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大灣區(澳門)數字經濟及科技創新聯盟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0/2022。

大灣區(澳門)數字經濟及科技創新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澳門)數字經濟及科技創新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e Economia Digital e Inovação Tecnológica da Grande Baía (Macau)”,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Macau) Digital Economy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以大灣區發展規劃為藍圖,促進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提升大灣區科技創新要素的經濟性優勢,彙聚澳門國際化經驗,挖掘全球具有前瞻性及適合產業化發展的相關專案和資源,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帶動金融業、會展業、文創和相關產業等新業態邁向國際化模式,從而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以及粵港澳大灣區高度融合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街200號東方海岸第二座19樓O。如有需要,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滬澳專上青年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1/2022。

滬澳專上青年協會

Shanghai-Macau Post-Secondary Youth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滬澳專上青年協會」,中文簡稱為「滬澳專青」;英文名稱為“Shanghai-Macau Post- -Secondary Yout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MPSY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A。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本會的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滬澳合作交流,凝聚滬澳青年才俊,知識回饋澳門社會。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年齡介乎於18至45歲之青年,接受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且具備以下任一條件者,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1. 畢業於獲中國教育部承認之上海高等院校或專科學院;

2. 經一名會員推薦,有志於促進滬澳兩地交流之人士。

第六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凡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凡會員可報名參加本會活動、推薦新會員,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3. 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決議,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4.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出席大會之會員的同意方有效。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至少一名,每届任期兩年。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3.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但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若任何理事在任期內退出理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4. 理事會並可按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5.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落實各項工作;理事分工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會章和內部規章之執行、理事會之運作,以及會務報告、財務報告之編制,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以及監事各若干名,但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由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顧問

1.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通過會員大會決議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

2.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經費

1. 本會之收入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收藏家俱樂部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62/2022。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收藏家俱樂部”,

英文名稱為“Collectors Club of Macau”。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10-A號龍運大廈地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收藏、賞玩、學習交流之社團。宗旨是為收藏家提供學習交流的平臺,弘揚民族精神,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建設文化強國的寶貴元素,提升文化品位,為生活增添一分賞玩之趣。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本澳愛好文玩收藏,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和共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需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它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做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主席簽署確認後,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組織及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主席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若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主席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主席、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發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少,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議決議需獲出席會員的絕大多數票贊成方可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員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制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專案管理。

(2)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長協助主席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其代理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除特別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過半數贊同票;如表決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其代理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會議必須在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時方為可決議。除特殊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過半數贊同票。如表決票數相同,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多投一票。

第六條

(顧問團)

本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七條

(經費)

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八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九條

(附則)

本章程所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Sectores Culturai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文化界聯合總會”, abreviadamente em chinês,“澳門文聯”, e, em inglês, «Federation of Associations of Cultural Sectors of Macau»

Certifico que desde 9 de Novembro de 2022 e sob o n.º 15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2,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respectivos estatutos, em virtude da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8 (oito) folhas.

澳門文化界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文化界聯合總會”(簡稱“澳門文聯”),葡文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Sectores Cultur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Associations of Cultural Sectors of Macau”,為一非牟利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湖畔名門第二座9樓L座,經理事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聯繫團結澳門文化藝術團體和人士,弘揚和傳播中華優秀文化藝術,加強與祖國內地合作,促進國際人文交流,推動澳門文化基地建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一、會員的權利:

1)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各領導機關的成員;

2)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3)對本會會務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推動會務發展,支持、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一節

總則

第六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權限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核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5)解散本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數最少有三人並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十一條——如會長因出缺或不能視事時,未能履行會長職務或主持會員大會會議時,則按會長作出的指派人員執行,如沒有該指派,則按政府發出證明書上所排列最高會員大會成員依次暫時履行會長職務。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所有決議;

2)負責處理日常會務,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發展會務;

3)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4)決定創會會長、名譽職位的聘請事宜;

5)決定會員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的成員總數最少有三人並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理事會得設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專業委員會成員必須為會員或團體會員推薦之代表人士。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不少於一次。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投決定性一票。理事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數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一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事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2)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之運作;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4)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5)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各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的成員總數最少有三人並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及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和政府、各界人士、團體的捐助。

第五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李奕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Nov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Pedro Leal.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美意中國研究院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第2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13號文件內。

澳門美意中國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院名稱為澳門美意中國研究院。葡文為“MEI I CHINA Instituto de Macau”,英文為“ MEI I CHINA Institute in Macau”,簡稱“MCIM”。

第二條

(宗旨)

本院宗旨為:本院為非牟利團體,弘揚與研究中華美學,主張美意即善意,大美不是泛美,而是喚醒社會認知,大善不是施捨,而是引路;推動中華美學的文化價值拓展,促進世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及嚮往,進一步促進全球美學交流及共生,使美學在文化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策劃舉辦常態化的美意中國慈善活動,支援美麗鄉村建設。

第三條

(院址)

一、本院院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海上居第六座36樓D。

二、經本院理事會決議,本院院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成為會員)

凡擁護和遵守本院章程,熱心於美學文化事業,經申請由本院理事會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本院會員擁有以下權利:

1、在會員大會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院組織的活動;

3、對本院工作具有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4、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院幫助。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本院會員有以下之義務:

1、遵守本院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2、維護本院的合法權益;

3、協助推動本院之發展及促進本院會員間之合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本院的組織機關)

本院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性質和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院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最少一次,由會長開會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在必需的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院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院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由各理事之間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五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的職權有:

1. 確定和領導本院的活動;

2. 執行本院章程、會員大會決議和內部規章;

3.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4. 聘用和解除本院工作人員及訂定其薪酬;

5. 草擬年度報告和帳目。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性質和組成)

一、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由各監事之間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二、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但不得少於三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之財務;

2. 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書。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

一、本院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3. 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院經費除用作支付本院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外,必須用於本院章程規定的目標,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六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院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五章

第十七條

(顧問及榮譽會員)

本院可邀請知名人士或在文化研究有卓越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院顧問或榮譽會員。

第六章

章程修改及解散社團

第十八條

(章程修改及解散社團)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Chan Wa Keong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聾人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59/2022。

澳門聾人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三章第十條

一)保持不變。

二)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按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可一次或多次連任。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梁潔歡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中華教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起,存放於本署8/2022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華教育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中華教育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如下:

“第七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學術、出版、會員、康樂、福利、財務、旅遊、宣傳等部,其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理事會每年可按會務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原第四款)。

四、常務理事會每年可按會務需要定期召開會議;如因工作需要,得舉行部長會議以研究會務。

五、(原第六款)。

六、(原第七款)。

七、(原第八款)。

八、(原第九款)。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監事會每年可按會務需要定期召開會議,且每年不少於1次;監事長得因工作需要召集特別監事會議,有關理事、常務理事或不動產管理委員應邀出席時,應列席接受諮詢。

五、(保持不變)。

第十條

聯席會議

一、(保持不變)。

二、聯席會議是由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組成;倘若按該規定組成的人員為雙數,則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以使成員人數為單數;可因應會務需要,邀請團體會員代表列席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三、(保持不變)。”

修改後的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中華教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教育會”(簡稱“教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de Macau”(簡稱“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Educators’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水坑尾街七十八號中建商業大廈六、七樓。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團結澳門教育界人士,愛祖國、愛澳門、擁護“一國兩制”、弘揚中華文化、維護教師權益、辦好教師福利、共同推進教育事業。

第四條

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聯席會議;及

(五)不動產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享有以下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以不記名方式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除秘書外之其他成員,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批評會務;

(四)行使本會組織內其他機關未獲法律或章程賦與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有投票權的會員參與組成。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於會議前8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達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即可召開會議。

四、特別會員大會在以下情況下必須召開:

(一)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召開;或

(二)應理事會及監事會聯合決議要求召開。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大會秘書一至二人,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但會長只可連任一屆;擔任會長及副會長職務之若干人首先由會員大會選出,然後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出任。

六、會長負責召集及主持大會會議;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依次遞補之,直至有關任期屆滿為止。

第七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執行組織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理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但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按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產生;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而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會議和參與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及學術、出版、會員、康樂、福利、財務、旅遊、宣傳等部,其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

四、理事會成員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

五、為推進會務,理事會得聘請名譽顧問及顧問。

六、理事會每年可按會務需要定期召開會議。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

一、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的若干名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且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二、常務理事會成員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三、理事長召集及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並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四、常務理事會每年可按會務需要定期召開會議;如因工作需要,得舉行部長會議以研究會務。

五、常務理事會得因工作之需要而組織工作委員會;各部亦得因工作需要而在會員中邀請若干人組成部務委員會以辦理各該部工作。

六、會長及副會長可以列席會議和參與會務。

七、在不妨礙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之情況下,如常務理事會作出涉及本會重大利益之決議,須經理事會事先許可或事後追認。

八、上款提及的“重大利益”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界定。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的最高監察組織為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動產管理委員會之工作及財務賬目,以及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成員若干人及候補監事若干人組成,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及稽核各一人,連選得連任,但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四、監事會每年可按會務需要定期召開會議,且每年不少於1次;監事長得因工作需要召集特別監事會議,有關理事、常務理事或不動產管理委員應邀出席時,應列席接受諮詢。

五、監事會成員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十條

聯席會議

一、僅聯席會議有權就本會的不動產轉讓或抵押作出決議,但涉及不動產的取得或租賃等則屬理事會的權限。

二、聯席會議是由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組成;倘若按該規定組成的人員為雙數,則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之以使成員人數為單數;可因應會務需要,邀請團體會員代表列席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三、聯席會議由會長提前七天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其決議須至少由三分之二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不動產管理委員會

一、不動產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本會的不動產。

二、不動產管理委員會由會長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所推選之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數須為單數。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類別

會員分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其申請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本澳之註冊學校;

(二)個人會員:凡在本澳註冊學校專職從事教育工作屆滿一年者。

第十三條

會員的申請

凡申請入會者,須事先有一名會員介紹,經本會會員部審核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凡入會後其連續會齡滿二十年者為永遠會員,其會費豁免);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缺勤

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連續六個月或連續六次未有請假而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本會會務者,作自動辭職論。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八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山教育會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un Yat-Sen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2022年11月9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2檔案組內,編號為2,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9 de Novembro de 2022, sob o número 2 do maço número 2/2022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2.

中山教育會

章程

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un Yat-Sen
Sun Yat-Sen Education Society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和會址

第一條——設立中文名稱為“中山教育會”的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法人(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un Yat-Sen”;本會英文名稱為“Sun Yat-Sen Education Society”。

第二條——弘揚孫中山先生“天下為公”、“世界大同”等偉大精神,團結有志於支持、促進和推動國內外教育發展的海內外相關人士,從事、開展促進中華文明的復興和世界範圍交流的活動。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

(一)舉辦相關的研究與交流活動;

(二)收集、統計、發表和報導與宗旨以及澳門中華文化的有關資料;

(三)編印或出版報紙、刊物、書籍和宣傳品;

(四)進行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的一切合法活動。

第三條——本會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N座。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團體,經申請人親自或法定代表人申請,理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出席本會相關會議的權利。會員有權就會務發表意見。會員享有依程序的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會員應該維護和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參與、支援和協助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和促進會員之間的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它應付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會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失去會員資格:

(一)會員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可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連續欠繳二年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本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會員大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會長領導會員大會,副會長和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出缺或未能履行職務時,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會長確定出缺時應及時補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本會組織機構成員;

(二)解釋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內部規章制度;

(四)討論和確定本會一年的工作方向和主要活動計劃;授權理事會組織各項臨時活動;

(五)審查並決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提案;

(六)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之外,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及由會長主持,會長缺席時,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亦可應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會員提出合理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議獲得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會員的贊同方能成立;

(二)而對上條第二及第六項所指事項之決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對上條之規定,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一)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送達至被召集人,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

(二)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性質、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是負責日常會務的常設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和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執行大會決議;

(二)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和協調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接受監事會對會務監察,向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活動計劃。

第十五條——一. 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

二.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三. 為執行本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工作機構;其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提名,理事會決議並任命。

第十六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監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和各項會務進展;

(二)查核本會財政收支和財產;

(三)編制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八條——一. 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

二. 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

(三)具體活動的籌款;

(四)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適用澳門法律法規。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Novembro de 2022.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巳存檔於本署ASO 1檔組內,編號為08/2022。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章程修改

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嶺秀城商鋪業主澳門互助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Amizade Mútua dos Proprietários das Lojas Ling Xiu Cheng de Macau”;

英文名為“Ling Xiu Cheng Shop Owner Macau Mutual Support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崇德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1檔案組內,編號為9/2022。

澳門崇德社

章程修改

澳門崇德社,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崇德社”

«Zonta Club de Macau»

«Zonta Club of Macau»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則

第一條——社團名稱

一、本會採用之名稱為«Zonta Club de Macau»,中文為“澳門崇德社”,及英文為«Zonta Club of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本著國際崇德社基金會的精神,弘揚服務社會的精神;

b)致力於維護、保護和促進澳門婦女及兒童的福祉,尤其是透過社會或文化慈善性質的舉措或活動;

c)承認婦女在社會的專業地位;

d)進行互助及人道主義援助活動;

e)促進和推動澳門婦女在行使公民權利和義務方面的實踐,使澳門婦女能於維護和保護婦女權利方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局,以及於國外的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官方部門、辦事處,以及其他文化社團、團體及代表處,成為制度中的社會文化伙伴,享有積極主動及優先的話語權;

f)與其他地方性社團及具有相同宗旨的組織相互交流及合作;

g)為著實現宗旨,獨立地或透過合作關係於不同的範疇內開展社會及文化活動;

h)為實現本會宗旨進行一切及任何與本會宗旨相關職之行為或輔助行為。

第三條——社團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東北馬路日昇樓地面層BR/C。

2)本會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約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入會資格

1)本會有以下類別之會員:

a)普通會員;及

b)榮譽會員。

2)凡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經理事會批准申請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所有會員均有權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亦有權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2)所有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以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有義務繳付會費。

第三章

社團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機關;會員大會有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選出會員大會之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以及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並就本會之活動作出決議,以及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報告。

2)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至五名成員組成,並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平常會議),需要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或電子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至少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票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票贊同票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及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五名至九名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一名、財務一名,理事若干名,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3)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理事會會議須在絕對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作出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是本會的監事機關,監督理事會的運作以及帳目屬監事會之權限;

2)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及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一名,任期為兩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社團經費

第十條——社團經費來自會員及其他人士的會費和捐助。當出現經費不足或需大量使用經費的情況,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得進行經費募集。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2

O Administrador,

Chen Guo P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oc Kan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行長

邱慧珠

財務總監

胡兆威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王美智

會計主管

蘇隆全


FUNDO DE PENSÕES D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CONTRATO DE EXTINÇÃO

Primeira Contraente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sociedade anónima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Almeida Ribeiro, n.º 22, inscrit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13548 (SO), adiante designada abrevidamente por “BNU” ou “Associado”.

Segunda Contraente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sociedade anónima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567, Edifício BNU, 14.º andar, inscrit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82698 (SO), adiante designada abreviadamente por “Fidelidade Vida” ou “Entidade Gestora”.

As partes contraentes celebram entre si o presente contrato, que se rege, com observância da legislação em vigor, pelas cláusulas seguintes a cujo cumprimento integral reciprocamente se obrigam:

Cláusula 1

Extinç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e Transferência de Património

1. As partes contraentes acordam que o fundo de pensões fechado “Fundo de Pensões do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doravante abreviadamente designado por “Fundo de Pensões BNU”) constituído a 1 de Agosto de 2002 será extinto a 30 de Novembro de 2022 (24,00 horas), a “Data de Extinção”.

2. A extinção do Fundo de Pensões BNU será executada em conformidade com o disposto na alínea c) do n.º 1 do artigo 19.º do seu Contrato Constitutivo assinado entre as partes contraentes a 13 de Novembro de 2003.

3. O valor patrimonial líquido do Fundo de Pensões BNU à Data de Extinção será integralmente utilizado na aquisição de unidades de participação de fundos de pensões abertos, ao abrigo de um ou mais contratos de adesão colectiva estabelecidos pelo BNU, de acordo com a instrução de cada um dos Participantes do Fundo de Pensões BNU, a ser recebida pela Fidelidade Vida até à Data de Extinção.

Cláusula 2

Informações aos Participantes

Os Participantes podem consultar os termos e condições deste contrato de extinção nos escritórios da Fidelidade Vida durante as horas normais de expediente ou solicitar cópia do mesmo através de email para info@fidelidade.com.mo.

Cláusula 3

Disposição Final

1. Este contrato rege-se pelas disposições legais e regulamentares aplicáveis aos Fundos Privados de Pensõe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2. Para a resolução de quaisquer litígios emergentes do presente contrato, as partes contraentes atribuem jurisdição exclusiva aos Tribunai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com expressa renúncia a qualquer outro foro.

Feito em Macau, a 1 de Novembro de 2022, em dois exemplares originais.

Por e em representação do Associado do Fundo de Pensões BNU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Álvares Ieong Kim Man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Por e em representação da Entidade Gestora do Fundo de Pensões BNU

Fidelidade Macau Vida – Companhia de Seguros, S.A.

Paulo Manuel Gomes Barbosa Cheung Ming Fai Ivan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Testemunhado pel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Chan Kuan I,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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