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22號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在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2022/01/17 |
第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第1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2022/01/17 |
第72/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修改人才發展委員會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
2021/12/15 |
第17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2021/11/10 |
第15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終止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的定期委任及委任一名人士以兼職方式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2021/10/13 |
第5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2021/03/24 |
第35/202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
2021/02/03 |
第1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人士全職擔任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2021/01/28 |
第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 |
2021/01/27 |
第21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將若干權限授予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長。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