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口腔種植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7/2004。

澳門口腔種植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口腔種植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Implantação Oral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The Macau Association of Oral Implantology,英文簡稱MAOI。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發展及推動澳門口腔種植學科之研究、教學及醫療,樹立及維護此一專科之標準及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暫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l2樓H座。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為:

(一)促進口腔種植技術的提高及推廣。

(二)促進口腔種植學科之教育及研究。

(三)發揚高尚醫德。

(四)調查國內外口腔種植學科之有關資料,提供各有關團體參考。

(五)舉辦相關之學術活動。

(六)發行或協助發行口腔種植學科雜誌及有關之學術性刊物。

(七)促進口腔種植科醫生制度之發展。

(八)處理口腔種植科專科醫生甄審初審及口腔種植科訓練醫院認定工作,其施行細則另訂之。

(九)協助鑑定與口腔種植科有關醫療糾紛之案例。

(十)加強與國際口腔種植科學術團體之聯繫及合作。

(十一)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分為:

(一) 一般會員。

(二)相關會員。

(三)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一)一般會員:凡具有澳門政府註冊牙科醫生資格者,或從事口腔種植臨床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士,贊同本會宗旨,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根據相關指引審查通過者,得為一般會員。

(二)相關會員:凡具有與口腔種植科有關之其他學術專長者,贊同本會宗旨,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成為本會相關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得成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口腔種植科學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得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六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受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享有:

(1)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

(2)參加本會之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獲得本會各種贈閱書刊之權利。

(4)其他一切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二)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1)發言權。

(2)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3)獲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第八條——(一)本會一般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本會相關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2)繳納會費。

(3)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三)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任期為二年,會長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當選,連選得連任。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三至七人,總人數為單數,組織理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一至三人,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議;監事一至三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次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

第十一條——本會之理事會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由其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喪失本會一般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職務上違犯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罷免或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之一半以上者。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任顧問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第十六條——本會設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任免。

第十七條——本會可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各委員會及小組之召集人及委員由理事會任免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八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及理、監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結算。

(五)通過會務工作報告。

(六)通過重要議案。

(七)通過財務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之同意行之,除法律另行規定外,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會長及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之多數決議行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二)聘免工作人員。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擬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五)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六)審定會員資格。

(七)辦理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督會務之推展。

(三)監督財務之執行。

(四)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以下各項為來源:

(一)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入會費為澳門幣1000元,常年會費一般會員為澳門幣500元,相關會員為澳門幣100元。

(二)贊助費。

(三)會員捐助。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每年制訂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所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法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停會及退會

第二十九條——(一)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應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停止一切會員權利。經本會催告後一年內,仍未繳清積欠之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二)因前項原因停權者,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積欠會費後,立即恢復被停止之會員權利。

第三十條——會員因故辦理停會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同意;但停會連續超過五年以上,視同退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會員停會原因消失,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申請復會;退會者應重新辦理入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徽如圖。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鳥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79/2004。

澳門青鳥體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澳門青鳥體育會。

中文簡稱:青鳥。

英文名稱:Macau Cheng Nio Athletic Club.

第二條——本會設於黑沙環馬場海邊馬路祐添大廈第一期3樓C。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可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4)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2)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譽參加任何組織活動及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凡會員違反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按情況給予勸告、警告、革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2)訂定本會之方針。

(3) 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召開,需於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

第十一條——大會之召集如下:

(1)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2)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第十二條——理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3人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領導及計劃本會之體育活動。

(3)安排會員大會召開工作。

(4)接受入會申請。

第十三條——監事會經會員大會選出3人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視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自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第十六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保安護衛員職工會”,中文簡稱為“保安護衛員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保安護衛員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保安護衛員職工會”,簡稱“保安護衛員職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翡翠廣場商場AI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維護澳門保安護衛行業從業職工之合理權益,加強同業職工的團結,倡導互助互愛的精神,提高關心社會的意識;

2. 透過舉辦職業培訓,增強從業職工的工作技能;

3. 透過舉辦有關活動,提高從業職工的職業安全意識;

4. 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職或曾從事保安護衛行業職工和相關行業者,不論全職或兼職、自僱或受僱人士,年滿18週歲,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 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4.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由不少於 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一的會員組成,以及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5. 會員大會制訂決議的表決實行簡單多數制,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 選舉方式產生,如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由應屆監事長擔任主席職位,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為非常設職位,不設任期;

7.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發起,或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和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司庫及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以及履行法律規定的職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任何個人不附帶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或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混凝土業職工會”,中文簡稱為“混凝土業職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混凝土業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混凝土業職工會”,簡稱“混凝土業職工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翡翠廣場商場AI室。

第三條—— 本會宗旨:

1. 維護澳門混凝土行業從業工友之合理權益,加強同業工友的團結,倡導互助互愛的精神,提高關心社會的意識;

2. 透過舉辦職業培訓,增強從業工友的工作技能;

3. 透過舉辦有關活動,提高從業工友的職業安全意識;

4. 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在職或曾從事混凝土行業和相關行業者,不論全職或兼職、自僱或受僱人士,年滿18週歲,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 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4.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一的會員組成,以及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5. 會員大會制訂決議的表決實行簡單多數制。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選舉方式產生,如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由應屆監事長擔任主席職位,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為非常設職位,不設任期;

7.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發起,或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和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司庫及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以及履行法律規定的職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任何個人不附帶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或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Ramo de Caixotes de Madeira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Mun Mok Seong Chek K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Ramo de Caixotes de Madeir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木箱職工會”,簡稱“木箱工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mpregados do Ramo de Caixotes de Madeira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美打街13號四樓B座。

第三條——宗旨:

(1) 爭取和維護職工合理權益,改善職工生活及工作條件;

(2) 促進職工團結、愛國、愛澳,和關心社會,參與社會事務;

(3)舉辦有關工業安全、勞工法例、工會意識宣傳及活動;

(4)開展技術交流及培訓,舉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等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從事於木箱製造業工作之職工,承認本會章程,經會員或友會介紹,辦理申請手續,經會議批准,繳交所需費用即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享受本會各項福利之權。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各項內部規章及決議;

(2) 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3)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會務方針;通過會務和財務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主持會議。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開,必須提前八日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經應屆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半數以上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3至9人以上組成且須為單數。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以上以及互選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工作。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管理本會財產。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成員由三人以上組成,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向會員大會提交其監察之活動,編制年度報告,以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於基金、會費、捐助或其他收入。

第五章

內部規章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財務運作細則及會員紀律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清潔員職工會”,中文簡稱為“清潔員工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清潔員職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清潔員職工會”,簡稱“清潔員工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看台街翡翠廣場商場AI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維護澳門清潔行業從業職工之合理權益,加強同業職工的團結,倡導互助互愛的精神,提高關心社會的意識;

2. 透過舉辦職業培訓,增強從業職工的工作技能;

3. 透過舉辦有關活動,提高從業職工的職業安全意識;

4. 開展社區服務。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職從事清潔行業職工,或曾從事相關行業的人士,不論全職或兼職、自僱或受僱,年滿18週歲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以及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2. 按時繳交會費;

3. 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會同監事會議決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報請會員大會議決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3.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

4. 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一的會員組成,以及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5. 會員大會制訂決議的表決實行簡單多數制。但澳門法律另有規定的必須以法定比例通過的事項除外;

6.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以選舉方式產生,或經會員大會通過由應屆監事長擔任主席職位。但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為非常設職位,不設任期;

7. 特別會員大會必須由不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五分之一以上聯名發起,或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管理法人和履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職權;

2.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九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司庫及理事等;

3. 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成員除外;

4.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得連續超過兩屆。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的運作以及履行法律規定的職權,向會員大會報告;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組成,其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

3.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任何個人不附帶條件的捐款,以及相關機構或實體的資助。

第十三條——本會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Mútuo de Condutores de Táxi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Ou Mun Tek Si Si Kei Vu Chó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的士司機互助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útuo de Condutores de Táxi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Taxi Driver Mutu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高甸玉街2至4號地下B及C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乃非牟利團體,以團結本澳現職的士司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爭取正當權益,愛祖國,愛澳門,為辦好文教、康樂、福利等事業為目的。

第四條——會員:凡本澳現職的士司機,贊同本會章程,願意履行義務,經會員壹人介紹,辦理申請入會手續,經理事長審批後,繳交入會費用,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入會滿三個月,方可享有會員福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享有參加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服務等事業及可向本會法律顧問免費諮詢有關交通法律問題之權利。

(三)有向本會提出建議及批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贊同本會章程履行義務及擁護本會決議,支持和參與會務工作,推動和介紹行友參加本會,按時繳交會費。

註:取消會員資格:

(一)會員如做出有損本會之行為損 害本會聲譽之言論者,經理事會審議證實,除取消該會員資格外,並保留循法律追究責任之權利。

(二)欠交半年會費者則停止該會員 一切權利之享有權,欠交一年會費者則取消會員資格。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一)本會採取民主集中制。

(二)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 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顧問、醫事顧問、會務顧問等職銜。

(三)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可 任命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投票選舉理監事成員、審議和通過會章、授權理事會執行會務工作。

二、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由七人以上(必須為單數組成)。職權如下:執行一切會務工作,制定會務方針和表決重大事情。

(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投票選舉 產生。職權如下:

(A)執行理事會決議之會務工作,領導理事人員執行會務。

(B)草擬和制定會務方針及工作程序,需交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C)常務理事會成員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D)常務理事需分別負責各部門部長之職。

(三)常務理事會經互選產生理事長 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按實際情況而定),得票最多者當為理事長之職,其餘按票數多寡順序排列為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職銜。

(四) 部門設置包括財務部、福利部、文體部、聯絡部、康樂部及旅遊部等七個部門,各部長由常務理事會委任,各部門成員由理事中選出人員擔任。職權如下:各部門部長負責領導各成員完成本會賦與之職責任務,並需向理事會交待及報告工作情況。

三、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理事會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由三人以上(必須為單數組成),得票最多者為監事長,其餘按順序排列為副監事長和監事之職。職權如下:

(A)有參與各項會議之權,執行監察會務工作。

(B)監察財務報告。提出批評及表揚功績。

(C)監察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八條——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 事會負責召集。

(二)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由常務 理事會負責召集,如無充分理由原因不得缺席,並需交待事由。

(三)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兩次,由 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聯署要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常務理事在沒有充分理由時, 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缺席者需向理事長提出並交待缺席理由原因。

第九條——本會設有會徽及會旗。

第十條——附則

(一)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本章程原定於一九八六年六月,於一九九零年五月作第一次修改及於一九九二年五月作第二次修改,至一九九四年四月作第三次修改,並於一九九六年四月按實際情況,經理監事會提出審議修改後,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 Sector Profissional de Transportes Colectivos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nov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sob o número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quatro,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澳門公共運輸專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共運輸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 Sector Profissional de Transportes Colectiv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ublic Transportatio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2號地下。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設立限期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促進從業員愛國愛澳;

2. 團結同業,開展技術交流及培訓,提高同業之專業水平;

3. 對澳門交通建設、措施及施行提供專業知識;

4. 肩負同業與政府及有關機構、團體等之溝通和意見表達;

5. 以務實的態度促進公共運輸業的發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a. 團體會員——凡公共交通運輸業從業員團體或僱員團體,同意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參加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交入會所需費用,即成為本會之團體會員或經本會理事會開會審議並通過後,則可豁免入會所需費用。

b. 個人會員——凡從事各類公共運輸行業的從業員,同意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參加本會成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發給會員証,即成為正式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 會員大會;

二、 理事會;

三、 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記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出席及適當代表,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五位、七位或九位成員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財務一人,其餘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對外代表本會;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之,或由理事長與一位理事授權與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會會員;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必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一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最後條款

本章程所忽略之情況由澳門現行法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O Notário, Rui Afonso.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3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3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3

Patacas

Contabilista,
Lo Kwok Chung, Raymond
Director-Geral/Gerente,
Chik Yiu Kai, Steven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03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é membro do Grupo Internacional da Holanda, sendo este uma instituição monetária a nível mundial que assegura as actividades bancárias, seguradoras e de gestão de activos em mais de 65 países e territórios. Graça à larga experiência e à grande capacidade da sociedade geral, no ano de 2003 continuou a registar o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das actividades do sector de seguro de vida, tendo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arrecadado no ano em análise 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o prémio de seguro no valor de quarenta e quatro milhões, quatrocentas e trinta mil patacas, o que representa um acréscimo à taxa de 45%.

Na sequência da assinatura do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çõ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Hong Kong e Macau e graças à força impulsionadora vinda dos sectores de turismo e do jogo de fortuna e azar, a economia global de Macau mantinha-se em constante crescimento. Concebida na ideia de prestação de melhor qualidade de serviço e de diversificação dos produtos, no ano de 2003, esta Sociedade lançou no mercado uma série de novos produtos, chamados por «Seguro de Vida com Amor», sendo uma das vantagens mais notáveis desses produtos proporcionados aos segurados a poupança de dinheiro.

Ao olhar para o ano de 2004, a economia de Macau vai ter crescimento mais acelerado em relação ao ano passado, assim, nessa conjuntura económica que se considera favorável às actividades comerciais,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rá dedicar os seus melhores esforços à tarefa de expansã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de vida nesta região, à semelhança do passado, fazendo valorizar ainda mais o padrão de profissionalismo dos agentes e comprometendo-se, através da oferta dos valiosos produtos de seguro de vida, a prestar aos clientes serviço mais abrangente e de melhor qualidade.

Macau, aos 15 de Julho de 2004.

Relatório Conjunt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Após verificação das contas desta Companhia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de 2003,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submetem à Assembleia Geral o relatório das actividades e das contas do exercício.

Objecto social

Foi preparado o processo de exploração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no decorrer do ano económico de 2003.

Resultados de exercício e distribuição

O resultado do exercício desta Companhia está figurado no relatório das contas.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Macau, aos 15 de Julho de 2004.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 Poon Sun Cheong, Patrick
Vice-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Administrador-Delegado — Yuen Moon Hing Augustus
Administrador — David John William Hatton
Administrador — Chik Yiu Kai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Presidente — Poon Sun Cheong, Patrick
Vice-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Secretário — Nuno Farinha Simões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Mo Yee
Vice-Presidente — Leung Mei Ling
Membro — Leong Kam Chun
Secretário — Nuno Farinha Simõe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 71.499.800 99,9997

Resumo do relatório de auditor de contas

Par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já procedeu à fiscalização 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de acordo com os critérios de auditoria, emitidos pela 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stas de Hong Kong, tendo tal relatório sido elaborado à luz dos critérios gerais de contabilidade, emitidos pela 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stas, dos critérios de contabilidade reconhecidos em Hong Kong, e do «Diploma Regulador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de Macau».

De acordo com o citado diploma legal, a administração deve elaborar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de modo verdadeiro e apropriado e na sua elaboração, deve optar e aplicar os métodos de contabilidade adequados. O dever d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nos termos do artigo 88.º do respectivo diploma legal, limita-se à apresentação de parecer individualizado, a V. Ex.as na qualidade de associados, com base nos resultados de trabalho e fiscalização levados a cabo no referi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sem, no entanto, o presente relatório visar outros efeitos. 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não assume, perante quaisquer pessoas, qualquer responsabilidade pelo teor do presente relatório.

De acordo com o parecer do auditor de contas, o referido relatório revela, de modo verdadeiro e justo,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relativa a 31 de Dezembro de 2003, e a movimentação de numerário e défice relativas àquela data.

O presente resumo foi elaborado nos termos do artigo 86.º do citado diploma legal, sendo que qualquer interessado, que pretenda consultar o relatório na íntegra, elaborado pelo auditor de contas, pode dirigir-se à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para o pedir.

Ernst & Young Auditores

Macau, aos 31 de Janeiro d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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