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競賽槍會大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8/2005。

澳門競賽槍會大聯盟

Associação da Pistola de Competição União de Macau

第一章

命名,總址及目的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競賽槍會大聯盟”,葡文為“Associação da Pistola de Competição União de Macau”,總址設在澳門亞豐素街5號B,B座地下。澳門競賽槍會大聯盟(簡稱為射聯)為澳門射擊體育活動的聯盟組織,其總址必須設在澳門,並在該地區進行其活動及推廣所有競賽槍射擊活動。

第二條——澳門競賽槍會大聯盟有以下目的:

a)在澳門境內包括(氹仔及路環島) 推廣及領導各類射擊活動,例如屬會間的賽事以及與國內和外地團體間的交流活動;

b)與其屬會以及與國內和外地團體 建立並維持關係;

c)定期舉辦本地的錦標賽,並自發 地舉辦及管制任何其他認為適宜的賽事,旨在推動各類的射擊活動;

d)在本地與內地,以及在民間和官 方實體代表其射擊屬會;

e)維護及保障其屬會的合理權益。

第二章

會員,其義務及權利

第三條——澳門競賽槍會大聯盟的會員分為:名譽會員、功勳會員及正式會員三大類;

a)名譽會員:可邀請知名人士、社會賢達為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出貢獻,並由會員大會決定頒給榮銜者;

b)功勳會員:凡有功勳及工作表現,或堪當此銜的射手或領導人員;

c)正式會員:凡致力各類射擊活動、合法存立、總址設在澳門、管理機關組織健全,並申請加入本會且獲批准的社團。以及申請加入本會且獲批准的具有競賽槍准照之人士。

第四條——正式會員的義務為:

1. 在指定期間內,繳交射聯訂定的會費及賽事登錄賽;以剛正不阿的態度遵守及使遵守其本身、射聯的章程與規章,及本會所加入的國內或國際性的聯會及組織的章程與規章及其所作的規定,及遵守體育委員會的命令;關於槍械、彈藥及射擊場的安全及控制方面,則遵守及使遵守現行法律的規定及有權限的法定當局的規定;

2. 遵守射聯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射聯領導機構的解決方案;

3. 代表出席射聯的會員大會會議;

4. 在任何情況下,與射聯合作,旨在發展射擊體育活動及維護其聲譽。

第五條——正式會員的權利如下:

1. 擁有會員證;

2. 免費收取射聯每年活動報告書一份及本會出版的其他刊物;

3. 按照有關規章的規定參加射聯所舉辦的賽事及競賽;

4. 向射聯理事會建議認為有建設性的措施,旨在發展本地屬會及維持其聲譽;

5. 提出修改章程或規章的任何建議或意見;

6. 在舉行會員大會的平常會議十五天前審查管理帳目;

7. 參加會員大會會議,並按照規章的規定,審議及討論所有提交主席團的事務;

8. 就須表決事務行使表決權;

9. 選舉本會的管理機關;

10. 按照現行的規定,申駁有損其本身權利的行為;

11. 出示有關通行證,可參加及與已在指定賽事作登錄的射手參加在本會範圍內所舉辦的射擊比賽;

12. 審議及評定管理機關的行為;

13. 載於第1、2及3款的權利應由正式會員直接享用;

14. 屬會理事會的正式會員得享本條第11款所載的權利;

15. 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其餘各款所載的權利由經適當授權的代表行使。

第六條——功勳及名譽會員會獲得發給證實其身分的證書及證件,彼等得享上條第2及11款所指的權利,而名譽會員尚享有第4及5款所指的權利。

第三章

管理機關及選舉

第七條——射聯藉以下管理機關及選舉實現其目的:

1. 管理機關為: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技術委員會;

d. 審計委員會。

2. 選舉方式為:所有管理機關的候選人應以組合名單方式選出,名單可以超過一份,但所有名單所用紙張必須完全一致、規格相同,並具有候選人的全名。所有的管理機關成員共同執行的任期為兩年,可續任多次。

a. 管理機關成員在未公布其管理報告書及帳目時不得連任;同時,在未完成審議該等文件時,連任者不得就職。

b. 管理機關的任何成員出現空缺時,會員大會主席有權按本章程的規定舉薦代任者。

c. 上項所指空缺填補時間,為應屆整兩年管理任期中所缺的時間。

d. 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擔任兩個或以上的管理機關職務。但經會員大會同意除外。

第八條——凡致力於射擊活動的本會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技術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的選舉。

第九條——以下人士不得為管理機關職位的候選人:

1. 凡違犯一般法律而被判罪者;

2. 凡受刑法處分而顯示缺乏風紀或不堪當體育領導人員者;

3. 凡被任何體育組織開除者。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由完全享有本會權利的會員組成;有表決權。但以下除外:

1. 管理機關成員為其組成部分,惟無表決權。

2. 功勳及名譽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會議,惟無表決權。

3. 中止運作的屬會倘仍與本聯會維持正常的屬會關係,可參與會員大會的工作,惟無表決權。

第十一條——每一屬會在會員大會必須由一名經適當授權的代表人作代表。然而,該代表人可被代替,即使在會議中,祇要該代替人與正式代表人一起被指派出席,惟獨只得一代表人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屬會的代表,無論是正式者或代替者,只能從各自理事會的正式成員中指派出來,或自管理機關中的成員由有關理事會指派出來。

1. 本條所指的代表在會員大會每一會議工作開始時,出示屬會理事會兩名正式成員所簽署的委任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及兩名秘書組成,由會員大會全體會議按照規定選舉出來。

1.倘訂定會議開始的時間已逾半小時,而主席尚未出席,則由理事會的主席或其代位人為此目的而選出一名屬會的代表代替位置;倘任一位或兩位秘書缺席,則擔任其職務的人由主持會議者指定,但不妨礙其享有在會議中所賦予的權利。

第十四條——主席團主席有指引及領導會員大會工作的權限。

第十五條——在任何情況下,當主席團的主席或秘書出現空缺時,該等空缺得在會員大會首次會議時填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1. 討論及表決本會的章程,及向大會建議及修改規章;

2. 本會管理機關的選舉及免職;

3. 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並通過或拒絕理事會的報告書、結算表及帳目;

4. 公布功勳及名譽會員;

5. 表彰明顯有利於本會以及本地射擊運動的任何行為;

6. 按照本章程及規定,審議及解決向其提出的上訴;

7. 對提交其審議有關聯盟活動的一切事宜進行議決;

8. 透過理事會的建議,訂定會費及屬會與所舉行的賽事的登錄費;

9. 議決本會的解散事宜。

第十七條——審查當選為管理機關的人事的當選資格及就任條件,屬在職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權限。

1. 管理機關成員的職權,在本地通知後,在十二月份的首十五天內,由會員大會主席授與,而有關日期則應至少在十日前以掛號信通知有關人士。

2. 職位的據位人不出席就職行為,或已作缺席解釋,而再次在為其重新指定的日期不出席,則該職位被視為空缺,並以選擇方式作填。選擇是在證實空缺後八日內,由理事會、技術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的過半數成員出席的聯會作出,而聯會由會員大會主席提議,並在其指引下進行。

3. 在管理期間,倘有任何職位出現空缺,以同樣方式處理。

4. 然而,倘職位的空缺數目是任一管理機關的過半數,則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在證實出現空缺最多十五天內進行祇限於該領導團體的重新選舉。

第十八條——當章程或總規章的修改建議具備技術及審計委員會在其權限範圍所提的意見時,方可在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會議上討論或表決,及在最少十五天前將建議書派發予所有屬會研究。

1. 在會議期間,修改章程及總規章的建議只在其涉及於較早前已提交的建議書所指的條文時,方可對之作出表決。

2. 在討論該等建議期間,倘因此等建議而引發其他修改章程或總規章的建議,並獲過半數表決通過時,應在八天內,為此重新召開會員大會。

3. 然而,倘本條內容所指的意見屬贊成,及書面贊成的屬會數目為在諮詢期間過半數屬會的數目時,該等建議的修改得以臨時的方式生效;然而,永久生效則應視乎是規章或章程而分別獲會員大會或政府通過。

4. 倘章程及總規章的修改並非由理事會所建時,亦需理事會事前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會議必須在澳門舉行。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會議得屬平常性質或特別性質,兩者均可為公開或閉門。

1. 在正常情況下,會議屬公開性質,只在會議開始時由出席者過半數議決為閉門性質才是閉門性質會議。

2. 在議決為閉門會議的情況下,主席團的主席應把其認為適宜的有關工作資料給予公開。

第二十一條——平常會議應在十二月份首十五日內舉行,以便對過去年度的行為、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及管理帳目進行審議及表決,進行管理機關或有的選舉,以及解決屬其職責的懸而未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特別會議在以下情況召開:

1. 因政府或體育委員會作出決定;

2. 因會員大會主席團提議,或因理事會或技術委員會甚或審計要求;

3. 應過半數完全享有其權利的屬會的申請;

4. 因會員大會主席的解職或因理事會或技術委員會甚或審計委員會半數成員的解職。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的主席召開,倘該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位人召開,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位人也可宣告會議開始。

1. 召開會議的通告應最少於十日前以掛號郵寄予會員管理機關,並於十日前在本地一葡文及一中文報章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須有絕對多數的正式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方為有效;在第一次召開後半小時的第二次召開,不論會員的數目多少,會員大會也可運作及議決,惟不能對聯盟的解散事宜進行表決,因此情況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除上條所述的最後事宜外,所有的決議須以絕對多數票的成員表決而決定。倘需要時,主席團的主席有權作決定性投票。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射聯的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九名成員單數組成,由會員大會全體會議自正式會員中選舉出來。

1. 正式會員的理事會應自其本身成員中選出在射聯代表其本身的理事會代表。

2. 據位人必須在澳門有自己的常居所。

3. 在其首次會議上,理事會的成員應在會中選出主席及當主席缺席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位人。

第二十七條——射聯的理事會可以協議的形式委任無指定期限執行職務的常設秘書一名,並可發給該秘書報酬,報酬則以審計委員會的贊成意見而訂定。

1. 倘設立常設秘書,其須出席理事會會議,惟無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平常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當主席認為適宜或就過半數成員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二十九條——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射聯的理事會會議方可開始。

1. 決議必須由過半數決定,而主席或是次會議主席有權在票數相同時投票,所作決議應記在有關會議錄的部冊內。

第三十條——理事具有相同的權力,並連帶地對理事會的行為負責,及各自對執行交託彼等的額外職務時所作的行為負責。

第三十一條——射聯的其他管理機關任何成員可參與理事會會議,惟須對其出席作合理解釋。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的權限為每年編制至當年經濟年度末的報告書及帳目,並在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連同技術及審計委員會的意見書一起分發予各屬會。

1. 遵守及使遵守體育委員會的決議及指示;關於槍械及彈藥安全的控制事宜方面,則遵守及使遵守按合法當局的現行法律的規定及決定;

2. 遵守及使遵守各屬會、本會所加入的聯會及聯盟的章程及規章;

3. 遵守及使遵守會員大會、技術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所作出的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建議,公布功勳及名譽會員的名單;

5. 按權限作出處分及褒獎;

6. 必須按照及遵守本章程第十七條及其各段的規定,編制修改本會章程及總規章的建議,並提交會員大會或著令生效;

7. 按照各所屬權限,聽取技術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的意見,編制本會活動所需的規章;

8. 按第十七條4的規定,就章程及總規章的修改提出意見;

9. 就本會及屬會的章程及規章的疑問作解釋;

10. 徵詢技術委員會的意見,並將屬於技術性質的事務交由技術委員會處理;

11. 將屬財務性質的事務交由審計委員會處理;

12. 倘認為有必要時,就各委員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13. 審理按規章所提出而又屬其權限的上訴,倘認為有需要時,聽取技術及審計委員會的意見;

14. 管理本會的基金,編制有關會計事宜;

15. 按照適用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管理由本會所設立的任何特別基金;

16. 按照可動用的基金規定,並獲得審計委員會的贊成意見,透過撥款、捐贈或借款協助屬會,但借款須出具償還的擔保;

17. 具備審計委員會的意見書,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表決各屬會徵收的會費及賽事登錄費;

18. 為舉辦的比賽所得淨收益訂定百分率,當認為適宜時,可豁免此百分率;

19. 著令由三名成員組成的委員會檢查屬會的射擊場,該委員會的其中兩名成員屬理事會的成員,另一名為理事會所選的仲裁員;

20. 以講座、文章、電影或其他任何方式宣傳利於改善在本地區進行的射擊運動的原理;

21. 在秘書的協助下,編制及經常修訂下列各項:

a)登記理事以及本會所有管理機關成員的個人資料;

b)登記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

c)射手的個人登錄,其登記簿冊及有關檔案;

d)每一射手出賽的紀錄檔案;

e)登記本會發出的認別卡及證書。

22. 倘上級提出要求向其提供所有的解釋及合作;倘有需要時,亦應提供予本會其餘的及屬會的管理機關;在一般情況下,以主動的態度執行法律、章程或規章所未賦予本會其他管理機關的權限;

23. 新屬會的登錄;

24. 在技術委員會提出意見的情況下,向體育委員會提出建議甄選本會代表團參與各類射擊活動;

25.編制屬其管理範圍的報告書及帳目,連同技術及審計委員會的意見書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分發予各屬會;

26. 倘提出要求時,為各屬會間或屬會與其射手間所發生的問題作出決定;

27. 照料本會總址的設施,並對認為必須要的有服務的完善組織及實效制定措施;

28. 聘請及解僱所有向本會提供服務的人員,並訂定有關薪俸,而這些人員屬臨時性質者;

29. 對委任認為適宜的委員會及小組委會負全責;

30. 為本會申請及維持加入此類運動的聯會,推動澳門隊或代表隊報名參加國內、地區或國際性的比賽及錦標賽,並監督隊伍成員在技術方面的籌備工作;

31. 對提出或將提出的上訴進行審理,在不妨礙懸而未決的訴訟文件的保密情況下,向有權限的實體及有關人士提供所需;

32. 集體或委派由理事會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的代表團在所有的行為及在與會外實體關係的事宜上代表本會,並執行所有法律所賦予的其他職務;

33. 倘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將認為適當的事宜交由本會議決;

34. 解決在執行會務時所引起的或有事件及解決本章程或規章所未預見的或有事件;

35. 甄選及委任本會代表出席聯會所召開的大會及會議,甄選及委任代表參加射聯所舉辦的強制性參加的競賽;

36. 每年在一月十五日前編制及公佈下會期年度的預算。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所作的行為,應向射聯的會員大會及體育委員會解釋。

技術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技術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即主席一名及委員兩名,全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及按照第七條1的規定選出,而對射擊活動技術有認識者則有優先權。

獨一段——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是法學士,另一名必須屬槍械保安人員及第三名在各類射擊項目中被認可為精通射擊規則及其技術問題者。

第三十五條——技術委員會主席應在其首次會議自其成員中選出,並將之記入有關會議錄的簿冊中。

第三十六條——技術委員會會議可由主席或是次主席無論因其個人意向或應過半數成員又或應本會任何管理機關的請求而召開。

獨一段——決議以出席者過半數為依據及作決定,並須記入會議錄簿冊中。

第三十七條——技術委員會的權限為:

1. 審判向其遞交關於理事會所作決議的上訴或任何其他的上訴,倘不存阻礙審理的情況時,須以適時及適宜為依據而審判,而其決定需以合議庭的裁判而為之;

2. 倘理事會作出要求時,對章程或規章的解釋給予意見;

3. 對新章程或總規章的草案或正生效的章程或總規章的修改、中止及廢止等的草案,就其專業範圍給予意見;

4. 倘理事會作出要求時,就該會審議的專案調查及紀律程序給予意見;

5. 就理事會建議交由技術委員會審議的任何事宜給予意見;

6. 倘理事會要求時,解釋射擊的法律及規則;

7. 審判比賽的抗議,惟只有審判與射擊的法律規章的解釋與適用性及與賽事規章有涉的部分;

8. 就賽事規章的草案、或其修改,以及就技術問題或理事會提出的其他草案給予意見;

9. 檢查屬會的射擊場;

10. 就甄選本會代表隊的選手提供意見;

11. 編制其活動報告書,並在本會報告書上公布,並編制作為學說的合議庭判決、意見及決議;

12. 倘認為必須,要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三十八條——援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技術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審計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主席一名及委員兩名,全在會員大會的全體會議及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選出。

第四十條——按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選出審計委員會主席。

第四十一條——審計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當主席或是次主席無論因其個人意向或應過半數成員又或應本會任何管理機關的請求,均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四十二條——審計委員會的權限如下:

1. 最少每三個月一次審查本會的行政行為及帳目,並監督預算的執行;

2. 在其專業範圍內,就新的章程或總規章的草案,或就正生效的章程或總規章的修改、中止及廢止提供意見;

3. 就理事會對會費及屬會賽事登錄費的數額及就所有理事會各其提出的其他事宜提供意見;

4. 編制其活動報告書,並連同其對理事會的財務行政管理的帳目及行為的意見在本會的報告書中公布;

5. 當發生任何有涉其管轄權或權限的事實而必須訴諸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時,得要求召開之。

第四十三條——審計委員會所作的行為,應向射聯的會員大會及體育委員會解釋。

第四章

協會基金

第四十四條——組成本會基金如下:

1. 屬會的會員費;

2. 屬會的賽事及正式競賽的登錄費;

3. 在本會管轄範圍內所舉辦的射擊比賽所得淨收益的百分率;

4. 來自科罰及經審判定為理由不成立的抗議的款項;

5. 撥入其內的捐贈或補助金;

6. 任何其他經法律許可的收入。

第五章

運動賽事的舉辦

第四十五條——為本章程第二條c項所指效力,下列條件必須納入賽事規章內:

1. 參賽屬會正完全運用其權利;

2. 射手合資格認識賽事規章;

3. 賽事按照射擊規則及一般法律的規定進行競技;

4. 向勝利隊伍頒發獎品。

第六章

聯會代表

第四十六條——參與聯會的大會或任何會議的射聯代表人由本會的理事會選出。該等代表的行為按照理事會會議的決議而作出,並應顧及本會的利益。

第七章

紀律懲戒權限

第四十七條——射聯及屬會的管理機關的紀律懲戒權限在其內部等級內伸延於其本身的成員,在屬會同意下也伸延於所有在從事這類活動的本地組織中擔當任何性質職務的人士。

本條所指的權限按以下方式執行:

1. 分別向射聯的技術委員會及本會的理事會提出關於在從事這類活動的組織中擔當任何性質職務的人士所作行為的上訴,由射聯理事會執行;

2. 向體育委員會提出關於本會管理機關成員所作行為的上訴,由射聯會員大會執行;

3. 向射聯技術委員會提出關於屬會管理機關成員所作行為的上訴,由射聯理事會及屬會會員大會執行。

第四十八條——因不守規則的行為、不正確的舉止或輕蔑規章及章程或上級實體所作的決議,可按其過失的性質運用下條所訂的處罰。

1. 倘特別規定的處分不符合所作的過失時,運用符合於違犯性質的處罰及運用符合因過失所產生的情況的處罰。

2. 本條所指的處罰,由第四十七條所定的權限實體運用。

第四十九條——凡不遵守上級實體所作的合法決議,或引起不守規則的行為,或其他損害射擊界名聲的行為的領導人、被領導人、射手及所有在從事這類活動的本地組織中任何性質職務的人士受以下的處罰:

1. 警告;

2. 口頭或書面申誡;

3. 處以罰款二十至五百元;

4. 中止活動至一年;

5. 中止活動一至三年。

獨一條——凡被處以罰款的實體,自通知第十天起,被視為中止活動,至完全支付為止。

第五十條——為合法運用任何的處分,有需要提起載有全部證據的有關程序,而無需要特別程序的形式。

第五十一條——凡運用第四十八條處罰的決定方得提出上訴。

第八章

上訴

第五十二條——上訴的提出:

1. 就射聯的委員會不按理事會的決議而作的決議而向射聯會員大會提出。

2. 就理事會所作決議及審判以及就理事會所運用的處分而向射聯技術委員會提出。

第五十三條——原則上倘特別的規定無訂定其他期限,上訴應在被通知那天起計十天內、或被視為已知悉決定或上訴的事實那天起計十天內提出上訴。

1. 為能審理上訴,上訴人需要備存一筆為此目的而又在規章上規定的款項,倘該上訴被審判為理由不成立時,該款項將不歸還。

2. 上訴透過簡單的申請連同陳述上訴的理由而提出。

3. 在射聯的管理機關面前所審理的上訴,應從屬一般形式。

第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管理機關成員連續三次以上無理缺席會議,則將被取代,其職位被視為空缺,並按照規定填補。

獨一段——為適宜的,在聲明其替換之前,將事實通知有關人士。

第五十五條——管理機關的成員因射聯的公事外,有權收取射聯理事會所訂定的補助作旅宿費之用。

第五十六條——射聯會務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而止於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十七條——射聯管理機關成員的職務,與體育委員會及聯會的任何其他職務可以兼容。

第五十八條——射聯的存立為無限期,其解散可根據《民法典》規定為之。

第五十九條——在上條所指通過解散的情況下,會員大會在表決後即宣佈組成射聯會財產的財貨及價值的去向。

獨一段——倘會員大會不宣布組成射聯財產的財貨及價值的去向,則由體育委員會處理。

第六十條——為選舉管理機關的首次平常射聯會員大會的工作由大會主席領導。

第六十一條——大會主席負責將有關職位授予被選出的管理機關。

第六十二條——由創會會員組成的本會籌組委員會將在三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目的是介紹本會情況和選舉第一屆領導機構。本會章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獨一項——獲選會員將按照本條規定,由獲選日起至二零零八年終止履行其任期。

創會會員:李少強、曾志強及梁志雄。澳門氣槍實用射擊大聯盟體育會、澳門實彈練習槍會、Clube Paradisíaco de Tiro Prático.。

第六十三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Dillon Lei do Rosario, Isabel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科技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Criativa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reative Technology in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創新科技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Criativa em Macau”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澳門創新科技協會,簡稱“創新科技”。

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Criativa em Macau。

英文名:Association of Creative Technology in Macao。

會址:澳門黑沙環第五街36號錦興大廈C座1樓C。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3. 宗旨:發展推廣高新科技成果。如環保及污水處理等。凡對創新科技有研究的或有興趣的澳門居民及專業科技人士,均可參加本會。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會規章,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

5.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會章,選舉正副會長,及理事會,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6. 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7.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

理事會之職權: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制定本會會章草案及召集全體大會。

8.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監事會之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9.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非常大會可由大會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

11.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

12.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議需經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13.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cinc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莊嚴宗親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de Chong e Im em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莊嚴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定名:

中文名為“澳門莊嚴宗親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Indivíduos de Apelido de Chong e Im em Macau”。

二、本會會址設於:

澳門祐漢新邨第八街信託廣場一樓O舖Rua 8 Bairro Iao Hon edf. Son Tok 1 andar“O”

三、本會宗旨:

1. 聯絡莊氏宗親感情,敦睦宗親情誼,互助互敬,辦好宗親氏族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 加強與世界各莊嚴宗親會及內地各莊嚴宗親會之聯繫,促進經濟文化交往。

3. 遵守特區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共同為社會進步攜手前進。

第二章

會員

一、凡居住本澳的莊氏及嚴氏宗親年齡十八週歲以上,承認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凡申請入會之宗親,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會員一名介紹,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批准為本會會員。

三、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 愛護和保護本會所有財產、財物;

4. 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

四、會員的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會務活動有批評建議和咨詢權;

3. 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五、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交會費,作自動退會。

六、會員違犯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三章

組織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理事會召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

3. 決定工作方針;

4. 審查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十人,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中可推選出常務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工作。

三、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可再聘任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在下次會員大會時給予追認。

四、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職權,理事會共四十九名成員,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十人、其餘為理事,由正副會長任命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各部正副部長,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的工作職能如下:

1.主持理事會日常會務;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報告工作情況及提出建議;

4. 召開會員大會。

五、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六人、監事八人,其職權為監督理事會及各部之工作。

六、理事會設下屬各部,分別為秘書、財務、組織、福利、康樂、協調、事務、聯絡、婦女、青年共十個部。

七、理監事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八、常務理事會有權召開認為有必要的特殊的各種會議,其會議決議須經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

第四章

其他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會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章程原則再進行具體規定實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海天體育會

Clube Desportivo Hoi Tin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 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 ”內第1卷第1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海天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為“ 澳門海天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Hoi Tin de Maca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500號大中華廣場翠湖居3樓G。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致力促進及推廣本澳之水上和陸上各項體育運動,與及培訓會員參加比賽,為澳門體育運動培育人材。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之合法居民,乃有興趣推廣體育活動之人士,經理事會之批核,均可接納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

1)有選舉及被選權;

2)參與會員大會、討論、建議及投票任何事宜;

3)享受會員應有的福利。

第六條——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繳納會費。

第七條——若會員有違反會章和從事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八條——本會經費以會員繳付的會費和任何形式的捐助所組成。

第五章

領導機關及任期

第九條——本會的領導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條——各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及主持工作。在會議前八天,以郵寄掛號通知會員,通告內須列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特別會員大會可於任何時候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三分之二會員要求依法召開。

第十五條——賦予會員大會:

1)修改章程;

2)通過年度財政帳目及工作報告;

3)選舉及解散領導機關;

4)議決其他就法律或章程所定不屬其他機關責任的事宜。

理事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七位成員組成:設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三個委員。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月召開常規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賦予理事會:

1) 負責執行本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書及財政帳目表;

3) 履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或職能。

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和兩名委員。

第二十條——賦予監事會:

1)監督理事會之會務運作和查核本會帳目;

2)對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提出意見書;

3)遵行法律所賦予的其他義務或職能。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並應主席的召集舉行特別會議。

第六章

會徽

二零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於氹仔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林勁勇
財務主管
盧偉浩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ublicação de contas, ao abrigo do n.º 3 do artigo 86.º d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MOP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04

(Ramos gerais)

MOP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4

(Ramos gerais)

MOP

O Contabilista,
Ho Mei Pou, Sylvia
O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Retomando o ano 2004, verificou-se que a situação do mercado e da economia se encontrava em vias de melhoramento, tendo-se registado crescimento em muitos sectores, o que constitui decerto uma boa oportunidade para o sector de seguros.

A QBE Insurance, estabelecida em Macau há 20 anos, tem procurado disponibilizar aos clientes seguros de todos os tipos. No próximo ano vai prestar um serviço de seguros mais qualificado dos ramos gerais.

Gerente,
Siu Yee Ming, Sally.

Macau, aos 17 de Junho de 2005.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a gerência do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QBE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Chefe do Executiv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Secretário para a Economia e Finanças, e expressámos a nossa opinião, sem reservas, no relatório de 17 de Junho de 2005.

Efectuámos uma comparação ent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qui evidenciadas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por nós auditadas. A preparação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é da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da Sucursal de Macau.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stão consistente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Lowe Bingham & Matthews — PricewaterhouseCoopers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17 de Junho de 2005.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元

會計
容景文
總經理
梁潤燕

業務發展簡報

一、 公司經營情況:

二零零四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揭開了公司歷史嶄新的一頁,歷經15年的生存發展歷程,公司保費收入首次突破億元大關,實現壽險保費收入1.26億澳門元,稅前利潤792萬澳門元。

二、公司管理情況:

為了公司的不斷發展,公司下大力整頓了公司的管理工作:

1. 精簡公司架構,加強崗位責任制,不斷提高員工整體素質。

2. 多方位推動業務發展,將個人代理業務及銀行代理業務落實在實處。

3. 積極與澳門社會團體聯繫,以各種方式推廣團體險業務。

4. 抓好投資、盤活資產、多渠道增加企業收益。

我們在今後仍堅持以穩健、創新、誠信、專業為公司的經營目標和方針,以“用心經營、誠信服務”為公司經營思想,努力不斷為廣大澳門居民提供各類人壽保險服務,得到大眾的信賴和支持。

核數師報告書

致: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國際核數準則完成審核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分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為配合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技術保證金要求,分公司管理層將載錄於賬項撮要中的有關已抵押固定資產物業由資產負債表日的成本值轉為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市場值。有關物業的市場值較成本值增加之數額為1,770,061澳門元並載於固定資產物業儲備,而當年收益表則不受影響。

本行認為隨附的賬項撮要除了上列事項外,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撮要應與相關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


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會計
黃敏娟
經理
趙汝華

二零零四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零四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一仟四百零七萬八仟四佰零八元四角七分。

本年度錄得營業損益為澳門幣五十八萬零七佰八十二元二角一分。

核數師報告

致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會計
黃令陶
經理
趙汝華

二零零四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本分行二零零四年度保費收益共為澳門幣七百三十三萬七仟五百三十八元二角九分;

在各保險業務中,火險仍是分行的主要業務來源。

本分行在本年度錄得盈利為澳門幣二百零四萬一仟八佰二十三元正。

核數師報告

致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澳門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4

Patacas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4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4

Patacas

O Contabilista,
Lo Kwok Chung
O Director-Geral-Gerente,
Chik Yiu Kai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04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é uma sociedade subsidiária do Grupo Internacional da ING, sendo esta uma instituição financeira a nível mundial que assegura as actividades bancárias, seguradoras e de gestão de activos em 50 países e territórios com um total de capital avaliado em mais de 866 biliões de Euros. O Grupo Internacional de ING é tido como uma instituição de grande envergadura que assegura os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Graças à larga experiência e à grande capacidade da sociedade geral, no ano de 2004, continuou a registar o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das actividades do sector de seguro de vida, tendo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arrecadado no ano em análise a receita total proveniente dos prémios de seguro no valor de sessenta milhões, quatrocentas e oitenta mil patacas, o que representa uma taxa de crescimento de 36% em relação ao ano de 2003. A fim de materializar os conceitos de optimização e diversificação dos produtos, esta Sociedade lançou no ano em que este Relatório se reporta uma série de produtos novos no intuito de satisfazer as necessidades da população em geral de Macau, entre os quais se salientam os serviços de seguro de vida para a poupança, designados por «Seguro para a Poupança Rápida» e «Seguro para a Poupança Avultada».

O facto de 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ter vindo a concretizar, por forma activa, os diversos projectos de desenvolvimento e as obras públicas de infra-estruturas, vem favorecer a conjuntura de investimento e do comércio de Macau, tendo melhorado, desta forma, o mercado de emprego, além de acelerar o crescimento da economia global de Macau.

No próximo ano, 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rá dar continuidade à sua política de expansã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de vida nesta região. No papel de consultor especializado, esta Sociedade tentará melhorar ainda mais a qualidade de serviço a prestar aos clientes, na perspectiva de que, através de oferta dos excelentes e mais procurados produtos de seguro, esta Sociedade possa prestar serviços mais abrangentes aos clientes, à semelhança do passado.

Macau, aos 15 de Julho de 2005.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As contas da Seguradora de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foram elaboradas de acordo com as regras estabelecidas no Regime de Control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ora vigente em Macau, tendo a mesma conta sido auditada pel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rnst & Young». No parecer deste Fiscal Único, essa contas findas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04 reflectem, por forma suficiente, real e just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ssa Sociedade e o resultado de exercício apurado na referida data.

O Fiscal Único,
Leong Kam Chun.

Macau, aos 31 de Março de 2005.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já procedeu à fiscalização 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emitidas pelo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tendo tal relatório sido elaborado à luz dos critérios gerais de contabilidade, emitidas pelo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dos critérios de contabilidade reconhecidos em Hong Kong e do «Diploma Regulador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de Macau».

De acordo com o citado diploma legal, a administração deve elaborar o relatório financeiro de modo verdadeiro e apropriado e na sua elaboração, deve optar e aplicar os métodos de contabilidade adequados. O dever d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nos termos do artigo 88.º do respectivo diploma legal, limita-se à apresentação de parecer individualizado, a V. Ex.as na qualidade de associados, com base nos resultados de trabalho e fiscalização levados a cabo no referido relatório financeiro, sem, no entanto, o presente relatório visar outros efeitos. O nosso auditor de contas não assume, perante quaisquer pessoas, qualquer responsabilidade pelo teor do presente relatório.

De acordo com o parecer do auditor de contas, o referido relatório revela, de modo verdadeiro e justo,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relativa a 31 de Dezembro de 2004, e a movimentação de numerário e défice relativas àquela data.

O presente resumo foi elaborado nos termos do artigo 86.º do citado diploma legal, sendo que qualquer interessado, que pretenda consultar o relatório na íntegra, elaborado pelo auditor de contas, pode dirigir-se à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para o pedir.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15 de Março de 2005.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residente — Poon Sun Cheong, Patrick
Vice-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Administrador-Delegado — Yuen Moon Hing Augustus
Administrador — David John William Hatton
Administrador — Chik Yiu Kai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Presidente — Poon Sun Cheong, Patrick
Vice-presidente — Cheng Man Kwong
Secretário — Nuno Farinha Simões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Mo Yee
Vice-Presidente — Leung Mei Ling
Membro — Leong Kam Chun
Secretário — Nuno Farinha Simõe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 71.499.800 99,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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