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數字孿生智慧城市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7/2022。

大灣區數字孿生智慧城市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數字孿生智慧城市學會」,英文名稱為“Digital Twins Smart City Institution of Greater Bay Are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並依法在澳門特區政府進行註冊登記。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海洋花園桂苑、榆苑3樓F座1965室」,葡文地址為「Na Taip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os 522 – 526, Jardins do Oceano Elm Court e Laurel Court 3.º andar F, Apt. 1965」,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而進行。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旨在集合從事數字孿生、大數據、人工智能、物聯網、智慧生態城市發展、綠色建築設計建設、生態可持續發展運營、環境保護、綠色技術研究等企業及專業研究機構,形成集聯合性、專業性和行業性於一體的非牟利社會團體。

二、在澳門以及大灣區整體範圍內搭建數字孿生智慧生態城市產、學、研集成多贏的交流合作平臺。發揮數字孿生智慧生態構建對產業創新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整合優質資源,積極開展行業內技術交流,促進成員之間的資源共享和互惠互利。以澳門社會發展為前提,推動澳門數字孿生智慧生態城市發展,同時以澳門爲窗口,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數字孿生智慧生態在國內乃至國際市場的總體競爭力,擴大「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國家數字孿生智慧生態建設及國際影響力。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具有澳門及大灣區登記註冊營業執照的智慧城市產品生產、經銷以及相關的科研等單位,各相關技術專業委員會等,以及熱衷於智慧城市事業並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均可申請成爲本會會員,經會長及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會議,參與討論和表決與本會發展有關的重大政策、決議和事項。

二、向秘書長提議召開會員臨時會議,對本會秘書處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監督。

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和福利。

四、優先與本會內其他成員協作。

五、參與本會定期和不定期舉行的信息溝通與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

六、享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必需於退會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但其入會費及年費均不獲退回。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知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按時、足額繳納本會年費。

三、在智慧城市領域的研究、開發、製造、服務等方面進行實質性投入,主動按照各自單位的特點在產業鏈上協作,積極推動產業化的進程。

四、承擔協會委託工作,積極支持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推薦新會員入會。

五、保守本會商業秘密。

六、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爲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責

會員大會除法律所賦予之職責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其它重大事項;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與提案;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決策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在其缺席時可委任副會長或其他人士主持會議,並由理事會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錄;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及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單數;依需要設立秘書處,並設秘書長一人。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除法律賦予之職責外,理事會尚負責:

一、制定達致本會宗旨的政策及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維持會務發展及舉辦各項活動;

三、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四、審批入會申請;

五、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籌募經費;

六、決議違規會員之處分;

七、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人數爲三人或以上的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責

除法律賦予之職責外,監事會尚負責: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賬目,核對本會財產。

第五章

章程執行、修改及社團解散

第十五條——章程的執行、修改及解散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社團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利息;

三、捐獻;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方法。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善道堂玄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1/2022。

善道堂玄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善道堂玄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Metafísica de Sin Tou Tong”,英文名稱為“Sin Tou Tong Metaphys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宗旨、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包括研究及推廣各派玄學;本會不設存續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橫街11號載勝大廈2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對玄學感興趣者,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1.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2. 參加活動;3. 享受福利。

(二)會員義務:1.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2. 參與及協助活動;3. 繳交會費後,方可行使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原始委員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原始委員會

(一)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本會設立原始委員會,首屆委員會由創立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下屆原始委員會委員由現屆會長選出及委任。

(二)原始委員會有權針對本會的特定事宜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三)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第1款前半部的規定,賦權予原始委員會選出及委任各機關成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內設主席團及秘書處,主席團設一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秘書處設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二)主席團可派員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會長有權決定所有會務、主持會員大會及代表本會,秘書長領導各機關的秘書。

(三)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同票。

(五)原始委員會沒有選出及委任各機關的成員時,則由會員大會選出有關成員。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主席團主席的決定、會員大會及主席團的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監事及監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監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會徽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山港口同鄉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2/2022。

澳門中山港口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山港口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Conterrâneos de Gang Kou Zhong Shan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Fellow Citizens Sodality in Zhong Shan Gang Kou, Macau”。

第二條

性質、宗旨、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包括凝聚廣東省中山巿港口鎮同胞、推廣中華文化;本會不設存續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橫街11號載勝大廈2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祖籍廣東省中山巿港口鎮、或對港口鎮文化感興趣的人士,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1.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2. 參加活動;3. 享受福利。

(二)會員義務:1. 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2. 參與及協助活動;3. 繳交會費後,方可行使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原始委員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原始委員會

(一)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本會設立原始委員會,首屆委員會由創立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下屆原始委員會委員由現屆會長選出及委任。

(二)原始委員會有權針對本會的特定事宜制定及修改內部規章。

(三)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第1款前半部的規定,賦權予原始委員會選出及委任各機關成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設主席團及秘書處,主席團設一名會長、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秘書處設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副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二)主席團可派員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會長有權決定所有會務、主持會員大會及代表本會,秘書長領導各機關的秘書。

(三)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同票。

(五)原始委員會沒有選出及委任各機關的成員時,則由會員大會選出有關成員。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主席團主席的決定、會員大會及主席團的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常務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若干名、常務監事及監事各若干名、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並透過本章程的程序,可連選連任。

(三)定期召開監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會徽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脱口秀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9/2022。

澳門脱口秀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脱口秀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Cultural de Comédia Stand-Up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Stand-Up Comedy Cultur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SCCA”。

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6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協會可在有需要時,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推廣有關脱口秀的歷史發展文化,推動多元表演藝術發展。推動本澳青年參與脱口秀活動並發掘其潛能,培養本澳脱口秀文化人才,促進並凝聚本澳及國內外的脱口秀社團進行交流合作。

第三條——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及接納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遵守本會規章及積極參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輕則口頭警告,重則由會員大會討論將其會籍取消與否。

第六條——組織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召集書》上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或應過半數會員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處理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條——經費源自會費、捐助及任何其他實體之贊助。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網絡演藝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0/2022。

澳門網絡演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網絡演藝文化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rtes da Performance Cultural na Internet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Internet Art Performance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MIAPCA”。

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431-487號南豐工業大廈6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協會可在有需要時,將會址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聚焦網絡新媒體娛樂文化,促進網絡演藝產業經濟發展。培養本澳青年網絡演藝人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促進澳門地區和外地網絡演藝的交流及合作,弘揚文化傳媒交流。

第三條——會員資格

向本會申請為會員,須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及接納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3. 按照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 遵守本會規章及積極參與活動。

第五條——會員的除名

凡蓄意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輕則口頭警告,重則由會員大會討論將其會籍取消與否。

第六條——組織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各機關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

2.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召集。《召集書》上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能通過。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或應過半數會員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處理日常會務及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

3.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九條——監事會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十條——經費源自會費、捐助及任何其他實體之贊助。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二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素食行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

澳門素食行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素食行動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Vegetarian A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為素食業經營者提供互相交流,共同成長的平台;

2. 為素食業經營者爭取各界之關注和協助,以取得更有利的經營條件;

3. 為素食者提供更多的飲食途徑,令素食生活輕鬆簡單;

4. 透過宣傳素食文化,希望能幫助地球減少碳排放,從而令民眾養成可持續健康飲食的習慣,達到身心健康的目的;

5. 通過宣傳素食文化,讓民眾明白素食對身心的各種利益。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A號皇子商業大廈12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新會員入會必需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但凡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期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成員提名,並在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通過,以及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

第六條

會員行為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選舉和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之,必須在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會員大會成員總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

五、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附則

一、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走進綠色生活協會

Associação Avante Vida Verde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1。

走進綠色生活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走進綠色生活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Avante Vida Verde”;英文名稱為“Go Go Green Lif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境豐豪庭寶豐閣5樓C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積極推廣節能減廢生活,以應對地球氣候變化和環境污染;

二、籌辦環保活動,教育氣候變化與垃圾污染;

三、以減少生活垃圾為原則,推廣裸買,二手市場文化等消費模式;

四、教導市民正確回收方法和培養回收好習慣以提升澳門的回收率;

五、以減碳生活為原則,推廣綠色出行和種植,鼓勵環保飲食習慣;

六、推廣環保生活態度,培養市民把環保習慣融入日常生活;

七、積極研究未來生活方式以應付將來環境帶來的生活挑戰;

八、向社區分享最新環保資訊。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得成為本會會員:

一、所有不論年齡、宗教及國籍,凡想認識和愛護環境及素食活動者,並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二、可自由申請或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經理事會批准後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奉行本會宗旨,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組織機關及任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任期為三年,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得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各一名。

三、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以討論和通過本會的資產負債表和帳目、理事會報告書及監事會意見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

四、在下列情況下,大會應召集特別會議:

1. 由理事召集;

2. 由最少三分之二的會員人數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

五、召集須以掛號信的方式提前至少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至少提前8天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 第一次召集時,須有最少一半會員出席,才能作出決議,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出席之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提名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根據本會宗旨制定發展和服務方針,以及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應每月舉行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當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順次暫代行使其職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內成員;

六、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

第十三條

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指派之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之聯簽,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其他簽署方式。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成員總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督會務,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自會員會費、私人捐贈或公共機關或商業機構贊助等,有關款項及物品,僅可用於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工作所需。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款項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附則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盡之處,均按澳門現行法律之有關規定執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居合道養心會

Associação de Iaido de Ieong Sa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

澳門居合道養心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居合道養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aido de Ieong Sam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Iaido Ieong Sam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團,以促進居合道及日本武術發展,推廣居合道及日本武術運動,並與本澳以外的居合道及日本武術組織進行技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沙維斯街伯樂花園第5座十一樓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凡入會者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對居合道及日本武術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會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須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第十四條

解散及延長存續期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日本武道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Cultura Budo Japonê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

澳門日本武道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日本武道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ultura Budo Japon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Japanese Budo and Culture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團,以促進日本武術發展,推廣日本武術運動,並與本澳以外的日本武術組織進行技術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沙維斯街伯樂花園第5座十一樓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凡入會者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對居合道及日本武術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會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會長。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須按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現行法律執行。

第六章

解散及財產的歸屬

第十四條

解散及延長存續期

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蟲草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9。

澳門蟲草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蟲草協會”,中文簡稱為“蟲草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ordyceps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是為澳門地區提供一個平臺交流,分享健康資訊、舉辦健康講座和推廣優質蟲草產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16樓1610室。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資格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對蟲草有興趣之本澳、中國內地或其他國家地區的人士,可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會成員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有表決權;

(二)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四)向本會提供蟲草商品專業研究及意見。

第八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良好社會形象;

(四)團結及促進會員和地區間合作與交流;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二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而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及特別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召集,以及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主持。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及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得議決事宜,決議須經其出席成員四分之三以上之贊同票,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會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培幼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3。

澳門培幼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培幼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Pei You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Y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一)為澳門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及其家庭作出貢獻;

(二)透過舉辦活動提升澳門各界對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及其學習需要的認識;

(三)為澳門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提供訓練服務和活動等;

(四)與不同團體及專業人士合作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提供適切的教育和訓練服務;

(五)與學校合作以達至融合教育的目標;

(六)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家長提供平台互相扶持和共謀福祉;

(七)倡議社會完善澳門特殊教育制度。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上居第一座34樓O。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的在職員工、經理事會邀請協助處理本會會務的社會人士,以及接受本會屬下機構服務的學員之家長或監護人,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三)經理事會邀請協助處理本會會務的社會人士不再為本會處理會務時,將成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四)學員不再接受本會屬下機構之服務,其家長或監護人將成為本會之名譽會員,如願意繼續關注本會會務,經申請及由理事會決議同意可保留其普通會員之會籍。

(五)本會在職員工在本會服務期間擁有普通會員資格者,於離職時即取消其會籍,但經申請及由理事會決議同意可保留者除外。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 普通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名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但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開會一次。會員大會設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如理事會提出要求,或由四分之三合資格會員聯署提出書面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要有半數以上合資格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不足法定人數,可於半小時後再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會員的出席人數,均可議決事宜。

(三) 會員大會負責:

1. 議決理事會提出的議案;

2.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及財務報告;

3.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由理事會管理,是對外的唯一代表,由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理事會各職位由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有效的決議需獲出席成員過半數贊成票才可通過。

(五)理事會負責:

1. 召集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審批會員入會資格;

4. 全權處理會務;

5. 對本會會務事宜有解釋權;

6.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及財政報告、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

(二)監事會各職位由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有效的決議須獲出席成員超過半數贊成票才可通過。

(五)監事會負責:

1. 審核本會財政收支;

2. 就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由本會所提供之服務的收入、政府之津貼和資助,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無條件的捐獻。而上述收入僅限用於本會活動和營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修訂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氣槍射手競技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0。

澳門氣槍射手競技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氣槍射手競技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irsoft Shooters Athletic Club”。

第二條——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得勝斜路93-113號松景台7樓B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推廣及發展氣槍實用射擊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氣槍實用射擊康樂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須由理事長、會長及監事長審核通過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會費;

(3)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組織的活動;

(4)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之據位人均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第十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選舉及及解任會員大會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3)訂定本會之方針;

(4)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會員大會之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以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如下:

(1)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最少每一年必須召開一次。

(2)不少於總數之半數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3)如理事會應召集會員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是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理事兩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的召開工作。

第十五條——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權限為: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廣體育活動時,可敬聘社會賢達及各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九條——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之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如本會章程未有規定時,則補充適用澳門現行法律的規定。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東龍體育會

Clube de Desporto Tong L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

東龍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東龍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Desporto Tong Long”,英文名稱為“Tong Long Sport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本會的宗旨為:

一、本會以聯誼形式團結愛好康樂體育的朋友學習和推廣陸上和水上各項體育活動;

二、本會提倡互助互勉、愛國愛澳、尊重平等、和睦共處;

三、舉辦各類型康樂活動以維繫會內融洽和保持朝氣,提升本會品位。努力使本會成為一個組織完善,作風文明,充滿活力的社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日街20-A號利柏樓地下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制定或修改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津萬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on Ma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5。

津萬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津萬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津萬”,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Chon Man”,葡文簡稱為“Chon Man”,英文名稱為“Chon Man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hon Man”(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以不涉及政治為原則,宗旨為致力推廣良好運動風氣,並以發展多元化體育運動,提升體育技術水平及個人整體素質為目標,以及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31號花城利茂大廈38樓Y,並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居民,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特邀會員:凡對體育事務發展有所貢獻及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基本會員及特邀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所有會員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所有會員均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費及定期會費的義務。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之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議決章程之修改;決定會務方針;任命榮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議決本會之解散;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主席團成員總數目最多為十七名且須為奇數。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管理本會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接納及開除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向會員大會提議聘任榮譽會長、顧問等職務;行使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三十七名且須為奇數。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十七名且須為奇數。

第十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最少於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理事會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要求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

運作

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之入會費及定期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長可共同地或分別獨立地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十七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修改權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宗旨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的贊同票;修改章程的其他條文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

解散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明記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eng Kei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4。

明記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明記體育會”,中文簡稱為“明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Meng Kei”,葡文簡稱為“Meng Kei”,英文名稱為“Meng Kei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eng Kei”(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以不涉及政治為原則,宗旨為致力推廣良好運動風氣,並以發展多元化體育運動,提升體育技術水平及個人整體素質為目標,以及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31號花城利茂大廈38樓Y,並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基本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澳門居民,經書面申請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特邀會員:凡對體育事務發展有所貢獻及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由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基本會員及特邀會員均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所有會員享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三、所有會員均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入會費及定期會費的義務。對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之會員,由理事會視其情況,分別給予警告、書面譴責、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議決章程之修改;決定會務方針;任命榮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議決本會之解散;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或多名、秘書一名或多名。主席團成員總數目最多為十七名且須為奇數。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工作;管理本會財產;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接納及開除會員;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聘請員工;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委託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向會員大會提議聘任榮譽會長、顧問等職務;行使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三十七名且須為奇數。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收支;查核本會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行使法律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多名及監事一名或多名,唯總數目不多於十七名且須為奇數。

第十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均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得如常召開。大會召集書將以書面形式最少於大會召開前八日由理事會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最少召開一次。

第十三條

會議之召集及主持

會員大會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團要求理事會召集,並由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長作出召集,並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

運作

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會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之入會費及定期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長可共同地或分別獨立地對外代表本會,但不妨礙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就某特定事項作出的決議,旨在授權予本會組織機關的其他成員。

第十七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修改權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章程之宗旨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的贊同票;修改章程的其他條文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

解散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五分之四的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經理人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體育經理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經理人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Gerentes de Desportos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Sports Manag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培養新時期體育行業複合型人才,建立體育行業的綜合管理和運營能力,以完善體育知識框架、能力系統和實戰應用工具。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59號運順新邨C座20樓AF。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管理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體育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管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sportiva de Macau, China ”,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Sports Manage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MS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澳門體育相關工作者,提升與發展本地體育管理實踐水平與體育管理學術水平,分享體育管理相關資訊,推動本地體育人材為澳門服務,融入大灣區體育發展與內地體育產業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址設於澳門文第士街37號文苑5樓E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日本大灣區商事法律協進交流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日本大灣區商事法律協進交流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日本大灣區商事法律協進交流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Direito Comercial da Grande Baía Japão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Japan Greater Bay Area Commercial Law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受本章程及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期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關注、研究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及日本地區之商事法律及法制發展,對相關政策及各類商事法律規範,作整合式之研究、研討、教育與推動,透過文化交流與分享的平台,進一步體現商事經濟文化與法律的互融價值。鼓勵及培養年青一代認識澳門及各地的商事文化及法律,開展普育活動,讓更多的青年人融入大灣區的未來發展,為祖國為澳門作出貢獻。促進澳門本地商業人才、法律專業人才與各地精英交流與互動,積極參與社會事務,促進和加強大灣區與日本的法律普及,為國家發展出謀獻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青草街54號A宏達大廈地下A座,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青年職工創新就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中華青年職工創新就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青年職工創新就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Young Workers Innovative Employ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愛國愛澳,積極搭建中華及海外創新就業平台。

(二)圑結各地青年職工,發揚工匠精神及創新就業理念,配合國家計劃經濟發展及促進澳門非公經濟發展。

(三)探索以信息科技領域的新就業模式,推動中華文化向產業化發展,以宣傳文化自信及創造就業機會。

(四)積極組織和參加對外友好、民間交往和學術交流活動,以規劃青年及職工的生涯及職業培訓。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公局市場巷4號鴻基大廈地下C,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可撤銷其在會內的職務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項得召開特别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人士及任何機構對本會的資助、贊助及捐獻。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音樂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2/ASS檔案組第1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音樂藝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音樂藝術協會。

中文簡稱為:澳門音藝協。

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usic Ar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以發展音樂舞蹈等表演藝術,強化國際音樂交流,跟進相關領域學術研究,培養青年人才,服務澳門社會,活躍澳門文化藝術氣氛。

(二)促進澳門與國內外地區的影視藝術及音樂舞蹈等藝術表演的文化交流。

(三)在澳門社會組織有益身心的影視欣賞及音樂舞蹈表演等文娛活動,以推動公民教育。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金蓮花廣場中福商業大廈4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有一定的音樂舞蹈創作及表演才能,並在影視和歌舞表演藝術方面受教育,具備評論才能與經驗,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1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 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定召開,或因應全體會員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聯署,理事會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

(四)會員大會會議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時,由主席指派任何一位副主席代為主持。

(五)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爲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事務。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1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1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一)本會經費除會費外,亦可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二)本會所有合法收入及財產不可直接或間接地以花紅或其他形式給付或移交會員。

(三)本會需就所有合法收入及支出,備存充足的財政紀錄,並須在每年編制財政報告。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2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頤年服務協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頤年服務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22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頤年服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頤年服務協會”。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21樓。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提供社會服務及為長者謀福利。其運作由附件的社團章程規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凡社會各界成年人士,品德良好,認同本會宗旨,發揚敬愛長者精神,熱心社會公益工作之本澳居民,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入會手續

由本會會員介紹或自我推薦,填具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依章入會。成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對會務可提出建議及批評。

三、會員享有本會相關的合法權益和福利。

四、會員有退會之自由,但應向會員大會發出聲明,以作備案;若會員不遵守會章或作出有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五、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的義務。

六、會員有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的義務。

七、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與利益的義務。

八、會員需依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主席負責領導本會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若主席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本會的解散、撤銷。

第十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劃本會的各項活動、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或以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四、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五、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六、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七、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八、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或以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第十四條——經費

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一、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但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方對第三人產生效力。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4 de Fever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促進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17 de Fevereiro de 2022,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促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擁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之研究經濟、關注社會民生發展的愛國愛澳專家、學者及經濟界別人士組成,以科學、客觀持平的態度作各項研究及調研,以前瞻的思維模式推動區域經濟健康發展;積極推動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促進區域經濟多元化產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地址為:澳門快艇頭街(米街)3-A號沛雄大廈地下A座。經理事會決議批准,本會地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是就產業多元化的各個相關領域上的本科學位或以上才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和福利。

2.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年費。

3. 會員皆有義務推行本會之宗旨及維護本會之名聲。如損害會員義務者經會員表決可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可連任。

2.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2.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2.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3.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4.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研究計劃;

2.5. 制定具約束性的會員指引。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或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本會全體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研究任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會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具體研究任務及本會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會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年費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經費不足或需重大撥款支援研究項目時,得由理事會負責籌募。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Fever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2/ASS簿冊第1號文件。

叁——本證明有7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1 do maço 1/2022/AS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7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澳門中華棋牌智力運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和會址

第一條——設立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棋牌智力運動協會”的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法人(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esa de Desportos Intelectuais de Xadrez e Cart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Chess and Cards Intellectual Sport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於智力運動事業的發展的為非營利組織。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和本地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推動智力運動事業的發展,通過舉辦高級別智力運動活動,為推動本地智力運動發展作出貢獻,使智力運動更好的為大眾提供服務。

智力運動是智力類競技體育的總稱,本協會擬推廣的智力運動包含且不限於:圍棋、象棋、國際象棋、橋牌、國際跳棋、五子棋以及趣味類的棋牌和麻將項目。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將:

(一)進行與社會事務有關的研究及推廣;

(二)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各種不同類型的講座、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

(三)收集、整理和發佈有關資訊,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進行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一切合法活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O座,經理事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自然人或團體,經申請人親自或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申請且理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及參選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享受本會所給予的一切福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所訂下的規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而有關會費金額可透過理事會決議作出調整;

(三)不應作出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行為。

第七條——會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失去會員資格:

(一)會員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連續欠繳二年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會長領導會員大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或未能履行職務時,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會長確定出缺時應及時補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本會組織機構成員;

(二)解釋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內部規章制度;

(四)討論和確定本會一年的工作方向和主要活動計劃;授權理事會組織各項臨時活動;

(五)審查並決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提案;

(六)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合理要求後可以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會員的贊同方能成立;修改本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成立;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能成立。

第十二條——會議的召集通知應明確會議性質、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召集通知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送達至被召集人;或者被召集人最少提前八日簽收召集通知。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負責日常會務的常設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理事和秘書若干名。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和協調本會舉辦的講座、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

(三)接受監事會對會務監察,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預算、年度活動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向會員大會推薦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等人選;

(五)僱用本會職員;

(六)訂定會費金額;

(七)接受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贈與、遺贈及遺產;

(八)向政府部門及其他實體申請及接受資助;

(九)開立銀行賬戶;

(十)以盈利或非盈利的方式將本會的出版物和視聽資料以任何形式銷售或分發。

第十五條——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理事會會議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理事會會議的最低出席人數須超過理事會組成人數的半數。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為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工作機構;其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會決議並任命。

第十六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設有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和各項會務進展;

(二)查核本會財政收支和財產;

(三)編制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八條——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監事會會議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第十九條——本會的簽名方式為由理事長一人代表簽署,即對本會產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

(三)具體活動的籌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適用澳門法律法規。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Fevereiro de 2022. — A Notária, Fung Oi L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大灣區協同發展(澳門)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esenvolvimento Colaborativo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1檔案組內,編號為2/2022。

大灣區協同發展(澳門)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esenvolvimento Colaborativo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Macau)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Greater Bay Area (Macao)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大灣區協同發展(澳門)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de Desenvolvimento Colaborativo da Zona de Grande Baía (Macau)”,英文名稱為“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Greater Bay Area (Macao)”。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以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為宗旨,致力於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等議題開展相關研究,推動澳門與珠海、深圳、廣州和香港等大灣區城市協同發展、優勢互補,為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提供智力支撐。

二、作為服務於澳門的智庫機構,組織國際化的研究團隊,為粵港澳協同發展中涉及的重大戰略決策、科技創新合作、資源要素配置、新興產業佈局、教育治理創新、社會民生配套、規則機制改革、文化體系交融等領域的相關問題提供研究報告,提出實施意見與建議,服務於澳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夥伴的資源,匯聚專家學者及業界權威,開展前瞻性研究,舉辦高水平論壇、會議和活動,打造科技、教育、制度和文化領域的協同創新平臺,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謀獻策。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U座,可根據需要在其他地區設立辦事處。

二、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任何地方。

第五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法人(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四、任何具有法律人格之團體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

五、經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入會申請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本會會員並不僅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自然人及法人(個人或團體),亦包括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其他國家及地區之自然人及法人。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獲得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或獎勵。

二、倘團體會員之法定代表無法參加本會召開之會議或舉辦之活動,得委任一名自然人代表該團體會員參加本會之會議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以下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e)通過書面形式為本會提供意見和建議。

二、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八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均由單數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經理事會決議,可邀請對有利於本會開展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出任本會名譽主席或顧問等職務。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協商或選舉產生,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包括年度會員大會、換屆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a)年度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其議程包括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及有關工作報告;

b)換屆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換屆會員大會可與年度會員大會同時召開,其議程除年度會員大會內容外,須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特別會員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由理事會召集。

四、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由理事會召開並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具體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必須最少於八天前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通知會員。

五、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之半數或以上。倘於召集通知指定之時間出席的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所指定時間之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均被視為合法舉行。

六、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會員大會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但涉及下款規定之事項除外。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而解散本會及處理本會財產之決定,必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通過。

八、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成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年度會員大會,或為此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補選出上述新成員。

九、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十、應會員之要求而採用上款方式進行的會員大會,須在該次會員大會之召集書指明會議將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

十一、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十二、會員大會之主要職責:

a)訂定與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

c)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d)審議及通過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e)修改本會章程,及對解散本會之建議作出決議;

f)對理事會建議加入地區或國際上相同性質之組織進行表決;

g)按理事會之建議,監事會之書面意見對本會固定資產作出決議;

h)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實行理事會責任制,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領導及開展會務活動。

二、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最少三人,由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會議一年最少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理會務。

五、特別理事會會議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名理事會成員之書面要求而舉行。

六、理事會舉行之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之半數及以上。

七、理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理事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八、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九、應理事會成員之要求而採用上款方式進行的理事會會議,須在該次理事會議之召集書指明會議將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

十、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理事會會議時,由理事會決定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的標準。

十一、理事會的權限為: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在有需要時得設立若干專責委員會,借此拓展會務;

d)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主席或顧問;

e)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f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業務;

g)理事會在有需要時得設立公司以進行符合本會宗旨之產業經營;

h)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負責對本會會務及財務工作之監督。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監事長及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可由監事長或至少兩名監事會成員要求召開。

五、監事會決議之事項須獲得出席監事會成員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六、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

七、應監事會成員之要求而採用上款方式進行的監事會會議,須在該次監事會議之召集書指明會議將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

八、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九、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查核本會財產及財政帳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社團之約束力)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儲蓄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資金用途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黑色品酒及咖啡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gustação de Vinho e Café «Pret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1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3 de Fevereiro de 2022,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número 1/2022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5.

黑色品酒及咖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黑色品酒及咖啡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egustação de Vinho e Café «Preto» ,英文名稱為“Black” Wine Tasting & Coffe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為:

(一)舉辦各種酒品及咖啡的展覽、品嘗及交流會等活動。

(二)推廣酒品、咖啡的文化及知識。

(三)推動社會大眾逐步提升生活品位,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23號雍景灣I座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Fever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公益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18/2022。

美亞友好協會(澳門公益慈善會)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漁翁街428號亨達大厦10樓M。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年會展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023/2022。

澳門青年會展文化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1號昌龍工業大廈4樓A座2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潛水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Subaquático de Macau, Chin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三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組成,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組成及召開

四、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言起動力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3樓G。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Gabinete de Fiscalidade e Auditori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sociedade denominada «Gabinete de Fiscalidade e Auditoria», em chinês, “信達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Macau Taxation and Auditing»,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Dr. Mário Soares, n.º 25, Edifício Montepio, Apartamentos 26-28, 3.º andar, de vinte e oit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vinte e dois, se procedeu à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tem o seguinte teor:

1.º

A sociedade será designada por «Gabinete de Fiscalidade e Auditoria», em chinês, “信達會計師事務所” e, em inglês, «Macau Taxation and Auditing».

2.º

A sua sede é em Macau, na Avenida do Dr. Mário Soares, n.º 25, Edifício Montepio, Apartamentos 26-28, 3.º andar,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que a administração escolher para o efeito.

3.º

O seu objecto consist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contabilidade, fiscalização e verificação de contas, assessoria técnica no âmbito fiscal, auditoria e credibilização, bem como quaisquer serviços relacionados.

4.º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5.º

O capital social é de $ 60 000,00 (sessenta mil patacas), inteira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pelos sócios, que corresponde à soma de duas participações sociais, assim discriminadas:

- uma participação social com o valor nominal de $ 59 000,00 (cinquenta e nove mil patacas), subscrita e realizada pelo sócio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contabilista habilitado; e

- uma participação social com o valor nominal de $ 1 000,00 (mil patacas), subscrita e realizada pelo sócio Hernâni Machado Duarte, contabilista habilitado.

6.º

A sociedade poderá aumentar o seu capital social, bem como admitir novos sócios, desde que haja acordo unânime dos sócios.

7.º

1. Nenhum dos sócios poderá alienar a sua parte social ou qualquer fracção dela a pessoa estranha à sociedade, nem tão pouco onerá-la a quem quer que seja, sem o assentimento dos demais sócios.

2. Os sócios podem fazer-se represen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por qualquer pessoa, mediante carta mandadeira.

8.º

1. A sociedade pode amortizar qualquer participação social que estiver integralmente subscrita, realizada e paga, nos seguintes casos:

a) por acordo com o respectivo titular;

b) se o sócio for declarado falido ou insolvente;

c) no caso de o sócio ser declarado incapaz ou inábil ou de ser aberta a sucessão hereditária;

d) se a participação social for objecto de arresto, penhora ou medida de apreensão judicial;

e) quando a participação social for transmitida em violação do previsto neste pacto social.

2. Para os efeitos estabelecidos neste artigo, o valor da participação social é o constante do último balanço, considerando-se como tal o que vier a ser aprovado na sequência da decisão de amortização, no prazo de 90 (noventa) dias após a decisão de amortizar a participação social.

9.º

1. A administração social é exercida por qualquer dos sócios.

2. A sociedade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qualquer dos administradores ou de mandatário designado pelos administradores para a prática de actos e contratos específicos ou identificados por categorias, e constituído por procuração a outorgar, em nome da sociedade, por qualquer administrador.

3. Os administradores podem fazer-se representar no exercício das suas funções, bem como fazer-se substituir nos seus impedimentos, podendo designar para esses efeitos quaisquer pessoas, mesmo que estranhas à sociedade.

4. Os administradores desempenharão as suas funções, sem caução, nem retribuição,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10.º

1. O ano social será o ano civil, devendo as contas da sociedade ser aprovadas durante o primeiro trimestre do ano seguinte àquele a que as contas se referirem.

2. Não se poderão efectuar quaisquer despesas após o dia 31 de Março de cada ano, se não estiverem aprovadas as contas do ano anterior.

11.º

Em todo o omisso, observar-se-ão as disposições dos artigos 184.º e 185.º do Código Civil.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1 de Janeiro de 2022. — O Notário, André Santos Raquel.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三、十四及十九條之規定,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正,在本公司舉行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股東常會,目的在按照上述章程,議決下列事項:

一. 通過年度之核數師年報;

二. 通過監事會報告;

三. 選舉二零二二至二零二三年度董事及監事會成員;

四. 其他事項。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澳門水泥廠有限公司

馬有恆 股東會主席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GOLDEN CROWN,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a Avenida dos Jardins do Oceano, n.º 388, Ocean Tower, 4th floor, Taipa, Macau, no dia 25 de Março de 2022, pelas 16,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o,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21,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Eleição de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3.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2 de Março de 2022.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取消合同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公積金計劃

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封閉式保證基金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以下立約人簽定「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公積金計劃」(下稱「本計劃」)及「中國保險澳門員工封閉式保證基金」(下稱「本基金」)的取消合同(下稱「本合同」):

甲方: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0樓,公司資本為澳門元一億二仟萬元,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註冊編號為SO 16332,由宮峰元代表;甲方為本基金的參與法人(下稱「參與法人」)。

乙方: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公司住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22樓,分公司資本為澳門元七佰五十萬元,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的註冊編號為SO 4766,由周士軍代表;乙方為本基金的管理實體(下稱「管理實體」)。

鑑於:

(1)本計劃及本基金是依據甲乙雙方於二零零四年八月四日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的書面合同而設立,該合同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2)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同意取消本計劃及本基金,並由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定義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否則本合同的文字及詞句將採用設立合同對有關文字及詞句所作出的定義。

第二條

本計劃及本基金的取消及轉移

一、根據設立合同第十三條b)項的規定,參與人和參與法人及管理實體同意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取消本計劃及本基金。

二、本計劃及本基金的最後供款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本計劃及本基金內的所有相關財產,將按照參與人和參與法人的相關指示轉移至管理實體的開放式退休基金內。

第三條

管轄

一、本合同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具本合同管轄權的法院。

第四條

生效

本合同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生效,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於澳門,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姓名:宮峰元

職銜:董事總經理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授權代表

姓名:周士軍

職銜:總經理

見證人:

陳君儀

澳門金融管理局保險監察廳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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