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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世界自然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財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2/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基金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界自然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da Natureza Mundial de Macau”,以下簡稱“本基金會”。本基金會是按私法成立的機構,受本章程規範,本章程內沒有規範的一切事宜均受澳門適用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限期,住所設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33號南灣大廈地下後座,本基金會可在其認為對貫徹其宗旨為必須及適宜的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

第三條

宗旨

本基金會的宗旨維護重要的生態進程和生態系統,宣揚保護生物資源對持續發展的重要性,保護遺傳多樣性,促進農產品和禽畜飼養的保護和改良工作,促進科學進步、技術革新和其他依賴於生物資源的產業發展,確保物種和生態系統的持利用。

第四條

活動

本基金會從事的活動包括:

(一) 推動政府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生物的生境;

(二) 管理保護區;

(三) 科學研究;

(四) 環境監測;

(五) 教育培訓。

第五條

財產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 成立時本身基金澳門幣壹佰萬元;

(二) 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六條

資源

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一) 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任何津貼、捐獻、贈與、讓與、遺贈或遺產;

(二) 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以及以其他名義所取得的動產和不動產。

第七條

機關

一、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 董事局;

(二) 執行委員會;

(三) 諮詢委員會;

(四) 監事會。

第八條

董事局

一、董事局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7人,最多25人,由創立人及在社會各領域上被認為有貢獻,有能力及有代表性之知名人士組成。

二、董事局內的創立人成員的任期不設期限,任期在創立人放棄委任時終止,其他董事局的成員的任期為5年,由董事局的創立人成員或任期將屆滿的董事局成員在本條第一款所述之人士之中選任。

三、董事局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但可收取由董事局訂定的出席津貼及開支補助。

第九條

董事局任期的終止

一、董事局可根據成員有違尊嚴、嚴重錯誤或明顯漠視其職責為由,終止其成員的任期;在此情況中,須進行秘密投票,終止任期的決定須經最少三分之二在職成員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董事局在其成員中指定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

三、董事局成員的空缺由董事局議決填補。

第十條

董事局的運作

一、董事局每半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或應其主席、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執行委員會要求經主席召集而舉行特別會議。

二、董事局的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應最少於指定開會日期前15日作出,且需附同需審議的重要文件副本。

三、須至少有一半在職的董事局成員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全會,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票通過,主席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四、董事局得召集執行委員會成員參加其會議,以使其能作出董事局認為必要的解釋。

第十一條

董事局的權限

一、董事局的權限為:

(一) 維護本基金會的指導性原則,訂定有關其運作的一般指引及投資策略,並落實本基金會的宗旨;

(二)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執行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 就其成員的任命及免職作出決議;

(四) 建議修改章程及更改或消滅本基金會;

(五) 委任或辭退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六) 對接受津貼、贈與、遺贈或遺產給予許可;

(七) 對取得或出售不動產,或就不動產設定負擔給予許可;

(八) 就執行委員會或監事會所呈交的事宜發表意見;

(九) 通過有關出任執行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職務的一般條件,包括其報酬;

(十) 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定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是原告或被告;

(十一) 許可在澳門地區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其他方式的代辦處。

二、就上款(四)及(五)項事宜所作出的決議應分別獲董事局四分之三及三分之二在職成員的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 3 人,最多 7 人,由董事局委任,任期兩年,但得以相同期限續任。

二、執行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董事局在執行委員會成員中委任。

三、按董事局的決定,執行委員會成員得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四、按董事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務可為有償或無償。

五、執行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多數票通過,主席對其認為違背本基金會利益的決議有否決權。

六、主席行使上款所指的權力時,有關決議須經董事局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的權限

一、執行委員會有權管理本基金會,並確保本基金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權限為:

(一) 制定本基金會的內部組織並通過運作上的規定;

(二) 許可作出與本基金會的運作;

(三) 取得、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及不動產,又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但不動產的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均須取得董事局的預先許可;

(四) 草擬本基金會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董事局通過;

(五) 準備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呈交董事局通過;

(六) 聘請、領導及辭退本基金會的員工;

(七) 設定並維持對會計帳目的監察系統,以便能準確及全面了解本基金會最新的財產及財政狀況。

二、執行委員會主席有權處理日常一般文書事務,並可將有關權限授予他人。

三、執行委員會得將第一款所賦予的若干權限授予其成員,為此,須在會議錄中訂明獲授權者行使有關權力的限制及條件。

第十四條

約束方式

僅由董事局主席和副主席聯合簽署的文件或合同,方可約束本基金會。

第十五條

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由董事局指定的最少3名,最多33名成員組成。

二、諮詢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任。

三、諮詢委員會主席由其成員互選產生,主席的投票權具有決定性。

四、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為無償性。

第十六條

諮詢委員會的權限

一、諮詢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就更佳地貫徹本基金會宗旨的方式,提出建議及提議;

(二) 就本基金會的活動及計劃發表意見。

二、諮詢委員會經董事局或執行委員會召集而舉行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經董事局委任的 3 名或5名成員組成,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二、董事局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監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三、監事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經監事長主動或應其任何一位成員要求而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的決議須經多數票通過,監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監事會成員職務之報酬由董事局訂定。

六、董事局得將監事會的職務交由一核數師事務所負責。

第十八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

(一) 就執行委員會呈交予董事局的報告及營業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 定期核對會計帳目及記錄有關的證明文件;

(三) 向執行委員會提供其所需的協助,尤其是在本基金會財產管理上的協助。

第十九條

名譽主席、名譽董事及名譽顧問

本基金會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並大力支持本基金會的人士為名譽主席、名譽董事或名譽顧問。

第二十條

會印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Instrutores de Condução de Automóveis de Macau

中文為“Ou Mun Kao Ché Ip Se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4/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號,並登記於第3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名為“澳門教車業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strutores de Condução de Automóvei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筷子基和樂街57-77號宏德工業大廈第二座3樓E座。會址經會員大會通過,可設立於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非牟利社團,以愛國愛澳;團結同業;爭取及維護會員專業上的合法權益;提高專業水平;互助互愛;辦好會員福利、康樂事務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一節

總則

第四條——1)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各組織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方式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在任何情況下需要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若逾時三十分鐘尚未達至合法人數時,則以當時出席會員為合法人數。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各職銜由會員大會成員內部互選產生。

第六條——會員大會會議:

1)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2) 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書面通知會員;

3) 如會員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時,需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方可召開。

第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確定本會活動的總方針;

2) 選舉各管理架構之成員;

3) 通過及修改會章;

4)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帳目結算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八條——理事會由三名至十七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各部分工,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等均由理事會成員內部互選產生。

第九條——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正、副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如一年內無故缺席理事會超過五次者,當被取消理事資格,由候補理事填補之。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4)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5) 召開會員大會;

6) 接納及開除會員;

7) 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處分權;

8) 為利於會務推進與發展,理事會有權聘請對本會有貢獻之知名人士為名譽會長及顧問。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各職銜由監事會成員內部互選產生。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對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

4) 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入會資格:凡持有本澳發出之教練員准照者均可申請加入。

第十四條——入會手續:填具申請表,連同身份證及教練員准照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二張,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需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幣五十圓正,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五條——1)換領會員證時,由通知換證日起計超過半年不換領者,則作自動退會論及終止其一切福利,如遇特殊情況則另行處理;

2) 本會經濟發生困難時,得經理事會通過,由會員籌集予以解決;

3) 本會徵收之各項費用,均如數發回收據;

4) 凡自動退會及被開除會籍者,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在會員大會上對會務有批評、建議及表決之權利;

3) 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4) 會員如遇特殊困難時,本身無法解決者,經調查屬實,本會按實際情況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處理。

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義務:

1) 會員有介紹同業參加本會之權利及義務;

2) 會員有義務推動本會各項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3) 會員如退會時應將會員證繳回本會註銷。

第五章

紀律

第十八條——任何會員如違反下列條例者:

1) 違反本會會章者;

2) 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行騙者;

3) 損害本會及集體利益者;

根據以上情況之嚴重性,理事會可作如下處分:

a) 書面譴責;

b) 暫停會員權利及福利;

c) 開除會籍。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基金;

2) 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

3) 任何對本會之資助及捐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福音動員會(澳門)

葡文為“Operação Mobilização (Macau)”,

英文為“Operation Mobilisation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 日,存檔於本署之1/2004/ASS 檔案組內,編號為2 號,並登記於第3 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世界福音動員會(澳門)第四次臨時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二 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本機構位於氹仔埃武拉街花城利厚26樓F 座,理事會得以決議,更改會址。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賽艇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Remo de Macau-China

China-Macao Rowing Federation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附加中文名稱及章程全部修改的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四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澳門賽艇總會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中國澳門賽艇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Remo de Macau-China”,英文名稱為“China-Macao Rowing Federation”,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賽艇項目的最高組織,其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中裕大廈747號F舖,在本章程內簡稱為A.G.R.M.C.。

第二條——A.G.R.M.C.的宗旨:

a)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 廣及領導賽艇活動,尤其是推廣體育會之間的競賽活動,及同類組織的互相交流;

b)與其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 及同類總會,如鄰近地區的總會建立及維持連繫;

c)每年必須舉辦本地聯賽,及在項 目季度內按其意願舉辦認為對澳門賽艇運動發展有利的其他賽事;

d)在澳門、外地和高等法院以及官 方機構面前是澳門賽艇項目的代表;

e)關注及維護其屬會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A.G.R.M.C.有三類會員:

a)正式會員——那些致力於賽艇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及有適當的理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 A.G.R.M.C.成為屬會;

b)榮譽會員——其個人價值及傑出 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

c)名譽會員——為A.G.R.M.C.和本 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

獨一條——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建議,在會員大會內頒佈。

第四條——正式會員之義務:

1)在A.G.R.M.C.指定的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與報名費;

2)遵守和使遵守A.G.R.M.C.和A.G.R.M.C.已加入的聯會之組織章程和規例,以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之決定;

3)出席或派代表出席A.G.R.M.C.會員大會,尊重理監事會的決議,並在任何情況下,協助澳門賽艇運動發展,為這個項目爭光。

第五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l) 持有入會証書;

2)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根據規例審議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3)提出更改組織章程和規例的提議;

4)向A.G.R.M.C.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賽艇運動的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5)選舉和被選擔任社會職務;

6)根據現行規定,對損害權利的行 為申訴;

7)參加總會組辦的活動和享受會員 應有的福利。

第三章

總會的管理機關

第六條——A.G.R.M.C.透過以下管理機關達成其宗旨: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仲裁委員會;

4)監事會。

第一段——所有管理機關的成員之任期為兩年。

第二段——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管理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七條——不能被挑選擔任管理機關職務的人員:

1)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2)曾多次受罰,顯示其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之人士;

3)曾被任何體育組織開除之人士。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由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此外還包括沒有投票權的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常規性地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報告及管理帳目。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 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召開特別會議:

1)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 事會、仲裁委員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提出;

2)由享有所有權利的三分二屬會提 出要求;

3)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仲裁 委員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第一段——由大多數票作議決。

第二段——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第一秘書及一名第二秘書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十二條——當既定的會議時間開始了半小時後,而主席仍未到場,則由第一秘書代之;若一名或兩名秘書同時缺席,則由會議主席指派人選擔任這項職責,無礙其在會議中享有賦予之權利。

第十三條——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第十四條——在任何情況,當主席團的主席或秘書空缺時,將在會員大會補選填補此空缺。

第十五條——屬會適當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各體育會只能在有關理事會的正式成員內,或由理事會所指定的管理機關成員內委任其代表。

第十七條——賦予會員大會:

1)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 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2)選舉及解散總會的管理機關;

3)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 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4)宣佈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5)讚揚為澳門賽艇運動取得巨大利 益的行為;

6)根據本章程及規例,審議解決向 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7)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8)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 每季收取體育會參加賽事的報名費;

9)對總會的解散作決議。

理事會

第十八條——A.G.R.M.C.理事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秘書、副秘書、財政和五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獨一條——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第一副主席代替。

第十九條——理事會常規性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獨一條——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二十條——除上條的規定外,所有理事會成員在理事會會議內權力均等,共同對理事會的活動負責,並個人地交予其執行的特別任務負責。

第二十一條——當A.G.R.M.C.其他管理機關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賦予理事會:

l)為已結束的經濟年度做報告及帳目,許可仲裁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意見,在有關年度七月十五日前派發給各屬會;

2)遵守及使各人遵守監管體育活動 的政府部門的建議;

3)遵守及使各人遵守可以引用的聯 會章程和規例及支持澳門體育活動的法例;

4)遵守及使各人遵守會員大會、仲裁委員會及監事會的決議;

5) 向會員大會建議榮譽及名譽會員;

6)在其權限內作賞罰;

7)擬定修訂總會章程及一般規例的 建議,呈交予會員大會或著令執行;

8)為總會活動擬定所需的規例,聽 取仲裁委員會、監事會、技術、培訓、裁判和紀律部的意見,若內涉及上述部門的權限;

9)管理總會的資金和數目;

10)配合可運用的資金,經監事會的贊同後,以撥款、捐款或貸款形式幫助體育會,而這些體育會必須對形式有關款項之歸還作保證;

11)經聽取監事會意見,建議會員大會表決收取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賽事的報名費用的金額;

12)組成教練、裁判及其他的隊伍;

13)透過理事會委任的輔助委員會,贊助或組辦教練及裁判課程;

14)透過座談會、文件、影片或其他方式,推動對提昇賽艇及運動員體能、技術或士氣有利的觀念之宣傳;

15)在上級及總會和體育管理機關的要求下,作出所有的解釋和合作;

16)登記新體育會;

17)經聽取技術部的意見,委任名譽代表隊的挑選人;

18)在其全權責任,委任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

19)為總會申請加入項目聯會,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隊伍澳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國家、地區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其技術和體能訓練;

20)向有關機構及人士提供應知道,與其有關的上訴的文件,不能影響待決卷宗的文件的秘密性;

21)在所有行為和與其他有關機構聯繫時,代表總會整體或委任理事會多名人員為代表,並執行所有法律賦予的職務;

22)當認為有需要時,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將有關事宜交其議決;

23)解決在進行社團活動時,可能出現的事件,以及本章程或規例內沒有規範的事件;

24)為官方賽事委任技術代表;

25)挑選及委任總會代表參加聯會大會和會議,及委任代表參加A.G.R.M.C.所推動的賽事,而這些代表應在有關活動結束後三日內提交報告;若活動在外地舉行,則代表返澳後三日內遞交報告;

26)每年在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定及發出下年度預算案。

第二十三條——由A.G.R.M.C.會員大會及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解釋理事會的行為。

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條——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內。

第二十六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1)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 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 意見;

3)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 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 大會特別會議。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若在主席或大多數委員的要求,又或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可由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賦予監事會:

1)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2)有規律地檢查財政的記帳簿和帳目;

3) 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提意見;

4)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頒佈,包括對理事會行政財務管理活動和帳目的意見;

5)當有關其審判權或權限的任何事 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四章

輔助部門

A. 技術部

第三十條——技術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委員,其餘二人由技術部主席指定。

第三十一條——賦予技術部以下權限:

1)在賽事上,對技術規例的理解或 運用有異議時,技術部可對此作出裁決。

2)擬定和更改賽事規例草案。

3)向理事會建議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和運動員教練,又或A.G.R.M.C.的代表隊。

4)建議舉辦教練課程。

5)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察 項目運動的體育設施。

6)每年向A.G.R.M.C.的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資料。

B. 裁判部

第三十二條——裁判部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主席須是理事會正式委員,其餘兩名成員則由裁判部主席指定。

第三十三條——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最少每星期召開一次會議,並可因應需要,召開多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賦予裁判部:

1)管理由A.G.R.M.C.及其屬會舉辦之年度賽事的裁判活動。

2)每年向A.G.R.M.C.的理事會提供為擬定總會的總預算所需資料。

3)在技術上領導和統一裁判員的工作,建議召開技術會議及舉辦培訓課程。

4)派出代表加入檢察委員會,檢查 該項運動的體育設施。

5)委任有關人員為A.G.R.M.C.年度賽事作裁判,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6)對聘用和提升裁判員以及其工作 進行規範及監察。

7)如發生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在賽 事進行時違反現行紀律規章的事件,須為有關事件草擬報告。

8)向仲裁委員會提供所有認為有需 要的解釋,以便該委員會能對其提交的上訴作出適當的審定。

第五章

本會基金

第三十五條——總會基金由以下組成:

1)屬會的會費;

2)體育會參加賽事和官方比賽的報 名費;

3)在其管轄範疇內所舉辦的賽艇賽 事的淨收益之百分比;

4)來自總會舉辦賽艇賽事之收入;

5)來自罰款及視為不合理的上訴的 款項;

6)給予總會的贈予或資助;

7)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六章

在聯會的代表

第三十六條——A.G.R.M.C.參加聯會大會或任何會議的代表由總會理事挑選。

獨一條——這些代表應符合總會理事規定,經常考慮總會及本澳的最佳及合法利益。

第七章

紀律懲戒權限

第三十七條——A.G.R.M.C.的管理機關和屬會的管理機關紀律懲戒權限,在內部等級,延伸至其成員,以及所有在這個項目的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人士。

第三十八條——在賽艇項目本地團體內承擔任何性質任務的領導人、運動員和其他人士,若不尊重上級機構的合法議決,或推動違反紀律的行為,又或損害賽艇運動或整體體育運動的良好名聲,將被處以下列懲罰:

1)警戒;

2)口頭或書面申誡;

3)罰款澳門幣五百元至五千元;

4)終止活動至一年;

5)終止活動至一至三年;

6)永久終止活動。

第八章

過渡期

第三十九條——總會為選舉管理機關而舉行首次會員大會常規會議是在本章程刊登後三個月內舉行,會議工作是由籌組委員會組織,並由這個委員會的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十條——被選的管理機關,由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負責人授予其有關職務的權力。

中國澳門賽艇總會

會徽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於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Tam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僱員退休計劃基金組成文件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僱員退休計劃基金之設立合同(下稱「本協議」)由:

甲方: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銀行」)。其總行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皇后大道中1號,而澳門分行則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南灣大馬路639號,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587(SO)。由澳門區行政總裁區國安代表,其持有於1990年4月2日發出之香港身分證,編號E438243(2),工作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639號;及

乙方: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基金經理」)。其資本為港幣三億二千七百萬元(HKD 327,000,000),註冊辦事處位於[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12, Bermuda],而澳門分公司則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字樓,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6391(SO)。由澳門分行經理趙汝華代表,其持有澳門身份證明局於1998年6月4日發出之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282799/1,工作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字樓;

於2003年12月19日,在澳門東望洋斜巷24至26號金融管理局總部大廈內,在本人潘志輝面前簽訂。

鑑於:

(A)銀行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退休基金(下稱「本基金」),以便在財政上支持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僱員退休計劃(下稱「本計劃」),為澳門分行若干僱員(下稱「合資格僱員」)提供退休權益;

(B) 基金經理同意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的相關條文(下稱「有關法律」),參與成立本基金;及

(C) 根據7月2日第10/2001號法令修定並於2月8日頒布的第6/99/M號法令14.1及15.1條,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已於2003年12月15日批准本協議成立。

立約雙方謹此同意以下各項條款及條件:

1. 名稱

本基金稱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僱員退休計劃基金」,並不設特定期限,而根據本計劃規則,本計劃將於本協議簽立當日生效。有關規則將載於附件。

2. 創立機構

銀行為本基金的創立機構,其總行地址見於敘文部分。

3. 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將負責管理本基金,其註冊資本為港幣327,000,000元,而總公司地址則見於敘文部分。

4. 成員、供款者及受益人

4.1 本基金成員須為申明有意參加本計劃的合資格僱員(經本計劃規則不時修訂)。

4.2 供款者須為銀行及成員。

4.3 受益人須為被認為合資格享有本計劃權益的成員,以及本計劃規則所指定的任何其他受益人。

5. 初始資產

本基金擁有從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僱員退休計劃轉移的資產。於2003年10月31日,轉移的資產為澳門幣42,051,530元,包括60%資產投資於債券,36%投資於股票及4%為現金。

6. 收益

本基金享有以下收益:

a) 銀行及成員的每月供款;

b) 投資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及

c) 根據適用法例所預期的其他收益。

7. 費用

本基金須承擔以下費用:

a)根據本計劃規則而支付的權益;

b)支付管理及託管費;及

c) 根據適用法例所預期的其他費用。

8. 行政管理

本基金必須根據以下規則管理:

a) 須按照監管機構,即澳門金管局所發出的指引進行投資;

b) 基金經理須事先獲得銀行授權,方可代表本基金開設任何銀行賬戶;

c) 基金經理有權根據個別管理合約的協議,徵收管理費;及

d) 每名成員須根據下文條款9,擁有可操作的個別賬戶(下稱「成員結餘」)。

9. 成員結餘賬戶

9.1 成員結餘即有關成員及銀行的總供款,加上分配於本基金的供款的投資收益,減去攤分至有關賬戶的費用,並根據本計劃規則所訂的任何倍數、公式、條款及歸屬比例進行修訂。

9.2 若成員因本計劃規則所列明的理由離職,可按照本計劃規則所訂的方式享有個別成員結餘。

10. 法律代表

10.1銀行須委任一名或多名個別人士,並賦予代表銀行處理所有本基金活動事宜的權力。

10.2 成員及受益人可就本基金所賦予的權利,明確委任任何人士作為法律代表,並賦予有關權力。

11. 終止管理及託管協議

若銀行依據有關條文終止管理或託管協議,須委任另一名基金經理或託管人,而該基金經理或託管人須遵守就有關目的簽立的協議所訂立的條款及條件。

12. 創立機構清盤

若銀行解散或清盤或本基金終止時,各成員可:

(i)根據條款9.1所述取回以自願離職方式計算的個別成員結餘。根據本計劃規則,基金經理可按照委任精算師的建議增加此筆結餘;或

(ii)將該筆成員結餘轉移至另一基金;或

(iii)以該筆成員結餘購買壽險計劃,以便在到達退休年齡時獲得固定收益。

13. 終止本基金

本基金將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i)基金的目的未能達到;或

(ii)銀行與全體成員就終止本基金達成協議;或

(iii)根據有關法律的適用條文。

14. 修訂

若經澳門金管局事先批准,立約雙方可修訂本協議,惟不得引發以下情況:

(i)以任何方式削減或取消本計劃的累算權利或歸屬權益;

(ii)將本基金資產轉移至銀行;及

(iii)修訂本基金目標而對成員的權益產生負面影響。

15. 仲裁/司法管轄權

(i)本協議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監管,而立約雙方均受澳門法院的獨有司法管轄權所管轄,不得撤回。

(ii)本協議的立約雙方經同意後,可決定要求澳門金管局的仲裁中心(保險業及退休基金部)調解雙方因詮釋或應用本協議而出現的任何衝突。

本合同於上述日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創立機構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區國安

基金經理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趙汝華

上述合同在本人面前簽訂: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潘志輝)

附件

1. 性質:本計劃可按照綜合確定利益及確定供款支付權益。

2. 資格:永久全職僱員在銀行受僱滿一年後,便合資格參加本計劃。

3. 通常退休日期:年滿六十歲。

4. 服務年期:本計劃成員的服務年數,未足一年的部分以份數顯示。

5. 底薪:僱員於終止僱用時之底薪(不包括所有花紅、佣金及津貼)。

6. 平均底薪:終止僱用前十二個月之平均底薪。

7. 成員供款:不用供款。

8. 銀行供款:銀行將按委任精算師建議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9. 支付權益:權益以澳門幣一次過現金支付。

10. 指定受益人:若成員於在受僱期間身故,可指定受益人。根據本計劃條款,若沒有或無法鑒別任何指定受益人,則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所指的受益人。

11. 計劃權益範圍:權益將根據本計劃條款於退休、離職、在職身故及永久喪失工作能力時支付。

12. 監管規則:本計劃根據組成文件及計劃條款成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所監管。


BANCO DA CHIN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O Administrador,
Cheang Chi-Ke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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