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20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 |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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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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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018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 |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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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017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2008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 |
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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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14號行政法規, - 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 |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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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
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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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 |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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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6/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維生指數。 |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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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6/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維生指數。 |
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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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6/2007號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維生指數。 |
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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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9號行政法規, - 延長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的實施期間。 |
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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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取代第6/2007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
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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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8號行政法規,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關於養老金的規定。 |
200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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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008號行政法規, - 訂定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 |
20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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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 |
20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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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第6/2007號行政法規確定的最低維生指數。 |
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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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經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內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 |
200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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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 |
20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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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在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增加第十五款至第二十四款,並修改該批示第二款(三)項及第八款。 |
200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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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
200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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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許可社會保障基金可透過發放失業救助金,援助就讀《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第七條規定的文化進修課程的人士 |
20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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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訂定《援助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人士的規章》。 |
200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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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社會保障制度展至自僱工--廢止第22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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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准擴展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至自僱勞工。 |
20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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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二月一日第23/GM/99號批示修改的七月六日第54/GM/98號批示所核准之規章第八條。 |
2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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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GM/99號批示, - 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
199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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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GM/99號批示, - 命令更改失業津貼之每日津貼金額——廢止十二月十四日第82/GM/95號批示關於失業津貼之部分。 |
199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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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GM/99號批示, - 修改經七月六日第54/GM/98號批示核准之規章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
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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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GM/98號批示, -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對有特別困難之本地失業者給予援助及鼓勵之規章。 |
199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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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8/M號法令,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核准社會保障制度)。 |
199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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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GM/98號批示, - 修改僱主實體及工人向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之供款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6/GM/93號批示。 |
199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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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GM/97號批示, - 規範發放出生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199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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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GM/97號批示, - 規範發放結婚津貼予社會保障基金之受益人之條件及其金額。 |
199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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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GM/97號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f項及I項所指之疾病津貼及喪葬津貼之金額——廢止十月十一日第97/GM/93號批示。 |
199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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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6/M號法令,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關於延長失業津貼之批給期間)。 |
199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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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GM/96號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c項所指救濟金之金額——廢止九月十六日第60/GM/94號批示。 |
199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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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GM/95號批示, -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若干廢止。 |
199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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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GM/94號批示, -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援助金--廢止十月十一日第九七/GM/九三號批示第一款。 |
199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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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GM/93號批示, - 關於訂定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款額。 |
199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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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GM/93號批示, - 關於訂定僱主及勞工向社會保障基金繳付金額--廢止三月十七日第一二/SASAS/九○號批示。 |
199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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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SASAS/90號批示, - 關於規定失業救濟金的金額事宜。 |
199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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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0/M號法令, - 關於確定疾病津貼制度事宜。 |
199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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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SASAS/90號批示, - 關於訂定社會保障基金每月供款事宜。 |
199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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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SASAS/90號批示, - 關於訂定社會福利金金額事宜。 |
199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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