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路環青年聯盟

路環青年聯盟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07。

路環青年聯盟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路環青年聯盟”,中文簡稱為“路青聯”,葡文名稱為“União da Juventude de Coloane”,葡文簡稱為“UJC”,英文名稱為“Coloane Youth Union”,英文簡稱為“CYU”,(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路環竹灣馬路一號,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青年組織,是透過舉辦及參與公益、文化、社會事務、康樂及體育活動,以團結青年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推廣及發展青年閒暇生活及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訂定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三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參加理事會之會議,以協助理事長,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每年或當主席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當認為有需要時,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明 書

澳門石敢當行臺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07。

澳門石敢當行臺值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中文:“澳門石敢當行臺值理會”,中文簡稱:“石敢當行臺”;

葡文:“Associação Pagode Seak Kam Tong Hang Toi de Macau”,葡文簡稱:“Seak Kam Tong Hang Toi ”。

第二條——地址:澳門新橋橋巷7號石敢當行臺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奉祀大宋石將軍,敬拜姜子牙大神,供奉菩薩,宏揚中華傳統廟會文化,增加民族之間的凝聚力,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最少由三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最少由七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的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最少由三位之單數成員組成)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過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遇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則延遲半小時,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並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橋福德祠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07。

新橋福德祠值理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中文:“ 新橋福德祠值理會”;

葡文:“Associação Pagode Fok Tak Chi Chek Lei Wui do San Kio”。

第二條——地址:澳門新橋打纜前地2號A銀都大廈地下。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是新橋區在街上設壇,路邊奉祀,俗稱土地神,通稱福德祠之值理會,供奉土地神,宏揚中華傳統廟會文化,增加民族之間的凝聚力,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服務社群。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市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及秘書(最少由三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最少由七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的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最少由三位之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過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但遇到開會時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大會則延遲半小時,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並視為第二次會員大會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章

財政(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07。

澳門國際標準舞總會修改章程

22. 本會所選出之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3. 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樂韻音樂藝術協會

Happy Sound Music and Art Association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樂韻音樂藝術協會

(Happy Sound Music and Art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綱

1. 定名:本組織定名為“樂韻音樂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樂藝協會”,英文名稱為“Happy Sound Music and A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MAAA”。

2. 會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麗駿軒地下A舖。

3. 宗旨:本會成立之目的在於聯絡從事音樂藝術工作之有關人士,共同合作,互相交流,普及和提高音樂造詣和欣賞水平,提供會員有更多機會參與有益身心之文娛康樂及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4. 會員資格:必須為音樂學院畢業或同等程度及有兩年相關的工作經驗,並由一位理事提名。

5.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向理事會提議及批評的權利。

(二)凡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會員均可參加。

(三)有參與管理本會及協助本會推行會務及各項活動之義務。

(四)遵守本會章程,按章繳納會費,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之義務。

(五)會員如有嚴重破壞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欠交會費一年以上 者,得由理事會通過,暫停其會籍。

(六)凡自動退會或被撤銷會籍者,其已繳交之會費或對本會捐贈概不發還,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七)凡自動退會者,須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三章

會員大會

6.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由理事會於八月間召開,並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發出掛號通知,主席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總結會務工作,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制定會務,選舉及罷免理事會成員,通過修改會章。

(三)如有三分之一會員聯名以書面向理事會要求或由理事會決定,理事會應於兩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於開會十四天前發出掛號通知,臨時會員大會之權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四)臨時會員大會之議程於通知召開會議前確定,開會時不接受其他事項。

(五)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屆時以出席會議人數為法定人數。

第四章

理事會

7.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負責策劃及推進會務,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審核財政報告。

8. 理事會由不超過十七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長、司庫各一人,理事不超過十一人。

9. 理事會成員均為義務工作,任期兩年,期滿改選,如要辭職,須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向主席移交其職務。

10. 如主席出缺理事會得選派副主席執行其職務,如副主席出缺,理事會得選其他理事執行其職務。

11. 理事會會議由主席召開,並於開會三天前發出通知,會議之理事會理事人數二分之一為法定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於七天內繼續召開,屆時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理事會最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五章

行政委員會

12. 行政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聘任,負責執行理事會及會員大會之議決,協助和策劃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13. 行政委員會成員可無須符合會員資格,並設行政總監、秘書、推廣主任、發展主任和公關主任各一職。

14. 理事會於會員大會舉行一個月前發出通知,請基本會員提出(包括提名、和議及徵求被提名者同意)下屆理事人選,提名於開會前十四天截止。

第六章

選舉

15. 理事會於會員大會舉行一個月前發出通知,請基本會員提出(包括提名、和議及徵求被提名者同意)下屆理事人選,提名於開會前十四天截止。

16. 各理事由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投票選出,以獲得票數最多之十七人當選,其職位由當選之十七人互選決定。

17. 新任主席得將新理事會名單寄交社團註冊處。

第七章

財務

18. 基本會員入會時,須繳交年費壹佰元或永久年費壹千元。如因會務發展需要時,會員大會可議決向會內或外界推行募捐。

19. 理事會及所有會員不得分發利潤。

20. 會費作支付本會的經常開支,購買設備及辦理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21. 本會如牽涉任何合法債務由理事會負責。

第八章

附則

22.本會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可予解散,並將決議提交社團註冊處備案註銷,解散時,有關資產由該屆理事會決定捐贈予本澳慈善機構或不牟利團體。

23. 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由大會通過施行,並將決議提交社團註冊處批准。

24. 本章程最高解釋在理事會。

第九章

監事會

25. 本會設一人為監事長,此職位任期兩年,不可連任。

26. 監事長職務負責監督理事會運作和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7. 監事長必須查核法人財產。

第十章

本會結構

28. 本會設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一名。

29. 會長負責主持會議,和決策方案。

30. 副會長負責安排會長會議和行政事務。

31. 秘書長負責各會議行政文件,以供給所有會議人員之用。

32. 會長,副會長,秘書任期兩年,不得連任。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Cardoso, Manuela Virgini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務人員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07/ASS檔案組第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公務人員體育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公務人員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

第三條——宗旨

一、通過各類體育活動,提高公務人員的綜合體質,加強公務人員的團隊合作精神;

二、團結廣大公務人員,配合並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三、關注公務人員公職生活,促進公務人員的身心健康,維護公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促進各地公務人員間的體育活動交流;

五、積極支持本澳發展各類體育活動。

第四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大廈7樓D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職及離休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不分國籍,不論職級,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獲理事會及監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 議;

2)選舉與被選舉權;

3)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 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3)每年繳納會費;

4)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 任內之職責。

第八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六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若違反本會會章或對本會聲譽有損者,將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本會領導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民主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會創會成員為本會領導機構當然成員。

第十三條——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 程;

2)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六、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三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八、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第十四條——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執行正、副會長,監事長的共同 決定;

3)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4) 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五條——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六條——經理事會提名,會長認為符合條件,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二、社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關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助理員 Maria José Bernardes Bártol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Missionários Claretianos

聖母聖心愛子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acto de constituição celebrado em vinte e oito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e seis, encontra-se arquivado a partir desse dia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número sete, folhas uma a seis verso (Doc. número um),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Missionários Claretianos» em português, “聖母聖心愛子會”em chinês e «Claretian Missionaries» em inglês, e com sigla em inglês «CMF», cujo teor parcial é o seguinte:

A CMF, com a sua sede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a Rua de Francisco António, n.º 125, Edf. «Mayfair Kok», 6.º andar, E, é uma associação de carácter religioso, constituída por Irmãos, que, através da vida comunitária, a oração, o estudo, a profissão dos conselhos evangélicos, as observâncias regulares e a sua acção apostólica, tem por finalidade:

a) Evangelizar os pobres nos lugares onde a Igreja os encontre mais necessitados através de programas de carácter religioso, social e educativo;

b) Prestar assistência humana e religiosa onde e a quem entenderem ser necessário, promovendo actividades de interesse pastoral;

c) Desenvolver o trabalho de educação religiosa e secular através de centros pastorais e sob a sua administração, cuja propriedade pertence à Diocese de Macau ou a esta associação;

d) Promover a distribuição de livros, bíblias e brochuras de carácter religioso e educativo;

e) Cooperar com a Diocese de Macau e outras instituições religiosas nas suas actividades culturais, educativas, humanitárias e religiosas; e

f) Dar assistência religiosa aos seus membros para atingir as finalidades que se propõe.

Poderão ser associados da CMF todas as pessoas filiadas pela sua profissão religiosa na Congregação dos Irmãos Missionários Claretianos e que trabalhem nas suas actividades.

São órgãos da CMF: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 Assembleia geral, como órgão supremo da CMF, reunirá em sessão ordinária uma vez de três em três anos para eleger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A Direcção terá um número ímpar, pelo menos, de três membros,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um tesoureiro.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私人公證員 羅道新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 de Janeiro de dois mil e sete. — O Notário, Artur dos Santos Robarts.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五年度

損益表

二零零五年度

澳門幣

會計
李文光
經理
陳芷珊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會計
李文光
經理
陳芷珊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美安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之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布之香港核數準則完成審核美安保險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賬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帳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業務報告

本澳門分行經營一般保險業務:如勞工保險,產物保險,運輸保險,個人意外及旅遊保險,汽車保險等....... 於二零零五年度營業額為澳門幣11,303,517圓及純利為澳門幣1,679,589圓。


加拿大皇冠人壽保險公司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資產負債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澳門幣
Patacas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五年度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05

澳門幣
Patacas

損益表

二零零五年度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05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05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05.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 2.418.571 reflectindo um ligeiro aumento de MOP 22.044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Para os membro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Examinámos, de acordo com as Normas de Auditoria de Hong Kong emanadas d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e Normas de Auditoria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rown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que terminou em 31 de Dezembro de 2005 e a noss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stá expressa, sem reserv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1 de Fevereiro de 2006.

Em nossa opinião, as contas resumidas estão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trás referidas das quais elas resultaram.

Para um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 dos resultados das operações da Sucursal, durante o exercício, as contas resumidas devem ser analisadas em conjunto com as correspondente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ano.

KPMG.
Macau, aos 21 de Fevereiro de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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