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禁止出口/進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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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日期
第1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並禁止向其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與軍事活動有關的經費籌措和財政援助。 2006/02/02
第1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解除暫時禁止進口第3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美國產品的禁令。 2006/01/23
第36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簽訂《恩賈梅納停火協定》的所有各方和蘇丹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其他交戰方,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並禁止向上述實體和個人或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2005/11/21
第12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生產及進口含有直接或間接來自被證實發生瘋牛症的地區或國家的牛源材料的任何藥品。 2005/05/02
第9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多種物資到科特迪瓦。 2005/04/04
第9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多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由該地入口若干貨品。 2005/04/04
第28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活動於蘇丹北達爾富爾省、南達爾富爾省和西達爾富爾省的包括金戈威德在內的所有非政府實體和個人,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並禁止向代表該等實體或個人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2004/12/06
第28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予在剛果民主共和國北基伍、南基伍和伊圖里境內活動的一切外國和剛果武裝集團和民兵,以及不是《包容各方的全面協定》締約方的集團,並禁止向任何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2004/12/06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 2004/10/11
第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臨時禁止進口果子狸活體及各類產品 2004/02/02
25/4/2024 20:59:22 BO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