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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

相關類別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摘要 ▲ 日期
第14/2023號法律, 醫學輔助生殖技術。 2023/08/14
第1/2016號法律, 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2016/02/22
第8/2013號法律, 修改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2013/06/24
第2/2004號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 2004/03/08
第22/2023號行政法規, 獸醫專業委員會。 2023/06/26
第31/2022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 2022/07/27
第10/2021號行政法規, 醫療專業委員會。 2021/03/22
第4/2016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 2016/02/22
第16/201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 2013/06/24
第11/2011號行政法規, 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制度。 2011/06/20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2008/06/30
第11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零時起,解除第1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2021/08/16
第10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認可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建議的證實腦死亡的標準及規則。 2016/04/25
第19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消滅流感應變協調中心及決定撤回第2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特別措施。 2010/06/28
第3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一)項。 2010/02/22
第2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預防接種國際證書》的式樣。 2008/09/01
第34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核准精神衛生委員會內部規章。 2005/10/31
第111/99/M號法令, 設立在生物學及醫學應用方面保障人權及人類尊嚴之法律制度。 1999/12/13
第31/99/M號法令, 核准《精神衛生制度》。 1999/07/12
第7/99/M號法令, 訂定生命科學道德委員會之組成及權限。 1999/02/19
第51/80/M號法令, 核准澳門健康檢驗委員會使用喪失工作能力疾病表。 1980/12/31
第25/80/M號法令, 撤銷在澳門硬性規定接種預防天花疾苗條例。 1980/08/02

被廢止/不生效

第2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設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2020/01/21
第4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2016/02/22
第1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核准傳染病強制申報表格一及表格二的式樣。 2013/06/24
第20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設立流感應變協調中心。 2009/06/08
第2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核准傳染病强制申報表格一和表格二的式樣。 2008/08/25
第397/99/M號訓令, 已廢止 - 調整強制性申報疾病表─若干廢止。 1999/11/08
第39/89/M號訓令, 已廢止 - 更換附於十二月五日第一九六/八八/M號訓令之表及款式(必須聲明之疾病表)。 1989/02/27
第196/88/M號訓令, 已廢止 - 修改一月十九日第五/八七/M號訓令核准之表及款式(必須聲明之疾病表)。 1988/12/05
第5/87/M號訓令, 已廢止 - 核准強制性申報疾病表。 1987/01/19
第6/85/M號法令, 已廢止 - 將疾病、損傷及死因分類表第九次國際修訂本取代第八次修訂本。 1985/02/09
第3/83/M號法律, 已廢止 - 訂定有關吸煙預防及限制措施。 1983/06/11

相關內容

法規分類
摘要 日期 ▼
第12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於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設立三個流動投票站。 2021/09/06
第1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零時起,關閉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定的電影院、劇院、室內遊樂場、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室、網吧、桌球室、保齡球場、蒸氣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樂部、“卡拉OK”場所、酒吧、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 2021/08/04
第11/2021號法律, 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2021/07/26
第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零時起,未被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以及按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可以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持有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方可入境。 2021/07/09
第8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起,如經廣東省入境,須同時具備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2021/06/07
第7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五日零時起,對獲衛生當局批准的人士,解除第7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採取的特別措施。 2021/05/04
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自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須同時符合若干條件方可入境。 2021/03/15
第3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委任一名精神衛生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2021/03/10
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2020/12/22
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播,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二十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2020/12/22
29/3/2024 17:49:51 WF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