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Pu Tian em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莆仙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Pu Xian em Macau”。地址:澳門白朗古將軍大馬路宏安大廈63號一樓J座。

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師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教師志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Profess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Teachers Volunteers”。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的教師開展公益活動,提升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巷六號兆輝樓三樓A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澳門的教師,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代表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理事會由十一至三十五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六年。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監事會由三至十一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六年。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提交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的意見書給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六年。

第十九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二)督導推展會務。

第二十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二十一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順位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二十二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子規定。

二零零四年七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愛心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04,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愛心志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de Bom Cor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Macao Association of Loving Care Volunteers”。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的社會服務界人士開展公益活動,提升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

第三條——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大堂巷六號兆輝樓三樓AB。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包括社會服務界傑出人士之個人會員及澳門社會服務界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個人或團體入會應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團體入會時應檢討其章程、有關登記立案資料及其代表資格。

第六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依章程之規定參與會務;

(二)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七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代表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四)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理事會由十一至三十五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六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理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入會申請案;

(三)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四)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五)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監事會由三至十一人組成,但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擔任職務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六年。

第十七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提交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的意見書給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以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得連任,但任期不超過六年。

第二十條——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二)督導推展會務。

第二十一條——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第二十二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順位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本會之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由秘書長編制,經理事會審議後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作為本會團體會員之團體或社團之組織章程,由各有關團體或社團自行訂定之,但不得違背本會章程之精神與宗旨,並送本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子規定。

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更新互助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Renovação e Apoio Mútuo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Renovation and Mutual Assistanc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名稱:1.本單位定名為「澳門更新互助會」,英文名為「Macau Renovation and Mutual Assistance Association」,簡稱為「MRMAA」。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Renovação e Apoio Mútuo de Macau,簡稱為「ARAMM」。

2. 本會之印章如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Canteiros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Seak Ngai C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e Canteiros de Macau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石藝工會”簡稱“石藝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nteiros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40-42號泉昌樓二樓B座。

第三條——宗旨:

(1)爭取和維護職工合理權益,改善職工生活及工作條件;

(2)促進職工團結、愛國、愛澳和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

(3)舉辦有關工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宣傳及活動;

(4)開展技術交流及培訓,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於地面或坑礦之開採,和處理切割、打磨、雕刻石塊,以及建築地盆、馬路鋼筋混凝土工程、鋪砌石仔路操作之相關行業職工,承認本會章程,經會員或友會介紹,辦理申請手續,經會議批准,繳交所需費用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受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

(2)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3)按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主持會議。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必須提前八日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經應屆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5至11人以上組成且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以上以及互選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管理本會財產。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三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向會員大會提交其監察之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於基金、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細則及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星海音樂藝術中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八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星海音樂藝術中心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定為:“星海音樂藝術中心”。為非牟利社團。

二、位於澳門高地烏街九號C地下。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宗旨

一、致力培養澳門青少年學習藝術的興趣,舉辦培訓班,誠聘各地專業人士教學指導;培育青少年高尚情操,自我增值。

二、積極推廣澳門中西音樂文化,促進對外藝能文化交流、演出。

三、努力提高市民社群文化素質,組織各種音樂聚會,各類表演活動,營造社會祥和歡樂氣氛。

第三條——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申請入會者,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二寸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活動權。

第五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第六條——退會

一、會員若要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當接納後方可退會。

二、拖欠會費超過一年者,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有本會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違反及懲罰制度

對於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將根據理事會決定實施下列懲罰:

一、警告;

二、暫停會員資格;

三、開除會籍。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九條——組織之選舉、任期及空缺

一、選舉是透過候選人名單為之,由享有投票權之會員投票選出。

二、候選人名單應詳細列出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各候選人名稱。

三、獲選名單之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若組織內出現空缺時,應由理事會提名並按有關規定補上空缺。

五、填補空缺之候選人任期至該屆任期滿為止。

六、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的,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之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壹名及秘書壹名。

二、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通知上須注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a)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b)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d)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管理組織,成員人數最多為五人,且應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視乎需要,可由理事長召集,召開會議處理會務。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聯絡部,康樂部及青少年部。

四、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b)制訂本會的政策予會員大會通過生效;

c)制訂及通過認為對本會有益及必需的內部規章;

d)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e)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以及在必要時將權力授予他人;

f)在權力範圍內執行處罰及獎勵事宜;

g)向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結算,以及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h)按本會需要,雇用行政人員及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及核數師;

i)領導及監察行政機構的工作;

j)通過名譽會員之任命。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守則及其它內部規則;

b)監察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c)監察理事會之活動;

d)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e)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制定意見書呈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f)本會章程、會員通則或法律所規定之其他許可權。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政府津貼、捐贈、籌募、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捐助。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二、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附則

第十四條——章程之解釋、補充及修改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

二、除本章程之一般規定外,尚須遵照會員通則及內部規章等細則性的規定,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三、倘本會章程、會員規章、其他內部規章以及有關適用之法律所未能規範者,在不違反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按理事會會議作出認為適當之決定而為之。

四、本會章程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本會的解散

一、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的四分之三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在不妨礙《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情況下,在本會解散後,資產經扣除所有開支、負債及其它支出後,若尚有盈餘,應按照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處理,但任何授予本會之權利須歸還予該等權利擁有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4

O Técnico de Contas
António Lau
O Director Geral
António Maria Matos

CITIBANK N.A., SUCURSAL DE MACAU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零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李志誠

會計主任
葉啟光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審核花旗銀行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四年六月八日於澳門

花旗銀行澳門分行

業務報告之概要

澳門經濟在二零零三年持續復甦,外來投資者的加入及中央政府旅遊政策的開放都對澳門整體市場注入了不少動力,但在利息持續低企下,為競爭激烈的經營環境帶來新的挑戰。本分行在此情況下,著眼點仍然放在個人投資理財的概念上,為澳門各界人士提供優質理財服務,故整體業務表現仍錄得輕微增長。

展望二零零四年的業務,本分行仍然會專注於財富管理,透過引入先進的財富管理系統,為客戶提出專業意見並管理其個人財富。

最後,本人藉此機會謹代表管理層向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及貴賓客戶致意。本行員工將繼續會竭誠服務各界人士,為澳門社會作出貢獻。

李志誠

花旗銀行
澳門分行經理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損益表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董事會成員
柯進生
會計主管
黃偉城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六條之公告)

澳門元

業務報告之概要

澳門分行乃於2002年開始營運。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是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核准的持牌法團,得以從事四類受規管活動,包括第一類(證券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六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也是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其母公司,即新鴻基有限公司,是聯交所的上市公司,此投資控股公司利用其各家主要附屬公司,為客戶提供多種經紀和金融服務。該集團擁有豐富的金融業經驗,長達34年之久。

2003年初,由於沙士爆發、通貨收縮和失業率高企,香港股票市場的交投萎縮,各類指數下滑。四月,恆生指數跌至8,409點新低,而首季現貨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額僅錄得約60億港元。沙士疫情過後,市場於六月強力反彈,恆生指數重上10,030點。此外,中央政府於七月公佈“自由行”計劃,有助旅遊業、消費業以及勞工市場走出谷底。至此,社會重拾對經濟前景的信心並有助銀行業和物業市場的復蘇,於十二月把恆生指數推上12,594點的新高。

雖然澳門分行於2003年錄得輕微虧損,本分行將透過發展本身業務及其他經金融管理局核准的服務,從而擴大本分行的市場佔有率。加上專業銷售隊伍經常掌握全球投資產品以及規管相關事宜的脈搏,故此我們對其長遠成功感到樂觀。可是,短期內市場情況仍未明朗,經濟前景不無隱憂。

本分行亦經常為廣大投資者舉辦投資研討會,使他們加深認識和了解有關投資產品的基本特點,包括風險和回報的概況。

對於履行規管方面的要求,本分行一貫不遺餘力,以保障客戶的資產和利益。

2004年將會是充滿挑戰的一年。儘管如此,澳門分行已蓄勢以待,並作好充份準備,以戰勝諸般的考驗。我們深信,澳門分行憑藉多樣化的中介服務,加上心無旁鶩的專業管理層、行政和銷售人員,必定能保持出色的表現,成功地把物超所值的服務向客戶推廣,同時藉此為澳門的發展略盡綿力。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統稱經審核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作一比較。編製財務報表摘要為 貴分行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財務報表摘要應與相關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三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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