph Hornbuckle

董事——Grant R. Bowie(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辭任)

董事——John Milton McManus(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起)

獨任監事

何美華(Ho Mei Va)

秘書

馬家豪(António Mena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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