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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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24號行政命令,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保安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解除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協議》。 | 2024/03/11 |
第14/96/M號法律, 訂定強制由公共工程、公共服務、經營博彩及彩票,及以專營制度經營活動等之被特許人公佈之資料。 | 1996/08/12 |
第13/92/M號法令,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1992/03/02 |
第3/90/M號法律,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 1990/05/14 |
第64/84/M號法令, 給予總督對與整個本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之職權。 | 1984/06/30 |
被廢止/不生效
第22/92/M號法令, - 提前開始委任政府差事代表及政府代表事宜。 | 1992/04/06 |
第40833號法令, - 規定對於公司之中如有政府公股或係政府專營又或雖屬商股而政府權益有關在現行法令未有明文規定者特定方法以便委派管理員負責管理。 | 195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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