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禁止出口/進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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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期 ▲
第1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解除暫時禁止進口第3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美國產品的禁令。 2006/01/23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2006/02/02
第29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用車輛和裝備以及這些裝備的備件予阿爾蓋達組織、烏薩馬.本.拉丹、塔利班或在“被認定為屬於或與塔利班和阿爾蓋達組織有聯繫的個人和實體的綜合名單”內列出的與它們有關聯的其他個人、集團、企業和實體,及同時禁止向上述的實體和個人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培訓。 2006/10/16
第3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或任何有關軍用物資,尤其是軍用飛機和裝備到科特迪瓦,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2006/11/06
第32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並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其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2006/11/06
第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的措施。 2007/01/15
第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2007/01/22
第2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中止針對原產於利比里亞的圓木和木材製品的制裁措施。 2007/01/29
第6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由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禁止措施不適用。 2007/02/22
第1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向黎巴嫩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各類有關物資,以及禁止向黎巴嫩境內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與提供、生產、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訓練或援助。 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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