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六月六日第49/79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第一百三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1998/09/21 |
第72/GM/98號批示, 命令公布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在路環島設定一面積為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之全保護區)及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擴大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所設之全保護區)之中譯本。 |
1998/08/31 |
第11/SAASO/98號批示, 給予環境委員會一筆款項。 |
1998/03/11 |
第65/SAASO/97號批示, 重新給予一筆名為「經常性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環境委員會」之款項。 |
1998/01/21 |
第97/GM/97號批示, 重新給予一筆名為「經常性轉移--公營部門--其他--環境委員會」之款項。 |
1997/12/10 |
第61/SAASO/97號批示, 給予一筆名為「經常性轉移--公共部分--其他--環境委員會」之本地區總預算經常性開支表之追加款項。 |
1997/11/05 |
第35/97/M號法令, 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
1997/08/25 |
第37/SAASO/97號批示, 將若干權限轉授予環境技術辦公室主任。 |
1997/04/02 |
第29/SAASO/97號批示, 給予環境委員會一筆款項。 |
1997/03/19 |
第63/GM/96號批示, 追認七月三十日第18/SAASO/96號批示所載之有關「工作緊急需要之事宜」。 |
1996/08/28 |