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學生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05。

澳門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學生會」,簡稱「澳大學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簡稱「AEUM」,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s' Union」,簡稱「UMSU」,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大學學生中心。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本著民主自治精神,促進同學「仁、義、禮、知、信」之發展;

(二)培養同學的團結精神及對澳門 大學之歸屬感,促進同學與大學的溝通和了解;

(三)培養同學愛國愛澳精神,促進 同學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四)提供同學福利,保障同學應有 的權益;

(五)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 作關係。

第五條

工作語文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一、凡澳門大學之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預科生,於澳門大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成為會員。

二、凡已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中止。

第七條

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八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 建議;

(三)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 投票權;

(四)列席領導機關及委員會的平常 會議 ;

(五)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六)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符合附屬組織的會員資格可申 請成為其會員;

(八)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 其他權利。

第九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 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 本會利益的行為;

(五)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 其他義務。

第十條

紀律程序

一、凡違反上條第四款規定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或人士提起紀律程序: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五百名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

二、凡依照上款(四)項規定要求召開會議者,須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聯署者包括一至五位發起人;

(二)發起人須於聯署文件中列明要 求討論事項之具體內容;

(三)發起人須與主席就要求討論事 項制訂會議議程,惟議程之最終決定權歸主席,但必須說明其理由。

三、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暫時中止會籍;

(三)罷免會籍 。

四、紀律程序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十一條

構成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性質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

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 ,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四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惟主席及副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應不少於八天前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按照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並由主席召集。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五、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六、如出席者對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點算。要求必須得到出席者四分之一或以上贊同,並在主席宣布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議決不屬於理事會及監事會權 限的事宜;

(二)修改及解釋章程;

(三)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 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 報告及意見書;

(六)任免領導機關成員;

(七)處理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就常 務委員會的決定提起之上訴;

(八)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 之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權限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常務委員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第三節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性質

常務委員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及主要附屬組織的會長組成,並由主席兼任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兼任委員會副主席,其餘者均為委員,任期為一年。

二、常務委員會秘書由會員大會秘書擔任,但其不具有投票權。

第二十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及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需全體委員半數或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如出席人數超過半小時仍不足,主席須宣布會議延期舉行,並通知所有委員。

二、會議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由主席決定,並必須於召開前五天或之前通知所有委員。

三、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四、在超過連續七天的大學假期,經常務委員會議決,可暫停召開該時期之會議。

五、委員倘未能出席會議,應委任其所屬機關的一名成員代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權限

一、除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之權限為會員大會專屬外,第十六條其餘所指的權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亦屬常務委員會的權限。

二、常務委員會亦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理事會或監事會制定與法律、 本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相抵觸的規則和決定時,將其發還予理事會或監事會重議而使其失效;

(二)討論和議決附屬組織成立之申請;

(三) 審核附屬組織章程及補充規則;

(四)審核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 管理機關成員產生及其選舉的正當性;

(五)處理對理事會、監事會、專項 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決定所提起之上訴;

(六)議決成立專項委員會,並任免 有關委員;

(七)聽取理事會、監事會及專項委 員會的工作報告,並由有關機關或委員會跟進處理;

(八)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 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組成及任期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十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理事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二名副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二名副財務長及各部部長,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

二、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理事會編訂各部人員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

三、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在各部門設副部長一至二名,並從幹事中甄選擔任,決定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只可連任一次。

五、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四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履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二)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三)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四)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 送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 常務委員會備案;

(六) 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活動;

(七)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 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八)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 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九)處理及監察附屬組織之行政及 財政運作;

(十)批准領導機關、委員會及附屬 組織的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十一)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 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 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五節

秘書處

第二十六條

性質及權限

秘書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負責統籌本會日常文書往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組成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副秘書長協助領導,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聘請義務或全職秘書若干名處理秘書處工作。

二、全職秘書服務及薪酬福利由理事會訂定。

第六節

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及監事二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惟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十條

會議召集及其運作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二十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惟其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 決議;

(二)監督本會理事會及附屬組織的 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三)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四)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 送交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六)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 載之其他權限。

第七節

顧問

第三十二條

顧問

一、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得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二、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可享有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 (六)項所載明之權利,惟需遵守第九條所載明之義務,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第八節

附屬組織

第三十三條

性質

附屬組織為隸屬於本會,受理事會監督行政及財政,受常務委員會監督選舉及規章的行政自治組織 。

第三十四條

組成

附屬組織架構只設單一管理機關,其具體組成、權限及運作等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九節

產生、出缺、辭職及免職

第三十五條

職務的開始及終止

一、任何成員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免職、辭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二、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產生

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由選舉方法產生,其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三十七條

出缺

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時,應由其對應之下級成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或由其對應之上級成員臨時兼任有關職務。

第三十八條

辭職

一、領導機關及專項委員會成員辭職,經常務委員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按第三十七條代理有關職務 ,於三十天內產生新人選,提交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委任 。

二、若職務空缺少於一百二十天,則不須進行補選,由代理人代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完畢止。

第三十九條

免職

一、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的領導機關成員外,其他成員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常務委員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三、免除職務後之補選,根據上條所指的方法,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四十條

財政運作原則

一、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

二、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一條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四十二條

機關解散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可解散應屆機關。

二、倘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半數或以上離職或出缺,或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同時離職時 ,則其機關自動解散。

第四十三條

成立原則

一、當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出缺或被解散時,應分別成立相應的臨時機關。

二、臨時機關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四條

產生及存續期

一、臨時機關成員的提名程序及產生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惟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委任。

二、臨時機關存續期不得超過一年,其成員亦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附屬組織職務。當新的機關成員產生並就任後臨時機關自動解散。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及權限

一、臨時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代主席、代副主席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二、臨時理事會由代理事長、代副理事長、代秘書長、代財務長各一名及代理事三名組成。

三、臨時監事會由代監事長、代副監事長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臨時機關須維持其機關的正常運作,具有其機關相應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澳門大學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七條

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佔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以上聯 署要求。

二、凡依上款(四)項方法要求召開修訂本章程者,第十條第二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三、通過修改本章程須由常務委員會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通過方可修改。

四、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八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惟須經會員大會確認,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四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五十條

會旗及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旗及會徽,會旗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會徽式樣載於本章程附件一,且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

附件一:(第五十條所指者)

式樣

色彩說明

A. 黑色(印刷專色 Pantone Black C)

B. 綠色(印刷專色 Pantone 348U)

字樣之詳細說明

以黑色「粗黑體」書寫「澳門大學學生會」。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角色扮演會

Associação de Roupa Vestidos Acim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05。

澳門角色扮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角色扮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Costume Pla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P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oupa Vestidos Acima de Macau”。

第二條——組織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積極地在本澳宣傳Cosplay活動,使更多人認識Cosplay。加強澳門的Cosplayers 與其他地方的Cosplayers的聯繫,透過 聯合其他組織或團體合辦活動,使Cosplay活動能成為澳門一種新文化。

第三條——會址

本會創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路16號羅螺山福海花園福星閣3a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愛好角色扮演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主席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批評。

(四)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五)自由退會。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

(四)宣揚本會宗旨。

(五)繳納會費。

第七條——處分

本會任何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時,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一切已繳交之任何會費概不發還:

(一)嚴重違反本會宗旨。

(二)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四)嚴重違反本會規則。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會主席之任期

本會之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監事會主席及理事會主席任期為兩年,只可連任一次。

第九條——文件的簽署

任何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會主席簽署或會員大會主席聯署方能生效。

第十條——本會主席之職位

本會所有主席及副主席在任期間只能任一主席級之職位,不能同時兼任兩個或以上主席級之位,但能同時兼任其中一部之部長。

第一節

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本會內部管理機關

(一)理事會。

(二)監事會。

(三)會員大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當中包括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之組成由本會若干名成員所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一至兩名副主席。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討論、表決章程之修改。

(二)訂定本會之方針。

(三)審核及通過本會賬目。

(四)聽取監事會及理事會之相關意見。

(五)在不少於四分之一全體會員聯 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可召開特別會議。且需於提前十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集及運作

(一)常年會員大會由理事會主席主 持召開,需於提前八日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出席。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法例另有規定者除外。並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召集書內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組成

(一)理事會由若干單數成員組成, 其中一名主席,一至兩名副主席,一名財政。

(二)理事會下設攝影部、漫畫部、 活動部及總務部四個部門,各部門分設部長一名。如因實際需要,可即成立一臨時部門,處理應變之事。

(三)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工作 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如因實際需要可聘請受薪幹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領導及計劃本會之活動。

(三)安排會員大會召開工作。

(四)接受入會申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運作

(一)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參與 會議者之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理事會主席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權限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任何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三)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 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四)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 理及財務運作。

(五)代表本會或選出合資格之會員 參與一切對外之官方或私人活動。

(六) 按時制定本會工作報告及帳目,在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七)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 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之事。

第十九條——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 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組成

監事會由若干單數成員所組成,其中一名為主席,一至兩名為副主席。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視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的權限

(一)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二)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 規章。

(三)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第四章

財政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 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會員名銜

第二十四條——高級會員(VIP)名銜

為表彰對Cosplay(角色扮演)的熱誠,對推動Cosplay活動具有貢獻及對本會會務發展有良好建樹,及對Cosplay有資深認識之正式會員,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定為高級會員(VIP)名銜。

第二十五條——Cosplayer會員 (COS.ER)名銜

凡於入會申請表上選上Cosplayer會員,均能成為Cosplayer會員。

第二十六條——攝影師會員(PHO.ER)名銜

凡於入會申請表上選上攝影師會員(PHO.ER),均能成為攝影師會員。

第二十七條——一般會員(NOR)名銜

凡於入會申請表上選上一般會員(NOR),均能成為一般會員。

第二十八條——會員名銜之識別

(一)高級會員之簡稱為(VIP),Cosplayer會員之簡稱為(COS.ER),攝影師會員之簡稱為(PHO.ER),一般會員之簡稱為(NOR)。

(二)高級會員(VIP)不能同時為一般會員(NOR)。

(三)高級會員(VIP)能同時為Cosplayer會員(COS.ER)及攝影師會員(PHO.ER)。

(四)一般會員(NOR)能同時為Cosplayer會員(COS.ER)及攝影師會員(PHO.ER)。

第六章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一)經應屆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 大會主席團提名及全體主席及副主席通過後,本會得聘請熱心支持本會發展之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之職。

(二)經應屆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 大會主席團提名通過後,本會每屆可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協助推動本會發展,任期兩年。

第七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一)章程之修改必須由會員大會不 少於四分之三之贊成票,均能修改其問題之章節。

(二)解散本會之議案,必須召開會 員大會且不少於四分之三之全體會員之贊成票方能通過。且議案解散後,任何與其議案有關之贊助,本會成員不得分享其任何利益。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會章之遺缺

本會章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第三十條——會徽

以下為本會會徽。

第三十一條——印章

以下為本會印章。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

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Educação Física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 1 號46/2005。

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工人武術健身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Marciais e Educação Física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B館地下。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廣和發展本澳工人體育活動,參加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是一個不牟利社團。

第四條——凡愛好體育活動者,認同本會章程,經登記註冊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執行領導機關決議,致力促進和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本會設名譽會員,凡對本會作出特殊貢獻人士,可透過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由本會頒予名譽會員資格,名譽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同時亦須遵守會章,維護本會聲譽,但不具投票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第八條——本會設以下領導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領導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舉產生,須以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出席參加,每年之第壹季度(1-3月)定期召開壹次。或在必須情況下,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要求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長召開,但必須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大會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會員半數方為合法。

會員大會由壹常務委員會主持,由3-9人組成,設會長、副會長、秘書等職務。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會務活動計劃,提交每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理事會由9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財務、理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

監事會由5人或以上之單數所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監事等職務。

第十二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本會的主要財政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及修改。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者,概依本澳法例處理。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形意拳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Xing Yi Quan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Xing Yi Quan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形意拳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Xing Yi Quan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Xing Yi Qua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置於:澳門飛能便度街54號寶誠大廈14B。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參與體育活動,推廣中國武術特別是形意拳技藝,弘揚中國傳統文化。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章程並已繳納入會基金者,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之福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1. 遵守會章;2. 執行決議;3. 團結會員;4. 發展會務。

第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基金。

(二)社會人士捐贈。

(三)其他集資。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各領導成員由會員以不記名投票產生;任期為兩年。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及若干成員組成。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審議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修改會章。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主席、2位副主席、財務、秘書及若干成員組成,人數保持單數。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監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成員組成,人數保持單數。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權力為監督理事會工作,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如有需要可由會員大會審議及修訂本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os Operários de Macau”

中文拼音為“Ou Mun Cong Vui Lun Hap Chong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簡稱“工聯總會”,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Operários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第二條——本會由澳門的僱員團體聯合組成,為各會員的領導機構。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精神,廣泛團結澳門僱員,發展壯大工會組織;爭取和維護僱員合法權益,維護僱員社會文化權利,開辦僱員文教、康體、福利及各項服務事業;擁護“一國兩制”,維護基本法,參與特區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 6-6A號怡景台花園大廈四樓。按需要可在本澳內遷址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以團體為會員單位,設直屬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六條——凡澳門的僱員團體,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直屬會員。本會行政及直屬單位得以整體作為直屬會員單位。直屬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權利:

(1)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2)推派代表出任本會理監事人選;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5)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廣泛團結群眾,努力發展會員;

(3)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4)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5)繳納會費。

第七條——凡澳門的僱員團體,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權利:

(1)推派代表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2)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3)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促進本會會務發展;

(3)維護本會聲譽和利益;

(4)繳納會費。

第八條——本會直屬會員或名譽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直屬會員、名譽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設有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本會設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各一人,副會長、副監事長二至四人,副理事長六至十人。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由現任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出任。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1)修改本會章程;

(2)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成員;

(3)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

(5)審議和通過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有出缺,可由其所屬會員單位推派代表補缺。會員代表由各直屬會員單位按下列辦法推派產生:

(1)各直屬會員其屬下會員人數在二百人以內推派代表五名;二百人以上至五百人以內推派代表十名;五百人以上至一千人以內推派代表十五名;一千人以上推派代表二十名;

(2)行業總工會以總會會員人數減去其屬會會員人數後的人數按上述辦法計算推派代表名額;

(3)本會行政及直屬單位得以整體作為三個直屬會員單位推派會員代表,代表人數最多六十人。

第十二條——名譽會員推派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直屬會員、行政及直屬單位亦可推派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各單位列席代表名額最多二十名,具體人數由本會理事會議定。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人數須各為單數。理監事的出缺,由所屬會員單位推派補缺人選,若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缺。理監事人選由各直屬會員單位按如下辦法從會員代表中推派, 人數須為雙數:

(1)各直屬會員推派代表兩人出任;

(2)若直屬會員所屬行業在兩個或以上,又或屬下會員人數眾多,可推派代表不多於四人出任,名額由本會理事會議定;

(3)本會行政及直屬單位得以整體作為三個直屬會員單位,可推派代表不多於十二人出任,名額由理事會議定。

理事會以單數為原則議定下屆理事會和監事會人數,提出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建議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組成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的執行機構,負責管理本會會務工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依章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4)編制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5)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6)管理本會財產;

(7)領導本會行政及直屬單位、專責委員會,決定其設置和變動,任免其領導成員;

(8)制定本會工作規則;

(9)決定參加各政府機構人選;

(10)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常務理事會由不多於四十五人之單數組成,在理事會成員中按差額選舉產生。由現屆理事會議定下屆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監事長和副理事長人數,和根據下屆理事會組成人選的情況向下屆理事會提出下屆常務理事候選人的建議名單。正、副會長和正、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會長、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副會長、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正、副會長和正、副理事長的出缺,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常務理事的出缺,由理事會協商提名補選。若各出缺餘下任期不足六個月,則不需補選。

第十六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若干專責委員會。本會根據會務需要,可聘請若干會務顧問,有關人選及任期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為:

(1)監察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2)監察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4)編制會務工作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5)查核本會賬目;

(6)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正、副監事長的出缺,經監事會協商提名補選。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過三分之一直屬會員的要求而召開。大會之召開,至少須於八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並須過半數會員代表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每兩月最少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每月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或因應過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有需要時,理事會可邀請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理事會會議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監事會會議每三月最少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或因應過三分之一成員的要求而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法定人數不足,會議可於召集書所列時間的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人數的多寡而再次召開。除法律規定外,會議的表決均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作為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費、捐贈、利息、籌募以及任何在理事會權限範圍內的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職司機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dutores das Entidades Públicas em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公職司機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ondutores das Entidades Públicas em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青洲街217號宏建大廈第六座11樓C。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增進團結、維護權益、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為辦會宗旨。

第二章

會員的加入、權利、義務、退出、除名

第四條——加入:凡任職公職司機員工,如認同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予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和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之規章,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年費。

第七條——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交年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章或無理欠交年費超過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而已繳之年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任期、會議

第九條——本會設有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之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各一名及委員五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其權限為:

A. 監督行政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聯名以正當目的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召集書,應於十天前以簽收方式書面通知。會員大會按會議召集書所定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即可進行會議;若會議召集書所定開會時間和法定人數不足時可於三十分鐘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而進行會議。會員大會的表決以過半數出席者贊成作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期間,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年繳交之澳門幣陸拾元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五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商業管理學會

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Business Management of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設立一社團,其名稱中文為“澳門商業管理學會”,英文為“Society of Business Management of Macau”,住所設於澳門北京街金融中心5樓IA室,本會宗旨:

1. 提升領導及管理技巧;

2. 鼓勵持續進修;

3. 鼓勵自我增值;

4. 確保優質管理技巧可應用於日常之工作;

5. 提供專業訓練;

6. 鼓勵經理及行政人員不斷修讀專業知識;

7. 與專業學會及教育機構共同研究,改善管理模式。

其運作由以下的章程規範:

澳門商業管理學會規章

第一條——本會宗旨:

1. 提升領導及管理技巧;

2. 鼓勵持續進修;

3. 鼓勵自我增值;

4. 確保優質管理技巧可應用於日常之工作;

5. 提供專業訓練;

6. 鼓勵經理及行政人員不斷修讀專業知識;

7. 與專業學會及教育機構共同研究,改善管理模式。

第二條——協會組成:協會的所有財產及資金(無論來自會費或其他收入來源)都由行政委員會任命的管理董事會管理及控制,委員會亦只被授權這樣做。在他/她繳清年費前,會員無法享有任何權力,特權或服務。協會的會員應包括資深會員,全職會員,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三條——會員要求:

本學會為培訓行政人員之管理技巧及研究有效之公司管理策略而設,會員之要求如下:

會員種類:資深會員

學術要求:持有認可的商業或管理方面的大學學位或專業資格/通過學會要求的專業考試,並且申請人須說服學會的委員會確信其在所有方面都適合擁有這個資格。

工作經驗:申請人須證明其在商業範疇有不少於八年的管理工作經驗。

年度會費:HK$800(HK$200入會費)。

選舉權:全面的會員資格及選舉權。

會員種類:全職會員

學術要求:認可的商業或管理方面的大學學位或專業資格/通過學會要求的專業考試。

工作經驗:申請人須證明其在商業範疇有不少於三年的管理工作經驗。

年度會費:HK$500(HK$200入會費)。

選舉權:全面的會員資格及選舉權。

會員種類:普通會員

學術要求:認可的商業或管理方面的大學學位或專業資格/通過學會要求的專業考試。

工作經驗:在商業範疇管理工作或行政層次的全職僱員。

年度會費:HK$500(HK$200入會費)。

選舉權:沒有選舉權。

會員種類:學生會員

學術要求:十六歲以上,中學畢業。

工作經驗:不須。

年度會費:入會費,年度會費全免。

選舉權:沒有選舉權。

會員責任: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商業道德和學會編定的行為準則,按時繳交年度會費。所有年費須在每年一月一日前繳清。

會員要求:

其他專業機構的會員和/或受認可的商業或管理方面的大學學位持有人,如果滿足規定的要求,也會被審查委員會視為有資格申請為會員。每個個案會被單獨考慮。

第四條——會員之行為準則和專業操守:

所有持有本協會證書或獎狀者須遵守以下的行為準則和專業操守:

•會員須以正直,專業,尊重私隱和客觀的態度去服務客戶。

•會員須只接受他們有相關方面的能力的任務。並且確信在接受之前已建立一個目的,範圍和費用安排方面的互相了解。

•有效率的,體面的完成份內事。

•尊重他們在工作或僱用關係中得到的資訊的保密性。

•確保所有協議和合約清楚陳述,並無不當或歧義。所有合約只有在所有當事人的同意下才可更改。

•時刻保持澳門商業專業管理協會證書或獎狀者所應有的專業標準,並且在其行為中亦能得到反映。

第五條——機構組成: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可連任,作為本會法人代表,主持會務工作,若會長缺席,由秘書代之。

第六條——理事會架構: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財務,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執行理事會通過之議決,處理日常會務,建議及舉辦活動。

第七條——監事會架構: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以單數會員組成,任期一年,可連任。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可對理事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任何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其權限:

a) 成員之解任:本會任何會員如有抵觸任何有關本會之規條,或觸犯任何法律上之條例即被解任。

b) 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通過方能有效)。

c) 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決議。

d) 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釣魚運動聯盟——澳門分會

Federação Mundial de Pesca Desportiva — Filial de Macau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釣魚運動聯盟——澳門分會

章程

名稱: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世界釣魚運動聯盟——澳門分會(簡稱:世釣聯澳分會)。

第二條——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Mundial de Pesca Desportiva — Filial de Macau (簡稱:F.M.P.D.-F.M.)。

第三條——英文名稱為:World Sport Fishing Federation — Filial in Macau(簡稱:W.S.F.F.-F.M.)。

會址:

第四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沙嘉都喇街34號信東大廈閣樓,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宗旨:

第五條——本會宗旨為:

1. 秉持著世界釣魚運動聯盟的宗旨,加強各會員國情感交流,關心地球自然生態,珍惜魚類生態資源,重視環保,提倡健康休閒釣魚活動,促進世界和平及旅遊觀光,增進社會溫馨、活力為宗旨。

2. 鼓勵本地區成員,參與世界釣魚運動聯盟舉辦的國際性釣魚競賽活動,藉此使各會員國認識澳門。

3.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成為會員的資格:

第六條——成為會員的資格:

1. 凡澳門合法居民,不分國籍、性別、宗教,年齡滿16周歲,身體健康,有釣魚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

2. 申請入會者須填寫表格,一名會員作介紹人,經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自由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參加世界釣魚運動聯盟舉辦的釣魚比賽。

5. 享受本會會員福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向本會提供正確的聯絡資料及本澳身份證明文件(資料保密)。

3. 按期交納周年會費。

章程之執行:

第九條——章程之執行:

1. 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2. 周年會費繳納期逾期六個月,即屬自動放棄會籍。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2. 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30%會員署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

3. 設大會主席壹名,副主席多名,秘書長壹名,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許可權:

1. 審議年度報告。

2. 修改章程。

3.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不少於七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成員組成,二年一任,由會員大會選出。

2. 理事會職位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二名,和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數目總數永遠為單數,包括秘書一名,出納一名,會計一名。其職位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3.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的活動小組,各部門組長負責人經理事人員互選產生。

4. 除大會主席、秘書長或理事長,或由大會主席、秘書長及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5. 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或應大多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6. 理事會少於半數在職理事成員出席會議,不應視為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制定年度活動計劃。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召集會員大會,於開會前十天發出議程。

5. 通過會員入會申請。

6. 對入會基金和會費,邀請榮譽會員,終止會員會籍,修改會章等重大事項,向會員大會或大會主席提出建議。

7.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出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有效期聘書。

8. 理事長得邀請大會主席和監事長召開理監事大會聯席會議。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永遠總數為單數監事組成,二年一任,可連任。

2. 由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能:

1. 監察本會的活動內容及方向。

2. 審查理事會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經費: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 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任何經費,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名譽主席、名譽顧問、社會人士、政府及工商機構等籌募之。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

3. 入會基金及周年會員費之收入。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本章程遺漏事項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會徽:

第十八條——會徽:

1. 下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古物古蹟協會

Associação de Antiguidade e Vestígio de Macau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古物古蹟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古物古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uidade e Vestígio de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研究、收集、出版有關澳門古物古蹟資料;

二、開展、關注及參與各種有益的古物古蹟研究考察活動;

三、組織各種有益於保護文化遺產和文物建築的調研活動;

四、團結、聯繫本澳及各地團體,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第四條——本會會址: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143-145號振鴻大廈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關心本澳文化遺產的古物古蹟愛好者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 每年繳納會費;

4) 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三條——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三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 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 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 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與存放於本署“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卷第2號之上述社團章程原件一式無訛,該文件共5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章程

一、定名:本會定名為“澳門少林武術文化協會”。

二、地址:本會地址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號M嘉華閣1樓P-Q。

三、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培養青少年對少林武術運動興趣及練習,提倡全民習武強身,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推動澳門群眾性武術體育運動的發展。宏揚少林武術進入奧運。

四、資格:熱愛少林傳統武術事業,不怕吃苦,練習少林武術愛好者,凡在本澳居住或工作,不分性別,持有澳門合法身份證明文件,承認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組織:本會設有以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每屆任期三年。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由會員大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1-2人並選出理事七人組成理事會及選出監事三人組成監事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成員必為單數);

2)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一人,委員二人共七人。其職權如下: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處理會員大會休會後各項會務工作;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向會員大會建議給予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的人士授任榮譽會員、榮譽顧問及榮譽會長稱銜;

3) 理事會下設總教練、培育訓部、賽務部、宣傳部、表演部、聯絡部、總務部、財務部及秘書處等。秘書長及各部部長,均由理事互選充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增聘工作人員;

4)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三人,監事會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主要職權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定期審查帳目及列席理事會會議;

5) 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六、會員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 會員可享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培訓和各項體育活動及被選作本會代表對外作賽的權利;

3) 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決議,支持會務工作及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義務。

七、經費:本會可接受會員或社會熱心人士捐助經費。

八、處分:凡會員違反會章,不執行決議,影響本會聲譽者,經勸告無效,本會有權予以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九、附則:1)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2) 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將由會員大會修改之。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遠 東 水 翼 船 務 有 限 公 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業績報告

二零零四年營運情況

船務公司經過去年非典影響下之困難營商環境,本年度轉虧為盈。儘管燃油價格於年內持續上升,惟受惠於區內經濟自非典後反彈,加上國內主要城市個人旅遊限制放寬,來自國內的訪澳旅客顯著增加,船務公司之總載客量亦有所增長。

二零零五年展望

隨著澳港多個旅遊點及休閒娛樂設施相繼落成,預期旅客人數將會繼續上升,致使乘搭高速客輪往返澳港之旅客亦會有所增長。縱使面對各種經營開銷提高及燃油價格高企之壓力,船務公司仍會以提高服務質素為宗旨,希望來年盈利繼續表現理想。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八日

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股東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該公司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告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賬項撮要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告一併參閱。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產負債表

(澳門幣)

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損益結算表

(澳門幣)

總經理 副總經理
財務
費鴻鈞 趙洪玉

二零零四年度董事會報告

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在此呈上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年度報告及會計賬目,該段期間,公司之機關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則進行了活動,現為此在董事會會議上進行討論及投票。

董事們同時亦逞上二零零四年度之核算賬目及監事會報告。

本公司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私人責任有限公司之形式成立,按照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與澳門政府簽定的特許合同,主要業務為營運澳門國際航線,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公司正式開始運作。

董事們認為公司決定增加在貨運操作方面的投資及二零零四年實行的積極進取的市場銷售計劃已經成功地將公司的收益由虧損變成盈餘。

以上之營業年度之純利為澳門幣71,440,533.72圓,董事會現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以下的運用建議送交股東大會審議及決議。

——法定儲備金  
根據商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 10%(當年營利) 澳門幣7,144,053.37
——純利  
轉入二零零五年度 澳門幣64,296,480.35

謹代表董事會在考慮公司的財政現狀,以及保證未來的發展計劃後,建議將分配給股東之紅利定為澳門幣88,000,000(澳門幣捌仟捌佰萬圓正)。

在此感謝一直在工作上所付出貢獻和以專業精神履行職責的澳門航空的工作人員,並感謝股東、監事會、政府代表及董事會一直以來的合作及信任。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董事會主席
顧鐵飛

澳門航空監事會就董事會編製2004年度報告及帳目意見書

按澳門航空公司章程規定,本意見書是根據澳門航空董事會提交之2004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而成。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考慮了一年來公司獨立核數師所提交之報告及他們對2004年年度報告及帳目之無保留意見。

在這一年裡,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規定進行了定期會議,並且與澳門航空執行董事會及管理層保持了適當的聯繫。過去一年,監事會得到公司之外部核數師協助回顧及分析了公司的內部監管及程序,並收到多份季度審計報告。幾項與核算及監管程序有關之事宜都適當地得到澳門航空管理層之關注。監事會注意到公司管理層為改善財務及監管方面一些不足之處作出了重大的努力,我們認為一些仍待解決的事宜亦不會實質地影響公司的財政狀況。管理層仍須不斷努力以改善公司之內部管理。

2005年公司將面對更加激烈的競爭環境,機遇與挑戰並存。公司應竭力在日常營運中嚴謹地控制開支、完善內控制度、加強風險防範,以確保公司能夠健康持續發展。

監事會意見認為公司董事會所提交之2004年年度報告及財務報表公平地反映了公司之財務狀況,故建議股東大會予以審批。

最後,監事會對執董會及公司管理層的協助及合作表示感謝。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主席 張慧蘭
成員 何曼秀
成員 葉浩柏

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審核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主要組織

董事會 執行董事會 監事會
主席 主席 主席
顧鐵飛 周光全 張惠蘭
副主席 董事 監事
周光全 曾慶光 何曼秀
Michael Conolly 溫小利 葉浩柏
  安偉略  
  何超瓊  
  陳國樑  

董事

   
曾慶光    
溫小利    
康周元    
楊燕    
安偉略    
何超瓊    
陳國樑    
吳福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業績報告

二零零四年營運情況

自二零零三年中非典受控以後,旅客對區內之信心加強,加上中國大陸旅客個人遊限制進一步放寬,令訪澳旅客上升,致使我司所經營之澳門至香港及澳門至深圳航線之載客量大大增長,亦抵銷了燃油價格不斷飈升之部份影響。

另外,我司更在二零零三年年底,推出往來澳門至香港國際機場的「機場噴射飛航」航線,旅客經由香港國際機場海天跨境客運碼頭中轉過境,方便省時;隨着此服務在國內外之市場認知度增加,期望船務公司能拓展國際旅客市場,進一步提供發展空間。

二零零五年展望

面對着澳港物價指數上升,燃油價格持續高企,未來之經營成本預測會相應提高。船務公司仍會在提供優質服務之宗旨下,努力控制成本開銷、提高營運效率及積極推廣業務,以吸納更多旅客使用渡輪服務,希望未來盈利得以保持。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八日

核數師報告書

致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完成審核 貴公司按照香港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的財務報表。

董事及核數師的責任

公司條例規定董事須編製真實與公平的財務報表,在編製該等財務報表時,董事必須貫徹採用合適的會計政策。

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審核工作的結果,對該等財務報表作出獨立意見,並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141條僅向整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意見的基礎

我們是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進行審核工作。審核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財務報表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董事於編製該等財務報表時所作出的重大估計和判斷、所釐定的會計政策是否適合 貴公司的具體情況,及有否貫徹運用並足夠披露該等會計政策。

我們在策劃和進行審核工作時,均以取得一切我們認為必需的資料及解釋為目標,使我們能獲得充份的憑證,就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存在重要錯誤陳述,作合理的確定。在作出意見時,我們亦已衡量該等財務報表所載資料在整體上是否足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核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的財務報表均足以真實與公平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業績,並已按照公司條例適當編製。

屈洪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屈洪疇會計師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COMPANHIA DE CORRIDAS DE CAVALOS DE MACAU, S.A.R.L.
MACAU HORSE RACING COMPANY, LIMITED

撮要

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本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主要業務為按照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與澳門政府簽訂專營賽馬及賽馬車合約及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訂之規定舉辦傳統式賽馬及賽馬車活動。

財務狀況: 澳門元
(甲) 本期盈利 $ 52,934,843
  累積虧損 $ (2,820,048,907)
  轉入下年度 $ (2,767,114,064)
(乙) 股本 $ 3,000,000,000
  累積虧損 $ (2,767,114,064)
  股東權益 $ 232,885,936
(丙) 資產總額 $ 1,121,843,451
  負債總額 $ 888,957,515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董事局主席 何鴻燊

(中譯本)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零四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零四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監察委員會:鍾建邦
馬健華
莊秋艮


澳門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電腦白鴿票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經理會 計主管
吳志誠 鍾建邦

二零零四年管理報告

公司今年於法老王娛樂場、金域摩卡角子機場及新建業角子機場分別增設了白鴿票投注站。現目公司投注站已增至六個。

自八月份推出“大中小”新投注方式及增加賠率後,公司業績有明顯增長。二零零四年度公司營業額為澳門幣1,971萬元,較去年增加了146%。毛利亦增加了56%,為澳門幣507萬元。營運開支為澳門幣824萬元,全年總虧損為澳門幣294萬元,較去年減少8%。

公司將會繼續加強營運管理,因應市場需要調整策略,積極開拓新的彩票市場,以求達致營業額之持續增長。

經理 吳志誠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核數師報告書

澳門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二零零四年度之賬冊及財務報表經已審核完竣,並已取得一切認為必需之資料及解釋。

本核數師認為該公司之財務報表足以真實而公正地顯示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時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營業結果。

核數師 林品莊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五日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R.L.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MOP MOP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do exercício de 2004

MOP MOP

Relatório da Direcção para o ano 2004

O ano de 2004 marcou um crescimento súbito da economia de Macau devido à entrada em funcionamento de novos casinos, a recuperação do mercado imobiliário e fortes investimentos em infra-estruturas. De acordo com as estatísticas, o número total de entradas de visitantes, em 2004, atingiu os 16,7 milhões, representando uma subida de 40,3%. Com o desempenho do sector do jogo e do turismo, o PIB de Macau continuou a crescer rapidamente e baixou a taxa de desemprego. De modo a ir ao encontro do desenvolvimento constante da economia de Macau, a SAAM planeou investir, não apenas nos serviços de tratamento de água, mas também no melhoramento dos serviços. Durante o ano de 2004, a SAAM levou a efeito as seguintes actividades.

• Com o notável apoio do IACM, foi inaugurada, a 23 de Julho de 2004, a primeira Fonte Wallace, localizada no Jardim de S. Francisco. Macau é a segunda cidade da Ásia, só depois de Tóquio, no Japão, bem como a primeira cidade da China, a instalar esta fonte de água potável.

• Foi organizada em Março uma conferência técnica sobre os «Os Últimos Avanços na Qualidade da Água» e cerca de 300 especialistas e académicos de França, Pequim, Xangai, Shenzhen, Wuhan, Zhuhai, Hong Kong e Macau tomaram parte nesta conferência que teve como objectivo a troca de ideias sobre padrões de qualidade da água e gestão de serviços, bem como os últimos avanços na qualidade da água, na China e no estrangeiro.

• Com a colaboração das partes interessadas de Zhuhai, a SAAM participou em projectos como o aprofundamento do reservatório, a obra da central de bombagem temporária, a dragagem de canais e o trabalho de gestão da comporta de Tanzhou.

• A SAAM submeteu à aprovação do Governo, o Plano Director para o período de 2005 a 2009 e constituiu uma equipa para seguir os projectos, de modo a satisfazer a procura de água prevista.

• Lançamento de novos serviços de apoio ao cliente: «Serviço de leitura automatizada de contadores»; «Gestão de Conta do Cliente»; «Serviço de reimpressão directa de facturas»; continu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a «Macauserviçes.com» em conjunto com a CEM; e actualização da concepção e conteúdo do website da empresa «Macaowater.com».

Resumo dos principais acontecimentos e investimentos, em 2004:

• A produção total de água foi de 59,3 milhões de metros cúbicos.

• O consumo total registado foi de 53,4 milhões de metros cúbicos.

• O número total de contadores instalados, em todo o território, até final do ano, foi de 186,846, resultando num aumento de 2 884 contadores, durante o ano.

• Foram feitos investimentos de capitais no valor de MOP 45, 2 milhões, durante o ano.

Resumo dos principais investimentos:

1 . Conclusão das obras de beneficiação do Centro de Atendimento Público que proporcionarão ao público um Serviço «Balcão único» para atendimento de perguntas e recepção de pagamentos;

2. Foi realizado um estudo sobre modelização hidráulica, ao longo do rio, em Zhuhai;

3. Foram conduzidos um estudo e avaliação completos de um plano estratégico, a médio prazo, e proceder-se-á a imediata actualização:

— Actualização dos subsistemas do Sistema Internacional de Informação ao Cliente;
— Actualização do sistema de controlo automático TOPKAPI;
— Actualização e calibração do Sistema de Distribuição de Redes (PICCOLO);
— Actualização do Sistema de Informação Geográfica (GIS) (Nova licença APIC);

4. Desenvolvimento e renovação da rede de distribuição já existente e transferência de condutas para a Terceira Ponte Macau-Taipa (Abastecimento do Cotai);

5. Compra de novo equipamento laboratorial, especialmente para medição de alumínio dissolvido;

6. Preparação da Certificação de Saúde e Segurança OHASA 18001;

7. Construção uma Fábrica Piloto de Dessalinização na Central de Incineração da RAEM;

8. Continuação do programa de substituição de contadores.

Administrador-Delegado,
Chan Kam Leng.

Macau, aos 30 de Março de 2005.

Relatório do Conselho Fiscal

Examinámos o relatório de contas verificado pelos auditores e o Relatório dos Administradores para o ano findo a 31 de Dezembro de 2004, que nos foram apresentados pel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amos satisfeitos por os resultados financeiros e o relatório terem sido devidamente elaborados, de modo a poderem dar uma completa e verdadeira vi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administrativa da Companhia durante o ano.

Fizemos as devidas perguntas à Administração da Companhia e tanto quanto nos pudemos inteirar, a Sociedade de Abastecimento de Águas de Macau, S.A.R.L., cumpriu com todas as disposições estatutárias vigentes em Macau, incluindo as obrigações contratuais com terceiros.

Em resultado da nossa análise e inquérito, confirmamos a nossa aprovação para o Relatório de Contas verificado pelos auditores e para o Relatório dos Administradores, para o ano findo a 31 de Dezembro de 2004.

O Conselho Fiscal.

Macau, aos 11 de Abril de 2005.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 SUCURSAL DE MACAU

渣 打 銀 行 澳 門 分 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零四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in Yip Lou Kam Hong, Winnie

業務報告之概要

經歷二零零三年困難的經營環境後,本行致力於不斷開拓新的收益和利潤來源,加上呆壞賬的收回,以致本行二零零四年之業績能保持盈利,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盈利為澳門幣三仟四佰五拾三萬元。

本銀行二零零四年度之業務,蒙社會各界之支持,經理部及各部門員工之忠誠服務,本行管理層表示衷心感謝。

澳門分行經理
陳建業謹啟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

外部核數師報告概要

致 渣打銀行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渣打銀行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於澳門


LIU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零四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經理

會計主任

Lam Man King Wong Fong Fei, Faye

業務發展簡報

二零零四年澳門整體經濟發展蓬勃,以旅遊娛樂博彩業為龍頭的主流行業繼續保持快速增長,並幅射至其他相關行業,本地及外來投資不斷增加,就業情況持續改善,各行各業皆有可觀增長,地產市道尤為活躍,交投極為暢旺。此外,國內與澳門特區政府簽訂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藉此推動本澳工業、經貿及運輸物流等行業的發展,加上內地開放更多城市讓居民到澳門自由行,為市場不斷注入新動力,前景更為樂觀。

本行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總營運收入為澳門幣(下仝)862萬元,比上年度減少32.05%,全年稅後盈利為510萬元,縮減39.51%,客戶存款總額為8.111億元,增長27.24%,放款予客戶總額為1.867億元,減少25.01%,總資產則為8.827億元,增加25.79%。期內,存款有較佳升幅,惟貸款則呈萎縮,導致盈利亦下降。

展望今年,由於社會繼續穩定繁榮,刺激大型投資活動,工商業應大有作為。本行將致力開拓貸款融資業務,爭取更理想收益。

經理:藍文京

核數師報告撮要

致: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廖創興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該分行”)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政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的經審核年度賬項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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