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善明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5/2007。

善明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善明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Sin Meng” 。

英文名稱為“Sin Meng Sport Club”。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317號南岸花園R/C+1(AT)。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宗旨為:

(一)致力推廣,促進,舉辦及發展本澳有關體育運動;

(二)與其他體育會或機構及運動愛好者間聯誼,並透過對外之交流合作,從而提高本地體育運動水平及在國際上之聲譽。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經理事會推薦,本會得邀請對體育運動或社會上有貢獻之人士為榮譽會員,名譽會員或顧問。該等人士亦為本會之會員,享有會員之權利和職務,但不得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及投票權。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一)獲本會發出會員證;

(二)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對本會的各項事宜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但必須遵守有關之規章及規例;

(四)就本會會務及活動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五)退會權;

(六)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其他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維持及宣揚本會宗旨,積極參與及發展會務。

(二)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參加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四)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按時繳交會費。

(六)與本會合作,發展體育運動,以提高本澳體育運動之水準及聲譽。

第七條

(會員資格;權利的中止和喪失)

(一)會員若欠交會費達一年以上,會員資格將自動被中止。

(二)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之刑事罪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一切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三)會員須於每年一月份或指定期間內繳納會費,否則本會有權暫時禁止其行使會員之任何權利。

第八條

(處罰)

(一)違反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一)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每屆之任期為三年,於會員大會中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所組成,並經出席會議及行使有關之權力。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主持,其成員三人以上組成(但必須為單數),其中設有一位大會主席,若干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會員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訂會章;

(二)解散或終止本會之存續期;

(三)選舉和解任理事會、監事會及本會之成員的職務;

(四)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六)通過及公佈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之聘請;

(七)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會員年會和臨時會員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最少一次會議,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召開,但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欲討論之事項、會議之地點、日期。並需最少的八天前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本會的全體會員。

(二)首次召集之會議,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三)首次會議召集後,如出席者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召開第二次會議,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為多少,大會之任何會議均屬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四)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五)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獲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決議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五人以上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人員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之職權,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之活動;

(五)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六)建議聘請及解聘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及顧問;

(七)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八)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例,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九)審批入會申請;

(十)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十一)行使本章第八條之處分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位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二)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三)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人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之平常會議由監事長按需要而召開。

(三)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管理、運作及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第十八條

(財政收入)

(一)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之捐獻及資助。

第十九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及會務有關的活動之開支所構成,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二等助理員)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4/2007。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修改章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26B富興樓地下C。

第九條(二)A: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部門的設立。

第九條(二)B: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二)C: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門設負責人一名,副負責人若干名。

第十條: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各部門正副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設立附屬於本會的其他獨立社團或組織。

刪除原章程第十七條。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袁嘉慧(二等助理員)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景觀文化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Culturais sobre Sítios Paisagísticos de Macau (AECSPM)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7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一卷第1號,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景觀文化學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Culturais sobre Sítios Paisagísticos de Macau (AECSPM)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學會乃非牟利且屬永久性之社團,中文命名為『澳門景觀文化學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Culturais sobre Sítios Paisagístic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CSPM”,英文名為『Association for Cultural Studies on Scenery Spots of Macao』,英文簡稱為“ACSSSM”。

第二條——本學會創會會址暫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5號地下。

第三條——本學會宗旨為宣傳推廣澳門的世界文化遺產和其他名勝景點,及其蘊含的深厚中西文化;通過評介景點、出版書刊、組織交流、舉辦會議等形式,研究、推介景觀文化,致力讓世人認識澳門四百多年來融古今中外多元文化於一體的世界名城形象。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學會章程之本澳合法居民,均可提出申請,經本學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即可成為本學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二)選舉或被選舉為本學會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與本學會舉辦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聲譽和利益;

(三)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紀律

第七條——會員違反本學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學會聲譽之言行,或有損社會的活動,由理事會視其嚴重性,分別給予口頭勸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處理。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本學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大會秘書一名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平常會議壹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理事會可要求召開特別會議,但須提前八天通知。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及執行細則;

(二)選舉及解散理事會及監事會;

(三)指導和訂定會務的活動;

(四)批准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學會工作方針;

(五)審查及議決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七至二十一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一季度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及執行細則;

(二)研究和制定本學會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領導及維持本學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有關之文件須由理事長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如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則由理事會推選一位副理事長替任。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三至五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至三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學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七章

經費、章程細則及修改會章

第十七條——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基金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八條——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子規定,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九條——本學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二十條——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或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處理。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匯業銀行有限公司

更正2005年年報中主要組織的名單

主要股東: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

主要組織:
(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董事會    
區宗傑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辭任)
布卓利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辭任)
柯凱迪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辭任)
馬紹援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離任)
吳志偉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辭任)
華年達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辭任)
溫嘉旋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離任)
黃啟勳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辭任)
劉兆倫(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四日委任) 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辭任)
行政委員會    
蘇鈺龍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委任)
李展程 委員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七日委任)
高美莉 委員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委任)
監事會    
劉繼興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辭任)
鄧福強 副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辭任)
梁金泉 監事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歐安利 主席 (a)
林品莊 監事 (a)
劉本立 監事 (a)
股東大會    
區宗傑 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匯業集團有限公司 副主席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劉繼興 秘書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鄧福強 秘書 (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暫被中止)
丁連星 主席 (b)
潘志輝 委員 (b)
尹先龍 委員 (b)

(a)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第九十條第三款c)項,並經配合九月二十八日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b)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第九十條第三款a)項,並經配合九月二十八日第3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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