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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的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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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別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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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4/M號法令, 給予總督對與整個本地區有利的公共服務批給之職權。 1984/06/30
第3/90/M號法律, 訂定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1990/05/14
第17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為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批給而作出公開競投。 2024/11/11
第85/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為批給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2025/05/19

相關內容

法規分類
摘要 日期 ▼
第24/2022號行政命令,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德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城市設備(城市資訊亭、巴士候車亭)的供應、安裝、保養及管理服務批給合同」的公證書。 2022/06/13
第18/2022號行政命令,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SI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2022/05/30
第2/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2022/01/19
第89/2021號行政命令, 授予保安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2021/12/31
第19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為批給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而作公開競投。 2021/12/22
第58/2021號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批給合同。 2021/12/17
第196/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豁免進行公開競投以作出對天然氣批發供應公共服務的批給。 2021/12/17
第17/2021號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SI集團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2021/06/21
第10/2021號行政命令, 授予保安司司長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實業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2021/03/29
第115/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作為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的簽署人。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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