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Nám Hó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03,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一、本會名稱為“南海同鄉會”而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Nám Hói”。

二、本會為一社會文化不牟利私法人組織。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團結同鄉、聯繫鄉誼、為鄉親謀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241號德豐大廈二樓“G”座。只需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祖籍或出生於廣東省南海或其親屬、不分姓氏、不論性別、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只要認同本章程及本會機構之決定、在登記時是澳門居民,可成為會員。

二、經理事會建議,大會可授予對本會工作上曾作出貢獻之人士“名譽會員”稱號。

三、大會亦可授予對本會工作上或經濟上曾作出重大貢獻之人士“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稱號。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a)有權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b)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c)推薦新會員;

d)參與任何由本會舉辦之活動;

e)只要合乎條件,享受本會各項福利或優惠;

二、會員之義務:

a)遵守本章程及本會組織之決議;

b)盡忠職守擔任被委派之職務;

c)為發展會務作出貢獻;

d)準時交會費。

第三章

入會與退會

第六條——接納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表登記,並由一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二、連同上項之通知,會員應交還會章及會員証。

三、逾期二年以上欠繳本會應交之一切費用者,則作自動退會辦理。

第八條——解除會籍

一、倘會員不履行其法律上的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經理事會通過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三十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議決為最後裁決。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條——大會:主席團

大會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組成,總數應為單數。

第十一條——大會:召開

一、大會由主席召開或其空缺時由副主席召開。

二、召開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十天以掛號信形式發至各會員住所或以簽收形式交予會員。

三、通知書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每年開會一次。特別大會是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第十二條——大會:人數及議決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第一次召集,並合法召開。

二、倘第一次召集後,不足過半數會員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不論人數,可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會議視為合法。

三、除下項所指之情況外,會員大會之議決是根據在場會員一般多數同意作出。

四、修改章程必須要有出席大會四份之三會員同意才可進行。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要四份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三條——大會之職權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a)制定本會方針;

b)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c)透過不記名投票,選舉組織架構成員;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及

e)頒發對本會曾作貢獻人士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最多為四十一人,總數應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當選者義務擔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最多為十七名,其餘均為理事。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須要,聘請若干幹事協助會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經常性會議於會址每月舉行一次。

二、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發出召集書進行。

三、經常性會議之議程於對上一次會議編定;特別會議之議程由理事長設定並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交與成員;會上亦可提出臨時動議。

四、倘所有成員出席及同意討論和議決之事項可免召集書。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決

一、議決是根據到會多數成員意願為依歸。

二、任何理事倘不能出席或不能由其他理事代表可以書面投票。

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b)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c)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d)管理本會之資產;

e)購買、轉讓、按揭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f)借貸及其他方式融資,為此可以實物或人事作擔保;

g)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h)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i)接納及開除會員;

j)制訂會員福利及起草內部規則;

l)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m)訂定會員年費及入會費;及

n)執行所有不屬其他機構職權範疇之職務。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人數應為單數,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組成。

二、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及根據工作須要設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

b)處理日常會務;

c)建議及舉辦活動;

d)經理事會授權執行第十八條內之任何職權。

第二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是由七名成員所組成,在會員中選出,當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其餘為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除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每兩月舉行一次經常性會議。

二、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或其兩名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並需要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始為合法。

三、監事會議決是根據會議之多數成員投票作決定。

第二十三條——決定票

倘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其主席有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與監事會聯合會議

一、理事會與監事會可舉行聯合會議,只要兩會主席同意。

二、聯合會議是由理事長主持。

三、聯合會議之議決以與會者多數意願為依歸。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內所指之任何情況解散。

二、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盤人。

第二十六條——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組成、運作及解散法律行之。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九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徒大專畢業生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03,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基督徒大專畢業生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Graduados de Ensino Superior dos Cristã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Christian Higher Education Graduate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旨在:

1.促進和團結澳門及海外大專院校畢業之基督徒,愛祖國、愛澳門、關心和回饋社會;

2.發揚耶穌基督博愛和捨己精神;

3.促進澳門大專基督徒團隊精神並提高自身素質能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馬路100號。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

1.會員——(A)凡具備大學及專業以上學歷且為澳門基督教宣道堂港澳區聯會各堂會友歡迎加入本會,於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成為會員。

(B)凡由本會兩位會員推薦介紹並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榮譽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由會長發函邀請,可成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無投票和被選權。

第五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得聘請對貫徹本會宗旨貢獻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無投票和被選權。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3.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

2.為促進本會的目標而作出頁獻;

3.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4.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理事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會譽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部門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

3.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由會長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會長召集;

2.理事會召集;

3.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4.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通知會員。通知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超過二分之一的會員出席,其議決方視為有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決議係以出席者過半數取決,但有關修改本章程需經理事會提案,且有出席者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理事會由五名至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財務兩名(司數,司庫各一名)及常務理事二至八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2.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包括行政、財務、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審理會員資格。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監事會由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主席壹名,副主席壹名及監事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財政狀況;

2.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3.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其代表在理事會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六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得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居合道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Iaido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Iaido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0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居合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居合道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Iaido de Macau;

英文:Macau Iaido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暫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利達新村,23樓N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居合道及劍道發展,推廣居合道及劍道運動,並與本澳以外的居合道及劍道組織進行技術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凡入會者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遵守會章;

執行決議。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對居合道及劍道有興趣之人士均有入會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登記或郵寄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進行。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2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會址設於新口岸北京街244號澳門金融中心1F。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屬會。

第三條——本會以擁護“一國兩制”,愛澳門,團結坊眾,維護坊眾正當權益,發揚互助精神,推廣社區活動,促進睦鄰關係,關注民生,服務社群,辦好文教、福利、康樂工作及支持公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

1.個人會員——凡願意服務本區的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2.商號會員——凡在本區從事商業經營之公司、商號,持有合法之經營文件或執照,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3.團體會員——凡已在政府註冊登記的本區各社團、學校或大廈業主聯誼會,遵守本會會章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一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商號會員須出具營業執照證明文件,並提交一位代表人之個人資料、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團體會員須出具在政府註冊登記的文件,並提交一位代表之個人資料、照片兩張及證件影印本一份。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和團體會員申請入會須由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分一般會員和永久會員;又分個人會員、商號會員及團體會員,每商號或團體祇可推派一至三名代表參加本會的會務活動;並可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之表決及選舉,但在選舉或表決時,每商號會員或每團體會員祇可代表一票。

會員權利:

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在入會半年後才生效);

2.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受本會所舉辦的文教、福利、康樂等活動之權利。

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支持、參與會務工作;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本會有權追究責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五十二名理、監事組成。理、監事成員互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理監事成員互選理事四十七名組成。其職能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理、監事成員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常務理事二十六人,共三十五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之一人及一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中文秘書一人、英文秘書一人;青年委員會主任一人;婦女委員會主任一人;社區服務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宣傳文教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福利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康樂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體育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公關聯絡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大廈業主聯誼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財務部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組成,均由理監事互選充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稽核一人、監事一人。均由理監事互選充任。監事會職能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列席理事會議;

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仕為體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理事會得選聘社會人仕為本會名譽顧問和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提議,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向理監事會提出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可決議事宜,其決議取決於出席人數之過半數票。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1. 個人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100元,永久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澳門幣500元,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60元。

2. 商號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永久商號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1,500元,一般商號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80元。

3. 團體會員入會繳納一次性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永久團體會員一次性繳納會費1,500元,一般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澳門幣180元。

4. 一般會員會費規定於當年(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繳交,如逾期一年仍未繳清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其所交之入會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城大廈業主聯誼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o Edf. Sun Se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新城大廈業主聯誼會章程

第一條

會名

會名為“新城大廈業主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Proprietários do Edf. Sun Seng”。

第二條

會址與目標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141-145號新城大廈地下大堂。

2.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及住戶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及住戶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大會的架構

1.本大廈住宅單位業主及住戶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2.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3.理事會設會員三名:理事長一名及理事兩名。

4.監事會設會員三名: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

5.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6.若職位出現空缺時,可召開大會投票選舉以便填補空缺。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在會議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4.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5.提出有助改善大廈設施或管理工作的意見或要求。

6.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7.向理事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8.建立睦鄰互助關係。

9.履行法律規定其須負之責任。

第五條

全體會員大會

1. 全體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業主及住戶組成。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至少十天前通知召集。

2. 全體會議的職能:

2.1 通過上年度的財務報告。

2.2 討論並通過本年度的財務預算。

2.3 議決購買保險產品的類別及金額。

2.4 修改本會章程。

2.5 罷免本屆理事會、監事會。

2.6 選舉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

3. 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順延三十分鐘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寡,會議如期舉行,決議亦以出席者的多數票通過作實。

4. 經十分一的會員要求或經理事會提議可隨時召開緊急會議。

第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及職責

1. 召開周年大會並作年度匯報。

2. 執行大會的決議。

3. 每月、每季或按需要而召開會議。

4. 於大會舉行十天前發出會議議程。

5. 於大會舉行後十四天內將會議錄將貼大堂。

第七條

監事會的職權及職責

1.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 審議財務報告。

第八條

補充

以上未有列明之情況,概以本地法律為依據而處理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信託花園小業主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信託花園小業主會》。

第二條——本章程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制定。《信託花園小業主會》屬非牟利機構,其成立的目的是依法保障小業主及住戶的權益,發揚團結、互助友愛精神。

第六條——2.向業主會提供更新聯絡資料。

第七條——3.決定業主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杖道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Jodo de Macau”

英文為“Macau Jodo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杖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澳門杖道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Jodo de Macau

英文——Macau Jodo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暫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利達新村,23樓N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永久組織,以促進劍道發展,普及本澳杖道及劍道知識及教育,引進及推廣杖道運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

(三)凡入會者達壹年者,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第六條——入會資格:凡本澳居民。

第三章

組織及功能

第七條——架構: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需由會長主持,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九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理事會互選理事長壹人及理事兩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的主要職責範圍如下:

1. 編撰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年度賽事和培訓計劃,並於合理時間內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 參加國際和區域杖道組織的年度會議、培訓課程和相關賽事活動;

3. 向會員大會提交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的名單;

4. 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會員進行紀律調查程序,並作出相關的處罰;

5. 撰寫對嚴重違反本會會章規定的會員作出司法追究的建議書,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6. 核准本會各項會務開支及收入的會計帳目,並適當管理本會的有形及無形資產;

7. 撰寫擬修訂本會會章條文的建議書,向會員進行諮詢,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建議案。

第十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最少三人(單數)組成,監事會互選監事長壹人及監事兩人。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的主要職責為根據會員大會所通過的會務發展方向對理事會的日常運作進行監督,並且可透過書面的質詢或列席理事會會議而對會務工作和財務運用作出及時的檢查。

第十一條——會章修訂:本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會員大會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之通知,得用登記或郵寄方式送達,最少八天前進行。通知內須載有會議程序、舉行時間及地點。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會費收入;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três.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非常股東大會佈告

據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茲定於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假座本澳馬交石炮台大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非常會議,議程如下:

獨一點:轉讓股份給第三者。

此致

各股東台照

中法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何鴻燊 啟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2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2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2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2

Patacas

Contabilista,
Lo Kwok Chung, Raymond
Director-Geral/Gerente,
Chik Yiu Kai, Steven

Relatório das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02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é membro do Grupo Internacional da Holanda, sendo esta uma instituição monetária a nível mundial que assegura as actividades bancárias, seguradoras e de gestão de activos em mais de 65 países e territórios. Graças à larga experiência e à grande capacidade da sociedade geral, no ano de 2002, foi registado o crescimento contínuo das actividades do sector de seguro de vida, tendo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arrecadado 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os prémios de seguros no valor de trinta milhões e seiscentas mil patacas, o que representa um acréscimo à taxa de 48,9%.

A fim de articular com o regime de exame para os intermediários de seguros implantado pel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no ano de 2002,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criou, de forma construtiva, uma série de cursos de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na respectiva área, visando proporcionar aos actuais intermediários e àqueles que tiverem interesse em integrar nesta carreira, teoria e conhecimento mais abrangente do sector de seguros, na perspectiva de que o profissionalismo dos intermediários de seguros pudesse ser aperfeiçoado, através dessa iniciativa levada a efeito pela referida Seguradora.

Na sequência da adesão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à Organização do Comércio Mundial (WTO) e face à liberalização do jogo de fortuna e azar e à política dinamizadora da economia posta em prática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s efeitos económicos resultantes de aplicação dessa política farão beneficiar o sector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local e proporcionar ao mesmo tempo grande oportunidade económica. Para o futuro, esta Sociedade dedicar-se-á no alargament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de vida no mercado desta região, procurando servir os seus clientes com profissionalismo e com melhor qualidade de produtos, sempre em prol e em benefício dos clientes.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03.

Relatório conjunt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Após verificação das contas desta Companhia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e 2002,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submetem à Assembleia Geral o relatório das actividades e das contas do exercícios.

Objecto social

Foi preparado o processo de exploração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no decorrer do ano económico de 2002.

Resultados de exercício e distribuição

O resultado do exercício desta Companhia está figurado no relatório das contas.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03.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 Poon Sun Cheong, Patrick
Vice-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Administrador Delegado - Yuen Moon Hing Augustus
Administrador - David John William Hatton
Administrador - Chik Yiu Kai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Presidente - Poon Sun Cheong, Patrick
Vice-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Secretário - Nuno Farinha Simões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Mo Yee
Vice-Presidente - Leung Mei Ling
Membro - Leong Kam Chun
Secretário - Nuno Farinha Simõe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Holding Inc. 71.499.800 99,9997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Para: Todos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Nos termos das disposições definidas pela 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stas de Hong Kong , aprova-se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por se encontrar em conformidade com as regras de contabilidade definidas pela referida Associação, com as regras reconhecidas publicamente em Hong Kong e com a legislação em vigor em Macau sobre a matéria.

Conforme parecer do nosso auditor, o referi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corresponde plenamente ao resultado dos lucros do exercício sobre o ano 2002 e aos prejuízos e fluxo de caixa equacionados até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02 da mencionada Sociedade.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7 de Março de 2003.


澳 門 電 訊 有 限 公 司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董事會報告

致各股東

董事會謹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告如下:

概論

澳門經濟

澳門經濟於去年在娛樂和服務業(包括博彩、旅遊、酒店和飲食行業)的推動下,增長約為百分之八。

主要業務及回顧

本公司繼續按照本公司獲發截至二零一一年的專營權合約經營澳門的公共電訊服務。此專營權特許本公司經營固網電話服務、電報服務、固網專線電報服務、固網數據交換傳輸服務(互聯網除外)和專線網絡服務。至於本公司的流動電話及互聯網服務經營權則需要與其他經營商競爭。

根據本公司的財務報告,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稅後盈利上升百分之八,營業額則上升百分之二。

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的資本開支從二零零一年的澳門幣二億四仟四佰萬元減至二億二仟一佰萬元。年度內大型項目包括GSM網絡擴充、固網電話網絡擴充及現代化、寬頻互聯網服務和新增的計費系統。

主要服務

電話

在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內,木公司接獲新電話服務申請達18,700宗(二零零一年:19,674宗)。安裝電話線路總數達19,344條(二零零一年:19,196條),當中包括新電話線路14,053條及電話線路外部搬遷5,291條。扣除19,688宗停止服務申請後,電話線路淨遞減344條(二零零一年:淨遞減387條)電話系統總數年終時共有線路176,732條(二零零一年:177,076條)。

二零零二年由澳門打出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五仟萬分鐘,較二零零一年下跌百分之四。二零零二年打入澳門的國際長途電話共一億二仟六佰萬分鐘,較二零零一年上升百分之十三。

流動電話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GSM數碼式流動電訊客戶(包括預付智能卡戶)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171,278個增加至211,307個,增幅達百分之二十三。

互聯網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互聯網用戶(包括至Net卡用戶)從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37,664個增加至47,006個,增幅達百分之二十五。

法定儲備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儲備應達公司資本額的四分之一。本公司在二零零二年無須轉增到法定儲備。

董事

本年度內及截至本報告日的董事為:
英國大東電報局 ——主席
祈大維 ——行政總裁
馬可尼天訊有限公司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
澳門郵電局
歐維士
Miguel Horta e Costa (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辭任)
José Manuel de Morais Briosa e Gala (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委任)
James Cheesewright
葉明旺

財務委員會

本年度內的財務委員會成員為:
Mark Ryan ——主席
Alissa Burnley(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辭任) ——成員
Fiona Meade Meggit (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委任) ——成員
周志賢 ——成員
儲金局 ——成員
葡萄牙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成員

承董事會命

祈大維
行政總裁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核數師意見書

致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標準審核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隨附之財務概要資料乃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本核數師在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就這些作為財務概要資料基礎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審核範圍已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的報告中說明。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財務概要資料在各重大方面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根據國際會計標準的要求,該公司作為財務概要資料基礎的財務報表包括一些附註和披露事項,而這些附註和披露事項並沒有包括在財務概要資料內。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損益表摘要

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承董事會命

祈大維
(行政總裁)
歐維士
(副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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