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2/2005。

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房地產聯合商會;簡稱:房地產商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Empresários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英文為:Association of Property Agents and Realty Developers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貫徹落實“ 基本法 ”、堅持愛祖國、愛澳門,維護同業權益、提高專業水平、促進團結,積極推動房地產業的發展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一樓P109-P110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之商號及商人或高級行政人員,贊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營業牌照之商號,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代表人之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三張,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商號會員需委派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商號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注:申請為商號會員者之商號名稱不可與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名稱相同。)

(2)個人會員:凡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之商人或高級行政人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正面半身近照三張,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所有權益及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兩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檢討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常務執行機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各部理事,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但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秘書、財務、聯絡、福利、康樂、總務、協調、學術、資訊等部,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成員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但必須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項目。

第十三條——設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會休會期間之工作,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組成,由會長擔任召集人。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名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得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等職,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澳門房地產中介人聯合協會。

第十六條——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之,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提議;

(2)超過半數理事及監事聯署;

(3)超過三分二會員聯署;以上會議表決事項,須有超過半數出席者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一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十九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召開臨時理事或監事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或監事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商號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伍百元、年費壹百元;個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貳百元、年費伍拾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會徽:

本會之會徽如下:

(本章程已經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樂風音樂協會

中文簡稱為“新樂風”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e Tendência da Música”

葡文簡稱為“Música de Tendência”

英文為“Music Trend Music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usic Trend”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新樂風音樂協會”,簡稱為“新樂風”,葡文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e Tendência da Música”,葡文簡稱為“Música de Tendência”,英文稱為“Music Trend Mus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usic Trend”。本會位於澳門氹仔布拉干薩街107號20樓X。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宗旨是推廣流行音樂,組織各種音樂聚會,各類表演、講座、研討會、培育澳門市民的流行音樂素質及發揮音樂藝術的社會功能。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二條——凡本澳流行音樂愛好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會。

第三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入會費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D.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秘書,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D.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由三至九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不少於二分一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屆時出席人數可成為法定人數,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一般條例

第九條——本會收入來源為入會費、會費、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或饋贈。

第十條——本會章程若有遺漏之處,由會員大會依法律修訂解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港文化茶藝社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一、宗旨

3. 會址:澳門漁翁街亨達大廈16樓H座。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議須超過半數會員贊成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菱峯慈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Leng Fong»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菱峯慈善會

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Leng Fong» de Macau

章程

第一條—— 中文名稱:澳門菱峯慈善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Leng Fong» de Macau。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11號F地下。

第二條—— 宗旨:本會以助學扶貧慈善為目標。屬不牟利之團體。

第三條—— 加入:凡對本會宗旨認同者,願遵守本會章程,若申請加入,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退出:會員退出須一個月前來函,通知本會理事會。

開除:凡會員日常言行蓄意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監事會決議,可開除該會員之會籍。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a)可享用本會所有的設施。

b)可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領導機關。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a)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會務進步和發展;

b)遵守章程之規定;

c)遵守領導機關的決議;

d)繳交會費。

第六條—— 本會設以下幾個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二名,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在每年十二月份首星期日召開週年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主席提出,但不少於十日前以雙掛號郵記方式進行,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八條—— 理事會之組成方式:

理事會由十五人組成。其中九人由會長委任,其餘六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五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及理事七名組成。理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

理事會之職能:

a)理事會是本會日常會務執行機關,負責管理(社會、行政、財務、紀律等)。

b)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 監事會之組成方式: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組成。監事會的成員數目必須是單數。

監事會之職能:監事會負責查核本會帳目。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主要財政來源由會費,會員個人捐贈和資助。

第十一條—— 修章程序:

本章程如有不盡善之處,可經會員大會修章通過。

第十二條—— 本會會徽如下圖: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米瑞安標準舞蹈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Dança Classica de Macau-Miriam”

英文為“Miriam Ball Danc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米瑞安標準舞蹈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ança Classica de Macau-Miriam。

英文名稱:Miriam Ball Dancing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會址:澳門氹仔永誠街245號一樓B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欲培養、提倡對標準舞蹈運動有興趣之仕,冀能共同發展該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加入、權利、義務、退出、 除名、組織、任期

第四條——加入:凡對該活動熱愛者,經填寫本會表格後,由理事會審核資格及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與會方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用會內設施。

第六條——義務:遵守本會規章,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並按時繳交月費。

第七條——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交月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交會費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核實後除名,而已繳交之月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組織/任期:本會設有下列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以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機關成員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會員大會的職權為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及會徽,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行政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委員各一名;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其權限為:

(A)監督行政機關的運作。

(B)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於最少提前十日以書面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和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於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期間,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前, 本會之管理工作,一概由創會會員負責。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每年繳交之澳門幣100元會費,會員捐贈及其他機構資助。

第四章

章程遺漏及修改、會徽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遺漏或錯誤,由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七條——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K歌同盟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K歌同盟會

章程

(一)宗旨

1. 稱為:澳門K歌同盟會。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組織文娛及慈善健康活動,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增加會員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基本利益。

3. 會址:澳門太和巷8號威和大廈一樓B。

(二)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1. 凡本澳愛好唱歌,願意遵守會章者,經理事會批准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2.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三)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政一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5. 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四)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議超過半數出席會員贊成方得通過決議,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理監事會每二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每月舉行一次會員文娛活動。

(五)經費

社會贊助,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is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António de Oliveir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心理衛生專業協會

Macau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5/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心理衛生專業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心理衛生專業協會”,外文名稱為“Macau 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外文簡稱“MMH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關注公眾心理衛生健康發展,建構和諧社會;

二、促進心理衛生專業學術研究及交流;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提高會員的專業水平。

第四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43號4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心理學專業畢業生及在校學生,或從事心理衛生專業工作的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三條——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三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Longevidade Kong Tac-La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tre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lavrada a folhas cinquenta e oito e seguintes do livro número cento e vinte e cinco,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todos os artigos da 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Longevidade Kong Tac-Lam, cujo estatuto consta dos articulados em anexo:

第一條

『無量壽功德林』 以提倡慈悲、培養智慧和道德、尊敬佛陀、維護純潔、教悟無知者、解脫困苦以及施行其他慈善行為為宗旨。

第一段——本會取名“Associação de Piedade e de Longevidade Kong Tac-Lam”,中文名稱為“無量壽功德林”,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iety and Longevity Kong Tac-Lam”,(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和澳門適用法例所規範。

第二段——本會為非牟利的私法人。

第三段——本會的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三巴仔街13號。

第四段——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條

任何贊同本會宗旨的個人,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有權利:

a)選舉和被選擔任任何會內機關的職務;

b)出席會員大會,對任何事項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和作出表決;

c)建議接納新本會會員;

d)使用口頭或書面方式請求提供有關本會的日常活動資料;

e)參與由本會舉辦的任何活動;

f)在專為享用利益事宜而設定的條件下,享用由本會提供的一切利益。

二、本會會員須遵守下列各項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c)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四條

一、本會的機關如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本會的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有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在任期期滿時,如尚未進行新一屆選舉,理事會成員留守原職。

第五條

會員大會由所有享有全權的本會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四名副主席和兩名秘書組成。

第六條

一、理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司庫組成。

二、如理事會的任何成員缺席或預計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理事會的其他成員指定本會會員接任空缺。

三、根據上一款選出的理事將擔任此職位直至任期結束為止。

第七條

一、為實現本會的宗旨,理事會負責保證本會的運作和正常的會務管理,特別是:

a)為實現本會的宗旨,進行任何必須的和適當的行為;

b)通過主席,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執行本會的決議;

d)管理本會的資產;

e)決定、領導和組織本會的活動;

f)製訂本會的內部規章;

g)製訂營運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活動報告和帳目;

h)行使在法律上和在章程上不屬於其他機關的各項權限。

二、理事會主席的簽名足以使本會承擔責任。

第八條

一、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若干位副監事長。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及賬目進行稽核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九條

一、本會將因應《民法典》第170條內指明的任何一項理由而告消滅。

二、在本會消滅時,擔當理事會理事職務的成員將任本會的清算人。

三、如屬消滅情況時,在對所有債務和責任作出清算後,若尚有財產餘下,不能將本會的資產交給或分給本會會員,應根據清算人的決定,將資產用於或移作或捐贈作為社會文化、康樂、體育或慈善用途。

四、如對於怎樣執行上述等條款沒有取得共識,將由在澳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決定財產的處理辦法。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tre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Zhao Lu.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註: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是一所於英屬處女島註冊之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司與聯號之恆達環球有限公司達成一項管理協議。恆達環球有限公司為一所在香港註冊之有限公司,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該協議約定由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管理恆達環球有限公司之澳門(外港)與香港海上客運服務。因此,該客運服務營運的財務狀況已反映於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之賬目中。

董事會代表:許招賢先生 會計經理:許立生先生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書

致: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董事
(於英屬處女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管理層報告書

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澳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渡輪(澳門))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初成立,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接辦來往澳門至九龍尖沙咀之客運航線。新渡輪(澳門)一貫以「服務優質、乘客第一」為服務宗旨,為配合澳港旅遊業發展,新渡輪(澳門)自接辦五年多以來,相繼購入七艘度身訂造總價值港幣4.3億元的全新高速雙體船,其中五艘時速高達46海浬。全面提升船隊質素後,新渡輪(澳門)大幅增加每日航班數目達兩成,提供半小時一班的服務。新渡輪(澳門)更於本年二月開始逢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延長夜航服務時間至凌晨十二時半,提供每日超過六十班次,為來往澳港兩地旅客提供更頻密,更快捷的服務。

隨着祖國繼續開放更多城市居民到澳港自由行及一系列相繼落成的澳門娛樂設施,新渡輪(澳門)對未來澳港客運渡輪業務充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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