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Operadores de Ar-Condicionad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e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um, sob o número quarenta e dois barra dois mil e um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Operadores de Ar-Condicionado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冷氣從業員協會」(3421-7024-0397-3051-1783-2814-0765-0588-2585)。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Operadores de Ar-Condicionado de Macau」。英文為「Macau Air Conditioning Operato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媽閣街28號地下。

第三條——甲)參與及促進澳門社會經濟發展,提高專業技能,維護從業人士權益;

乙)舉辦及參與交流研討、技術培訓會議及其它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所有本澳從事有關冷氣工作,包括全職和兼職,安裝,保養維修,經營銷售等人士,並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成員。參加者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甲)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乙)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丙)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綜合性活動;

丁)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乙)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丙)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規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不利的活動,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施予以下之處分:

甲)口頭勸告;

乙)書面譴責;

丙)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組成,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要提前十天通知。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七名至十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至五名,秘書長壹名,財務長壹名及常務理事三至十一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二條——理事會通常每兩個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至兩名,監事壹至三名,每兩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六條——本會為私人性質的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後及通過解決。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um. - A Segunda-Ajudante, Maria Fátima Pedr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法學研究生協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dez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um,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um, sob o número trinta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duzentos e trinta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法學研究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Pós-Graduação em Direito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協助促進及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制建設。

二、研究、宣傳及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三、開展及舉辦有關法律知識的各種交流活動。

四、團結澳門各團體,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第四條——本會會址: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瘋堂斜巷27號三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的法學研究生課程畢業生,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三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三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四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兩人和理事六人。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和監事三人,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一、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兩名成員聯署,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名稱及會徽

一、本會之名稱及會徽(見附件)經已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護。

二、任何個人或組織在未經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名稱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um.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1

O Administrador, Cheong Chi-Sa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Wong Chun-Peng


BANCO COMERCIAL DE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1

(Expresso em patacas)

A Contabilista, Virginia Ho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António Modesto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零年度

二零零零年度損益表

會計
薛子群

總經理
施子學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零零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業績及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二頁至五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已列於損益表內。

董事及監事

本財政年度內董事為:馮嘉鋈、張志生、譚民權、何厚鏗、陸永根、鄺佩珍、李展鴻、陳健波、馬秀立、施子學及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本財政年度內監事為:何鴻燊、劉漢強及誠興銀行有限公司。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後,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聘期屆滿告退,經監事會建議誠聘復任。

馮嘉鋈 何鴻燊

董事長 監事會主席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實收資本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

14,440,000.00 36.10%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

12,800,000.00 32.00%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4,000,000,00 10.00%

誠興銀行有限公司

2,400,000,00 6%

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何厚鏗

副主席: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秘書:誠興銀行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馮嘉鋈

副董事長:張志生、譚民權

董事:何厚鏗、陸永根、李展鴻、馬秀立

鄺佩珍、陳健波、施子學、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監事會

監事長:何鴻燊

監事: 劉漢強、誠興銀行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

總經理:施子學

副總經理:劉瑞霞

助理總經理:鄭龍華

會計:薛子群

核數師報告

致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六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六日於澳門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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