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GM/97號批示, 委任本地區聘任委員會執行第二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七之女性體格檢查。 |
1997/04/09 |
第69/GM/96號批示, 委任本地區招募委員會,以便為“第一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七”之男性投考人進行體格檢查。 |
1996/09/18 |
第23/GM/96號批示, 委任本地區招募委員會,以便對第二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六男性投考人進行體格檢查。 |
1996/03/27 |
第47/GM/95號批示, 委任為進行第一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六男性投考人體格檢查之本地區招募委員會。 |
1995/08/23 |
第9/GM/95號批示, 任命本地區招募委員會,以便為第二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五男性及女性之投考人進行體格檢查。 |
1995/03/29 |
第56/GM/94號批示, 關於設立本地區招聘委員會以便為第一期/地區治安服務/普通/一九九五男性投考人進行體格檢查。 |
1994/09/07 |
第27/GM/94號批示, 關於任命設立本地區騁任執行委員會事宜。 |
1994/05/04 |
第60/93/M號法令, 修訂《規範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規定》第三條及規條之附件A--廢止十二月十九日第七○六∕七五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 |
1993/10/18 |
第79/GM/93號批示, 關於委任地區招募委員會進行第一期/地區治安服務/一九九四/一般男性報考人之健康檢查事宜。 |
1993/08/25 |
第24/GM/93號批示, 組成一地區招募委員會為地區治安服務/一般/特別/一九九三年第二期男女學員作體格檢查事宜。 |
1993/0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