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府人(珠璣)慈善義工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5/2021。

澳門廣府人(珠璣)慈善義工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廣府人(珠璣)慈善義工會” (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在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直接領導下開展會務。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的社會服務團體、弘揚愛國愛澳和義工服務精神、積極推進澳門慈善人士義務參與社會服務,關懷社會、關愛兒童、關注關懷老人、協助有需要的廣府人群及家庭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0樓B座至D座。(即澳門廣府人(珠璣)聯誼會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換會址和增設會務中心及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本澳人士,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的福利。

(二)本會會員需繳納會費,要自覺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致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並維護本會聲譽。

(三)凡會員若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設立專門帳戶,經費來源主要由各會員、社會人士等贊助、捐贈及活動收入等方面所得,亦可每年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資助。

第十一條

附則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並按澳門現行有關法例處理。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聲海洋洋文娛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6/2021。

澳門聲海洋洋文娛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聲海洋洋文娛協會”,中文簡稱為“聲海洋洋”,本會的存立並無限期。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4號利盛閣20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法人住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舞蹈人士及促進澳門熱愛歌唱舞蹈達到水平的發揮,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書面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如下: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繳交會費。

第七條

組織架構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負責定制或修改會章,繕寫會務紀錄,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或解散本會;設會長一名。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組織,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4)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議

(1)任何會員大會決議以表決通過。

(2)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需於最少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半數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資產及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醫專業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7/2021。

澳門中醫專業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醫專業學會”。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ofession of Macao。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Profissão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PMTCM”。

第二條——會徽: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246號金海山花園第十座地下D座,經會員大會議決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宗旨:

愛國愛澳、團結同業、加強學術信息交流,促進中醫專業發展。

第五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學術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從事中醫專業相關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澳門居民、各國家及地區熱愛中醫專業具資歷、學歷人士,均可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八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援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九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十條——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議通知書應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召開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理事會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日常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四、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

二、監事會職權為:

1)監察理事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2)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出席理事會會議;

4)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5)審核本會賬務;

6)向會員大會作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本會因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提名,監事會通過,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榮譽會長、顧問、導師,其任期由理事會決定,一般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1)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2)社會人士捐助;

3)政府機關資助;

4)利息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第二十條——修改本會章程必須獲得出席人數之四分三會員通過。

第二十一條——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得到全體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偉慶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0/2021。

偉慶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偉慶聯誼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堅決擁護憲法和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廣泛團結本澳各界愛國人士,發揚友愛互助之精神,共同促進愛國愛澳優良傳統的有序傳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村第一街7-8號萬壽樓地下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員,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四方文化創意合作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1/2021。

四方文化創意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四方文化創意合作社」,中文簡稱「四方文創社」。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團結本地對文化、藝術、文化創意產業有興趣的人士,發揮其專長。

三、積極推動文化創意方面的合作、交流及傳播。

四、關注本地在文化及文化創意產業方面的發展政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30號豐盈大廈19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填寫申請表格提出申請。

二、需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三、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三、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本會理事會有權對會員除名,唯必須透過理事會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方可實行。

五、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進行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召開;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須獲出席會員絶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秘書一名。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及開展年度計劃,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包括財務、秘書。

第十條

監事會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等。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顧問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政府資助;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附則

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一切按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冠赫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3/2021。

澳門冠赫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冠赫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Kun Hak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86號海灣花園9樓M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兩至十名。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一至三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茶行業標準推廣及培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82/2021。

中國茶行業標準推廣及培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中國茶行業標準推廣及培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esa de Promoção de Padrões de Indústria de Chá e de Treinamento”,葡文簡稱為“ACPPICT”。英文名稱為“Chinese Tea Industry Standards Promotion & Train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TISPT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五座十四樓F。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中國茶及其相關行業標準,弘揚傳統中國茶文化,同時為本地及世界中國茶專業及非專業人士提供交流,演出及培訓的機會,促進澳門、大灣區及中國大陸的茶文化活動,彼此交流經驗,培養其種植、加工、沖泡、品鑒中國茶的興趣與水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對中國茶有興趣,以及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設的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和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

3. 積極出席及參與各種茶文化活動;

4.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協助本會發展。

第七條

終止會籍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會員大會職權為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意見;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決議、修改及解釋章程、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及資產負債之通過、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會員大會由所有的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開會議,應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4.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一名秘書,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6. 會員大會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正、副會長可隨時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7.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出席大會的會員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人數以單數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

3.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監事會設 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4. 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會費;

2. 接受各界熱心人士及社團捐贈、贊助;

3. 必要時得臨時募集;

4. 倘本會解散時,所有財產均撥給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

解散

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供應鏈物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Logística da Cadeia de Abasteciment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

澳門供應鏈物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供應鏈物流協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Logística da Cadeia de Abasteciment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upply Chai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以從事運輸、物流供應鏈發展之學術、實務上探討和研究,共同推進業界的物流運輸系統化及供應鏈管理理念,促進澳門經濟之成長,促進業界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服務社會、友愛互助為宗旨的非牟利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上街25號及船錨里3號駿輝樓地下A鋪,因應會務發展所需,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更改本會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凡年齡在18歲以上、從業運輸及物流供應鏈行業,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業內領導會務、召開理、監事聯會,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由五分之一的會員以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有必要時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經理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包括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正副秘書長、當選時年齡須在18歲以上。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A: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B: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可以連選續任。

C: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負責人一名,副負責人若干名。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門正副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設立附屬於本會的其他獨立社團或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三)解散決議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個人會員需繳交會費澳門元五十元。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當代水彩畫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

澳門當代水彩畫家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當代水彩畫家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ontemporary Watercolour Artis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45-45B號五樓F座B室。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藝術,舉辦各種畫展、藝術展覽,舉辦藝術講座、課程、工作坊等活動,讓本地居民可以通過藝術而提升其生活素質及對藝術鑒賞的水平。

第二章

(會員資格、義務、權利及紀律)

第四條——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三類。

凡入會超過三年之普通會員均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後成為基本會員;榮譽會員為對會務有重大建樹及/或對本會發展有顯著貢獻者,經理事會提案及會員大會通過後授銜之會員,該等會員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事務。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及權利:

1)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3)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4)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三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為三年,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

1)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八條——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屬首次召集之大會,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召開會議。當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2)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3)通過和修訂內部規章;

4)修改會章: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解散本會: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2)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3)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4)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5)制定及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3)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4)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會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空中藝術及雜技藝人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

澳門空中藝術及雜技藝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空中藝術及雜技藝人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erial Arts and Acrobatic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空中藝術及雜技發展,凝聚本地空中藝術及雜技表演者,組織及舉辦各項空中藝術及雜技表演活動、教育及培訓項目,並促進本澳與海外空中藝術及雜技藝人之間的交流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14A號啓豐大廈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共藝術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

澳門公共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公共藝術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ublic Ar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澳門公共藝術發展,策劃、舉辦及參與各項公共藝術項目,促進本澳與外地公共藝術相關團體的交流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科英布拉街太子花城第二座麗亮閣24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登山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

中國澳門登山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登山體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Mountaineeri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15A-15B號昌明大廈地庫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者,則作退會論處。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上述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有權:

(1)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三名;秘書一名。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九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均屬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秘書一名;監事一名或三名,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時裝設計行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1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時裝設計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時裝設計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Design de Mod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ashion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D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擁護基本法、維護基本法尊嚴,鼓勵會員為國家、為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發揮積極作用,宗旨為:

一. 以澳門為根基,團結和聯絡在中國以及其他國家的澳門時裝設計師,以達到提高整體行業水平。

二. 架設在澳門從事時裝設計行業的人士與新晉設計師們建立溝通的橋樑,增進相互瞭解、交流、友誼與合作;加強與國際性和區域性同類組織、分會之間的聯繫,增進相互瞭解與互動,推動和開展有關比賽、培訓、交流、聯誼、論壇、會展及相關考察活動,並使其固定化。

三. 完善服務平台和創新性的行業趨勢,連接時裝設計行業的最新信息和動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的地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羅馬街247號恆基花園第二座Z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藥質量鑒定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1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1/ASS檔案組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藥質量鑒定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藥質量鑒定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den­tificação da Qualidade da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Quality Authentication in Chinese Medicines”,英文簡稱為“AQAC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聯合中藥質量鑒定相關人士,開展中藥質量鑒定研究,並通過各種類型學術活動、會議展覽、產學研交流,加強會員間聯繫,推動科技與產業交流合作,促進中醫藥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馬路1992號海蘭花園一區寶蓮樓8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曾參與澳門中藥質量研修班相關工作或學習,以及世界各地有願意推動中藥鑒定研究發展與交流之人士,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及3年以上工作經驗,通過遞交申請和理事會審核合格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入會後,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且享有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的參與及提供之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所議定的一切規章及決議,不能作出任何損害本會名譽的言論行為。違反者,經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和商討,可施予口頭警告至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行政管理機構即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之職務包括制定和修改會章,制定本會的發展目標和具體計劃,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相關事務。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及臨時改選等事務,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以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至少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議討論會內事務,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進行。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財務及會務情況。審查每年之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監事會根據監察結果每年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進行,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s Jardins de Cheoc Van em Coloane e, em chinês, 路環竹灣豪園業主會

Certifico que desde 23 de Abril de 2021 e sob o n.º 3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1,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8 (oito) folhas.

路環竹灣豪園業主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s Jardins de Cheoc Van em Coloane”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會址與宗旨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路環竹灣豪園業主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s Jardins de Cheoc Van em Coloane”,屬於非牟利法人。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竹灣豪園第二街381號至383號竹灣豪園第48幢。

三、本會之宗旨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澳門路環竹灣豪園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會員資格

一、凡是位於澳門路環竹灣豪園第一街、第二街及第三街的第1幢至第78幢,以及其他輔助設施之不動產的合法業主均可派出壹名代表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二、倘會員所屬的竹灣豪園的不動產已出售,則其會員資格自動喪失,倘會員為本會擔任任何職位時,其職位立即終止。而其職位則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另一業主代表填補。

第三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加業主會舉辦的活動。

4)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出席會員大會的會議及於會議上表決事項。

2)遵守業主會章程和決議。

3)向業主會及其常設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

4)建立睦鄰互助關係和法律賦予的義務。

第四條

全體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通知召集,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全體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其餘每一不動產業主之代表均為副會長,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任期三年。

二、經五分之一的會員提議或經理事會成員的要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1)審議業主會的年度報告。

2)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

3)決定業主會儲備基金的使用方式。

4)舉行大會的限制,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則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而作實,下述情況除外:

a. 修改業主會章程,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b. 罷免本屆理監事會成員,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c.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才能通過。

第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唯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記錄,亦得委派人員作出,理事會其餘委員均為理事。

四、理事會若有需要時,由理事長召開會議。會議之決定須經出席會員之多數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決定性。

五、理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理事已不是本屋苑之不動產之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終止。而其職位則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另一名業主填補。

六、理事會的職能:

1)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意見通過。

2)管理業主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3)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4)理事會在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決議處理一切事務。

5)於會員大會舉行十天前發出會議議程。

6)於會員大會舉行後十五天內將會議記錄張貼於本屋苑管理處及將該會議記錄議決投放各單位信箱,以及就理事會執行的重要事項亦得張貼於本屋苑管理處及將該會議記錄議決投放各單位信箱。

7)理事會有關決定須由理事會會議通過,選出最少二名代表簽署。

第六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僅由監事長一人帶領,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權限為:

1)審核監督本會之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公共基金之使用。

3)編制本會監察活動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四、監事會之成員在任職期間如將其單位出售,而該監事已不是本屋苑之業主時,其職位立即終止。而其職位則由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另一業主填補。

第七條

經費

會員之會費及任何不附條件的捐款。

第八章

附則

本章程於會務運作中凡有未列明情況及有與政府頒布的《民法典》中有關內容不符時,概以《民法典》有關規定為依據而修正處理。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Abril de 2021.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崇舞之銘體育舞蹈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4號文件內。

澳門崇舞之銘體育舞蹈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崇舞之銘體育舞蹈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Song Mou Chi Meng Dança-Esporte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Song Mou Chi Meng Dancesport Cultural Association”。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59號2樓F座,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展及推動澳門舞蹈藝術活動,促進本地舞蹈文化;

(二)透過各類型舞蹈活動,促進本地區與外地間之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三)協助及組織澳門舞蹈團體與國內外單位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對舞蹈藝術感興趣,且有志推廣舞蹈活動之人士,遞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二)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三)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本會所辦之各項活動,促進會務發展;

(三)參加會務活動和所屬組織機關之會議。

第六條

(紀律)

凡會員因違反或不遵守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本會會務。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賬目。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將召集書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通知,並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長、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配合會務發展,經理事會決議得由會長發出聘書,邀請著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顧問及外地顧問。

第十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一條

(經費及財政)

本會的收入包括以下各項:

(一)會員之會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四)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益。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Chan Wa K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科技青年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編號為6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金融科技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融科技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Financeira e Tecnológica de Jov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inance and Technology Youth Association”,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為:

(一)凝聚愛國愛澳、認同澳門基本法及“一國兩制”方針的金融科技青年人才;

(二)推廣澳門金融科技的應用;

(三)開拓澳門金融科技行業的市場空間、促進澳門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

(四)團結金融科技青年人才,透過互動交流、專業研究等多元方式,服務社群、貢獻國家。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金峰南岸第七座27樓B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金融科技或有志於金融科技行業發展的人士,年齡由18至49歲,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議決,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主持,如會長缺席,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依次代替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七)經由二分之一會員要求,則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根據會務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得下設培訓部、對外交流部、業務發展部、資訊處及秘書處等部門,以協助理事會開展會務工作。理事會部門可因應會務需要自由進行增減或重組。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條文,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兌換業公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9/2021。

澳門兌換業公會

修改章程

第七條

(架構及任期)

一、本會的架構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會員大會表決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

四、遇有下列情況,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a)經理事會的要求;

b)經最少由三分之二會員的要求。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第十四條

(會議)

一、理事會於每季最少舉行一次會議或應理事長的召集而舉行。

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理事長在票數相同時具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且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並有權限就本會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及帳目擬定意見書,以及遵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或法律所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六條

(監事會的運作及召開)

監事會於每季最少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以就報告及帳目擬定意見書,並應監事長的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冀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8/2021。

冀澳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凡現任或曾任河北省政協澳區委員、河北海外聯誼會、婦聯、僑聯、工商聯、青聯之澳區成員、河北籍在澳工作或就讀、以及對本會感興趣或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都可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會員需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及決策機構。

一、條文不變;

二、條文不變;

三、條文不變;

四、條文不變;

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六、條文不變。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IN義工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074/2021。

澳門IN義工團

修改章程

第一條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IN義工團”,葡文名稱為“Grupo IN Voluntár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 Volunteer Group”,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受本章程規範,本章程無規範的一切事宜,均受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二、本會是非牟利機構,宗旨是召集正能量的志願人士,貢獻自己的力量,關懷弱勢群體,服務社會。

三、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本會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IN會員及一般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人數為3人或以上的單數,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

二、保留。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或應二分之一會員要求經執行委員會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如出席會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則於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為有效,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6樓。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海海外留學生聯盟

Confederação dos Estudantes do Ultramar de Nam Hoi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南海海外留學生聯盟暨南海青年聯會”,葡文名稱為“Confederação dos Estudantes do Ultramar de Nam Hoi e Federação da Juventude de Nam Ho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am Hoi Overseas Students Confederation and Nam Hoi Youth Federation”。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若干人為主席團成員,主席團成員不受個人會員年齡限制,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及督促理事會工作。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YOGAFLY空中瑜伽舞蹈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YOGAFLY空中瑜伽舞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gafly Aerial Yoga and Dance Association”,會址為澳門巴黎街191號星海豪庭商舖1樓AA室。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本會設立、推廣、舉辦有關空中瑜珈、空中舞蹈、瑜珈、舞蹈體育之活動,組織健身或舞蹈比賽,提昇澳門素質,培養空中瑜珈、空中舞蹈教練,提供空中瑜伽、空中舞蹈教練的考核,以及相關證書頒發,促進空中瑜珈、空中舞蹈推廣、提供專業訓練服務。務使全澳運動發展之目的。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推動本澳指導瑜伽舞蹈運動技能為宗旨。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Sou Wai Cheo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Clube do Pessoal da Companhia de Electricida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1/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電俱樂部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電俱樂部”,葡文名稱為“Clube CEM”,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和適用於本地區的法例規範。

第二條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一樓。

二、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本會旨在推動員工文化、社交、娛樂及體育活動,以及促進其智力及體力發展。同時,促使會員與公司之更密切關係。

第四條

本會為獨立實體,在其範疇內,不允許任何違反其宗旨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一、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凡現職(包括合約員工和實習生)及退休員工(僅限屬於退休計劃薪酬) 之澳電職員均可成為正式會員。

三、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人士或實體,經理事會提名及會員大會一致通過,可被授予名譽會員。

第六條

正式會員之義務包括:

a)確保本會活動得以積極發展;

b)努力加強會員與工作環境之關係,以提高本會之聲譽;

c)發揮個人特長為本會活動作出貢獻;

d)遵守及尊重本會之章程規則及領導機關之決議;

e)按時繳付會員會費;

f)擔任可能獲選之領導機關職位,或協助其工作;

g)出席會員大會之相關會議。

第七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包括:

a)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b)倘若其權利受到侵犯時,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

c)參加會員大會相關會議並對任何可能影響本會運作之事項提出建議、研究及表決;

d)選舉及被選舉為領導機關。

第八條

一、會員倘因其操守而違反本章程界定之紀律程序時,將予以下列處分:

a)口頭警告;

b)書面譴責;

c)暫停會員資格;

d)開除會員資格。

二、對於上款a)、b)、c)及 d)項所指處分之執行,屬理事會職權範圍。

三、對於第一款b)、c)及d)項所指處分,需在紀律懲罰程序生效後,方可執行。

第九條

會員損毀或遺失屬於本會或由其保管之任何物品或物料時,除受到紀律處分外,仍需作出賠償。

第十條

持有本會物資或資產之會員,於有關人員提出質詢又或被革職或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對上述物品作出交代。

第十一條

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正式會員資格:

a)從澳電離職;

b)會員自行提出退會;

c)受到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者。

第十二條

如遇下列情況,可批准前會員重新入會:

a)獲理事會批准,並支付相關會費者;

b)已完成紀律處分者。

第三章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十三條

本會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四條

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領導機關之選舉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十六條

選舉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用絕對多數制之選舉方式,依據各領導機關候選名單分別進行。會員大會應至少於選舉日前十五天發佈完整候選名單。

第十七條

一、遵照本章程所擬定之領導機關候選人名單,符合下列條件者,遞交至會員大會:

a)由將卸任的理事會提出;

b)由至少百分之十的正式會員提出。

二、候選人名單應預先遞交予會員大會主席,以便於選舉日前十五天發佈。

三、候選人名單應附有候選人聲明書一份,表明其接受競選,且候選人之姓名不得出現在一份以上之競選名單內。

第十八條

僅正式會員享有領導機關選舉之投票權。

第十九條

一、為使會員大會能審核會員的投票資格,理事會需確保在選舉前移交合資格的會員名單及選舉登記冊。

二、上述名單及登記冊應於選舉日至少十天前公佈,以便核對錯誤、遺漏、不當列入或其他問題。

三、任何提出之異議應由公佈之日起五天內遞交至會員大會主席。

第二十條

領導機關之選舉需在新任期開始年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條

一、領導機關成員之任期在舉行換屆選舉該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二、不論何時,在新領導機關成員就職之前,即將卸任者應確保對本會當前舉辦之活動繼續予以支持,直至新領導機關就職。

三、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在內的主席/理事長/監事長任期為兩年,最多可再連任兩次。

第二十二條

即將卸任的領導機關之責任在各自的年度報告及賬目獲得審批後,方予結束。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設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a)遵照章程之規定,舉行領導機關之選舉;

b)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c)批准,修改及解釋章程及規則,解決執行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問題,並享有最終決定權;

d)根據理事會之建議,委任名譽會員;

e)制定會費金額。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負責領導上述大會之工作,盡職審查,以確保大會正常運作。

第二十七條

一、會員大會主席之職權為:

a)授予領導機關權力,負責編制新領導機關成員共同簽署的就職記錄;

b)處理領導機關成員之離職請求,並作出決定,必要時舉行選舉以填補空缺職位直至相關任期結束;

c)簽署簿冊及會議記錄。

二、會員大會副主席之職權為協助主席工作及於主席不在場時代替其處理相關工作。

三、會員大會秘書之職權為:

a)編制、簽署及宣讀會議記錄;

b)遵照主席之指示,處理會員大會之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應在理事會及監事會出席之情況下,組織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但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獨立會員之身份行使投票權。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召開目的:

a)每年核實理事會之年度報告、活動計劃及賬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b)每兩年舉行一次領導機關之換屆選舉。

第三十條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以召集書方式,於舉行會議至少十五天前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向所有會員發出,並需列明會議之議程、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於下列情況組織召開:

a)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發起;

b)由會員大會主席或監事長作出要求;

c)由至少百分之十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作出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一、為核實理事會年度報告及賬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之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應於發表報告後翌年之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二、為選舉領導機關之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應在新任期開始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十二條

一、倘若在既定時間內,至少有百分之五十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即被視為合法舉行。倘若未達到上述人數,則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二、凡依第三十條第二款c)項規定組織召開之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召集會員出席方可舉行。

第三十三條

一、在不違反下列各款規定之情況下,會員大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投票制方式通過。

二、對於本章程第二十五條d)及e)項所作出之決議,只有在得到絕對多數票時方為有效。

三、對於本會解散及賬目清算之決議,需經四分之三全體會員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相關會議內容應予以紀錄,並單獨成冊,於通過後,由會員大會全體成員共同簽署。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務,以及不少於五名理事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

a)領導本會所有活動,維護本會之道德及利益,推動本會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b)對外及對內均代表本會;

c)遵守、執行本會之章程規則;

d)編制本會之年度活動計劃及相關預算;

e)編制本會之年度報告及賬目報表;

f)編制舉行本會正常活動所必需之章程;

g)管理本會紀律並執行第八條a)、b)、 c)及 d)項所定之處分;

h)編制第十九條所指之選舉登記冊及會員名單;

i)批核新會員之申請;

j)對會員所提出之提案、意見、建議進行審議;

k)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倘有必要或符合第三十條第二款之a),b),c)項要求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之職權:

a)代表本會;

b)與財務(或由理事會任命的另一成員)共同簽署關於資金流動、銀行帳戶及收支之日常文書及文檔;

c)簽署會議記錄、財務帳簿及理事會會議之具體記錄;

d)編制年度報告及活動計劃。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副理事長之職權為協助理事長工作及於理事長不在場時代替其處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秘書之職權:

a)準備及管理理事會之文書工作;

b)編制理事會全體會議之會議記錄;

c)按照理事會指示,監督本會之行政事務。

第四十條

理事會財務之職權:

a)負責收款及支付已核准之支出;

b)與理事長(或由理事會任命的另一成員)共同簽署付款單及資金調動票據;

c)編制年度賬目及收支預算;

d)確保收支預算合乎規範。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之職權為協助編制年度報告及活動計劃,以及完成被委派之任務。

第四十二條

理事會應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必要時組織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十三條

理事會之平常或特別會議需在理事長或任何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或財務,連同其他理事共同出席,且出席人數超過理事會組成人數之百分之五十時,方被視為合法。會議應登記在特定之會議記錄簿內。

第四十四條

理事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共三人組成。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

a)監督理事會,定期審查賬目,必要時檢查賬戶結餘;

b)有需要時出席理事會之會議,但無投票權;

c)編制理事會年度報告及賬目之書面説明;

d)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向理事會提供有關其諮詢過的任何問題之書面意見。

第四十七條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

二、監事會之決議以絕對多數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最終決定權。

第四章

財政

第四十八條

一、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分撥之預算、以及捐款、資助或其他收入;

二、本會基金來自上述所指之收入,應合理分配予本會舉辦之活動;

三、本會可接受資助、饋贈或採取措施以籌集資金,但相關措施需符合本章程第三及第四條所指之宗旨。

第四十九條

年度預算之期限爲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條

任何情況下,本會基金之動用需符合第三及第四條所指之宗旨。

第五章

解散及清算

第五十一條

本會之解散需特別召開以此爲目的的會員大會,並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進行。

第六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訂

第五十二條

針對本章程內未載明之事項,交由會員大會決定,會員大會對此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五十三條

一、本章程之修訂僅應在為著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表決。

二、任何擬定之修訂需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投票通過方可生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蘇偉昌 Sou Wai Ch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明建會——澳門”

«Lighthouse Club-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particular,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com o respectivo act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outorgado a 22 de Abril de 2021, sob o número 1, do Maço 1/2021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foram alterados artigo primeiro, número dois, artigo sexto, número três e artigo décimo, número um,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statutos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Social e Afins

Secção I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

Dois. «A Associação tem sua sede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409 China Law Building, 16.º andar — B105, Macau,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ser alterada para outra morada dentr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

Capítulo II

Dos Órgãos Sociais

Secção I

Artigo sexto

(Dos Órgãos Sociais)

(...)

Três. «O mandato dos órgãos sociais é de três anos».

(...)

Secção 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Composições e Sessões)

Um. «A Associação é gerida por uma Direcção, constituíd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entre um mínimo de cinco e um máximo de nove, incluindo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Geral, um Tesoureiro, um Secretário Social e um Secretário dos Associados, eleitos anualmente pela Assembleia Geral.»

(...)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Abril de 2021. — O Notário, Carlos Duque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法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1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4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青年法學會

章程修改

“澳門青年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 Jurídica Juvenil de Macau”,根據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定名為「澳門青年法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rídica dos Jovens de Macau,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之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李煥江Lei Wun K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更 正

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5487頁私人公證員戴明揚,現更正如下:

為覆行經第7/2016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由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的,《私人公證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b)項規定,及行政法務司司長於2021年3月24日的批示,本人已獲得許可終止於澳門私人公證員身份執行職務,並將由第二公證署替代負責。

於澳門,2021年5月5日

戴明揚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LED路燈”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392/21/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LED路燈

4. 數量:各款LED路燈合共3600套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1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LED路燈。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90,000.00(澳門元玖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 (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燈具效率

20%

生產LED路燈經驗

10%

價格

60%

交付期

1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 (www.cem-macau.com) 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梁華權

施雨林

執行委員會主席

執行董事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公共照明物料供應 — 燈泡、燈具、電纜及配件”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393/21/55)

1.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公共照明物料 – 燈泡、燈具、電纜及配件

4. 數量:各款燈泡合共895套、燈具合共262套、電纜合共5000米長及配件合共2840套

5. 交貨期:上述數量將由澳電於2021年內分批按實際情況訂購。澳電於訂購時,會發出一份購物單,供應商須於接獲購物單之日起計100日內供應所訂購之燈泡、燈具、電纜及配件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投類型: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投

8. 臨時擔保:澳門元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9.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 (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二維碼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200.00 (澳門元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 (www.cem-macau.com) 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2.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3.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4.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星期五) 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具有淘汰性質,投標者只有在第一階段符合技術及送貨期要求,方可進入第二階段的價格評分,而價格評分將按以下比重評分。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70%

交付期

30%

總計

100%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分別對各項目進行判標。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 (www.cem-macau.com) 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華權

執行董事 施雨林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21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總理
張建洪

財務管理部主管
林健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21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陳智欽

會計主任
羅美玉


BANCO DA CHINA, LIMITAD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referente a 31 de Março de 2021

O Administrador,
Ip Sio Kai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iang Lu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Chui Kai Ch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Chung Wai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21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Pun Kai, Leo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21

O Administrador,
Lau Hing Keu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oi Ka Ching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二零二零年度之損益表

(澳門元)

 

主席獻詞

2020年是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肆虐全球的一年,對各國的經濟活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特別是航空運輸業受到了巨大的影響和打擊;全球大多數地區和城市(包括澳門在內)實施對旅遊的限制和檢疫等措施,影響全球航空業,大大減少了航空交通活動以及旅客出行的數量。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於2020年11月份發佈修訂對全球航空運輸業業績展望報告,預計2020年將出現1,185億美元的淨虧損。

疫情爆發後,澳門國際機場(簡稱“機場”)的航班數量及旅客流量急劇下跌。2020年澳門國際機場全年度航空運輸量整體表現下降,飛機航班起降為16,962架次,按年跌幅78%,旅客數量為1,173,230人次,按年跌幅88%,貨運量為33,347噸,按年降幅21%。澳門國際機場內主要營運商(包括本公司在內)的總體營業收入估算約為14.6億澳門元,按年下跌77%。

即使營商環境困難,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建基於營運25年來打下的堅實根基及締造的專業敬業工作團隊,在這場抗疫的戰鬥中,管理層臨危不亂,沉著冷靜,果斷地採取多項應變措施,積極地配合政府指引,落實防疫措施。為維持澳門機場的不間斷運作,積極並審慎投放資源,包括引入防疫產品及實行分流分隔等安排以應付員工及旅客所需,增強機場整體的防疫和抗疫的能力,給予安全和穩定的保障;本著共渡時艱的理念,認真研究分析並主動採取緩解營運商戶困境的減免政策,幫助航空運輸企業渡過非常時期;此外亦加強員工的培訓,提高專業知識和能力,以及加強防疫保護的意識;並節約和控制成本,以保留營運資金和儲備。

本公司在面對航空運輸市場需求銳減,仍向業界提供紓緩寬減措施,並及時採取多項防疫應變措施等的交互影響下,2020年度的收入嚴重下降引致出現連月的虧損,當中累計虧損佔約半為非現金性的折舊費用;但因公司一直貫徹執行審慎的現金流管理原則,故本財政年度的營運情況對現金水平並無重大影響,現金水平足以應付現時業務所需。本公司財政年度總收入錄得近4.62億澳門元,按年下跌75%,除股息前虧損為5.55億澳門元,而由於公司有累積盈餘,故應作年度優先股股息準備,經計入該股息準備及除稅後,淨虧損為6.52億澳門元。2020期內,本公司仍履行了對股東的承諾,償還第六期歷史性股東借款並向優先股股東支付前年度(2019)的優先股息;公司歷年來通過營運所產生的內部資源,自2015年至2020年度已向股東支付兩者的總金額合共為12.92億澳門元。

展望2021年,本公司將繼續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完成既定的發展規劃,持續優化服務,並與業界共同合作推行振興航空交通量復原等計劃,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並擴闊國際視野。儘管COVID-19爆發的情況目前仍在發展,管理層一直在密切監測及評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發展對公司運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並持續因應變化狀況採取措施。通過應用內部資源,改善員工及成本架構,簡化流程及推動工作自動化,以提升營運效益,為澳門國際機場的長遠發展保持實力,帶領渡過此困難時刻。

我謹代表公司董事會向全體員工、合作伙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表達崇高的敬意,感謝大家的精誠合作,緊守崗位,齊心抗疫。寄望全體員工繼續秉持公司營運宗旨「安全、效率、效益」,抓住機遇、把握前景,配合國家推進“國內外雙循環”的經濟發展政策,立足澳門、背靠祖國、面向世界,打造澳門國際機場成為灣區內引以為豪的國際門戶。

2021年3月於澳門,

董事會 主席
馬有恆 先生

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各位股東:

監事會根據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第27條規定及賦予的權力,與董事會一直保持著緊密的聯繫,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之2020年度報告書和盈餘運用建議書,以及經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帳目文件。

經本監事會審查後認為董事會的報告書和財務報表均能清楚說明本公司在過去一年的經營狀況及正確反映出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監事會並同意盈餘運用之建議。有鑑於此,本監事會建議股東會通過董事會所呈交的2020年度報告書和帳目,並考慮董事會所呈交的盈餘運用建議書中所作之建議。

另外,監事會就公司未來的基建投資及營運費用的增加、2022年到期的優先股和股東貸款之償還,建議公司制定一個長遠的五年財務計劃,讓股東們探討可行方案。

澳門,2021年3月

監事會
容光亮先生
黃文傑先生
雷慧敏女士

摘要財務報表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政立
執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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