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回報之住宅單位

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摘要 日期 ▼
第36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2005/11/16
第36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2005/11/16
第36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2005/11/16
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2004/09/22
第20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房屋局出售屬該局財產的房屋予租住家團 2003/08/20
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若干家團——廢止八月二十日第49/GM/97號批示及八月二十三日第123/GM/99號批示 2003/04/30
第9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租住社會房屋的家團及在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2003/04/23
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租住非位於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內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廢止八月三十日第163/GM/99號批示及第18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2003/01/22
第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2003/01/22
第119/GM/99號批示, 許可澳門房屋司將該司財產之房屋出售予承租人。 1999/08/09
第14/GM/95號批示, 許可房屋司出售根據四月十二日第13/93/M號法令所建造之房屋。 1995/05/02
第44/GM/93號批示, 核准房屋司出售房屋與缺乏居住條件的家庭群體事宜。 1993/07/26
第93/GM/92號批示, 核准澳門房屋司出售房屋予缺乏居住條件的房屋之住戶。 1992/09/07
第15/GM/92號批示, 核准澳門房屋司出售房屋予家庭群體事宜。 1992/02/24
第91/GM/91號批示, 批准澳門房屋司向居住在發展氹仔社會房屋第一期土地及馬場HR和HS地段的非正式住宅的家團售賣某些房屋。 1991/03/25

被廢止/不生效

第11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修改第23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2005/04/27
第11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修改第1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2005/04/27
第11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修改第1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2005/04/27
第19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修改經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 2002/09/02
第1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修改第40/GM/99號批示第三款,關於許可澳門前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2002/07/08
第18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在「購買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興建房屋之競投」中合資格的候選人。 2001/08/29
第18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已廢止 - 許可房屋局出售房屋予租住非位於八月九日第119/GM/99號批示所指樓宇內的社會房屋不少於三年的家團。 2001/08/29
第163/GM/99號批示, 已廢止 - 許可澳門房屋司出售若干社會房屋。 1999/08/30
第123/GM/99號批示, 已廢止 - 許可澳門房屋司將房屋出售予居住在位於擬興建基礎設施之土地或屬於清除木屋計劃之非常規房屋之家團。 1999/08/23
第40/GM/99號批示, 已廢止 - 許可澳門房屋司將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之房屋售予合資格之候選人。 1999/03/15
第4/99/M號法令, 已廢止 - 訂定作為按房屋發展合同合回報之住宅單位之分配制度——若干癈止。 1999/02/01
第49/GM/97號批示, 已廢止 - 許可澳門房屋司向家團出售若干發展商興建之房屋。 1997/08/20
第62/91/M號法令, 已廢止 - 修訂二月廿五日第18/91/M號法令第一條條文(出售經濟房屋)。 1991/12/23
第18/91/M號法令, 已廢止 - 核准將居屋發展合約所得之單位以特別方式賣給居住於非正式房屋的家庭事宜。 1991/02/25
第56/88/M號法令, 已廢止 - 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和透過批示,安置若干家庭可獲豁免競投和其它手續入住政府房屋。 1988/06/27

相關內容

法規分類
摘要 日期 ▲
第24/99/M號訓令, 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之每平方米售價。 1999/02/01
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訂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廢止二月一日第24/99/M號訓令。 2002/07/22
第31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適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 2004/12/30
第17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適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 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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