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廣州美術學院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3/2006。

廣州美術學院澳門同學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廣州美術學院澳門同學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美術研習活動,參與本澳與外地美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本會地址:澳門沙梨頭提督馬路183號祐威大廈5A。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在廣州美術學院學習進修過的同學,或被廣州美術學院評審認可美術資歷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批評及建議,參加本會活動。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義務:遵守會章及決議,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及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之招收或除名。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十一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須為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四條——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美術交流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五條——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永泉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定名:永泉曲藝會。

會址:澳門台山菜園涌邊街平民大廈13號地下。

2. 性質: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3. 宗旨:發展推廣傳統粵劇曲藝,提高藝術水平,凡對粵劇曲藝有興趣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4. 會員之權利和義務:願意遵守本會規章,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二章

組織

5.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本會最高權力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架構內之成員。

6. 會員大會: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

7. 理事會: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聯絡二人,財務一人,秘書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理事會之職權: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確保本會事務管理和呈交工作報告,制定本會會章草案及召集全體大會。

8. 監事會: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其人數必為單數。

監事會之職權: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及編寫年度報告。

9.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任期三年,可選連任,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

第三章

會議

10.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非常大會可由大會會長隨時召開,或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

11.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

12. 會員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項決策需經半數以上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章

經費

13. 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或私人捐贈及公共機關贊助,有關一切款項及物品,只可用於本會活動及工作所需。

第五章

附則

本會章程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會計與財務金融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dade e Finanç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Accounting and Financ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會計與財務金融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會計與財務金融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tabilidade e Finanç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ccounting and Fin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非政治性、非牟利的民間組織。本會宗旨以凝聚會計學、財務金融學領域的學者、及在會計、財務金融領域工作的專業人士、公務員共同開展會計學、財務金融學領域的科學研究和交流,並提供研究成果予有關機構進行決策和開展相關工作之用,以促進本會會員專業素質的提升、本澳會計學、財務金融學的學術水平的提升和本澳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亞威羅街105號金利達花園第四座27樓Y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會計學、財務金融學領域的學者、及在會計、財務金融領域工作的專業人士、公務員,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學術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組織

本會組織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主席一人,及可設副主席若干人。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理事會得邀請有關人士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活動和工作。

四、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口岸區坊眾聯誼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oradores da Zona de Aterros do Porto Exterior (ZAP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第七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4.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第九條——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若干名理、監事組成。

第十條——理、監事成員互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理監事成員互選若干名理事組成,最少為十五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監事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人。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須經會長、副會長或理事長其中之一人及一位副理事長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下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最少為五名,均由理監事互選充任。

監事會職能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定期審查賬目;

3. 列席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經由會員大會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理事會得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和顧問。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沙溪商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Zhong Shan Sha Xi, Macau”

英文名稱為“Zhong Shan Sha Xi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名:澳門中山沙溪商會;

葡文: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Zhong Shan Sha Xi, Macau;

英文:Zhong Shan Sha Xi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o。

第二條——宗旨:本會擁護“一國兩制”,團結中山沙溪籍及在中山市沙溪從商之工商界,堅持愛國、愛澳、愛鄉,維護工商界正當權益,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商業聯繫,支持家鄉建設,為社會安定、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渡船街29號宏輝大廈二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居於本澳之中山市沙溪籍之人士,具本澳或中山市註冊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會員介紹,不論性別,無不良行為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永遠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一次過繳付會費者為永遠會員;按年繳交年費者為普通會員,兩者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寫入會申請書,附吋半正面半身相片三張及回鄉證副本,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須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

2.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主持,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或會長及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二十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本會設候補理事若干人。候補理事得列席會議,如遇理事出缺時,候補理事得遞補為理事。

第十一條——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休會後之辦事機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及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若干人。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正、副理事長與其他常務理事在正、副會長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財務、工商事務部、總務、福利、文康、青年、婦女等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之。另設秘書處,辦理日常事務,成員由理事選任或聘請專職人員擔任之。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察覽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經濟情況。監事會設候補監事若干人,如遇監事出缺,遞補為監事。

第十五條——全體監事互選監事長一人及副監事長若干人,主管日常監察事宜。

第十六條——監事會下設稽核、審議兩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同業先進,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會員須繳交入會基金100元;

2. 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1000元;

3. 普通會員每年繳交50元;

4.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獻及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門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之。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註:本章程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即發生效力。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Isabel Patrícia de Assis.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粵曲藝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Nam Ut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南粵曲藝會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南粵曲藝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Nam Ut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十月初五街71號江華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以聯絡本澳業餘喜愛粵曲唱家及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推廣上述喜愛藝術文化,娛己娛人為宗旨。

第四條——所有本澳之喜愛上述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壹名,副會長貳名,其職權為:

A)批准及修改本會會章;

B)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C)推選理事會成員七人及監事會之成員五人,及候補監事兩人;

D)通過及核准理事會提交之年報。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過半數成員聯名要求召開,但須提早在十五天前發函通知全體會員,出席人數須過會員半數,會議方為合法,會員大會成員之任期為貳年。

第八條——由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貳名,秘書壹名,財務壹名,總務壹名,理事壹名,任期為貳年。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大會所有決議;

B)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

C)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D)負責本會日常會務及制訂本會會章草案。

第十條——理事會每月舉行例會一次,特別會議得由理事長臨時召集。

第十一條——由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人,常務監事四人及候補監事兩人,任期為貳年。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

B)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c)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廣會務得聘請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第十五條——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並應於每月初繳交會費。

第四章

入會及退會

第十六條——凡申請加入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批准,才能有效。

第十七條——凡會員因不遵守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而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如經理事會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凡本會會員超過三個月或以上未交會費,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利。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會之經濟收入來源及其他:

A)會員月費;

B)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十九條——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補充。

第二十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seis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職業體育舞蹈協會

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sportiva Profissional de Macau (ADDPM)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9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

會名、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職業體育舞蹈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sportiva Profissional de Macau (ADDPM)。

英文:Macau Professional Dance Sport Association (MPDSA)。

會址: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5號九樓B。

第二條

概念

本會為澳門體育舞蹈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Dança Desportiva de Macau (AGDDM) 英文:Macau Dance Sport Federation (MDSF) 屬下兩個直轄會其中之一,作為職業體育舞蹈方面的組成部份,本會參與一切本地或國際活動均以MDSF章程內所載規章為依據。

第三條

宗旨

1. 配合體育舞蹈的社會性發展方向,輔助MDSF加強在體育舞蹈專業化及職業化方面的發展;

2. 關注及維護職業與專業體育舞蹈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會員

不論性別、年齡、國籍,對體育舞蹈有一定認識,有志在體育舞蹈方面作專業性發展的本澳居民,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確認,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享受本會之福利及參與各項培訓、比賽等活動之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須按章繳納基金$50.00及年費 $120.00;

5.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6.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發展之義務。

第六條

組織

一、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在召集書指定時間內有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或無論出席會員數目多少,在法定時間30分鐘後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或稱會長);

3.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會務方針,討論及決議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與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二、理事會:

1. 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及執行機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有需要時可特別召開;

2. 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財政一名,其餘為理事;

3. 第一屆理事會由創會會長委任,其後換屆則以補選形式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4. 理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5.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的事項,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6. 理事會領導層需不定期與MDSF理事會領導層舉行會議,報告會務發展情況,MDSF有權派遣成員列席本會任何與會務有關的會議,可給予意見,但沒投票權。

三、監事會:

1. 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議決的執行,監查會計賬目,以及就其監察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

3. 第一屆監事會由創會會長委任,其後換屆則以補選形式產生新一屆監事會;

4. 監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經費來源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熱心人士捐獻或贊助、總會資助、政府資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業餘體育舞蹈協會

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sportiva Amador de Macau (ADDAM)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9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

會名、會址

本會定名:澳門業餘體育舞蹈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Dança Desportiva Amador de Macau (ADDAM)。

英文:Macau Amateur Dance Sport Association (MADSA)。

會址:澳門嘉路米耶圓形地5號九樓B。

第二條

概念

本會為澳門體育舞蹈總會,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 Dança Desportiva de Macau (AGDDM)英文:Macau Dance Sport Federation (MDSF) 屬下兩個直轄會其中之一,作為業餘體育舞蹈方面的組成部份,本會參與一切本地或國際活動均以MDSF章程內所載規章為依據。

第三條

宗旨

1. 配合體育舞蹈的社會性發展方向,輔助 MDSF 加強在業餘體育舞蹈方面的發展;

2. 關注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福利。

第四條

會員

不論性別、年齡、國籍,對體育舞蹈有一定認識,有志在體育舞蹈方面作專業性發展的本澳居民,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理事會確認,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之福利及參與各項培訓、比賽等活動之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4. 須按章繳納基金$50.00及年費 $120.00;

5.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6.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發展之義務。

第六條

組織

一、會員大會:

1.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會議一次,在召集書指定時間內有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或無論出席會員數目多少,在法定時間30分鐘後召開;應理事會提議,亦可召開特別會議;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或稱會長);

3.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會務方針,討論及決議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與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各級成員。

二、理事會:

1. 為本會最高會務管理及執行機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有需要時可特別召開;

2. 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財政一名,其餘為理事;

3. 第一屆理事會由創會會長委任,其後換屆則以補選形式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4. 理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5.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的事項,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報告及財政報告;

6. 理事會領導層需不定期與MDSF理事會領導層舉行會議,報告會務發展情況,MDSF 有權派遣成員列席本會任何與會務有關的會議,可給予意見,但沒投票權。

三、監事會:

1. 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議決的執行,監查會計賬目,以及就其監察活動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2. 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

3. 第一屆監事會由創會會長委任,其後換屆則以補選形式產生新一屆監事會;

4. 監事會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經費來源

1. 入會基金及會費;

2. 熱心人士捐獻或贊助、總會資助、政府資助及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體育舞蹈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Dança Desportiva de Macau (AGDDM)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部分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6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6/ASS檔案組第9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體育舞蹈總會部分修改會章

章程之修改更新如下:

第四條

會員

A.G.D.D.M. (M.D.S.F.) 有三類會員:

1.2. 不變

3. 直轄會員——依法成立,會址設在澳門和有正式領導機關,並由總會直接管轄的實體。

第六條

直轄會員和屬會會員的權利

1. 至6. 不變

第七條

直轄會員和屬會會員的義務

1. 至5. 不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不變

2.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第一秘書和一名第二秘書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另設副主席若干名,由主席委任或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總人數為單數;

3.4.5. 不變

第二十條

違反紀律

直轄會員和屬會會員或擔任管理機關內任何職務的人員違反本章程、總會的內部指引和規章規定或作出有損A.G.D.D.M.(M.D.S.F.)聲譽或基本利益的行為均視作違反紀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總會基金

總會基金由以下組成:

1. 直轄會和屬會會費。

2. 至6. 不變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06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 第8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e Escola Secundária Dong Shi Qiao Sheng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東石僑聲中學澳門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東石僑聲中學澳門校友會”;

英文名為“Dong Shi Qiao Sheng Middle School Alumnus Association of Macao”;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e Escola Secundária Dong Shi Qiao Sheng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乃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互助互愛,為東石僑聲中學之澳門校友提供文教康體和福利活動。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北街182R/S宏開大廈第二座地下D舖。

“僑聲中學”所在地位於:中國福建省晉江市東石鎮。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曾就讀東石僑聲中學的澳門校友,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oito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陳華基•黃浩彪核數師事務所

核數師合夥協議

本合夥協議於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

澳門註冊核數師陳華基,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1/256405/0、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註冊編號:No. 0031,現居住於澳門南灣大馬路265號金麗閣5樓D座(以下簡稱合夥人“陳”)。

澳門註冊核數師黃浩彪,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5027546(0)、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註冊編號:No. 0340,現居住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233號利鴻大廈24樓A座(以下簡稱合夥人“黃”)。

二人訂立。

按本協議,“陳”“黃”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條款的責任和義務:

一、名稱,業務和註冊地址

1. 雙方同意成立一中文名稱為“陳華基.黃浩彪核數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 "B&D Sociedade de Auditores" ,英文名稱為 "B&D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的核數師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進行按澳門《核數師通則》和現行澳門法律所規範的核數服務和相關的業務。

2. “公司”註冊地址為澳門羅保博士街1-3A號國際銀行大廈14樓1404-1405室。

二、期限

“公司”將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一日起開業至發生下述第十條的情況時終止。

三、資本

1. “公司”資本定為澳門幣壹拾萬元正(MOP100,000),分為10股,由“陳”“黃”二人按下述比例以現金形式出資。“陳”出資澳門幣伍萬元正(MOP50,000),佔5股,“黃”出資澳門幣伍萬元正(MOP50,000),佔5股。

2. 為記錄上述出資,“公司”為每一合夥人各自開設一獨立資本賬戶,合夥人不可從資本賬戶中提取資金(出現下述第四條第3款扣除情況除外)。

四、利潤、損失

1. 除另行書面協議外,“陳”“黃”二人將按出資比例獲分配或需承擔“公司”每年的淨利潤或損失。

2. 為記錄上述利潤分配或損失承擔,“公司”為每一合夥人開設一獨立收益賬戶,按每人每年所獲分配的利潤或要承擔的損失貸記或借記入各合夥人的收益賬戶。

3. 若其中一名合夥人的收益賬戶並無貸方結餘,則其所需承擔的損失將在其資本賬戶內扣除。

五、薪金或資金提取

“陳”“黃”二人均同意不就其為“公司”提供的服務收取薪金,但每人均可隨時提取其收益賬戶內的貸方結餘。

六、利息

雙方同意將不就其各自首次出資或及後增資的金額收取任何利息。

七、管理責任及限制

“陳”“黃”二人對“公司”的業務管理有同等權利,而二人均需參與“公司”日常業務運作。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以“公司”名義向外舉債、簽立借據、保證文件、訂立法定抵押、租賃合同、購入或承諾購入、出售或承諾出售“公司”資產。

八、銀行賬戶

“公司”所有資金須存放於以“公司”名義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或經所有合夥人同意的指定賬戶。“公司”的銀行賬戶,可由合夥人二人其中一人、或經由合夥人二人同時授權的授權人簽署運作。

九、賬冊及記錄

1. “公司”賬冊和記錄須保存於上述註冊地址內,每一合夥人均可隨時檢閱。

2. 賬冊應按財務年度編製,由開業日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第一年財政年度,此後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財政年度,賬目應於每一個財務年度末結算。

3. 每年的財務報告在合夥人聯同簽署後作實。

十、自動清盤

“陳”“黃”二人同意“公司”可隨時解散,有關清盤程序應合理地儘速進行,而資產的使用和分配將按下述次序進行:

1. 清付“公司”清盤費用、所有債務和責任承擔。

2. 結平和支付各合夥人收益賬戶餘額。

3. 結平和支付各合夥人資本賬戶餘額。

十一、合夥人之死亡

1. 有關轉讓已去世合夥人股本的行動須按《核數師通則》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2. 在計算承購股份的價值時,購買價須等於去世合夥人資本賬戶在其去世日的餘額,加上截至上一財務年度末其收益賬戶餘額,並經調整在其去世年度開始日至該合夥人去世當月底的利潤或損失金額,以及扣除其先前已作出的資本提取金額。

3. 除非該合夥人去世前已在賬冊內作出記錄,所有商譽、商標和其他無形資產,均不可以列作計價考慮因素。

十二、補充條文

若上文所列的條款未能充份地規範“公司”的活動、對外責任或合夥人之間的責任時,則以《民法典》、《商法典》和《核數師通則》內的相關條文為依據。

合夥人:陳華基,黃浩彪

見證人:李玉玲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借方

澳門幣

貸方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主任 經理
鄭繼光 陳國光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零零五年業務概略

二零零五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保費收入為MOP6,225,480,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為MOP248,158。隨著本澳經濟持續增長,本公司將積極專注開發有利潤潛質的險種,務求為業務發展帶來新動力。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核數師報告書

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董事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核准之核數準則及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所核准之 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於澳門


澳 門 人 壽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零五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五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José Laurindo Reino da Costa
趙龍文

二零零五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澳門人壽保險的股權架構在2005年經歷了非常重要的轉變,旗下擁有兩間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大新金融集團,收購了澳門人壽保險母公司的控股公司—— 澳門商業銀行的全數股份。

大新金融集團業務廣泛,涵蓋銀行業和保險業。作為集團的一分子,澳門人壽保險將會受惠於大新金融集團在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集團在技術和財政上的快速支援亦會為公司的營運帶來明顯的優勢。

2005年度澳門人壽保險市場的增長約為14%。澳門人壽保險公司(下稱「澳門人壽」)跟隨市場增長,毛保費達到澳門幣1億3,290萬元,較去年上升17.2%,其市場份額亦由2004年的7.9%上升至2005年的8.1%。

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廖澤雲
第二秘書 林金城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高仕達
委員 高碩謙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29,955 99.85

監事會報告書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本會認為,董事會提呈的會計文件及財務結果,如實地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故此,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五年度的會計帳目;

2)純利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澳 門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零五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五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José Laurindo Reino da Costa
趙龍文

二零零五年度業務報告撮要

澳門保險的股權架構在2005年經歷了非常重要的轉變,旗下擁有兩間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的大新金融集團,收購了澳門保險的控股公司——澳門商業銀行的全數股份。

大新金融集團業務廣泛,涵蓋銀行業和保險業。作為集團的一分子,澳門保險將會受惠於大新金融集團在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集團在技術和財政上的快速支援亦會為公司的營運帶來明顯的優勢。

根據澳門保險行業已知的資料顯示,2005年非人壽保險市場的增長約為27%。

去年澳門保險的保費收益為澳門幣1億7,060萬元,增長38%,帶動其市場份額上升至29.5%,並保持在澳門非人壽保險業務上的領導地位。

領導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林金城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高仕達
委員 高碩謙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António Candeias Castilho Modest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18,400 92.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29,955 99.85

監事會報告書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本會認為,董事會提呈的會計文件及財務結果,如實地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故此,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五年度的會計帳目;

2)純利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MACAUPORT — SOCIEDADE DE ADMINISTRAÇÃO DE PORTOS, S.A.
澳 門 港 口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會年度報告概要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五年度繼續經營和管理附屬公司和聯號,以及澳門路環九澳港貨櫃碼頭。該年度來自國內、香港和臺灣,使用此貨櫃碼頭的貨櫃船和散貨船總數為:貨櫃船1072艘次,躉船216艘次。另外,我司繼續經營海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UOCT),操作湛江霞海貨櫃碼頭,處理了來自香港和國內蛇口的貨櫃船共357艘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港口於二零零五年滿載貨櫃的處理量為:

 
2004年的TEU
 
2005年的TEU
1. 入口 35,197   40,027
2. 出口 45,001   32,633
3. 轉口到澳門 12,487   10,866
4. 從澳門轉口 1,772   804

合計

94,457   84,330

注:TEU是20x8x8呎貨櫃標準單位

與二零零四年(94,457 TEU)比較,二零零五年在澳門的港口滿載貨櫃處理量減少了約10.72%。

由我公司附屬的華聯海運有限公司(UML)經營的澳門與臺灣間的航運服務於2005年7月5日起以NVOCC的方式繼續經營。

湛江霞海港海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United Ocean Container Terminal Limited Xiahai Zhanjiang)在湛江霞海港繼續經營霞海集裝箱碼頭的業務。廣東省湛江霞海港口管理局擁有該公司51%的股份,聯合船務代理有限公司(USAL)及華聯海運有限公司(UML)擁有49%的股份。

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MOT)在二零零五年運作如常。我公司擁有該公司5%的股份。

我公司與葡萄牙的PORTLINE, S.A. 擁有30%股份的,於香港註冊的公司Pearl River Navigation Limited(縮寫“PRN”),其運作已進入到第二個年度。PRN在2005年繼續擴大市場份額,鞏固其在珠三角地區貨櫃和散貨的經營和服務。PRN自2004年12月20日成立起,就開始提供北滘、勒流、香港、蛇口、黃埔等港口的業務並且已經與一些大客戶建立起業務關係,例如APL, CASA, CMA, HAPAG LOYD, OOCL, ZIM等。

在2005年,由我公司持股60%,Sun Logistics Holdings Limited 持股20%,Sun Hing Holdings Limited持股20%的合資公司Macauport Sun Logistics, Limited(MSL),繼續它的組織進程並與有潛力的客戶進行了廣泛的接觸。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擁有的Havewill, Limited於2005年10月10日在BVI 註冊成立了。公司註冊資本為US$ 50,000.00,成立此公司之目的是購買船名為“Holstein”的自行貨櫃船。該船於1991年製造,總重量為3815噸,IMO編號:9014365,可裝載374個標準櫃(TEU)。2005年7月20日,我公司決定以歐羅5,900,000.00的價格購買該船,並通過德國HSH Nordbank融資歐羅4,300,000.00,餘下的歐羅1,600,000.00由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出資。2005年11月28日,該船於德國漢堡交付我公司。董事會隨即決定將船名改為“Macau”,並於香港登記註冊。“Macau”號貨櫃船由法國公司CMNI租用,租金為每日US$ 5,700.00,租期為6個月。在約滿後,可續租12個月,租金將調整為每日US$ 6,000.00。

2005年9月20日,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A.)和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Lda)共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了一家名為“Macauport ─ Sociedade de Gestão de Navios, Lda. (MSGN)”的新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MOP $ 25,000.00。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A.)和澳門港口管理有限公司(Lda)分別各占該公司的96和4%的股份。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它的目的是負責“Macau”號貨櫃船的日常管理。

損益淨值的運用建議

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向股東大會建議,將本年度損益淨值MOP $ 3,358,375.61作如下運用,請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a) 撥入法定準備金  
  按現行《商法典》第432條規定,撥10%作為此用途
MOP $ 335,837.56
b) 損益淨值
  撥入2006年度
MOP $ 3,022,538.05

結語

對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和仝人的敬業樂業精神和專業能力,本公司表示讚賞,並期望大家同心同德,為本公司的未來發展繼續努力。

對本公司領導機構、各位股東和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有關的本澳各政府機關和私人機構的一貫支援和信任,董事會謹致謝意。

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

董事長
蘇樹輝

副董事長:
vraham Malamud
周進

董事:
禤永明
張耀武
鍾建邦
趙鎮昌
葉浩柏
李志忠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計算)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表

(澳門幣計算)

核數師
 
董事會:
鮑文輝   主席:
    蘇樹輝
    副主席
行政委員
  Avraham Malamud
António M. da S. Peralta   周進
    委員:
    禤永明
    張耀武
    鍾建邦
    趙鎮昌
    葉浩柏
    李志忠

核數師報告

本行審計了附上有關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之財務報告,包括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有關的損益表和賬項附註。

董事及核數師之責任

根據現行法例,董事們須負責編製真實與公平之財務報告,董事們必須選擇及貫徹採用合適之會計政策來編製該財務報告。

本行的責任是根據本行審核工作之結果,對該等財務報告作出意見。

意見的基礎

本行是按照澳門現行採用之審計準則進行審核工作,本行須在策劃及進行審計工作時,就財務報告是否存有重大的錯誤陳述取得合理確定。審計範圍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與財務報告所載數額及披露事項有關的憑證,亦包括評估董事於編撰財務報告時所作之重大估計和採用之會計政策。本行相信,本行之審計工作已為下列意見建立合理的基礎。

意見

本行認為,附上之財務報告已真實及公平地反映 貴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盈餘。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澳門,二零零六年三月九日

監事會意見

各位股東:

監事會按法律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在任期內一直注視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工作,經常查核及分析定期收到的帳目資料,並與執行委員會會議,聽取關於公司管理方面的重要匯報,此點是十分值得在此一提的。

監事會按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e)項規定,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舉行會議,並作出以下意見:

a)建議通過董事會之報告;

b)建議通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帳目;

c)建議通過損益淨值運用建議;

d)建議贊同董事會報告中對本公司員工之感謝與嘉許。

對董事會在其報告結語中就監事會所作溢美之言,監事會謹表謝意。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於澳門

監事會

主席: 崔世平
監事: 鮑文輝
  歐榮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