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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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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期 ▼
第119/90/M號訓令, 訂定核准經營兌換商務機構的稅收事宜。 1990/06/11
第14/90/M號訓令, 訂定商業性銀行及在外地之商業性銀行場所之稽查稅計算百分比為0.3%。 1990/01/22
第4/89/M號訓令, 訂定商業銀行,「離岸」銀行及找換店稽查稅。 1989/01/09
第5/88/M號訓令, 將一九八七年度所有商業銀行及總址設在外地的商業銀行的稽查率之計算百分比定為百分之0.3。 1988/01/11
第3/87/M號訓令, 訂定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及找換店一九八六年度之稽查稅。 1987/01/12
第285/85/M號訓令, 訂定一九八五年度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及找換店之稽查稅。 1985/12/31
第256/84/M號訓令, 將商業銀行及主事務所設在外地之商業銀行本地辦事處之稽查稅率訂定為百分之0.2。 1984/12/29
第20/84/M號訓令, 訂定商業銀行及商業銀行辦事處之稽查稅率為百分之零.二。 1984/01/28
第8/83/M號訓令, 將商業銀行及主事務所設在外地之商業銀行本地辦事處之稽查稅率訂定為百分之○.二。 1983/01/22
第122/82/M號訓令, 訂定商業銀行及銀號監察稅之百分率分別為百分之零二及百分之一。 198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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