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一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8/2004。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裝修業聯合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祐漢第九街,3號康泰樓,地下(027)。

三)本會以愛國愛澳,團結同業工友,互助互愛。協調同業解決人力資源,促進社會發展為宗旨。

四)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同業職工,自僱人士,判頭及本澳居民,經申請,批准即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A. 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所有活動;

B. 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及被選舉;

C. 遵守會章及遵守本會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決定;

D. 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按時交會費。

三)本會一切會員如有破壞本會聲譽,違規予以警告,重者按程序給予終止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一)大會主席團:

A. 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各級會員;

B. 大會主席由大會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主席團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對理事會,監事會之間作協商。

C.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D. 由大會選出新一屆理事長,監事會成員,大會主席團。

C. 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的所有決定和活動以絕對多數通過決定並以本澳法律為依歸。

二)理事會:

A.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

B. 理事會會員最少五名單數成員組成;

C. 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兩屆。

三)監事會:

A. 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單數成員組成;

C. 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D. 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發表意見;

E. 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費

一、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金額由會員大會或由監事會經授權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最後決定

一、解散

本會可在明確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經至少五分之四的本會會員通過,而決議解散。

二、修章

本章程內容,須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得修改。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Weng Sin Lin U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7/2004。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Weng Sin Lin Un

CAPÍTULO I

Denominação, sede social, duração e fins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A Associação tem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Weng Sin Lin Un, em chinês, 永善蓮苑,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WSLU.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Toukon Tennis Club”英文簡稱為“T.K.T.C.”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Toukon Tennis Club

章程

第一條

總則

本會英文名稱為“Toukon Tennis Club”,簡稱“T.K.T.C”,乃一非牟利組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體育運動,尤以網球及軟式網球為主。會址設於澳門羅沙達街9號華昌大廈4樓C座。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條

會員之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提名及投票權;

b)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入領導架構;

c)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三條

會員之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b)遵守本會章程及領導機構所定的決議;

c)繳交會費。

第四條

入會及開除

a)申請人需填寫本會表格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b)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或無故欠交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後可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並可連任。

第六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及秘書一名。大會職權為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程。大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第七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三名。負責計劃及制定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八條

監事會

監事會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秘書及一名監事。負責監察各項會務工作之進行及提交報告,並審查財務狀況及年度帳目。

第九條

活動經費及公款運用

a)本會財政來源是會費、捐贈和其他支助;

b)本會之公款必須由當屆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政中,其中二人聯署才可合法提取;

c)一切公款只可用於本會有關活動及工作,嚴禁運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第十條

附則

a)會員若參加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身體及生命損傷,本會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b)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Chok Seng Mui.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為民協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eocupação dos Cidadão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為民協進會章程

由李光遠、李安輝、麥結貞、三人負責組成之為民協進會章程如下:

第一章

名稱 會址 宗旨

第一條——本會取名為澳門為民協進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Preocupação dos Cidadãos。

第二條——本會會址臨時設在澳門蓮峰街75號蓮峰大廈第五座1樓Q。

第三條——本協進會宗旨是:聯系本澳各會社團體、會所、私人機構、大眾市民,團結一致,加強愛國愛澳,關心社會時事,民間文化學術交流,文藝表演活動,體壇運動比賽,文化,醫療,衛生,教學,關心民眾疾苦,為民治病,為民辦事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社會民間團體組織。

第二章

會員資格 權利 義務

第四條——本澳及外地,所有人士,不分國籍,宗教,男女老幼,主要對本會有認識,有志同道合,志向,認識其大公為民的精神,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凡自願參加者,只需填寫一份簡單的報名表,申明本人志願,可由本會之理事會審核批准便可。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參與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項;

(2)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監事;

(3)參與本會所有一切活動;

(4)可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或理事會等決議;

(2)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

(3)每年按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

紀律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章規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作出決定,給予如下處分:

(1)口頭勸告;

(2)書面譴責;

(3)開除會籍。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組織,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全面行使會員之職責,每年召開例會一次,并最少要在十五日前公布開會日期。

第十條——如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批准和修改本會會章;

(2)選舉出理事會和監事會;

(3)闡釋理事會作出各項事務議程;

(4)規定本會各項設備之應用;

(5)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之年終報告;

(6)由創會三人組成,擔任一正兩副主席,任期兩年,期滿后再由大會選舉出賢能者擔此三主席職位。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位常務理事和兩位候補理事組成,成員永遠是單數,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互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四條——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2)提出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3)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常務監事及兩名候補監事組成,成員永遠是單數。各監事由大會選出。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七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一人作為領導。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

(1)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2)審核財政狀況和帳目;

(3)提出改善財政狀況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之來源,主要是會員每年所交之會費。

第二十條——本會接受各會員或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善捐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

Associação de Luta Contra os Maus Tratos as Crianças de Macau

Against Child Abuse (Macau) Associati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二十五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防止虐待兒童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Luta Contra os Maus Tratos as Crianças de Macau”。英文為 “Against Child Abuse (Macau) Association”,防止虐待兒童會(香港)為本會創辦機構。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氹仔“BT29b3”地段,座落於基馬拉斯大馬路與南京街交界的帝庭軒大廈一樓,倘認為需要時,可透過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本會展望、使命、目標為:

展望

致力成為保護兒童的主要機構,為兒童的理想成長及發展,拓展關懷備至又無暴力的環境。

使命

透過社區教育及創新計劃推動社區,培訓專業人員,提供高質素的預防及支援性保護兒童服務。

目標

1. 致力消除澳門的各種形式虐待兒童及疏忽照顧兒童事件。

2. 建立、維持及支援專業服務,以幫助受虐待或被疏忽照顧的兒童,或與子女相處有問題的家長。

3. 提高澳門公眾人士對於防止虐待兒童問題的認識。

4. 進行各種合理及合法活動,以期達致上述目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為二類:

一、普通會員;

二、贊助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理念的人士,只要理事會議決為合適的人士,均可成為普通會員或贊助會員。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申請。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的權利與義務相同。

第六條——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繳付的年費由理事會訂定。

第七條——會員權利為:

一、在會員大會投票;

二、提名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被選舉進入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四、出席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第八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大會決議及內部規章;

三、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五、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第九條——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如不履行第八條所指之義務,並經理事會通過,得被取消會籍。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十條——本會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理事會決定大會日期,以便討論及表決理事會的報告書及去年的賬目、以及選舉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選出和罷免本會各機構的成員;

二、審議和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及賬目,以及監事會的有關意見;

三、對本章程的更改進行討論和表決;

四、議決所有交由其審議的有關協會活動和事宜;

五、透過理事會的提議訂定會費;

六、邀請有經驗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七、議決本會的解散。

理事會

第十四條

一、理事會管理和代表本會,由五至十五位成員組成,但必為單數,任期為兩年,按照會員大會的選舉可多次連任。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的任期可多次連任。

二、由於死亡、疾病或其他不適合當理事會成員的情況,而出現理事會成員的空缺由大會另覓人選來填補。

三、理事會可隨時邀請顧問出席理事會。顧問沒有投票權,但可享受其他成員的權利。

第十五條——一、祇要有三天的通知期,並有多過半數的理事會成員出席理事會會議,會議得召開和進行議決。

二、理事會的決議需多過半數作出,主席可作決定性投票。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務為:

一、處理本會一切行政及財務管理事務;

二、訂定本會的一般指引;

三、委任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四、遵守及使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並將之遞交會員大會通過;

六、訂定會員會費金額;

七、理事會授權人士可接受一切繳費及本會收入,並存入本會的賬戶。有關支票簽署方面,由兩位理事簽署;

八、理事會秘書或其代表須出席所有理事會的會議,負責會議記錄、閱覽有關本會文件及負責任何理事會任命的職責。

監事會

第十七條

一、本會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副主席和監事各一名,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是監督審閱理事會之會務及財務賬目,每年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第四章

財政管理

第十八條——一、本會的支出是由日常及特別經費支付。

二、日常經費為:

甲、會員支付的會費及會員的其他捐贈;及

乙、本身的資產收益、銀行存款的利息、提供服務的收費、其他收益及其他方式的投資。

三、特別經費為:

甲、本會所接受的任何津助;及

乙、本會所接受的捐贈或遺贈。

第十九條——一、本會須存備包括下列各項目的賬目:

甲、本會一切收入及支出;

乙、 一切售賣或購入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地產;

丙、本會的資產及債務。

二、在會員大會展示的收支及資產負債表,連同理事會主席報告及核數師報告須於會議召開前不少於八日送交各會員。

三、本會的收支賬目及資產負債表須每年交政府認可的核數師核實。

第五章

章程的解釋及修改

第二十條——一、本會章程的修改祇能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進行。

二、任何因解釋本會章程而產生之疑問,由大會解決。並作最後之決定。

第六章

會徽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徽為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i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constitutivo de trê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úmero dois barra quatro, sob o número vinte e cinco, deste Cartório, foi constituída uma Fundação, denominada «Fundação Dr. Stanley H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Medicina»,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anexo:

何鴻燊博士醫療拓展基金會

第一章

性質及宗旨

第一條

性質

何鴻燊博士醫療拓展基金會,葡文名稱Fundação Dr. Stanley H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Medicina,及英文名稱為Dr. Stanley Ho Medical Development Foundation,是以社會利益為宗旨之私法人,受本章程規範,凡本章程未載明者,皆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及存續期)

一、基金會之住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置地廣場十八樓之誠興銀行總部;同時,基金會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信託委員會認為適宜實現基金會宗旨的地方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二、基金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一、基金會之宗旨為促進、發展或資助所有旨在提升澳門以至中國其他地域醫療服務質素之社會公益、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方面的活動,尤其是在醫療工作人員及其專業領域內的技術、科技及人員培訓方面的活動。

二、基金會之宗旨是通過與香港中文大學醫學院結成合作伙伴關係,透過舉辦活動、學術交流、研究及協作或給予資助、獎學金或獎金,以提升澳門以至中國其他地域之醫療服務。

第二章

基金會財產之設立及其制度

第四條

(財產)

一、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基金會捐贈款項總額澳門幣一千萬元。於基金會創立時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捐贈現金澳門幣二佰萬元作為本身之啟動基金以及在基金會成立後每一個年度捐贈不少於澳門幣二佰萬元,直至總捐贈額達至澳門幣一千萬元止。

二、除上款所指之捐贈款額外,基金會的財產由以下組成:

a)自然人或法人,不論是公共實體或私人機構給予的任何津貼、捐贈、遺產、遺贈或贈與,以及基金會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之一切財產,在該等情況下,有關之條件和負擔須符合基金會之宗旨;

b)基金會以本身財產作投資而獲得的收益;

c)基金會以有償、無償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一切物品,動產或不動產。

第五條

(財政自主)

一、基金會享有財政自主權。

二、為達至本身宗旨,基金會得:

a)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不動產、有價物及權利或對其設定負擔;

b)接受任何贈與、遺產、遺贈或贈金,但須符合本章程第四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

c)訂立借款合同和提供擔保,使基金會之財產可增值及達至基金會之宗旨;

d)以本身之資源在澳門或外地進行投資。

三、基金會撤銷時,其財產由信託委員會全體成員認為對達到基金會成立宗旨較合適的方式處理。

第三章

組織與運作

第六條

(基金會之機關)

基金會設有下述機關:

a)信託委員會;

b)行政委員會;

c)監事會。

第七條

(信託委員會)

一、信託委員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七人,最多十五人,從被認為在基金會的任何活動領域方面具公認才幹、能力和勝任的人士中挑選。

二、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基金會創立人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其中最少一人須為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成員。

三、信託委員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一次或多次連任,在信託委員放棄任命或連續三次無理缺席會議或間斷性共六次無理缺席會議情況下,視為終止任命。

四、任何信託委員會成員之解任,必須在有關委員不堪當擔任此職、犯有嚴重過失或明顯無興趣任職情況下,經信託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議,並最少有三分之二票數贊成方可。

五、基金會創立人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何鴻燊博士為信託委員會永久主席,禤永明先生為信託委員會永久副主席。

六、倘信託委員會成員身故、因故不能視事、解任或中止任期、被除名或放棄任命而出現空缺,基金會創立人誠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委任符合本條第一款條件之人士填補空缺。

七、信託委員會成員職務不受酬,但得獲發出席費及公幹津貼,金額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

第八條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

信託委員會之權限為:

a)確保維護基金會之宗旨,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策略及實現其宗旨方面的一般指引;

b)制訂本身之內部規章;

c)通過翌年之年度工作計畫和財政預算,以及各補充預算;

d)通過上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e)委任核數師審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

f)接收由行政委員會提交的活動報告及相關資料,以及對行政委員會之運作及活動作出指示;

g)同意接受遺贈、遺產、捐贈或贈與;

h)同意取得不動產或出讓基金會之不動產或對基金會之財產設定負擔;

i)對行政委員會或監事會提交的一切事項表示意見。

第九條

(信託委員會之運作)

一、信託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二、特別會議得由信託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集、或在應三分之一在職成員或行政委員會要求,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召集。

三、信託委員會會議在至少有多數在職成員出席時方得舉行;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明文規定外,信託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委員之多數票,表平票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有決定性。

四、信託委員會主席得要求行政委員會、監事會成員或基金會以外之人士列席信託委員會會議,但非信託委員會成員無投票權。

第十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向信託委員會負責。

二、行政委員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七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任主席。

三、行政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委任。

四、行政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五、信託委員會成員亦可兼任行政委員會成員。

六、行政委員會成員按信託委員會主席之決定以全職或兼職方式擔任其職務。

七、行政委員會成員被替代時,代任人之任期為被替代成員餘下之任期。

八、行政委員會成員有權收取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之待遇及福利。

第十一條

(行政委員會的權限)

一、行政委員會有權限管理基金會,特別在以下各方面:

a)訂定基金會的內部組織,通過各項規章,尤其在人員之招募及薪酬訂定方面;

b)作出管理基金會財產所需及適當之管理行為;

c)對履行基金會職責所需之開支及基金會運作所必要之開支給予許可;

d)與同基金會宗旨相符之有關機構或實體訂立合作與交流協議;

e)以主辦、合辦或資助形式參加與基金會宗旨相符之具體活動或項目;

f) 取得或以任何方式轉讓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以任何方式在該等權利、動產或不動產上設定負擔;如屬不動產之取得、轉讓或設定負擔,須事先獲信託委員會之許可;

g)編製年度計劃、預算及補充預算,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h)編製工作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i)按第五條第二款c)項之規定,經信託委員會許可,協商及訂立借貸合同以及提供擔保;

j)按照信託委員會之指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進行投資,使基金會之資產增值及使其發揮最大效益;

k)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制度,以使基金會之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適時得到準確完整之反映;

l)委託受任人或受權人,並授予必需之權力;

m)在法庭內外代表基金會,在得到信託委員會許可之情況下,提出訴訟、和解、捨棄訴訟或接受仲裁;

二、日常管理行為屬行政委員會主席之權限,主席得將該權限授予其他委員。

第十二條

(行政委員會之運作)

一、行政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會議兩次;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而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二、行政委員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委員之多數票,在表平票時主席所投之票具有決定性,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基金會須對行政委員會主席或任何二名委員之簽名負責。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任主席。

二、監事會主席及委員由信託委員會主席從有能力履行監事職能且被認定享有聲望之人士中委任。

三、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以連任。

四、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或由主席應任一成員要求而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五、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多數票,在表平票時主席之投票具決定性。

六、監事會成員之薪酬由信託委員會主席訂定。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權限)

一、監事會有權限:

a)審查基金會之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之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b)定期查核基金會之財務狀況,以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

c)請求行政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之一切協助;

d)應信託委員會請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為履行上款所述之職責,監事會有權查閱及取得基金會之任何文件。

三、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如有關文件列為保密,監事會各成員負有保密之義務,否則對由此引致之後果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監察程序)

一、如監事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存有不正常之情況,應知會信託委員會及向其提出糾正之建議。

二、在上款所述之情況下,行政委員會須應信託委員會之要求在三十日內作出解釋。信託委員會得視情形作出相關的約束性指引。

第四章

(章程之修改、基金會之變更及撤銷)

第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基金會之變更及撤銷)

一、本章程之修改及基金會的變更或撤銷,需經信託委員會與行政委員會舉行聯合會議及以該兩機關在職成員三分之二贊成票通過。

二、基金會撤銷時,基金會之財產根據第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處理。

私人公證員 安瑪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Notári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que, por Assembleia Geral realizada em vin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quatro, em Hong Kong, 22/F, Prince’s Building Central, a sociedade «Lowe, Bingham and Matthews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lterou 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條——本合伙稱為“Lowe, Bingham and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蘇雅利斯博士大馬路無門號中國銀行大廈28樓C。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伙資本為十三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Fung Chi Wai馮志威,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397,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七萬八千澳門元(MOP$78,000.00);Tsang Cheong Wai曾章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401,其擁有股份會值為二萬六千澳門元(MOP$26,000.00);Kenneth Patrick Chung,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457,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二萬六千澳門元(MOP$26,000.00)。

第六條——公司可在總址或以外地區召開股東大會。

第七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八條——在沒有全體股東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九條——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十條——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在舉行會議前的十五天內股東可以檢查帳目、簿冊及有關合夥的其他文件。

第四段——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二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三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184及185條的規定。

私人公證員 沙雁期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atro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Companhia: 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Patacas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03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3

Patacas

Contabilista
Chiang Cheok Han
Director-Geral/Gerente
Takao Yasukochi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a «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relativamente ao exercício de 2003

Em Macau, a actividade da «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é efectuada através de uma sucursal, cuja autorização remonta ao ano de 1984.

No exercício de 2003 a receita de prémios brutos desta sucursal atingiu o valor de MOP 1 177 890,56, sendo as maiores fontes de receitas os ramos de Incêndio e Marítimo. As indeminizações brutas registaram MOP 453 352,63, tendo tido maior incidência nos ramos incêndio e automóvel. O resultado de exploração do ano de 2003 registou um prejuízo no montante de MOP 186 326,57.

Pel’A 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Takao Yasukochi,

Gerente, Sucursal em Macau.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Para a gerência da
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manadas d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itsui Sumitomo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3, e a noss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30 de Setembro de 2004.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durante o exercício, as cont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KPMG

Macau, aos 30 de Setembro de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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