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旅遊之都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3/2021。

澳門旅遊之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旅遊之都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Cidade do Turismo,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ity of Tourism, Macau”。

第二條——宗旨

加強澳門旅遊同業的聯繫和溝通,謀求和爭取同業的利益,協調旅遊同業及有關方面宣傳介紹中國旅遊資源和旅遊業發展情況,促進中國旅遊事業的發展,組織中國旅遊業務考察。

交流旅遊的情況和推廣國際旅遊業經驗,了解同業對中國旅遊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以求改善。

提高會員專業操守,加強自律,照顧消費者合理權益,維護澳門和中國旅遊事業的信譽。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8號帝景苑9樓U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旅遊業經營者、從事旅遊業之法人、導遊、領隊及熱愛旅遊者或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設有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的例行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2. 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之正常理由提議,可召開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

3. 會員大會是聚集所有全然具備會員權利之會員的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以不記名方式選舉機關成員;

2. 通過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行事大綱及賬目;

3. 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4. 修改章程;

5. 決議解散本會;

6. 罷免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7. 執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三條——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解散本會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室內裝飾行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2/2021。

澳門室內裝飾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室內裝飾行業協會”。英文名為“Macao Interior Deco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38號曖輝工業大廈3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強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需要,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天晉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4/2021。

澳門天晉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天晉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in Chon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清平直街19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太平洋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6/2021。

澳門太平洋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太平洋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ai Peng Ieong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馬路157 號激成工業大廈二期9樓M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都市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5/2021。

澳門都市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都市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ou Si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馬路157號激成工業大廈二期9樓L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宗旨:

(1)本會是非牟利團體,以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運動、辦好文娛康體活動為宗旨;

(2)發展及推廣體育運動,得以在本澳普及開展;

(3)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合作和聯繫合作及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皆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比賽及活動;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體育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二、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相關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組織機關之決定;

(三)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之報名費,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納會費,則作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負責: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會務方針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至四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將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該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會議繼續進行及所表決事項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管理日常事務,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一至十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至三名;監事一至三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但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任何對本會的社會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1/ASS簿册第5號文件。

叁——本證明有11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5 do maço 1/2021/AS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11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證券基金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證券基金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Valores Mobiliários e Fund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nd Funds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立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18樓。

二、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協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如下:

一、促進澳門證券基金業務之發展;

二、加強會員間的溝通,增進彼此的瞭解和合作;

三、就影響或可能影響證券基金業務之事宜,代表全體會員與各政府部門或各公私營組織進行協商,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向監管實體及其他相關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五、促進及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證券基金市場發展有關問題進行研究,組織會員進行業務研究和業務規範的可持續性,組織會員與境內外團體進行交流;

六、促進及舉辦與證券基金行業相關的本地人才培訓課程、教育和跨地區交流;

七、收集、整理和發佈有關市場資訊,為會員提供服務;

八、推廣認為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入會條件及會員類別)

一、本會可由自然人及機構會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設立的,與證劵基金有關之商業銀行、金融中介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公司確認為金融機構,與證劵基金行業相關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級機構,以及相關的學術研究機構,及與有關業務相關的自然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本會會員分為理事會員、專業會員、名譽會員、觀察員四類。

三、上款所指的四類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入會)

一、 會員入會,必須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理事會制定的規則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 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的實體需向本會提交申請表格並附同本會內部規章所規定的文件。

第六條

(機構會員之代表)

一、 每一名機構會員需要以書面方式指定一名人員作為該會員在本會的指定代表,該人員得以該會員的代表身份行事,包括:出席會議並在會議中表決、擔任本會職位、簽署文件及其他符合本章程目的之事務。

二、 如機構會員的指定代表因任何理由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會議,或不能就其他方面行事,該會員可以指派一名人員作為候補代表,其享有及能夠行使被代理之指定代表的一切權力和職能。

三、 當機構會員的指定代表或候補代表發生變更時,該會員應適時向理事會作出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及參選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享受本會所給予的一切福利。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所訂下的規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而有關會費金額可透過理事會決議作出調整;

(三)不應作出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行為。

第九條

(退會)

一、自然人會員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其會員資格即行暫停。

二、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其會員資格即行暫停。

三、會員得自願退會,自願退會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理事會。

四、無正當理由在兩年內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內部處分)

本會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理事會得視乎情節輕重,向會員科處書面警告、中止行使會員權利及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機關

第十一條

(本會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及會務方針;

(二)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編制的預算、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制定的意見書;

(五)通過由理事會推薦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作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等;

(六)決定本會的消滅;及

(七)法律和本會章程規定之其他職權。

三、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如有需要可另設代理副會長或副秘書長,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及對內策劃各項會務等領導職務。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的工作,當會長缺席或其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四、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書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之代表出席,方符合開會的法定人數。召集書中亦可載明第一次召集及第二次召集的日期及時間,惟第一次召集和第二次召集的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

七、本會會員得透過簽署一份致會長的委託函,委託另一名本會會員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亦可按照法律規定,繕立授權書,委託第三人出席會員大會。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票數相同時,會長享有最終決定權,但不影響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

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的職能包括: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章程、會務方針、內部規章及其決議;

(二)擬定本會章程及會務方針,並報會員大會通過;

(三)通過、修改及廢止本會的內部規章,其內容包括及不限於會員入會條件、會員行為守則、特別委員會的運作規範;

(四)處理本會的日常會務及行使爲此所需的一切權力,除了會員大會決議保留的權力外;

(五)爲了更妥善履行職能,可在理事會成員中委任成員作為常務理事及下設特別委員會,並可將理事會的部分權力授權予常務理事及下設的特別委員會;

(六)訂定會員的會費金額及籌集會費;

(七)審核及批准新會員的加入;

(八)對違反章程或內部規章之會員予以處分;

(九)編制本會每年的預算、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送交會員大會作審議;

(十)為本會購買、承租或以任何方式取得財產和將該等財產出售、出租、以任何方式處分或設定負擔;

(十一)開立銀行賬戶;

(十二)向政府部門申請各種資助;

(十三)接受贈與、遺贈及遺產;

(十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提起及參與任何法律程序、進行申索或仲裁,在該等程序中捨棄請求、撤訴、認諾及和解;

(十五)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且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設立若干部門、專責委員會或其他下設組織,亦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和內部規章訂定。

五、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或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或由會長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會議。僅在出席的成員人數需超過半數時,理事會方得進行表決。

六、理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七、理事會成員得透過簽署一份致理事長的委託函,委託另一名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

八、理事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理事會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享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包括: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五)法律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且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但人數須為單數。

三、每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或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或由會長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會議。僅在出席的成員人數需超過半數時,監事會方得進行表決。

五、監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六、監事會的決議須獲出席監事會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票數相同時,監事長享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五條

(簽名方式)

本會的簽名方式為:

(一)當涉及經常事務性文書及信函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二)當涉及其他合同或文書時,則由會長及理事長共同簽署;當兩人任一人或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理事會決議委任之受權人代表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及其他實體作出任何的合法捐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適用澳門現行法律法規。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Julho de 2021. — A Notária, Fung Oi L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金融租賃發展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esenvolvimento da Locação Financeir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1檔案組內,編號為16號,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 de Julho de 202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1,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6.

澳門金融租賃發展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融租賃發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esenvolvimento da Locação Financei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inancial Leasing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宗旨

研究內地、澳門及國際市場的金融租賃業態和政策,促進澳門發展金融租賃業務。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5樓O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淮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Ensino Superior de Hunan em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5 de Julho de 20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1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湖南高校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澳門湖南高校同學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Ensino Superior de Hunan em Macau;英文名稱:Huna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Student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限期,宗旨為:

1. 加強澳門本地歷屆畢業或正就讀於湖南省各大高等院校同學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支持各個母校的發展;

2. 為在湖南各大高等院校升學之澳門學生提供學習、生活上之協助;

3. 開展並參與有關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

4. 促進經濟科學之相關研究,支持促進社會經濟、創業及金融相關領域的發展和創新;

5.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6.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2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曾在湖南省各大高等院校就讀或正就讀之澳門校友可向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登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會員大會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2. 提供及更新校友會內所登記的個人資料,而會員個人資料屬保密性資料,不得作非校友會活動之用;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5. 繳納會費。

第七條

處分

1.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規定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2. 凡被中止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及義務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

第三章

本會的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決定本會之性質、方針和政策,以及具有選舉各機關成員、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

3. 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由會長出任會議主席。如第一次召集之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同一地點進行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所作之決議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會長、理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就議程提出議案;

7.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妨礙適用以下兩款之規定;

8. 修改章程、罷免當屆領導機構成員,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10. 會長、副會長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1. 會長又或由會長授權之理事長,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機關,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2. 理事會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需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4.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部部長一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5. 理事會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6.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決議設立不同職能部門,而各部門的負責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7.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8.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特別會議;

9.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會議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10. 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及法人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製監察報告提交會員大會,並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其成員互選產生;

4.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5.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6. 監事會成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名譽職務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可聘請各湖南高等院校校董及兩地相關的知名人士、學者、校友出任本會名譽職務或顧問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收入

1. 為舉辦本會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經費或資助;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3.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私人公證員 Rui F. Simõ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5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Rui F.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爵士舞蹈協會

Associação da Dança de Jazz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7 de Julho de 2021,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1, sob o n.º 4,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爵士舞蹈協會

Associação da Dança de Jazz de Macau

Macau Jazz Dance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爵士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Dança de Jazz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Jazz Dance Association”。

二. 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提督馬路亞洲工業大廈5樓Q室。

二. 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且經會長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 教育、宣揚、推廣及交流爵士舞蹈藝術及文化;

二. 加強人們對爵士舞蹈的理解,積極參與澳門的各項社會活動,推動爵士舞蹈在澳門的發展;

三. 積極與世界各地舞蹈同業建立良好聯系及發展友好往來,增強爵士舞蹈藝術的國際交流,為豐富和發展國際間優秀舞蹈文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組織架構

一.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 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 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 會長的候選人由本會創會會長、永遠會長、現任會長、理事長或監事長提名。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3.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4. 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會長由會員大會於候選提名名單中選舉產生,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三. 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 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 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六.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發送至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 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1.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 選舉正副會長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

二.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 理事出現的空缺,可由會長再行任命。

四. 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 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 正、副理事長,理事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七. 理事會各部、委任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及會長共同訂定辦事細則決定。

八. 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4. 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5.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 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7.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8.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9. 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九. 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會長於會員中任命;監事出現空缺,由會長再行任命。

二.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三. 正、副監事長,監事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監事會互選產生。

四. 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

五. 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查核本會之財產;

4. 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5.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召集,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開。

二. 本會各種會議,按法律及章程的規定進行決議。

三. 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 任何人士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其本人申請,並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二.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本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三. 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三種。

四. 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五. 單位會員:凡於擁有大灣區範圍內的合法商業登記或營業牌照之企業、商號、機構等,經本會單位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每單位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單位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六. 個人會員:凡於擁有大灣區範圍內的合法商業登記或營業牌照之企業、商號、機構等的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經本會個人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七. 會員權利:

1. 選舉權及被提名權,惟屬接納入會後三個月之會員方得享有;

2. 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八. 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2. 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3.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九. 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十. 經本會查明身故之個人會員,及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單位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十一.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十二. 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 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2. 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 其他合法收益。

三. 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三人中,由會長及任意一人共同簽署有效。

五. 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

1.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2. 修改章程之決議,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得通過。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私人公證員 夏嘉圖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Julho de 2021.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粵港澳大灣區經濟貿易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38/2021。

粵港澳大灣區經濟貿易促進會

修改章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宗旨為團結灣區的各界創新創業青年人才、經濟專家、社會精英及區內知名大學的經貿研究團隊,連繋國家的「一帶一路」政策,加強澳門青年與灣區青年的聯繫和交流,通過教育培訓青年,鼓勵青年服務社會,並運用大灣區內各地域不同優勢及資源,齊一步伐,集中力量,共同促進灣區的經貿發展,並振興澳門經濟,同時團結愛國心,為國家的和平統一、長治久安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任何關心澳門的經濟發展和文化事業,擁護本會的章程,在本會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力,並年滿18歲至45歲之本澳及灣區青年,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安東尼教育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anto António

St. Anthony’s Education Association

為公布之效力,茲證明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anto António”之社團已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通過一份經認證之《章程修改文件》修改了該會的章程,當中包括增加社團的中文及英文名稱為如標題之名稱,該《章程修改文件》亦自同日起存放於本公證事務所《第20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組》第7頁至第13頁(文件編號2),有關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以非牟利目的而成立的教育文化團體,並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聖安東尼教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anto António”,英文名稱為“St. Anthony’s Educ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的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43號一樓。

第三條——以下為本會的宗旨:

a)致力推動澳門非高等教育及托兒服務的發展;及

b)通過培育教學人才,致力建立學生的自尊、自信和文化素質及啟發學生自強不息、終生自主學習、適應現在、創造未來、回饋社會的精神和能力。

第四條——以下為本會的主要任務:

a)營辦、組織、管理和指導教育機構;

b)營辦各級別和類型的課程;

c)管理和營運學習室、校舍及其他教學設施;

d)發放獎學金;及

e)舉辦論壇和研討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一. 凡認同本會之宗旨並符合本會章程的要求及理事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 本會會員分為贊助會員、普通會員(或準會員)及基本會員三類。贊助會員為經本會認可,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普通會員不具有在會員大會發言、表決、競選機關職務或投票選舉之基本會員所享有之權利;凡入會超過五年之普通會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可成為基本會員,享有基本會員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應遵守法定及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幫助提升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及

c)獲選為本會機關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第七條——一. 基本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a)出席會員大會,在大會上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

b)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退會權;

d)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

e)按本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 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享有除本條第一款第a)項、第b)項和第e)項權利以外基本會員之權利。

第八條——一. 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或被證實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及通過後,得撤除其會籍。

二. 會員主動要求退會,應提前兩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的內部組織由以下機關組成: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及

三. 監事會。

第十條——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基本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遴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會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第十一條——一. 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i)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親身或透過受權人出席的現場會議;

ii)以視像或類似之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的同步會議,惟以同步會議方式進行會議時,必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會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二. 本會內部各機關之會議按本章程的規定舉行,並須提前以書面方式進行召集,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議程以及下列內容:

a)屬現場會議者,須載明會議的舉辦地點;

b)屬同步會議者,須載明會議所採用的技術平台及會議實現方案。

三. 本會內部各機關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基本會員所組成。

二. 凡法律或本章程並未規定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會員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

三.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副主席(或稱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

四. 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帳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在會長或理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以正當目的聯署提出書面要求時召開。

第十三條——一.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按本章程的規定在不少於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

二. 屬首次召集的會議,不論所舉行的是現場會議抑或同步會議,參與會員的總人數均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方能通過決議。

三. 如出席屬第一次召集的會議的會員數目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可在第一次召集所指定的會議時間的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即時舉行會議或改天再行召集舉行會議。

四. 凡屬非首次召集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數目之多寡,會員大會的舉行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但不妨礙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五. 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取得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會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六. 罷免會長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決議,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七. 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以書面方式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第十四條——除本章程明文規定之權限及其他法定職權外,會員大會的權限尚包括:

a)為所有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制定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及罷免各內部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及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資產負債表,以及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十五條——除主持會員大會之職能外,會長還肩負對外代表本會的職責;會長出缺或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六條——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其餘為理事。

二. 理事會得按會務發展之需要,下設若干職能部門、委員會或臨時性的工作小組,以負責處理特定的任務,該等內部組織直接向理事會負責,其運作規章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及公佈實施。

第十七條——一.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日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多數理事聯署提出要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會議按本章程的規定舉行,由理事長提前三天以書面方式,尤其是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或其他電子訊息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會議議程。

三. 理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 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八條——除法律及本章程明文指定屬會員大會權限的事項外,所有有關本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a)按本會的既定宗旨,策劃、推動、管理、組織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d)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當年的帳目包括資產負債表,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e)制定批准會員入員之標準及要求;

f)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決議開除會員會籍;

g)管理本會的資產及財物,以及決定與日常管理相關的財務開支及其他重大事項;

h)開辦教育課程,設立及營運校舍,學習室及其他教學設施;

i)僱用和辭退職員、編配工作,並訂定職員的薪酬與待遇;

j)核准銀行賬戶之開立與終止,以及核准代表本會之簽字安排、有關賬戶運作之方式及賬戶資金之動用規定,包括各類支付、止付、調撥及結清指令;

l)取得、轉讓、租賃及抵押動產及不動產;

m)發放獎學金;

n)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o)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專責部門處理的事宜;及

p)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九條——理事長的特定職權為:

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和管理工作;

c)在理事會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及

d)對外代表本會。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成員間互選出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一. 監事會應最少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或在多數監事聯名提出時,得召開特別監事會會議。

二. 監事會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對本會各項會務扮演監督角色,其特定之權限為:

a)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f)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及

g)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節

社團之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任何對本會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與合同,均須取得會長或副會長或理事長的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一. 本會設立基金,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和企業的捐助。

二.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a)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

b)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c)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及

d)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一. 本會之收益、資產和結餘,只能運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務上。

二.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並須每年一次將之上呈會員大會查核。

第二十六條——一. 本會的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可先提請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再交會員大會追認;會計年度終結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帳目報告、損益表和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 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的目的;

二. 章程之修訂,經理事會草擬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有關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 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 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可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及內部規章,亦可在不妨礙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

第二十九條——一.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 本章程若未有盡善之處,則以澳門現行的法律規定補充適用。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第 一 公 證 署

更 正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

因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第9068頁內的關於“中華傳道會澳門堂”社團設立的章程內容有誤,現更正該會章程第十二條第三款:

原文為:……;修章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三分之二贊同票。

應改為:……;修章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

二零二零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二零年度

澳門元

會計師

陳韜全

董事會

陳曉明

二零二零年業務報告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5日成立,並從2017年9月1日起營運轉讓自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基金管理業務。

本公司的營運在2020年內維持平穩,稅後盈利為490萬澳門元。公司的退休基金業務繼續穩步增長,受託資產在2020年底上升至29億澳門元。

展望2021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復原可能仍會因新冠肺炎疫情變化和防控需要而持續受到一定的制約。然而,隨著疫苗接種普及和疫情相關的影響逐漸消退,本公司的前景將受到經濟持續發展、政府政策倡議、員工福利更受關注及本地人口日趨富裕所支持。公司將致力發展及加強與各銷售渠道的合作,以推廣並提升其服務從而迎合客戶的需求。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官樂怡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祖興

委員 王伯凌

委員 余煜榮

委員 李啟泰

委員 陳曉明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孫振威

秘書 陳韜全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面值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9,940

39,940,000.00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 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二零年度的會計帳目;

2. 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外部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慧瑩
執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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