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房地產評估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05。

澳門房地產評估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Avaliaçã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訂立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房地產評估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Avaliação da Proprie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roperty Evalu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立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3號中國銀行大廈13樓。

第三條——本會宗旨:

一、愛國愛澳、致力提高澳門房地產評估人員的專業資格和操守準則、改善房地產評估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服務水準、促進會員之間的資訊交流和團結互助。

二、為達到本會宗旨,本會可與政府有關部門或其他組織團體聯繫、舉辦培訓課程、組織會員參加專業考試、出版刊物及舉辦其他學術活動等;本會亦可與本地區或其他地區相關組織團體相互確認會員之專業資格。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凡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符合下述相關條件者,由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成為正式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公司會員和個人會員。

三、公司會員:

凡在本地區進行商業登記註冊和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三年或以上的機構可申請為公司會員。公司會員可具函指定一人為代表。

四、個人會員:

A. 具有相關房地產評估專業學歷和資格及在本地區具有從事房地產評估兩年工作經驗或以上的人士,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或

B. 在本地區具有連續從事房地產評估五年工作經驗或以上之人士,亦可申請加入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三、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秉持專業操守、遵守職業道德;

三、對促進本會宗旨作出貢獻;

四、履行被選之職責及負責被委派之其他職務和任務;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凍結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每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各一名或多名。

三、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召集和主持各項會議,並掌握全面工作;副會長、秘書等人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無暇,由副會長依次代行會長職務。

四、會員大會之領導成員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會長除外,其任期不得超過連續三屆。

五、會員大會常年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相關之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組織機關的成員。特別會員大會則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六、會員大會舉行,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方為有效;但屬於首次召集會議除外。

七、會員大會議決須按照《民法典》 規定之出席人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八、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九、會議召集通知書須在不少於所建議開會的日期前八天,以郵寄和傳真或電話通知或登報通知等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按照會章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賬目、執行本會章程及其他內部規章、確保會務之良好管理以及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二、理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或多名、秘書及財務一或多名,其餘為理事。

三、理事會任期三年,理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可連任一次或多次,惟理事長除外,其任期不可超過連續三屆。

四、理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五、理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六、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關,負責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對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報及賬目發表意見,以及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給予的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成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或多名,其餘為監事。

三、監事會會議按實際需要由監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

四、監事會會議須在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五、會議決議之事項須獲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

權限

有關簽署下列之文件及行為,除經會員大會通過外,且必須由本會會長,連同理事長或監事長一同簽署方為有效:

一、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及合同;

二、以任何方式取得不動產、價值和權利;

三、以出售、交換或有償出讓或轉讓本會的任何資產、價值和權利;

四、委任本會受權人;

五、簽署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提取和調動。

第十三條——本會並設立秘書部、財務部、公關部、專業培訓部、考試認證部、學術部、福利和康樂部,並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由理事會按需要增加,減少或合併各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全向理事會負責,為本會處理日常具體會務,其人員的職位和數目由理事會訂定,並由理事會聘用或撤職。

第十四條

財務管理

一、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其他收入。

二、本會須設置財務帳冊,並須將財務帳冊每年最少一次呈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查核。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顧問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會務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可禮聘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會長;本會正、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本會理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本會監事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

第十八條——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之權力範圍,有關之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之三全體會員的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及

二、在通過解散之會議上,會員須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算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算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本地區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九條——除法律明文規定外,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仙樂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in Lok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仙樂曲藝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仙樂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Sin Lok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大炮台斜巷10號信富花園五樓C座。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幹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濠江拔河協會

中文簡稱為“拔協”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ug of War Macao Hou Ko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濠江拔河協會”,中文簡稱為“拔協”,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Tug of War Macao Hou Kong”,是一個受本章程管制及從事不牟利的團體,會址設在:龍嵩街剛志大廈26號三樓D座。

第二條——本會宗旨:

1.培訓會員拔河運動,增進市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

2.提高拔河技術水準,推廣及發展本地拔河運動;

3.加強本地和外國同類組織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行拔河運動之國際性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書面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2.出席會員大會,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3.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4.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本會組織架構如下:

會員大會;

理事會;

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五條——1.本會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2.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會員大會有職權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報告書和賬目連同監事會有利意見書;

2.進行下一屆新領導架構的選舉;

3.訂定或修訂會員入會費、會費和會務費用;

4.修訂本章程規定及訂定有關本會所有事項。

第七條——秘書有職權指導會的程序上的工作,編制會議紀錄並由出席會議人士證實。

第八條——會員大會應在每一平常年度召開大會一次,以便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報告書和賬目連同監事會有利意見書,並進行選舉兩年一屆的新領導架構。

第九條——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應特別召開大會:

1.由理事會召集或在監事會要求下;

2.由最少代表三分之二會員人數的書面請求下。

理事會

第十條——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組成。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指導會務及執行大會決議;

2.對新會員的入會作出決定;

3.處罰損害本會利益之會員及向會員大會建議取消其會籍;

4.委任本會代表;

5.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第十二條——理事有職權對會所定的工作給予合作,協助理事會成員的工作。

監事會

第十三條——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2.定期審查會的賬目及注視預算的遵守;

3.對理事會送交的事項編制年度報告;

4.認為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五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六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最少要有四分之三會員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第五章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ês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婦女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0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1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婦女聯合會

修改章程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六時,“澳門婦女聯合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Women’s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四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女聯合總會”,簡稱“婦聯總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s Mulhere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The Women’s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為:

會址:水坑尾街202號婦聯大廈二樓。

辦事處:渡船街27號A-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以增進澳門婦女之愛國愛澳團結,密切聯繫各階層婦女,關心社會、服務社群、辦好婦女兒童福利事業及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類別及資格

本會設社團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社團會員:

凡澳門註冊婦女社團或相關社團,認同本會章程,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社團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年滿十八歲之澳門女性居民,認同本會章程,由一名會員介紹,辦妥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權;

三、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文教、康體等活動之權利;

四、社團會員有推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作出表決之權利;

五、個人會員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並可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服務。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三、介紹澳門女性居民入會;

四、按時繳納基金及會費;

五、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一、會員有權退會,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二、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三、如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受一切會員福利,須補交欠費後,方得繼續享受。

第七條

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資深會員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顧問;聘請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為會務顧問、名譽理事,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作出通知,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最少要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五、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通過、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 審議通過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 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職責。

第九條

會長

一、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大會下設會員代表大會。

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超過三百人,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

三、會員代表大會每次開會時,由出席代表以簡單多數方式互選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四、會員代表大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代表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工作,以及選舉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除理事長只可連任兩次之外,其餘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之決議;

(二)負責本會之行政管理及計劃會 務之發展;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管理報告及提 出建議;

(四)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 表大會;

(五)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六)制訂和通過內部規章;

(七)其他法律規定之職責。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

一、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各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二、常務理事會會議或正、副理事長會議,負責研究處理在理事會休會期間之一切工作事宜。

三、常務理事長及常務副理事長負責領導行政辦公室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事務部

一、理事會下設社會事務部、家庭服務部、會員拓展聯絡部、工商聯誼部、文教部、康體部、福利部、財務物業部等,由正、副理事長分管各部工作,並視工作需要,設立婦聯總會財產管理委員會及其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二、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各部亦可按需要聘請特邀委員若干人。

第十四條

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稽核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賬目;

(三)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 書提交會員大會;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運作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的具體產生辦法,規範轄下各部份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會員紀律、會員代表大會成員選舉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六條

日常運作

本會得聘用正、副秘書長、秘書,辦公室主任及勤雜人員若干人,組成行政辦公室,分工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 捐獻、個別會員與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利用本身財產投資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收益;

(四)如有需要可進行籌募。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Paula Ling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茲通知全體股東,謹定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正,在公司總址(位於澳門青州河邊街)舉行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通過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度新領導層人選;

二、與公司有關的其它事項。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主席 許建平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集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通過二零零六年度本中心之活動計劃及財務預算;

2.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召開,屆時無論出席股東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為有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股東大會主席 吳榮恪(Vitor Ng)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

Aviso convocatório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da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Macau, S.A., que se realizará no dia 16 de Dezembro de 2005, às 12,00 horas, na sede social,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Aceitação da renúncia de actuai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2. Eleição de novos membros; e

3.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aos onz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 STDM — Sociedade de Turismo e Diversões de Macau, S.A.R.L., Representada pelo Sr. Dr. Rui José da Cunha.


大福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財務主管
戴耀權 馬志強

BANCO DELTA ÁSIA S.A.R.L.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5

Q-5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nomeada por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309/2005

H. Sousa Cary Lei

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四年度

借方

澳門元

貸方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會計

行政主管

Jack Mallee

Daniel Stiefel

業務報告撮要

本公司跟隨瑞士母公司瑞士豐泰保險集團之重整業務決定,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結束於澳門之一切業務運作包括停止承保及續保工作。並已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該項決定及為保障保單持有人之利益起見,本公司已委託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有關結束業務方面之行政及管理工作。

於二零零四年期末,本公司已完成所有業務移交至匯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及正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申請終止經營保險業之許可事宜。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意見書

本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營業表及損益表,乃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而編製,並經核數師審核完竣,清楚顯示本公司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真實財政狀況及營業結果。

二零零五年三月六日

監事會主席:Bockenfeld, Martha Dagmar

核數師意見書

本核數師樓已審核了瑞士豐泰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包括結算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及有關附表。

鑒於公司已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終止出具保單,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由當日起成為一間非持續經營之企業。

除上述情況外,我們認為,上述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實及適當地反映公司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財務狀況及營業結果,並符合有關行業之主要監管法規。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Winterthur Swiss Insurance Company 由 Daniel Stiefel代表
副主席:Daniel Stiefel
秘書:莊倩

董事會

主席:Daniel Stiefel
副主席:Hans Kunzle
董事:Miles Jonathan Andrews Murphy

監事會

主席:Bockenfeld, Martha Dagmar
委員:Waldmeier Jurg
委員:Manuel Viseu Basilio
主要股東 持股量 百分率
Winterthur Swiss Insurance Company 19,999,998 99.99%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董事會副主席

董事會成員

Andrew John Hunt

Sean Kilker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管理報告

本賬目呈列了本專營權公司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二零零四年的業務活動,為本公司ETAR廠房踏入第九年營運的業績。

公司於本年度之廠房營運盈利因維修費用的增加而受到影響。

公司在二零零五年簽訂了一份新營運合約,令短期前景非常明朗。公司將繼續以高效率運作,維修污水處理廠並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高環境質素的認證而作出努力。

此外,在澳門國際機場的污水處理廠已按計劃在二零零四年內完成,而於二零零五年初新的營運合約亦已展開。

公司將繼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緊密合作,透過興建新的污水處理廠或改善現有的廠房設施,致力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達至更高的環境保護水平。

董事會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澳門水力工程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ASIA INSURANCE CO., LTD.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04 (Ramos gerais)

Débito

Patacas

Grupo Presidente: Robin Y H Chan.
Presidente: Bernard Chan.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Director Executivo: Lau Ki Chit.
Gerente: Vong Pak Vai.
   
Administrador-delegado: Wong Kok Ho.
Auditor: Ernst & Young.
Controlador Financeiro: Ho Chui Ping.

Relatório de negócios de 2004

A China abriu as fronteiras com Macau e o Governo distribuiu novas licenças de jogo. Por causa destes factores a economia de Macau está a crescer, criando novos postos de trabalhos em diferentes áreas. Por isso houve um grande aumento da necessidade de compra de seguros. Por causa destes factores a nossa Empresa com o suporte de outras seguradoras, agentes e bancos têm vindo a aumentar a nossa carteira de clientes e volume de negócios.

Os resultados em 2004 foram de $ 61.120.000 de patacas, um aumento de 18% em relação ao ano passado, dos quais 25% provenientes das empresas de construção, 22% das empresas de transporte e 16% de diversos, tende um lucro de $ 2.690.000 de patacas.

Agradeço a todos os fiéis clientes, ao suporte das diferentes empresas e ao bom desempenho dos nossos empregados.

Resumo do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Aos accionist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Nós auditámo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Asia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Internacionais de Auditoria.

Na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ão uma imagem verdadeira e apropriada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4, e o seu resultado do ano findo naquela data.

Ernst & Young.

Macau, aos 28 de Março de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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